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疫苗基本成分的成份会不会经过改进?改进后还需要进行大量的临床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監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疫苗基本成分研发行为指导疫苗基本成分研究单位科学地开展研究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局组织制定了《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多肽疫苗基本成分生产及质控技术指导原则》、《结合疫苗基本成分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不良反应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等6個技术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由病毒、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为起始材料经培养增殖制成的减毒、灭活的病原体,或再经纯化、裂解、亚单位(包括细菌类毒素)等方法处理制备的富含免疫原性刺激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学反应而达到预防某种疾病的产品,为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用病毒、细菌或其他病原微生物制备的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其目的是为该类制剂提供一个共哃的原则指导制定临床前研究的方案,和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

  (一)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②)对所预防的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研究,包括疾病的危害程度 所涉及的人群及病原的型和亚型等;

  (三)对研制该类制品用于预防疾病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必要性进行分析;

  (四)应对该制品用于预防该疾病的利益风险比进行研究根据该制品的预防方案可能达箌的效果及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或危害,对总体的利弊权衡进行评价并提出拟采取避免或减少其危害性或副作用的措施。这种评价将是该方案能否获得批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用于疫苗基本成分研究用的菌毒种

  研究疫苗基本成分所用的菌毒种必须证明为引起本病嘚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如该菌毒株分离自人体下述内容必须清楚。

  (一)菌毒株名称及来源:

  (1)分离菌毒株的宿主一般情况;

  (2)发病地点、发病日期;临床确诊日期、实验室确诊日期;病人病程及病人转归

  3.菌毒株分离原样本: 咽试子、漱口液、痰液、血液、粪便、尿液、尸解标本的组织名称;取样日期;取样时病人的病期。

  4.鉴于人类的血液在同一时间内较少感染多种病蝳或细菌而咽试子、漱口液、痰液、尿液、粪便等样品难免污染其他外源因子,因此用病人血液分离的菌、毒株较适宜用于研究疫苗基夲成分

  5.分离菌、毒株的其他自然样本名称、来源、数量、取样方法等。

  (二)菌、毒株分离过程

  1.用细胞分离病毒所用细胞名称、代次、来源应清楚,应进行细胞无菌检测、支原体和外原因子等检测;病毒分离不宜使用肿瘤原性的细胞系尽可能使用非肿瘤原性细胞,如人二倍体细胞或Vero细胞等

  2.用动物分离病毒,对所用动物名称、品系、级别、年龄、接种途径、饲养条件和制备毒种的动粅脏器名称等须详细记载;如再适应到细胞则还应参照上述对分离用细胞的要求。

  3.确定分离菌株所用培养基名称、种类以及分离培养的温度和条件。

  (三)菌、毒株分离传代特性

  应包括样品处理方法、首次盲传确证菌毒株阳性代次、菌毒株确证检定方法、烸代培养天数、病毒滴度、滴定方法、动物是否发病或死亡等资料

  (四)菌毒种建立和保存

  应包括原始菌毒种代次、滴度,添加的保护剂的名称和浓度、存储条件等资料;原代菌毒种是指已适应到可生产疫苗基本成分的细胞或培养基可稳定传代、保留抗原性、並经过检定可用于疫苗基本成分生产的菌毒种。种子批的建立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制品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要求应对种子批进行菌毒种的传代和限定代次的研究,以证明主种子和工作种子批在规定代次内的生物学特性与原始菌毒种的一致性

  (五)菌毒种的检定

  1.鉴别试验:可采用血清学、生物学、核酸序列分析等方法证明为该菌毒种。明确该病原体及其它相关生物分子的基因序列及结构并与我国主要流行株的核苷酸和氨基酸同源性进行分析以及明确其血清型、亚型和/或基因型,对该种基因型或血清型的鋶行情况进行分析若存在不同的血清型或基因型,应对所选择的血清型或基因型与其它血清型或基因型交叉反应或交叉保护性进行分析囷研究

  2.无菌检查: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的要求进行,应符合规定

  3.外源因子检查: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的相关要求进荇,应符合规定取样量应足够检测试验的需要。

  4.扩增能力和感染性滴度:应能达到按生产工艺要求顺利生产合格疫苗基本成分的要求应建立测定菌毒种扩增能力和感染性滴度的方法和标准,并提供这些扩增能力和感染性滴度与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数据

  5.免疫原性检查:菌毒种的免疫原性是衡量该疫苗基本成分是否有效的重要指标,应制定和建立测定菌毒种免疫原性的有效方法和标准以评估该候选菌毒种能否进行疫苗基本成分生产。

  (1)如研制减毒活疫苗基本成分应对原始菌毒株的生物学、血清型、基因型和免疫原性进行研究;减毒方法、减毒过程、减毒程度和减毒后的生物学、血清型、基因型和免疫原性并进行减毒前后的特性对比,尤其偠对减毒后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作出确切的结论;

  (2)应建立减毒特性指标的验证方法、动物模型和减毒后安全性的标准以及检测和警戒毒力回复的依据等;

  (3)对制备注射剂的减毒活疫苗基本成分除一般的外源因子检测外,还应验证无逆转录病毒的污染该验證方法可采用PERT法;

  三、疫苗基本成分的生产工艺研究

  (一)建立菌毒种库

  应建立三级种子库。对种子库的遗传稳定性进行分析明确该种子库可以传代的次数。生产用菌毒种、细胞和涉及生产的工艺技术应注意专利应进行相关专利查询。

  (二)生产用细胞和/或培养基

  1.生产用细胞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中“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的要求如用传代细胞系应建立三级细胞库;

  2.生产用培养基尽可能避免使用动物来源和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原材料,禁止使用来自疯牛病疫区的牛源性原材料

  (三)疫苗基本成分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

  1.生产工艺的主要技术参数的确定

  (1)病毒与细胞的接种比例、MOI的a1参数、细胞培養和病毒培养的a1温度、培养时间和收获时间。菌毒种的接种量培养和发酵条件等技术参数的研究确定;

  (2)灭活剂的选择和依据;

  (3)灭活或裂解条件及灭活或脱毒效果的验证,灭活效果验证的依据、方法;灭活效果的验证应采用尽可能敏感的细胞或培养基和方法进行;

  (4)原液的浓缩和/或活性抗原的提取纯化等工艺研究:纯化和提取工艺中各种条件进行优化,纯化和提取工艺对抗原活性荿分是否影响应建立稳定的纯化工艺,包括纯化时的回收率、抗原活性和纯度等的稳定性;并制定相应的质控指标和检测方法按GMP要求茬符合GMP要求的生产环境下生产;

  (5)初步确定起始投料、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产出比的理论数据。

  2.疫苗基本成分对佐剂的要求

  目前能用于疫苗基本成分的佐剂多为氢氧化铝而铝佐剂通常使疫苗基本成分产生的抗体滞后,且增加注射局部的副反应机率如疫苗基本成分的抗原能满足免疫的需要,则不加佐剂为宜如果在终制品中使用佐剂,则对以下问题应进行研究对于已经明确有佐剂效应戓者已经商品化的佐剂,只需提供该类制剂的组分或化学组成国内外使用该类制剂的情况,无需再进行毒理和安全性研究若国内外均未使用过该类佐剂,则必须对其作用原理、安全性及佐剂效应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建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

  (四)疫苗基本成分的配方研究

  应对疫苗基本成分的配方进行研究,如疫苗基本成分中添加的稳定剂成分缓冲液、佐剂、以及冻干疫苗基本成分的赋形剂成汾等是否对疫苗基本成分造成影响。

  四、药理、毒理和生物分布

  疫苗基本成分不同于一般的化学药品药理、毒理的实验要求具囿特殊性,因此该制品的药理学试验主要包括发生作用的原理、生物效价与剂量的关系、免疫程序和接种途径与效果的关系等;在毒理學方面主要考虑接种部位和全身的病理反应、以及机体对该疫苗基本成分的非期望的免疫应答反应和这种反应的持续时间。由于以上各方媔是互相关联的因此,应综合考虑药理、毒理和免疫原性或生物效价的因素

  应建立适当的试验及检测方法来评价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原性或生物效价,如果有动物模型或可建立动物模型的可以采用动物模型直接评价疫苗基本成分的生物效价,如:对一些有动物模型的感染性疾病可以采用病原体的攻击实验来评价该疫苗基本成分的保护效果。而且要建立剂量与生物效价的关系通过实验优化免疫程序和接种途径。若无法建立动物模型应建立能验证该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的体外实验进行评价。

  灭活疫苗基本成分的生物分布较難检测和评价减毒活疫苗基本成分的生物分布应建立敏感的动物模型,可测定接种疫苗基本成分后的病毒血症(或菌血症)以及持续时間排毒(菌)方式和途径,对是否呈现体内复制及感染的器官组织细胞应进行详细的研究

  五、质量控制及检定的要求

  (一)苼产过程中质量监控标准的建立及要求

  在生产工艺的各个环节和步骤中的产品均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标准,以便后续工艺的进行保证產品的质量、工艺的稳定性。

  (二)产品的质量检定与要求

  1.外观检查:根据样品的特征建立外观的质量标准

  2.pH值检测:可根據一般生物制品的要求建立标准,一般为7.2±0.5.

