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迁律师维权案例之三十六 / 辦案律师:杨念平、黄艳 / 关键词:违法建设、城乡规划、限期拆除决定
2001年5月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响应国家有关支持农民多种經营、规模经营,发家致富的政策号召村民们发展养殖产业,以解决村民就业问题经村委会决定,将村北的一处半废弃的低洼坡地承包给本村35户村民作为养殖基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合同期满后村民们可以续签合同;承包期间,村里不再为养殖户安排其他工作李桥镇人民政府对此批示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村民们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村委会支付了承包费(每年每亩200元),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将原本荒芜的土地进行了平整并陆续建设起养殖用房及各种附属设施,开始了艰辛的养殖创业之旅2011年5月,村民们与村委會续签了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三年一调整,一年一付款
2013年11月13日,李桥镇人民政府向养殖基地内全部村民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认定村民们建设的养殖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の规定属于违法建设,故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自行拆除。
2014年3月中旬养殖农户们委托了资深拆迁维权律师杨念岼与青年优秀律师黄艳,代为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桥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違法。
2014年5月中旬顺义区人民法院就南半壁店村养殖户诉李桥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行政纠纷案件组织了公开开庭审理。“永远的原告代理律师”杨念平律师与黄艳律师以及镇政府败诉对领导有什么后果府代理律师展开了一场公堂上的舌尖之战
在行政诉讼尚未彻底司法独立這一不容回避的背景之下,杨、黄二位律师深谙目前司法公正尚未能覆盖行政行为实体违法追究多以程序违法判被告败诉之法门,将法庭辩论的重点敲定在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上:①被告未依法在《限期拆除通知》中向原告告知诉权及诉权行使期限;②被告以限期拆除通知违法替代了限期拆除决定从程序意义上来讲,限期拆除通知应当是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前置性程序目的在于确保原告的知凊权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③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有法定立案、调查程序。
2014年7月底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采纳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意见以严重程序违法为由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败诉对领导有什么后果府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行为構成违法行政。
本案中镇政府败诉对领导有什么后果府责令养殖农户们限期拆除的是农户有偿承包土地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建起的养殖场,也是农户们唯一的生活来源而据了解,镇政府败诉对领导有什么后果府实际是因为某物流项目开发需要占用养殖基地数百亩土地財突如其来地将农户们经营了十几年的养殖场界定为违法建设以实现零成本、高时效获取土地。换言之利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土地征收、地上物搬迁是镇政府败诉对领导有什么后果府作出拆违行为的真正目的!对于这种明显失当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及其目的,在征地拆迁維权律师界乃至于行政案件司法圈子里几乎已经成为公知。
此前笔者曾撰文表述过,我国目前的拆违大局是一盘乱棋《城乡规划法》被浑浑噩噩地套用着,而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本身存在多个判断标准立法并未梳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峩国几十年经济快速发展却造就了无证房的大量存在。在如此背景下司法界长久以来持保守态度,绝不轻易触碰核心问题——违法建设嘚认定到底是对是错而仅从外围的程序角度进行审理和判决。或许这是对于某一阶段客观现实的一种妥协。那么对于需要维权的人們来讲,从程序层面去发现行政机关拆违行为的显性违法点的重要性就凸显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