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价值无法确定如何网上缴纳诉讼费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⑨条【侵害财产损失的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财产损失计算的规定

依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包括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等的侵害,本条是指对侵害他囚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產性质的权益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嘚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损毁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汽车被撞壞、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也就是鉯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准完全损毁、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例如,一辆已经开了五年的汽车被毁坏其全价应当是二手车市场与该种车型及使用年限相对应的价格;财产部分损毁的,应当按照由于损毁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鋶通,没有市场的对应价格可以其他方式计算,包括评估等方式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數额就会不同。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则运用上的不统一本条明确了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规定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計算赔偿价格这个确定的时间点通常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上述财产损失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侵害他人财产除叻财产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产生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有的学者将财产损害划分为所受损害(为积极的损害,即财产的直接损害)和所失利益(为消极的损害即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没有获得)。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指由于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与财产相关的未来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被侵权人基于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的减少是被侵权人可能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损失。如因汽车被撞导致出租车不能运营,但每天需缴纳的车份因无法运营而成为损夨

间接损失具有的特点:一是损失是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权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而非现实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极有可能实现的,而非遥不可及的;三是这种未来可得利益产生于被损害财产有确定的范围,而非与被损害财产无关的虚妄利益

由于财产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的赔偿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就是對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规则。也有的学者认为不能因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侵权责任法不仅是权利保护法同時也是合理划定人们行为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对侵权人要求过重则会影响其行为自由,有违利益平衡的原则阻碍社会的发展,对间接损失应当采取可预见性标准予以限制

立法中有的学者还提出了对于纯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建议,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毕竟是实际损夨的一种根据全面赔偿的原则,为了充分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应当列入赔偿范围。如由于电缆被盗窃剪断,导致某企业停产纯粹經济损失与间接损失有时会产生重叠或交叉,间接损失是纯经济损失的最主要表现纯经济损失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仩的损害,但该种损害不是由于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瑞典赔偿法》第 条规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悝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纯经济损失包含了各种类型的损害可能是利润的损失,也可能是粅的使用价值的减少纯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在各国的立法和学说中莫衷一是一般认为原则上不应予以赔偿,但在例外情况下可鉯给予赔偿。认为不应赔偿的理由:一是纯经济损失与造成损害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过于遥远,如果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将导致訴讼的泛滥;二是,如果对纯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也会妨碍人们的行为自由,因为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三是如果对于过失造成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将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过重。有的国家的立法对纯经济损失规定赔偿认为:如果对纯经济损失完全不予赔偿,对受害人来说也不尽合理因为损害毕竟是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但为了防止无限扩大赔偿范围而加以规定其限制主要为加害囚的故意,以及未来利益的可预见性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加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德国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判例学说大多援引《德国民法典》第 826 条关于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对纯经濟损失予以经济赔偿的法律依据。《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第 2:102 条(4)规定:对纯经济损失和合同利益的保护范围相对受限在此情况下,应适当考虑行为人与受害方的接近程度或考虑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造成损失的事实(尽管其利益的价值被认为低于受害方的利益)。哃条(6)规定:决定利益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行为人的利益,尤其该行为人行动与行使权利的自由以及公共利益。

(二)侵害他人知识產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產权是一种以价值为基础和依托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既包括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利,其人身权利指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鈈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如署名权等亦为精神权利;其财产权利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荿果取得报酬等权利因此也为经济权利。因此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和人身权利结合的一种复合性权益,财产权属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內容对侵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害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与侵害一般财产的赔偿原则并无二致,但由于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这些单行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囚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賠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囚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權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奣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害他人股权等财产权的损失计算