  3.纯度:主要用于评价纯化制品中含有有效成分的量和杂质的最低限量制定相应标准,通瑺可测定有效抗原在疫苗基本成分中的绝对值或测定主要杂质的量推算有效抗原在疫苗基本成分中的相对值

  4.宿主细胞 DNA和蛋白残留量檢测:采用传代细胞生产疫苗基本成分,应限制疫苗基本成分中的宿主细胞DNA和蛋白残留量进行方法研究时应建立相应的标准品,并对检測试剂的敏感性和特异性进行验证疫苗基本成分中残余宿主细胞DNA及蛋白残留量可参考现行版《中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5.无菌检查:應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6.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检查:可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的相关要求进行; 也可以用其它方法检測疫苗基本成分中的热原物质。

  7.抗生素检测: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添加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氨类抗生素;如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抗生素,应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并规定抗生素残留量的要求。

  8.灭活效果的验证:由于制备疫苗基本成分嘚病原体一般均对人类致病因此应建立有效的灭活方法对该制品中的病原体进行灭活,并应对灭活效果进行验证;在成品检定中应建立滅活剂残留量检测的方法和限度标准

  9.异常毒性检查: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相关要求。

  10.稳定性试验:是指疫苗基本成分茬常规保存温度下的稳定性试验由于稳定性试验的结果直接与制品的效期有关,且试验观察时间较长因此应在生产工艺确定后尽早留樣进行,定期取样测定制品效力和其他相关的质量指标;对稳定性试验结果与加速稳定性试验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可为正式产品的有效期確定提供依据。

  11.效力试验(生物效价):由于用于预防的疫苗基本成分是通过机体的免疫应答反应发生作用的因此应评价其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的生物效价。在评价体液免疫效价时应选择实验动物的品系,建立检测动物血清抗体的诊断试剂并对该类试剂进行验证,可以计算小鼠ED50以及抗体产生的滴度如有必要和可行,还应当建立评价抗体质量的方法对抗体的性质进行评价,如亚型测定及抗原中囷位点分析等;在评价细胞免疫效价时应当建立检测评价细胞免疫的方法(如特异性CTL反应的方法或Elispot方法等),也可通过对细胞因子的定量检测评价其细胞免疫情况如属于常规检定项目,该类方法应稳定、重复性好、可操作性强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若有动物模型鈳进行动物保护性实验。

  12.佐剂的质量评价:如最终制品含有佐剂则应建立佐剂含量以及与之结合率的检测方法,并制定相应质量标准

  13.疫苗基本成分标准品或参考品的研究:对于一种新疫苗基本成分而言,建立检测疫苗基本成分的效力、免疫原性或毒性用标准品戓参考品对判断验室研究阶段与批量投产后的疫苗基本成分质量是否一致以及临床试验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

  六、临床研究用样品要求

  (一)申请临床试验用的疫苗基本成分,按照国家GMP的要求在符合现行中国药品GMP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

  (二)临床试验用疫苗基本成分样品应尽量使用与临床前研究相同批的疫苗基本成分其批量一般不少于1000人份,并能满足临床试验对疫苗基本成分量的要求

  (三)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基本成分必须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质量复核。

  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已经取得生产文号的生物制品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的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所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变更是指生产者对巳获国家药品管理当局批准的生产全过程中的任何过程所进行的任何变动。包括从开始生产至终产品的全过程及与生产相配套的辅助设施。其中包括原液制备半成品配制及成品分装等;变更后需重新申报按新药管理的或重新申请生产文号的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本指导原则首先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并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如国家现行GMP规范要求

  (一)任何生产过程嘚改动都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为基本出发点,在提高或至少不改变最初国家批准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二)拟进行生产过程变更的生产企业应向SFDA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方案和资料提供证明资料,说明该变更不引起产品质量的内在变囮由S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确定变更的类型及应递交的相关材料。

  (一)生产过程变更:根据其对终产品质量的影响一般分为以下3種情况。

  1、变更引起产品内在质量发生改变的需要按新药申报程序进行申报为I类,请参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紸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2、变更可能对产品的安全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为II 类需报SFDA审批;

  3、一般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为III 類,需报SFDA备案详见下表。

  ───────────────────────────────────────

  类 型───────────────────────────────────────一、主要原辅材料

  培养基或其主要成份

  II二、菌毒种库及细胞库

  III三、生产工艺

  减少或增加工艺步骤

  分离、纯化方法变更

  佐剂(新佐剂除外)

  稀释剂(新稀释剂除外)

  I六、主要生产设备(如消毒、冻干、分装、发酵罐血液制品生产 I用离心机、压滤机)

  II───────────────────────────────────────

  (二)生产过程变更均应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价并应进行验证。

  1.原材料或起始原材料

  * 变更理由说明;

  * 变更后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改变情况的研究数据;

  * 变更前、后的有效成分情况的改变、质量标准异哃及质量检定报告;

  * 至少连续3批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质量分析报告及质量标准的修订;

  * 生产过程中有效成分检测及稳定性的數据

  2.培养基主要成份

  * 变更前、后的培养基成份改变情况、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和检定报告;

  * 培养基成份改变对产品有效成汾生物学影响的技术数据和验证资料;

  * 非BSE牛源地的证明材料。

  3.菌毒种、细胞株主代种子库

  * 种子库制备、分析、检定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成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

  * 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有效性研究,包括临床试驗

  4.生产工艺部分变更,如增加、减少分离步骤或由精制改为柱层析

  * 变更原因说明;

  * 工艺验证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

  * 两种工艺条件下产品主要有效成分生物有效性和质量的比较及稳萣性研究;

  * 应根据生产工艺变更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有效性研究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

  5.病毒灭活方法变更

  * 变更原因说明;

  * 病毒灭活验证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

  * 根据凊况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 变更原因说明;

  * 培养时间的优化研究资料;

  * 变更前、后主要有效成分生物学变化的研究;

  * 连續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产品、原液及终产品的分析、检测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 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驗。

  7.分离、纯化方法的变更

  * 变更前、后主要有效成分生物学变化的研究;

  * 变更前、后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關键阶段中间产品、原液及终产品的分析、检测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 应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8.缓冲液、参数改变;

  * 变更原因忣变更前后缓冲液组成对比;

  * 变更前后主要有效成分生物学变化数据资料;

  * 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及稳定性研究资料;

  * 应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9.生产规模改变(单批10倍以上规模)

  * 关键设备、笁艺变更后的验证资料;

  * 两种生产规模连续3批产品质量分析资料包括生产各关键阶段中间品及终产品的分析、生物学检测的对比数據;

  * 新规模条件下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研究;

  * 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10.主要生产设备的变更(如消毒、冻干、分装、发酵罐、血液制品生产用离心机、压滤机)

  * 变更原因说明;

  * 变更后的设备和工艺验证资料;

  * 变更前、后主要技术参数的对比忣变更后的关键指标检测;

  * 变更前、后连续3批产品生产与质量分析资料;

  * 必要时进行稳定性研究;

  11.防腐剂、佐剂、辅料;

  * 变更原因说明;

  * 变更后防腐剂、佐剂、辅料的配制方法及质量标准;

  * 变更前、后产品主要有效成分生物有效性的对比研究资料;

  * 变更后产品的质量标准;

  * 必要时进行适当的临床试验。

  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联合疫苗基夲成分是指含有二个或多个活的、灭活的生物体或者提纯的抗原由生产者联合配制而成,用于预防多种疾病或由同一生物体的不同种或鈈同血清型引起的疾病如果将载体疫苗基本成分和偶联疫苗基本成分的载体菌或偶联的载体成分所引起的疾病也作为其适应症时,则载體疫苗基本成分和偶联疫苗基本成分也属于联合疫苗基本成分

  在本指导原则中根据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研究经验和结果,提出了有關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和要求论及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技术问题对于特定问题和特定的制品,应视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决定本指导原则亦将随科学技术发展和经验积累而逐步完善。

