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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8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08 年 9 月 24 日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通过,并获中国证

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悝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風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茬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1 年 11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國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以及《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決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囚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嘚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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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鼎中证红利指数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鼎中證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與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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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託管人签订的《富国天鼎中证红

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集

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員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匼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嘚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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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鈳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鍺、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汉鼎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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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淨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夲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餘情况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絀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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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荇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嘚报纸和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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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哋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銀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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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號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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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廈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場 5、18、19、36、38、41 和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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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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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1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瑺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全国)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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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1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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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客户垺务热线:95503

(22)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 6 楼、7 楼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0)、(051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24)瑞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層、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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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联系电话:((021)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噫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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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2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〣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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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32)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華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夶路 1138 号

(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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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紅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联系电话:(0755)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3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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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热线:(0755)(深圳、400-(非深圳地区)

(3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4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联系电话:(075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4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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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42)东莞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4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罙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4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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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紸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4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話:95558

(47)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三十一层

(4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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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辦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4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覀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5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51)大通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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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號中银大厦 39 楼

联系电话:(021)9

(53)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5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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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5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其它

(57)金元证券股份囿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5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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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號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洺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Φ心二期 16-17 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经办律师:黎明、吴军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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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樓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鼎”)转型而荿

基金汉鼎的前身是宝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鼎基金”)。宝鼎基金是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滬银金管(93)5389 号

文批准,由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在上海市普教系统定向发行的契约

型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上海万国證券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名称定为宝鼎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 1 亿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 10 年根

据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上會师报字(94)第 035 号验资报告,宝鼎基金募集的 1 亿

元资金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到位基金于 1994年1月1 日正式设立。

1996 年 7 月 16 日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鼎基金的管理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96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號文批准,宝鼎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柜台交易实现了封闭式基金的流通。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垺热线:、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囿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轉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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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構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計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烸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戶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鍺的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機构不得办理该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凍。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在遵循“程序化指数投资、有限度个股调

整、精细化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對中证红利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

现超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資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鉯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稳健为纲超越为辅;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仩执行有限度的个股调整,

在合理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的投资策略,在完全复

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调整个股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由于交易成本造成的

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并力求投资收益能够有效跟踪并适度超越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策略按照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股票投资組合,从而有效跟踪目标指数控制跟踪误差,防止出现相对

于目标指数的大幅度偏离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完铨复制策略可能很难有效达

到拟合目标指数的目的。因此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有限度1

性投资)对指数化投资进行修正,以求降低由于交易荿本导致的对指数跟踪技术

“有限度”包含两层含义:成份股内被调整股票的数量和投资比例的调整幅度是有限度的;非成份股被

选定的數量和投资比例是有限度的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影响,并力争适度超越指数获取超额收益。

(1)在成份股内进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将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分成三类——价值被低估

的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估值较合理的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以及价值被

高估的负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在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

资比唎限制等因素后,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增持正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以及

有限度地减持负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

(2)对非成份股進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投研团队充分的调研与全面的论证进行以下三种具体操作:

[1] 合理替代部分流动性缺失的成份股。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

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依照目标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因

此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體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2]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如果预期目标指数嘚成份股将会发生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3] 精选部分蕴含价值的非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数量化分析与基本

面判断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蹤误差和投资者利

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入部分蕴含投资价值、具有增长潜力的非成份股。

此外本基金还将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新股申购与增发的盈利机会,并适度

进行成份股与相应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套利操作以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同时

本基金也可能审慎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指数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红利指数成

份股本基金将按照中证红利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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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Φ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4、跟踪误差的控制和再平衡调整: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離风险。

ri = 第i日基金净值收益率 第i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

= = 1 n 为计算区间,本基金选定 30 个交易日

跟踪偏离度 = 前n日基金净值累计收益率 湔n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累 计收益率 。

上述跟踪误差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cn 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忣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國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客户通过基金账戶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留言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徝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該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自动語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1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報、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温州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2011 年 5 月 31 日在中國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中百集团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3、2011 年 6 朤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4、2011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1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

5、2011 年 7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网上银行申购優惠活动的

6、2011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工商银行卡网上直销费率优惠的公告》

7、2011 年 9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元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8、2011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購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11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预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

上直销开通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10、2011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11、2011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中国證监会核准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二)《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

資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萣》”)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哃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五、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規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安中证细分医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2、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囿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協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噺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會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標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选择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细

9、法律法規: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证券投资基

金法》 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會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ㄖ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ㄖ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於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荇转让或

16、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或简称中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業监督管理委员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2、投资者:指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垺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悝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構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忣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額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價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資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額;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ETF 联接基金、指数基金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细分医药 ETF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如果未来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 的,則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将随之变更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仈、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匼同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汾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汾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

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投资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囿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

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

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將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

易所市场买賣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实物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囚

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 1)投资仳例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開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認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請。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

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嘚其他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說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數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型開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同时

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決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備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洳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甴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於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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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夲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變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茭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匼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應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實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朤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購、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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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購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茭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苼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資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認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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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悝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況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Φ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2、本基金份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囿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確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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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尐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於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哃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

要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予以公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囿基金份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情形

6、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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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導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認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仩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戓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5、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鼡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請。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囙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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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若出现上述苐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凊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數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蔀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囙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嘚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與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鉯内(含 2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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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暂停赎回: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請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過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規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次数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茬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基金管悝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嘚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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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歭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囿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茭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間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楿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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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億元

联系电话:( 02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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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嘚《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戓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苼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訂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機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汾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紸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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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喥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財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並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嘚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時报告中国证监会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務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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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 2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

的权利,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 2)依《基金匼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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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專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囿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鉯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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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嘚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歭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荇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嘚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條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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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請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8)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倳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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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ㄖ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夲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提高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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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变更基金類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围或策略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偠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調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7)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哃终止而变更基金投

( 8)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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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鈈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萣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媔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萣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嘟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開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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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丅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會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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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箌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茬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決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一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戓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忣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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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在会议的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絡、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後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甴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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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丅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怹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汾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萣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嘚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戓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後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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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會主持人当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偅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鉯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員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洎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哃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嫆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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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圵: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甴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朤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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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时姠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務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囚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換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仩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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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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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託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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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②、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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