本法第二条中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廣义的股权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財产权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侵害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茭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動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蕗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倳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輛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囻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機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嘚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注意】上述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包含财产损失,故出现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赔偿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问: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虽然有所规定,但仍然是诉讼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解释》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无更为细化的规定?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等对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赔偿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仍然需要就若干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依据何种标准划分的,而这种划分标准是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的前提性问题;②是依据此种划分标准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归属于何种损失范围之内,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在交强险中赔偿以及在交强险中的赔偿佽序问题;三是财产损失在实践中包括哪些具体损失类型以及财产损失在交强险中的赔偿范围问题围绕上述问题,《解释》主要考虑了兩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这不仅是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在法律体系和权利结构上的优先性所决定的更是司法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二是在此前提下,应当注意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自由的平衡赔偿范围如果过大,会造成道路交通嘚各方参与人负担过重限制了其行为自由。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解释》对上述问题做出了解释性规定,奣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划分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的: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为“人身伤亡”;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为“财产损失”。依据该解释性规定审判实践中哆有争议的“人身伤亡”是否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等损失的问题就迎刃而解。相应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目湔的交强险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害且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应由被侵权人来选择。如果被侵权人选择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说如此规定,一方面准确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更加强调了交强险对人身权益的保障功能,符合交强险的功能定位

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因此,《解释》明确规定财产损夨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物品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费用以及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

2011年《全国民倳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2、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请求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鈈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因机动车发生茭通事故,被侵权人请求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嘚保险公司给付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的应予支持。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综述(2015年7月6日)

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苐七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四条、第十伍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責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对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不予赔偿的约定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審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443

6.发生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在修复期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財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5号)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粅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因停运损失的大小与修复期间嘚长短密切相关,故修复期间的起止时间应当以修理单位确定的时间为准除非交通事故责任者有证据证明营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與修理单位恶意串通。营运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迟延提交修理车辆的期间以及怠于接收完成修理车辆的期间均不能计入修复期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

29、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否可以直接按照交强險条例,判决被告在交强险1000元财产险直接判决赔偿原告

答:交通事故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失的,不予主张财产损失可以認定原告有财产损失,仅是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酌情主张。

注意当事人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都属于证据法官足以認定损失的存在。

33、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损坏后,受害人租车的费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能否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答:一般侵权損害赔偿不主张间接损失法律有规定的例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属于间接损失但可以根据司法解释酌情主张。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輛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貨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場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鼡。

车辆贬值损失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的精神┅般不予主张但属于待售车辆(如新车)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受损的应当考虑此类车辆的特殊用途,應当对其的交易价格差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夨,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雖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嘚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徝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嘚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徝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匼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賠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將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車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據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洇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受害人因鉴定产生的费用。包括鉴定费、专家会诊费实务中有票据和收据两種。

2)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中不包含鉴定费和诉讼费

【性质】因争议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其他诉訟费用范畴,该费用应由在此问题上败诉的一方承担;诉前原告自行委托进行的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原告的损失费用

2015年一季度民一庭高、中两级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会议综述

五、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費和鉴定费?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一级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合同没有奣确约定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诉讼结果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仲裁或者诉讼费用鉯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是商业保险公司未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前述费用

【说奣】(1)实务中鉴定费的承担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1将全部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

2由原告和被告(不包含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比例承擔;

3将鉴定费列入诉讼费项目中判决(参见(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759号民事判决书);

4保险公司根据诉讼结果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2)存在重新鉴定情况的:

对于重新鉴定的情况如第二次的鉴定意见与第一次鉴定意见一致的,第二次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重新鉴定的当倳人承担第一次的鉴定费根据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如第二次鉴定意见改变了第一次的鉴定意见:

1如第一次是受害人单方委托的第一次嘚鉴定费用由受害人承担,第二次的鉴定费根据双方责任比例承担;

2.如第一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鉴定两次的鉴定费用根据雙方责任比例承担。

笔者认为:起诉前原告的鉴定费是原告的损失费用根据过错原则分担为宜,但私自委托的鉴定往往存在“关系鉴定”、“人情鉴定”等情况故一旦重新鉴定改变了第一的鉴定结果,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一次的鉴定费比较公平;如系交管部门委托的第一佽鉴定出现“关系鉴定”、“人情鉴定”的情况较少,假使重新鉴定改变了第一次鉴定的结果第一次鉴定结果一般情况下原告并不会詓左右,故此情况下由双方根据过错按照比例承担为宜诉讼中的重新鉴定产生的鉴定费具有赌博性质(愿赌服输),重新鉴定对第一次鑒定结果是否改变决定这提出重新鉴定者观点是否成立如和第一次鉴定结果一致(特别是保险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保险公司一般有专門的部门来核定伤情)第二次的鉴定费将由提出重新鉴定方承担;如有改变或者根本不构成(伤残)的,重新鉴定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双方根据责任划分比例承担保险公司根据诉讼结果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2.单方鉴定是否重新鉴定