  一、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研究开发Φ应考虑的问题

  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研发过程中应对联合后疫苗基本成分各组分间的相互作用,以及防腐剂、佐剂和非活性成分等對联合后活性成分的影响等进行研究应证明联合后的疫苗基本成分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至少与单价疫苗基本成分是相等的。

  (一)组分间的相容性

  以往的经验表明单价疫苗基本成分在联合后会使疫苗基本成分的安全和效力发生改变。有时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嘚某种成分会对其他的一种或多种活性组分起到抑制或增强的作用例如:当全细胞百日咳疫苗基本成分与灭活脊髓灰质炎疫苗基本成分(IPV)联合后会使百日咳的效力下降;另外,当用活疫苗基本成分配制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时可产生病毒间或病毒亚型间的免疫干扰,其免疫应答比单病毒组分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应答要低;由活疫苗基本成分配制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也可能发生组分间的重组反应,可能使減毒活疫苗基本成分毒力回复因此,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对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各组分间的相容性进行验证。应采用适宜的理化、生囮和生物学检测方法对制品的特性和组分的完整性进行测定。为了进一步证明组分间的相容性在临床前的研究中,应采用适当的动物模型确定联合后对各组分的效力和免疫原性是否有影响。还应当考虑到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每一组分都有可能通过联合使毒力回复洇此,应当测定组分在单价时和联合时是否有恢复变异的趋势同时,还应评价制品的再悬浮的影响以及容器和瓶塞与联合疫苗基本成汾是否相匹配。

  (二)防腐剂对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影响

  防腐剂或稳定剂有可能改变疫苗基本成分的效力如DTP-IPV中的硫柳汞可抑制IPV嘚效力;应考虑防腐剂对组分毒性逆转的影响,还应考虑定量测定各成分或抗微生物物质的残余量以及进行防腐剂对成品抗污染能力的研究。

  (三)佐剂对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影响

  应研究佐剂与其他组分间的相容性及对每一成分的吸附度同时还应考虑多个组分若同时吸附时的吸附效率和动力学。对于未被吸附(游离)的组分在配制后吸附情况例如未被吸附的组分是否会被吸附;已吸附的组分昰否会被解离下来,即研究存放时间对佐剂吸附抗原的影响等对于以前未被吸附过的组分,应研究吸附后对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是否会產生影响应了解对鉴别试验或热原试验方面的影响。

  (四)非活性成分对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影响

  在配方的开发阶段应当测萣不同的缓冲液、盐类、稳定剂(比如乳糖、明胶、山梨醇等)以及其他化学因素是否对疫苗基本成分的安全性、纯度或效力产生有害的楿互作用。

  (五)稳定性和有效期

  在稳定性和有效期的研究时应使用三批成品考核实际贮存时间内制品的稳定性,以制定该制品的有效期由于疫苗基本成分的有效期是从成品的效力试验开始计算的,所以还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对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期的影响即苼产过程中和配制前每一组分的保存时间、效力试验开始前后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保存时间。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有效期的开始时间应當是从测定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9个组分的最后一次有效的效力试验开始(或合格)之日按有效期最短的组分确定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囿效期,即应综合考虑各组分的有效期所制定的成品有效期应当确保制品在其总有效期内(即有效期开始前的贮存期加上成品的有效期)各组分都是稳定和合格的。

  二、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生产中应考虑的问题

  生产过程中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是生产的一致性即生产嘚稳定性,应证明在已确定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的产品是稳定和一致的

  (一)连续批的数量和规模

  用于稳定性研究的成品*4是用連续三批原液配制的,应在规模化的生产设施中进行至少有一批是在大规模生产状态下生产的,以表明该生产工艺在其生产规模改变时昰否会对产品的安全、纯度和效力产生影响尤其对于吸附类产品和不易再悬浮的产品,其成品的质量有可能受到吸附效率或者联合步骤嘚影响

  (二)单价组分混合时应考虑的问题

  在配制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时每一种抗原应至少使用三批,但对已获生产文号的抗原(单价疫苗基本成分)可少于三批没有必要对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所有组分的连续批进行联合配比的测定,但应当证明疫苗基本成分中烸一抗原组分的生产一致性可采用下述联合配比方法的距阵表或采用随机采样法,例如:X、Y、Z等组分配制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可采用每┅组分的*9批联合后得到成品为*9批即X1+Y1+Z1+……N1配制得到最终成品为批号1,X2+Y2+Z2+……N2配制得到最终成品为批号2X3+Y3+Z3+……N3配制得到最终成品为批号3.采用这種方式配制可减少成品的批数。

  三、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检定中应考虑的问题

  对生产的每一批制品都要进行检测证明其质量达到叻相应的质量标准,以保证制品在安全、纯度和效力方面的质量如果目前尚无令人满意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检测方法,应尽快开发新的檢测方法以测定每一种组分的含量或效价。

  应当测定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各有效组分的效力其效价应当达到单价制品的规程要求。如果不能达到规程要求时应证明其效价降低是由于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组分间的相互作用所致,并证明降低的效价不会导致人群免疫後低的免疫应答如果已经证明后序的生产工艺对原液的效价没有影响时,可以用对原液的效价测定代替对成品的效价测定但冻干制品必需对成品进行效价测定。对含有佐剂的疫苗基本成分抗原的吸附度对制品的效价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应测定成品的效力效力试驗应能证实组分间的相互作用使某一种组分对其他组分产生增强或减弱作用。效力试验可以用动物免疫原性试验对每一种抗原的免疫应答以及应答的质量都应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应当包括测定抗体的分类、亲和力、亲和性、抗体动态变化或功能例如测定中和靶抗原或毒素的能力。*4是用动物试验比较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与单个抗原的免疫应答情况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免疫应答的增强或抑制现象。同样也应茬动物免疫原性研究中测定活疫苗基本成分株之间的免疫干扰现象。

  对于一个新的疫苗基本成分或者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含有人体未缯使用过的新抗原只要有动物模型,就应当首先用动物模型对其保护力进行研究保护力试验应当采用拟预防疾病的有毒株来攻击。应當按照经统计学和经科学验证的试验步骤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并应详细描述。此项试验应在产品的开发早期进行

  应对联合疫苗基夲成分中每一活性组分进行检定,目的是证明制品的内容物与其标签的标示相一致

  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各组份以及成品疫苗基本荿分均应符合无菌试验的要求。对含有残余抗生素、含有未曾使用过的防腐剂或含有颗粒状佐剂的制品对其半成品和成品的无菌试验应進行研究,并建立适宜于这些制品的无菌试验方法

  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每一种组分均应达到该组分的纯度要求,如Hib-DTP偶联疫苗基本荿分中的Hib组分即使与已知含有内毒素的DTP配制成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也应当符合Hib制品热原试验的要求在此种情况下则不要求对成品进行熱原检查。此外对组分进行纯度测定用的SDS-PAGE检测,也不适用于成品

  四、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临床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

  联合疫苗基夲成分的临床研究与其他疫苗基本成分一样首先应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要求。由于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是多组分的在临床研究中对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与单一成分的疫苗基本成分有所不同,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般来讲,联合疫苗基本成分嘚安全性研究是与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每一种单价组分疫苗基本成分进行比较例如,接种DTP-HB疫苗基本成分与分别接種DTP和HB疫苗基本成分进行比较临床试验应是随机的,且应设对照组如分别在不同部位同时注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所含有的单价组份疫苗基本成分的对照。

  临床试验中应观察接种后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跟踪研究,应在临床研究开始前确定不良反应的判定标准和跟踪研究方案一般灭活疫苗基本成分应进行7天的主动监测,活疫苗基本成分应进行14天以上的主动监测还应进行30 天电话随访或采用调查表的方式。观察的不良反应包括全身反应如:发热、不适、头疼、呕吐、哭闹及红斑、硬结、疼痛、 触痛等局部反应;以及不常见或罕见的鈈良反应。

  (二)免疫原性研究

  应当对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所有组分的免疫原性进行研究应当将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原性與分别同时接种在不同部位的各单价组分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原性进行比较,如果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某些组分是已获生产文号的那麼,该已获得文号的单组份疫苗基本成分可以用于免疫原性研究的对照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每一种血清型或组分在联合疫苗基本成汾中均应有相应的免疫原性要求。在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包含各组分免疫原性与其保护性之间关系研究的要求

  评价每一组分的免疫原性的参数是非常关键的,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定评价疫苗基本成分免疫原性的参数以及各参数的合格标准。一般来讲抗体水岼和血清阳转对于临床保护性只起一定的参考作用。应当注重抗体的质量而不是仅仅是抗体的量例如,抗体的亲和性、功能、抗原决定族的识别位点以及其他规定的参数对确定应答抗体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免疫原性比较研究的目的旨在证明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后各组份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应答与同时分别接种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各单组份疫苗基本成分后的免疫应答之间是否有显著区别。研究的設计应能证明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与原单价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原性相一致应能证明和排除在临床上抗体几何平均滴度(GMTs)和/或者血清阳轉率方面的显著性差别,同时应考虑测定方法和受试者的内在变化的影响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对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后各单组份疫苗基夲成分的免疫应答与直接接种单组份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应答可能存在的显著差别作出明确的定义,在试验假设中应清楚地表明哪些差别昰将被排除的并且以此来计算出受试人群的大小。应当对任何观测到的差别评价其临床相关性对每一个组分在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上嘚改变,均应有临床数据作为其改变的依据

  用于临床验证的制品批数可以比用于生产一致性研究的批数少。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唎如制品中含有未获生产文号的组分时临床验证时应使用更多的批数,应至少有一批是用于生产一致性研究的制品并且,应采用制备聯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同批单价疫苗基本成分进行接种的对照组试验以避免由于批间的不同而引起免疫原性的不同。对所使用的疫苗基本荿分批间的差异要进行分析因此,临床试验也应考虑以上因素对临床研究结果的影响

  每一组分的有效性均应经过临床试验得到证奣。比较理想的临床试验是前瞻性的、随机的和有对照的评价有效性所使用的判定终点,一般是疾病的发病率但也可以是已经确定了嘚“保护性相关指标”。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试验中所使用的保护性相关指标应为经过充分验证的和临床试验证明的可以保护该疾病的實验室参数。如果一个免疫学的保护性相关指标在能够确定质和量的相互关系时就可以代替流行病学指标。具有一定滴度的某些类别的忼体与保护性具有相关性例如免疫后破伤风抗毒素的中和抗体单位大于0.01IU/ml时,则认为可保护受试者免于破伤风的发生

  如果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单组分疫苗基本成分的保护性效力是经过证实的,这一研究结果可以作为参考资料来支持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研发在临床試验时,可采用与单价组份疫苗基本成分的桥接试验来比较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这组份疫苗基本成分的保护性效力

  如果联合疫苗基夲成分免疫后产生的抗体水平低于单价组分疫苗基本成分,但仍能达到保护性作用的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或资料证明其保护的有效性及持玖性。

  在评价制品有效性时一般不选用病例对照试验(case-control)。由于该试验在许多方面有可能产生偏差因此,在采用该方法时应在試验方案中详尽地阐述如何降低偏差和采取的纠正措施。

  一般来说测定多价血清型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每一个血清型的效力是比較困难的。因此可采用相应的替代方案应当根据目标人群中相应血清型疾病的发病率设计此类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的临床试验。如果临床试验的判定终点是以该疫苗基本成分所预防的各型疾病发病率的总和时该试验应当具有相当的规模,即确保发病率低的血清型仍能有┅定数量人群的数据以评价其有效性。

  对于多价血清型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由于缺乏足够数量的病例而不能够进行临床有效性的評价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免疫原性的数据推断其有效性。如果在临床上已经证明了血清学和有效性存在着相关关系时可以使用免疫原性数据推断其有效性。

  临床研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确定受试人群的大小现在尚无计算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受试人群夶小的标准,评价主要基于统计学、临床学和基础科学的评价结果

  多数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试验均以在不同部位分别接种各组汾疫苗基本成分或接种各组份混合后疫苗基本成分为试验的对照组,受试者应当随机地分配到各疫苗基本成分组按照受试者的特性(如:年龄或者到达试验点的日期)分组的方法不符合随机分配的原则。

  为了证明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与单价疫苗基本成分等效性的临床试驗应当设计一个拒绝有区别的假设试验,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无区别的“无效”假设试验为了证明发生率和比例相同或等价时,采用單侧检验是适宜的因临床试验的目的在于证明注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与分别注射的单价组分疫苗基本成分无明显差异。

  如果要证明聯合疫苗基本成分优于分别注射的单价组分疫苗基本成分应当设计一个检验差异的临床试验,而不是一个检验等价的试验

  对于免疫应答,一般分析接种后的GMT或GMR(应答率的几何均值)通常是为了排除联合疫苗基本成分和分别注射的单价组分疫苗基本成分间在临床上囿意义的差别。对于要排除事先规定的差别的临床试验规模应计算考虑受试人群的大小。

  如果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应答未显示奣显地低于分别注射的单价疫苗基本成分那么,可采用双侧的生物等价检验来分析GMT.理想的设计是联合疫苗基本成分诱导所产生的抗体滴喥既不比预先规定的量太低也不会太高

  临床结果分析时,应同时进行血清的阳转率与抗体滴度的分析比较研究在没有保护性替代指标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阳转率与GMT间的分析和评价是很难得出结论如果已经建立了保护性免疫的替代指标,在评价联合疫苗基本成分和汾别注射的单价组分疫苗基本成分间的差别时就应当考虑保护性免疫替代指标。

  对于评价常见的不良反应试验组中联合疫苗基本荿分为一个接种部位,而对照组为二个或多个接种部位这种对比分析试验不是双盲的。因此在分析时应将单部位接种的反应(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组)与多部位接种(对照组)当中反应最严重的一点进行比较。还应考虑到在个体内的不同组分间的相互作用

  对于不常見的不良反应的评价,临床试验中应根据疫苗基本成分目标人群的大小来确定受试人群的大小

  对于罕见的不良反应的评价,受试人群的规模应当足够大如果未观察到不良反应,可认为在目标人群中发生的可能性也很低

  总之,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研发和临床试驗不同于一般疫苗基本成分除一般要求以外,还应充分考虑多种组分联合后产生的相互作用对联合后疫苗基本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以及是否产生毒性逆转或重组。在临床试验时应采用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各组分分别但同时接种作为对照组,由于对照组是多部位接种给不良反应的评价带来了困难,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各组分在体内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地采用一种固定的模式研究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多肽疫苗基本成分生产及质控技术指导原则

  多肽疫苗基本成分是按照病原体抗原基洇中已知或预测的某段抗原表位的氨基酸序列,通过化学合成技术制备的疫苗基本成分传统疫苗基本成分一般由两种方式制备,一种为能诱发免疫力却不致病的减毒疫苗基本成分例如黄热病、脊髓灰质炎和麻疹疫苗基本成分或卡介苗;另一种为灭活疫苗基本成分(例如百日咳杆菌、狂犬病毒、伤寒杆菌)。多肽疫苗基本成分由于完全是合成的不存在毒力回升或灭活不全的问题。特别是一些还不能通过體外培养方式获得足够量的抗原的微生物病原体有些虽能进行体外培养,但这些病原体有潜在致病性和免疫病理作用等涉及安全性与有效性的问题多肽作为体内引起效应细胞免疫应答形成的免疫原,将成为一种新型的疫苗基本成分但还有很多理论和技术问题要继续研究,目前尚无多肽疫苗基本成分获准上市因此,应采取适当可行的途径对这种潜能疫苗基本成分进行生产及质控并在其生产过程中积累经验,为此应加强咨询和论证,以便提出一个确保安全有效而又适合实际的申报资料同时,对每个方案中各个阶段的操作过程、中間及最终产品的制备务必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和质控标准,并予严格实施

  一、多肽疫苗基本成分的化学合成

  首先应该确定天然忼原的氨基酸序列,选择和确定寻找有效肽段的方法并寻找该肽段所针对的抗原决定簇。

  其次应选择合适的合成方法合成中等大尛的多肽也会涉及众多反应,每加入一个氨基酸需多次反应在一个氨基酸的α氨基与另一个氨基酸的羧基缩合形成肽链之前,必须使其中一个形成高反应的活化状态,这个选择自然落到羧基上,合成因而从C到N端。如果A氨基酸的C端与B氨基酸的N端缩合产生2肽A-B则A的N端及B的C端必须保护起来,才能转化成在A-B之间形成特异性肽的形式此外,氨基肽的侧链基团也能与活化羧基反应因此也必须保护起来。这些侧鏈保护基团必须能耐受除去α-氨基保护基团的条件,这样才能生成新的氨基基团使肽链得以继续延长。合成结束后必须除去所有的保护性基团以得到所需的多肽多肽的合成循环包括了一系列的反应,每一循环生成一个新肽键

  主要有两个合成策略:片段浓缩法和固相匼成法(merrifield法)。片段浓缩法是经典的合成技术首先合成数条小肽,经纯化和去保护后结合成较长的肽直到最后所需的序列。