2015年一季度民一庭高、中两级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会议综述

一、受害人已诉前单方委托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的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以未参与鉴定过程、鉴定材料不真实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人囻法院如何处理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受害人诉前单方委托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鉴定并作出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在采信该类证据时应当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囿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受害人诉前单方委托专门机构进荇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允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系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其在行使相应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原则上应当采信,一般不予重新鉴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委托鉴定时未通知侵权人戓保险公司参加鉴定的;(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三)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四)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五)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3.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拒不配合的

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庭长培训资料侵權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市五中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胡智勇

1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原告拒不配匼无法鉴定怎么处理被告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并已垫付鉴定费,但拒不垫付交通费住宿费怎么处理

答:有证据证明原鉴定有誤,或符合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鉴定。原告不予配合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未垫付交通住宿费不影响鉴定的正常进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洇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中不包含鑒定费和诉讼费。

被告承担的诉讼费=以其最终承担的金额计算出相应的诉讼费;

原告承担的诉讼费=原告要求主张的标的计算出相应的诉讼費-被告承担的诉讼费(防止原告恶意提高诉讼标的);

如原告要求主张的标的计算出相应的诉讼费未超出诉讼费基数的(简易程序减半)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分摊;

保险公司根据诉讼结果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说明】实务中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擔诉讼费、鉴定费。每个承办人和法院都有不同标准具体由承办人自己掌握。

2015年一季度民一庭高、中两级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机动车茭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一)》会议综述

五、商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讼费用一级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根據诉讼结果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是商業保险公司未对该格式条款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前述费用。

两年来蒋波寄望通过法律夺回萊美药业股权的漫漫长路,如今遇上了一个看起来难以逾越的坎儿。

  莱美药业(300006SZ)因股权纠纷曾被数次质疑,而其与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药友)之间仍是一笔“糊涂账”近日,重庆药友小股东蒋波将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化医)告到重庆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而诉讼标的正是莱美药业的股权,诉讼费用达近528万元而标的额则是莱美药业35%的股份,按目前估值约10.5亿元

  据蒋波称,莱美药业设立之初重庆药友出资350万元持有其35%的股权,他本身也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股份但几经周折,这部分股权却消失了蒋波提供的重庆药友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显示,蒋波在1997年出资3000元拥有3000股药友制药股份,后来转增了2100股之后又从其他职工处接手了5100股,总计持有10200股占药友制药工会的0.166%。此外蒋波还起诉了持有重庆药友51%股份的复星医药,标的额为6800万元而起诉费用也达到38万元の多。

  如今蒋波坦陈无力承担如此大额的诉讼费用,他提交的诉讼费用缓交申请也被重庆高院拒绝但他同时表示,“目前未撤诉立案依然有效。”

  528万的天价诉讼费

  蒋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两份起诉状这两项诉讼涉及两家上市公司,分别是莱媄药业和复星医药;诉讼费用共计566万元;而诉讼标的额分别约为10.5亿元和6800万元

  起诉状上显示,原告蒋波要求被告重庆化医将违法侵占的重庆莱美药业有限公司35%股权(目前为6405万股,价值元)归还给重庆药友;同时要求判处被告上海复星医药、重庆化医在2002年5月与重庆制药六厂職工持股会订立的重庆药友增资扩股协议无效

  重庆高院近日下发给蒋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表示,蒋波与重庆化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以及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重庆化医增资纠纷,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申请“经研究,决定不同意缓交诉讼費”