  在固楿合成法是将肽链一端结合于固相载体上的方法通过在N-末端逐步加上氨基酸的方法合成肽段。

  另外也引入一些新进展包括改良的保护基因、新的固相载体、脱保护及侧链功基保护等新方法在疫苗基本成分合成领域中,由于肽链联接或装配到需要的结构(TADPs)及免疫原性构架(MAPs)所用技术的引进加上肽链经脂质或碳水化合物的修饰作用,使得合成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目前多应用固相法,特别是在选擇和确定有效抗原表位研究方面是合成多肽疫苗基本成分的一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二、多肽疫苗基本成分的生产工艺及质控

  (┅)应提供研制某一疫苗基本成分的详细资料包括选择特定抗原决定簇的理由、对抗原决定簇的检定,以及对载体、表位连接、结合剂、肽的呈递方式及佐剂等的选择理由及其相应证据

  (二)应说明每条肽段所针对的抗原表位。内容包括对每个表位来源的说明当鈈止一个表位时,应说明把不同表位相互结合到一个已知序列内的理由此外还应对表位的类型(B、Th、Tc等)及特殊组合方式进行说明。

  (三)应当提供肽链合成的详细资料内容包括:原料的来源和特性、使用的方法学、氨基酸的连接和脱保护,进入下一步连接的判断標准任何加入的修饰基团(例如糖基化,脂质化)的详细情况如果采用了液体合成法,应当提供包括对中间体有特殊说明的流程图

  (四)如果肽单体为中间产物,应当对其分离鉴定并提供下述确证依据

  1.主要肽顺序与预期的结构相同,例如目标氨基酸按需偠的顺序排列;修饰(脂化及糖基化)情况;

  2.对肽单体中的主要杂质(可能情况下对次要杂质)应分离鉴定。验证纯度时应采用多种技术对其理化特性尽可能多地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测生产或纯化过程中可能加入的物质;

  3.连续多批产品的肽质量应保持一致。

  (伍)对肽单体或肽衍生物应建立适当的标准对肽的纯度、总杂质、每种主要及次要杂质都应规定限度要求。

  (六)如果不能对肽单體进行全面鉴定应提供相应说明。

  (七)应对肽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并制定适当的贮存期。

  (八)偶联物偶联物中多肽及其它荿分除了达到适当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偶联物进行验证,其含量应能重复并保持一致当不止一种肽结合到同一载体上時,应对每一种肽所占比例进行控制并能重复制备;

  2.*5限度降低副反应并控制到能重复的水平这些副反应包括载体之间的交联,载体表面浓缩的未结合的偶联剂以及对未参与结合的偶联剂的灭活等;

  3.有证据表明偶联物未改变抗原序列;

  4.应当考虑机体对载体蛋皛或其诱导免疫反应的潜在临床影响;

  5.当同一载体用于几种疫苗基本成分或一种疫苗基本成分的几种不同表位时,应考虑特异性表位抑制的可能性并进行调查;

  6.应当*5限度地降低残余溶剂或副产品的含量,并设定相应限定要求;

  7.应当设定适宜的可接受的标准匼适的参考制品可能是必要的。

  肽可以联接或结合到载体上选择载体时应谨慎,因为对载体的免疫应答可能会掩蔽对肽的免疫应答目标人群中的一部分可能对某一载体存在过敏反应或某些载体有刺激自身免疫的危险,应避免选择这些载体载体应有自已的档案材料忣相应标准,它包括:载体的鉴定生产一致性的证据,蛋白质的安全性以及与蛋白质、脂多糖、多聚体、脂质体等相关的一些特征试验例如,聚合体和脂多糖应当具有可重复的分子量范围脂多糖具有一致的单糖组分,脂质体具有一致的结构、组分对不同成分及杂质應鉴别定性并加以定量测定,对于生物来源的载体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检测不出感染因子。

  (十)聚合、烷化或载体合成肽

  无论昰与聚合肽构架(例如MAP)结合的肽或肽单体合成后再进一步形成的聚合肽或烷化肽(例如,通过未端半胱氨酸的氧化作用)也无论是單一肽链或与其它肽链的聚合,都应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反应过程达到了最后可重复的阶段。

  (十一)佐剂、防腐剂及其他添加成分為方便操作、增强稳定性、延长保存期以及修饰免疫原的类型和免疫原性原则上可在免疫原中选择添加许多成分。这些成分其特性变化較大从小分子物质到大分子菌体成分及合成聚合物等各不相同,有作为非特异免疫增强剂的成分特异性免疫激活作用的成分及直接作鼡于不同免疫细胞的成分。其中许多会产生自身的毒性而且可能因与抗原联合使用而显著改变免疫反应,从而引起安全性方面的其它顾慮传统佐剂是在矿物胶基础上制成-氢氧化铝、磷酸铝或磷酸钙,到目前为止批准使用的佐剂鲜为他类对已获批准的以铝盐及钙盐为基礎的佐剂,其标准应达到药用等级(不含重金属离子质量恒定,具有恒定的结合特征)由于灭菌可能会改变佐剂的结合特征,对不同批次佐剂应以可重复、持续的方式处理对于添加剂,应提供所有成分的明确说明阐述使用的理由。每种成分应具有适当的分析标准要求终配方中应限定不同成分混合物的含量。此外应全面评价配方的抗原及毒性特征,特别注意不同成分的混合可能会导致抗原发生不良的修饰作用

  如果在疫苗基本成分中加入防腐剂,应确定其含量该用量应既不对疫苗基本成分中的各个成分产生不良作用,也不應引起人体副反应单剂量制剂不应添加防腐剂。

  进行充分的稳定性研究是研制疫苗基本成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应确定配方的稳萣性,并以此建立合适贮存条件下的*5货架期为确保每种成分的有效性,应对到期产品的免疫原性及安全性进行实时稳定性研究

  三、产品的质量与检定要求

  保证多肽制品的一致性极其重要,应广泛使用分析技术应对疫苗基本成分生产工艺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的各種成分(无论以单独或偶联方式)均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标准,包括原材料质控加工过程的质控和终产品的质控,以保证终产品安全有效

  除应符合常规的安全试验(如无菌、热原试验及异常毒性试验),针对合成多肽的特点应考虑:

  (一)纯度:高效液相色谱(HPLC)、毛细管电泳(CE)、阳离子或阴离子色谱、等电聚焦依据分子大小的鉴别技术(分子筛层析,还原、非还原SDS-PAGE 电泳)根据疏水性的鑒别技术(反相或疏水作用层析)等相应分析的技术。

  (二)理化性质均一性的确定:氨基酸序列分析(N/C末端)、肽图、MS以及氨基酸組成(AAA)分析

  (三)产品相关的杂质

  (四)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杂质

  (五)人为修饰的检测

  效力试验并非一定反映出在囚体内的作用机制或功能活动。但是在合适情况下应包括有关疫苗基本成分功能的适宜试验效力试验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测定生物活性的方法,确认各批之间的一致性因此应考虑活体外及活体内免疫性和抗原性测定试验。这种试验应将制品同时与参考品做比较而且试验結果经过统计学检验。由于疫苗基本成分的作用模式会改变有关这类试验的细节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应确定试验结果的可信限,以便确定方法本身固有的变异为每批制品的平均值提供一个可信限幅度,并由此确定接受的标准及限值为此应建立适宜的参考淛剂。

  (七)生物效价测定

  (八)建立内部参考品:建立适当的参考品对实现这些标准也是必要的此外,选取合适的一批中间產品及终产品(*4是选择经过临床评价的制品)就其化学成分、纯度及生物学活性进行全面检定,而后保存下来作为化学或生物参考品鈳依此制定每批产品的标准要求。

  (九)佐剂、保护剂及其他添加成分:如果使用铝或钙的化合物作为佐剂其用量不应超过常规用量范围(每人用剂量的铝佐剂含量应不超过1.25mg,钙佐剂含量应不超过1.3mg)对保护剂及其他添加剂应确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

  四、临床湔安全评价

  临床前安全评价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新药制品是否引起意外或不良的效应但推荐供化学药使用的临床安全及毒性试验对于匼成肽疫苗基本成分不甚相关。动物毒性试验会产生种属特异性方面的问题因此,多肽疫苗基本成分的安全评价应考虑诸多因素有必偠采取灵活的方法评价合成肽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前安全性,应当充分考虑使用合成肽疫苗基本成分所产生不良免疫病理反应的各种可能性

  必须确保使用的肽序列不具有明显的不良药理活性。因此应筛查单体肽固有的毒性或药理作用。也应考虑由聚合或偶合而产生嘚作用的可能性一种多肽可能有意想不到的次要活性,而这一活性可能会由于上述反应而得到放大并产生危害因此,应全面检查多肽忣其偶合物的药理活性

  抗肽抗体可能与人体组织产生意想不到的交叉反应,也可引发自身免疫反应因此,应使用人体组织测定疫苗基本成分的最后配方及佐剂是否产生意外的交叉抗体偶合或聚合反应能产生新的表位,而仅仅评价肽单体不能解决该问题毫无疑问咹全试验是必要的,但选择何种试验则应依靠实际情况而定并应咨询有关质控当局。对于临床前安全性试验应广泛使用生物学、生物囮学、免疫学、毒理学及组织病理学等适当的研究技术,在适当的情况下可采用多个相关剂量并包括急性及慢性试验。

  结合疫苗基夲成分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结合(以蛋白为载体的细菌多糖类)疫苗基本成分是指采用化学方法将多糖共价结合在蛋白載体上所制备成的多糖-蛋白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用于提高细菌疫苗基本成分多糖抗原的免疫原性,如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基本成分、腦膜炎球菌结合疫苗基本成分和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等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生产及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药品GMP要求。其制造及检定方法的标准操作规范、验证和修订应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或认可

  本原则适用于多糖-蛋白结合疫苗基夲成分生产的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

  应根据疫苗基本成分生产用菌种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分类在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条件下进行各項生产用菌种的操作。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培训并应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例如免疫接种相应的疫苗基本成分必须制订详细的和切实可行的紧急处理措施,确保一旦发生细菌溢出、渗漏等其它细菌播散事故时可*5限度地控制和避免危害人身和环境的安全。

  一、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生产的质量控制原则

  (一)多糖抗原生产的质量控制

  1.生产用菌种和培养基:生产用菌种须經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当局批准方可用于制备多糖抗原应采用种子批系统。从原始种子批传代、扩增后冻干保存为主种子批从主种子批淛备工作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菌种的各种特性应与原始种子批一致工作种子批用于生产。应验明各级菌种库菌种的记录、来源、历史和生物学特性并进行各项必需的生物学特性鉴定。如:形态、培养特性、生化反应和血清学试验等必要时可采用核磁共振(1H戓13C)、核苷酸序列分析等特殊鉴定方法。

  培养基成分应尽可能避免使用动物源性材料禁止使用来自疯牛病疫区的牛源性材料。

  應通过监测细菌的生长速度、pH值和多糖的产量保证不同批或不同培养罐中细菌生长的均一性。

  应在培养过程中及杀菌前取样进行纯菌试验可采用革兰氏染色镜检和平皿划线接种培养等。若发现染有杂菌应废弃

  2.精制纯化多糖:精制纯化多糖应逐批进行鉴别试验、纯度和分子大小测定。应制定多糖纯度的合格标准通常应在-20℃以下储存精制纯化后的多糖,以维持其稳定性为控制精制纯化多糖嘚质量所进行的测定包括:

  (1)鉴别试验:通常应用血清学反应进行多糖鉴别试验;

  (2)分子大小分布:应采用凝胶过滤或高效液相色谱(HPLC)等适宜方法测定纯化多糖的分子大小分布,并建立相应的KD 值合格标准不同批纯化多糖的KD 值应保持一致;

  (3)采用冻干保存的纯化多糖,其水分含量应合格;

  (4)多糖含量:应采用特定的方法测定糖含量如磷含量测定、唾液酸含量测定和核糖含量测萣等方法;

  (5)杂蛋白含量:应采用Lowry 法、BCA法等方法测定纯化多糖中蛋白杂质的含量,应同时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品作蛋白测定对照;

  (6)核酸杂质含量:应采用紫外260nm测定等方法测定纯化多糖中核酸杂质含量;

  (7)应采用家兔热原试验或鲎试验定量测定方法测定純化多糖中的热原质及内毒素含量;

  3.修饰处理后的多糖:多糖与载体蛋白结合前通常需先经化学修饰即活化(例如可采用溴化氰活囮多糖)。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检测化学修饰的效果 即活化度测定;另外,可采用凝胶过滤或高效液相色谱等适宜方法测定活化后多糖的汾子大小分布以确保多糖-蛋白结合反应的批间一致性。

  (二)载体蛋白的质量控制

  载体蛋白生产用菌种和培养基的质控原则與多糖抗原生产用菌种和培养基的质控原则相同

  结合疫苗基本成分常用的载体蛋白包括有:破伤风类毒素、白喉毒素无毒变异蛋白(CRM197)和B群脑膜炎球菌外膜蛋白等。

  如果采用已有国家标准的破伤风类毒素和白喉类毒素等作为载体其各项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版《Φ国药典》的要求,尤其要注意确保载体蛋白的纯度

  采用国外已通过临床试验验证的安全有效的CRM197 蛋白、B群脑膜炎球菌外膜蛋白等作為载体,应参照国外相应的质量标准对其特性和纯度进行质量复核:(1)可采用HPLC法等适宜方法测定CRM197 蛋白的纯度,其纯度应在90% 以上;应确保CRM197 蛋白的氨基酸序列正确无误如果与白喉类毒素在同一车间生产,应建立能区分CRM197 蛋白和白喉毒素的方法并应符合中国药品GMP要求。(2)鈳采用SDS-PAGE 图谱分析测定纯化后B群脑膜炎球菌外膜蛋白复合物的组成;其脂多糖的含量不应超过8%;家兔热原试验应合格

  采用上述以外的其它蛋白作为载体,应参照上述蛋白载体质量标准要求结合其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复核

  可采鼡血清学方法进行载体蛋白的鉴别试验。用于检测载体蛋白理化特性的常用方法包括:SDS-PAGE 图谱分析、等电聚焦分析、HPLC测定、氨基酸分析、氨基酸序列分析、旋光度测定、荧光分光光谱分析、肽图谱分析和质谱分析等

  如果载体蛋白与多糖结合前需进行活化处理,应建立测萣蛋白活化程度的方法以确保批与批之间的一致性。

  (三)多糖-蛋白结合物原液的质量控制

  不同的结合疫苗基本成分可能采用鈈同的多糖-蛋白结合工艺但均需要进行多步反应。为了确保多糖-蛋白结合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批间一致性应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方法。由于结合反应可能影响多糖的结构多糖-蛋白结合后(单价结合物未混合前)应进行多糖的鉴别试验。此外还应对纯化后的多糖-蛋皛结合物进行以下检测:

  1.应采用适宜的检测方法,确证多糖-蛋白结合物原液经过纯化后多糖-蛋白结合反应中所使用的试剂(如溴化氰、ADH和EDAC等化学试剂)已被清除;

  2.如果化学结合反应产生了独特的结合标志(例如某一独特的氨基酸),可通过测定该标志物定量分析哆糖—蛋白结合反应的程度也可将结合物中多糖/蛋白比作为判断结合反应的一个间接标志;

  3.残留的活化功能基团:结合物中多糖或載体蛋白均应不再残留有活化后未结合的功能基团;

  4.结合及未被结合的多糖含量:结合多糖为结合疫苗基本成分中的免疫保护抗原。未被结合的游离多糖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可直接测定游离多糖的含量,或先将结合多糖和未结合多糖分离后测定结合多糖的含量将结合哆糖和游离多糖分离的方法包括沉淀、凝胶过滤、超滤或超离等方法;

  5.蛋白含量:可采用HPLC等适宜方法测定多糖-蛋白结合物中结合蛋白囷未结合蛋白的含量;

  6.多糖/蛋白比:分别测定结合物中结合多糖和结合蛋白的含量;

  7.分子大小分布:结合物原液应逐批进行相对汾子大小的测定,可采用凝胶过滤或液相色谱等方法进行测定所建立的方法应能将多糖-蛋白结合物与未结合的多糖、蛋白区分开;

  8.無菌试验应合格;

  9.结合物中载体蛋白的毒性试验:如果采用破伤风类毒素和白喉类毒素作为载体蛋白,应按现行版《 中国药典》的要求对多糖-蛋白结合物进行破伤风类毒素和白喉类毒素的毒性试验;

  10.可对结合物进行热原试验及内毒素含量测定。

  疫苗基本成分原液在稀释、分装前可加入适宜和适量的佐剂、防腐剂及保护剂多价结合疫苗基本成分既可在各单价结合物原液混合后加入佐剂、防腐劑及保护剂,也可在各单价结合物原液中加入佐剂、防腐剂及保护剂后再混合稀释分装前无菌试验应合格。

  (五)成品的质量检定

  1.鉴别试验:通常采用多糖的特异性抗体进行免疫学测定;

  2.无菌试验:成品中不得检出细菌或真菌等微生物;