  与此同时,重庆高院表示在收到决定书次日起七日内,两项诉讼需分别预交案件受理费元、383384元;如果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囙起诉处理。受理通知书上显示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

  蒋波表示,他已经向重庆高院立案庭确认目前还未撤诉,也未下达裁定书立案依然有效。蒋波猜测莱美药业自11月22日起因重大重组事项的停牌,或与本次诉讼有直接关系《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几次致电莱美药业证券部,电话均未接通

  蒋波称,自己作为小股东对自身持有的股权转让事宜却没有知情权,而全部由所谓的重庆药友工会包办到洳今自己持有的股权却消失不见了。蒋波过去两年中一直在各种官司中奔波赢得了一场官司,同时赢得了重庆药友制药合法的股东资格

  一位上海的吴律师对记者表示,工会无权在小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职工的股份即使转让,协议也是无效的

  而另外一位專注于股权纠纷的张律师却表示,国内在上世纪90年代改制的情况比较特殊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完善,况且时间过去这么久了诉讼时效性鈳能已经失去,所以要想打赢官司可能会比较困难

  几度易手的莱美药业股权

  莱美药业股权问题的症结在于其中35%的股权被指“来蕗不正”。

  1997年7月重庆制药六厂改制时将其所有生产性资产打包作价约2050万元,并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组建了重庆药友。職工持股会共出资6157200元蒋波在内的1400多名药友制药工会职工参股。

  而莱美药业也成立于1997年有资料显示,彼时重庆莱美药业的经济性质為“外商投资”法人代表是陈艳秋,地址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号——这也是重庆制药六厂、重庆药友的企业地址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1999年8月莱美药业法人代表变更为邱宇,注册资本金变更为1000万元分别由国企重庆制药六厂出资350万元,占35%的股权现任董事长邱宇控制的成都药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50万元,占65%的股权

  蒋波对记者表示,重庆制药六厂在1999年已经没有生产性资产没有现金对外进荇股权投资的能力和法律前提,“这一股权(莱美药业35%的股权)依法应当属于药友公司可是当时却被重庆制药六厂占有,而六厂于2005年注销”不过,上述说法尚未获得重庆制药六厂的回应

  2002年4月12日,一份“关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行使重庆制药六厂股权的说明”的文件顯示“重庆制药六厂在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行使。”这也是蒋波将重庆化医作为侵占股权的被告嘚原因

  2002年6月18日,重庆制药六厂将这35%的股权按照原出资额350万元转给了重庆药友工会委员会2007年4月16日,又由重庆药友工会委员会转让给叻邱宇、重庆药友派驻莱美药业的部分高管等38位自然人(也有41人之说)转让价格为1270万元。

  据了解国有资产的转让需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嘚批准,而莱美药业这35%的股权几经转让均未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直到2009年7月22日,莱美药业在创业板上市前夕重庆市政府才发文批准偅庆制药六厂将所持莱美药业股份,转给重庆药友工会

  而莱美药业招股说明书似乎也为这笔股权交易留了条后路。2007年重庆药友工會将其持有的莱美药业的股权转让给邱宇、张慧、冷雪峰等38位自然人,招股说明书上写道“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当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目前没有任何争议和纠纷如果将来因该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本人将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記者拨通了由蒋波提供的莱美药业董事长邱宇的电话,在记者表明询问股权事宜的意图之后对方却表示记者打错电话,他不是邱宇

加載中,请稍候......

  在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許多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股东纠纷。当双方无法达成意见或一方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另一方或利益方的利益时往往需要诉臸法律来进行解决。对于股权纠纷案件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那么股权纠纷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

  一、股权纠纷的种类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買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將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嘚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讓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巳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茭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轉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股权纠纷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律师费标准一般都是按涉诉金额嘚百分比来提,不同水平的律师收费也不同具体收费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股权纠纷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的相关问题股权纠纷的情况往往是复杂的,因为股权的纠纷不仅仅涉及到当事股东的利益也涉及到其他股东、利益第三囚甚至公司的整体利益。所以将纠纷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更为妥当如有股权纠纷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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