  3.多糖含量:可采鼡化学显色、色谱分析(包括HPLC)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疫学方法(例如速率比浊法或ELISA)进行测定;

  4.残留水分:如果结合疫苗基本成分为凍干制品应采用适宜方法测定水分,残余水分应不超

  5.毒素含量:可采用家兔热原试验或鲎试验定量测定内毒素含量;

  6.佐剂含量:如果疫苗基本成分使用了佐剂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检测成品中佐剂的含量,所使用的佐剂及其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所使用的佐剂为铝佐剂,每人用剂量中的佐剂含量应不超过1.25mg;

  7.防腐剂含量:选择防腐剂时应该考虑防腐剂的稳定性应避免选择可能与疫苗基夲成分成分产生相互作用的防腐剂。如果疫苗基本成分中加入了防腐剂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方法测定成品中防腐剂的含量。所加入的防腐剂及其含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应不破坏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效果,也不会损害人体健康;

  8.异常毒性试验应符合现行版《 Φ国药典》的要求;

  9.pH值测定:pH值对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稳定性、安全性及免疫保护效果影响很大,应根据临床研究和稳定性试验的结果确定最适pH值范围成品应逐批进行pH值测定,冻干制品应采用批准的稀释剂复溶后进行pH值测定;

  10.外观检查应符合规定要求;

  11.稀释劑:应对复溶疫苗基本成分用稀释剂进行检定必须采用疫苗基本成分生产厂家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稀释剂。

  结合疫苗基本成分嘚包装、标签、配送、运输和储存均应符合中国药品GMP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标签上应标明:每一人用剂量中所含哆糖抗原(血清群、型别)和载体蛋白;每一人用剂量中每一结合物的含量;储存和运输的适宜温度(2-8℃);如果疫苗基本成分为冻干疫苗基本成分,应标明疫苗基本成分复溶后应迅速接种;冻干疫苗基本成分应标明疫苗基本成分复溶所采用的稀释剂名称及体积稳定性试驗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结合疫苗基本成分逐渐解聚的特性,导致多糖分子量变小、与蛋白载体结合的多糖含量减少、结合物分子变小以及遊离多糖含量增加加速稳定性试验的结果不能替代实时稳定性试验。如果生产工艺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稳定性应进行稳定性试验对噺方法进行验证。

  二、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研究

  为评价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结匼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研究。由于结合疫苗基本成分(尤其是多价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生产工艺相对复杂影响因素较多,出现批间差异嘚可能性相对较大因此,多价结合疫苗基本成分宜采用多批疫苗基本成分进行临床研究如果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或是将多价疫苗基本成分作为一种新联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组分时应考虑重新进行临床研究。

  如果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生产工艺或剂量、剂型发生了變化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再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发生的變化是否会影响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质量、批间一致性、结构完整性和免疫原性。应考虑到多个细微改变可能产生的累积效应

  必要時,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研究中可设置多糖疫苗基本成分对照组如果偶联疫苗基本成分的适应证包括载体蛋白来源细菌所导致的疾疒,可设置载体菌疫苗基本成分对照组

  应采用适宜的血清学标准评估结合疫苗基本成分的免疫保护效果,应对测定IgG抗体所采用的方法进行标准化从而验证其功能抗体与IgG抗体的相关性,此外还可通过临床研究,证明结合疫苗基本成分能诱导多糖疫苗基本成分无法诱導的免疫记忆反应

  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不良反应

  疫苗基本成分系一类特殊的药品,通常用于健康人群的预防疾病大哆数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的各阶段临床试验均选择健康的受试者,并且多数疫苗基本成分用于健康儿童因此,在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临床研究过程中对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尤为重要,其要求应高于一般治疗性药物

  标准化的不良反应评价分级标准,已逐渐被广泛用于評估治疗用药物在特定疾病的患者人群中的安全性但这些分级标准适用于患者,本身的疾病过程经历了轻度、中度或重度临床和实验室指标异常的不良事件故其参数可能并不适于健康志愿者。本指导原则针对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制定不良反应分级标准的目的就是*5程度哋降低健康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风险,本不良反应分级标准中所采用参数的界定值系基于已上市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中所获得的经驗和已公开的信息,并结合当前国情的考虑

  本指导原则适于创新性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并适用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为健康成人及圊少年时对试验中发生的临床和实验室指标异常的严重程度即不良反应强度进行评估,并可作为一般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设计Φ规定的破盲标准以及作为是否停止临床研究的参考。同时本指导原则提供的统一不良反应分级标准也有助于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的哃一临床试验不同试验组间或不同临床试验间的安全性数据的比较。

  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并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管理法规要求疫苗基本成分临床研究中发生的不良事件需接受有关管理当局的监查和相关主体(紸册申请人、伦理委员会和研究人员)的监控,并适时备报

  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试验研究者必须适时、全面、客观而准确地記录所有安全性观察值及相关数据,从而进行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的评价注册申请人必须监测临床研究的全程进展,本不良反应的分级標准有助于进行安全性监控并及时做出判断和按要求适时报告。

  本指导原则及已发布的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相关指导原则的目的旨在为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进行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估时提供参考本文中不良反应的分类和分级标准为临床研究中安全性资料的完整性提供补充。

  本指导原则提供的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中不良反应的分级指标包括两部分(详见毒性分级表)*9部分为临床指标(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生命体征检测);第二部分为实验室指标(血生化、血常规、尿常规检测),但并非涵盖所有预防性疫苗基本成汾临床试验中所需观察的安全性指标对于一些开发中的特殊疫苗基本成分可能需要增加额外的监控指标,或修改表中参数的具体界定值例如,额外的参数基于临床前毒理研究的安全性提示或先前类似已上市产品的经验

  不同疫苗基本成分在进行临床试验时,可根据疫苗基本成分的特性从本文的不良反应分级表中选择适合的观察指标。根据疫苗基本成分的各自特征和疾病流行情况进行合理的安全性监测与评价。

  (一)不良反应分级表

  1.临床观察指标(表1~3)

  表1 局部反应分级表

  局部反应轻度(1级)

  潜在的生命危脅(4级)

  疼痛不影响活动影响活动或多次使用非麻醉性止痛药影响日常活动或多次使用麻醉性止痛药急诊或住院

  皮肤粘膜红瘙癢弥散,斑丘疹样皮疹干,脱屑泡状潮湿,脱屑或溃疡脱皮性皮炎累及粘膜,或多型性红斑或疑似Stevens-Johnsons综合症

  肿** 30 mm或限制日常活动

  瘙痒注射部位微痒注射肢中度痒全身痒

  *除了最直接地通过测量直径来分级评价局部反应,还要记录测量结果的发展变化

  **肿嘚评价和分级应根据功能等级和实际测量结果

  表2 生命体征分级表

  生命体征*轻度(1级)

  潜在的生命危胁(4级)

  心动过速(佽/min)

  由于心率不齐就急诊或住院

  心动过缓(次/min)

  由于严重高血压就急诊或住院

  由于严重高血压就急诊或住院

  呼吸频率(次/min)

  * 引自中国预防接种手册,受试者应在静止状态进行检测

  ** 口温;检测前没有喝热的或冷的饮料或吸烟

  *** 血压异常的判断需与使用疫苗基本成分前的基线血压值对比进行具体分析。

  表3 全身反应分级表

  全身反应轻度(1级)

  潜在的生命危胁(4级)

  变态反应瘙痒无皮疹局部荨麻疹广泛荨麻疹血管性水肿严重变态反应

  头痛不影响活动,无需治疗一过性稍有影响活动,需治療(多次使用非麻醉性止痛药)

  严重影响日常活动初始麻醉剂治疗有反应顽固性,重复麻醉剂治疗急诊或住院

  疲劳、乏力正瑺活动减弱<48小时,不影响活动正常活动减弱20%~50%>48小时稍影响活动正常活动减弱>50%,严重影响日常活动不能工作不能自理,急诊或住院

  恶心、呕吐1~2次/24小时摄入基本正常且不影响活动2~5次/24小时,摄入显著降低或活动受限24小时内>6次,无明显摄入需静脉输液由於低血压休克需要住院或其他途径营养

  腹泻轻微或一过性,2~3次稀便/天或轻微腹泻持续小于1周中度或持续性,

  4~5次/天或腹泻>1周>6次水样便/天,或血样腹泻直立性低血压,电解质失衡需静脉输液>2L低血压休克,需

  肌肉痛不影响日常活动非注射部位肌肉觸痛稍影响日常活动重度肌肉触痛,严重影响日常活动症状明显肌肉坏死,急诊或住院

  咳嗽一过性无需治疗持续咳嗽,治疗有效阵发咳嗽治疗无法控制急诊或住院

  其它不适或临床上的不良反应(依据相应的判断标准)

  不影响活动稍有影响活动不需药物治疗严重影响日常活动需要药物治疗

  2、实验室指标(表4~6)

  由于实验室所有指标作为参考标准须依据所规定的正常值而定, 因此需提供规定的正常值范围来证明其合理可行性以下仅供参考。

  表4 血生化指标分级表

  潜在的生命危胁(4级)

  *“ULN”:为正常值范围之上限

  #在毒性评价和结论中的临床症状需与每项实验室参数共同描述并在研究中进行监查

  表5 血液检查分级表

  潜在的生命危胁(4级)

  血红蛋白(女性)(g/dL)

  血红蛋白(女性)与试验前比较的变化(gm/dL)

  血红蛋白(男性)(gm/dL)

  血红蛋白(男性)与试验前比较的变化(gm/dL)

  **“ULN”:为正常值范围之上限

  表6 尿液检查分级表

  潜在的生命危胁(4级)

  每个高倍视野下的红细胞数(rbc/hpf)

  住院治疗或需输入浓缩血细胞

  以上表中的分级指标并不推荐用于所有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的健康志愿者的安全性监测,也不代表涵盖了所有安全性的监测指标建议选取适宜的监测指标用于相应的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试验受试者。

  鉴于健康婴呦儿的部分生理指标与成人明显不同建议在具体应用时结合临床研究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不良反应强度分级的一般評估原则

  对于上面分级表中未涉及的临床异常情况按照下列标准对不良反应进行强度分级评估:

  1级 轻度 短时间的不适(<48尛时),无需医疗;

  2级 中度 轻度到中度限制日常活动不需要或只需要少量的医疗干预;

  3级 重度 显著地限制日常活动,需要日常生活照顾需要医疗,可能需要住院;

  4级 危及生命 极度限制日常活动显著地需要日常生活照顾,需要医疗和住院;

  (三)严重的或危及生命的不良反应

  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研究中发生由临床医师认定的任何严重的或危及生命的临床事件,其强度均被认为是4级包括:癫痫、昏迷、手足抽搐、糖尿病酮酸中毒、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弥散性瘀斑、麻痹或瘫痪、急性精神病、嚴重抑郁症等。

  严重的或罕见的不良反应常需要大量样本的临床研究才能发现有时可能需通过上市后进行进一步评价。但在上市前嘚临床研究中应尽可能的增大样本量,以期发现少见或罕见的严重不良反应而作为主要适用人群为健康个体并包括婴幼儿的疫苗基本荿分而言,对其安全性的要求较其他药品更为严格考虑更为慎重。如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进行以安全性观察指标作为临床评价终点的臨床研究,样本量最低则需符合统计学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预防性疫苗基本成分临床研究的情况,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和完善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員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軟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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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精品doc】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二、基本原则三、概述(一)临床试驗分期(二)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三)疫苗基本成分特殊性考虑四、方法学考虑(一)受试人群(二)结果判定(三)诊断方法的验证(㈣)病例检测和确定(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五、统计学考虑(一)概述(二)期试验设计要求(三)效力(四)安全性(五)样本量(六)随访持续时间六、伦理学考慮(一)概述(二)受试者保护(三)伦理委员审查七、期临床试验八、期临床试验九、期临床试验十、期临床试验十一、研究设计(一)平行组设计(二)多Φ心试验(三)优效性、非劣效性试验(四)观察队列试验(五)病例对照试验十二、桥接试验附录:术语定义附录: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方案基本要求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本指导原则中的疫苗基本成分是指能诱导宿主对感染病原、毒素或其他重要抗原性物质产生特异、主动保护性免疫的异源预防用生物制品。人用疫苗基本成分包括:含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灭活但仍具有免疫原性的微生物灭活疫苗基夲成分对人无毒或减毒但保留免疫原性的活微生物即减毒活疫苗基本成分由生物体或其分泌物提取及重组DNA等技术获得的抗原制备的疫苗基夲成分疫苗基本成分的研发主要分为两部分: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本指导原则仅对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试验提出总的要求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应严格按照《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进行GCP是有关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分析总结等全过程的基夲要求宗旨是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其一般原则也适用于疫苗基本成分。但疫苗基本成分因具有其内在和应用特殊性如来源于活生物体、其组成复杂用于健康人群且以儿童为主要接种对象因此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有其特殊的要求,需要有特殊的检测方法以保证其批间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本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基本目的是为疫苗基本荿分临床试验提供总的要求各类疫苗基本成分的临床试验应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疫苗基本成分的各自特征和疾病流行情况并参照相關的其他指导原则确定具体的临床试验方案。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新疫苗基本成分、新的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以及其他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评价嘚疫苗基本成分所进行的临床试验新疫苗基本成分是指国内外或国内未上市的疫苗基本成分以及改变已上市疫苗基本成分抗原组分、使鼡新佐剂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按新药管理的其他疫苗基本成分。联合疫苗基本成分是用于预防由不同病原体种或同一病原体血清型病原体引起的单一感染性疾病或者预防多重感染性疾病的疫苗基本成分DNA疫苗基本成分或重组微生物作为疫苗基本成分或疫苗基本荿分成分的特殊疫苗基本成分除符合本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的特殊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疫苗基本成分研究的情况适时对本指导原则进行修订二、基本原则(一)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学准则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意志高于研究的需要。對特殊的受试者群体(如儿童)尤其是需要采用安慰剂对照时其伦理学方面必须予以充分的考虑(二)为受试者保密尊重个人隐私防止受试者因接种疫苗基本成分而受到歧视。(三)临床前安全性、药效学研究结果支持进行临床试验(四)疫苗基本成分接种的目标人群为健康人群特别是嬰幼儿因此疫苗基本成分各期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等均应符合国家GCP的基本要求。三、概述(一)人体临床试验分为四期:即期期期和期期重點观察安全性观察对象应健康一般为成人。期试验目的是观察或者评价疫苗基本成分在目标人群中是否能获得预期效果(通常指免疫原性)和┅般安全性信息期试验的目的为全面评价疫苗基本成分的保护效果和安全性该期是获得注册批准的基础。期临床试验是疫苗基本成分注冊上市后对疫苗基本成分实际应用人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二)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疫苗基本成分临床湔研究结果证实试验疫苗基本成分适合于人体试验。(应确定试验疫苗基本成分的性质包括适宜动物模型中安全性、免疫原性指标应提供效仂和免疫原性资料建立和完善疫苗基本成分免疫原性(如血清阳转率、抗体滴度、细胞免疫等)和效力的检测指标和方法(试验疫苗基本成分嘚生产和质量控制()应提供疫苗基本成分生产、质量控制资料试验疫苗基本成分和安慰剂应按GMP要求生产并通过国家检定。()临床试验所用疫苗基本成分的菌毒种批和或细胞批应与注册后生产的代次一致临床试验所用疫苗基本成分应有完整的批制造及检定记录并保持工艺稳定一致。()临床试验用疫苗基本成分的质量标准应与上市疫苗基本成分的一致临床试验的数据应能反映疫苗基本成分质量的稳定和一致性(由于瑺用的药品毒性试验可能不适用于疫苗基本成分缺乏合适的动物模型及动物模型反应模式与人体不同研究者应对疫苗基本成分安全性评价嘚设计进行充分的考虑。(应提供疫苗基本成分不同免疫程序、剂量、途径等多项研究资料(DNA疫苗基本成分、重组疫苗基本成分、合成肽疫苗基本成分应分别按相应生产、质控和临床前评价要求进行应证明佐剂、新型添加剂和疫苗基本成分的相配性和相容性。联合疫苗基本成汾应尽可能在动物模型上进行合适的免疫原性研究评价单个抗原的反应性减毒活疫苗基本成分应提供毒力返祖、可能传播和与野毒株进荇遗传信息交换等的研究资料。(应提供疫苗基本成分拟用人群的流行病学以及相关传染病疫情监测资料目的是确定疾病的发病率、感染与發病之比例、临床表现、诊断标准、高危人群(年龄、性别、种族或人群、地理、社会特征及季节等有关因素)等在此基础上确定试验所需囚群样本数量及临床试验时间。(对于注射用疫苗基本成分通常不要求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因其不能为确定合适的推荐剂量提供有用信息但茬其他途径给药时则应考虑(三)疫苗基本成分的特殊性考虑(用于健康人群应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对目标人群为儿童和婴幼兒的疫苗基本成分由于儿童和婴幼儿对不良反应的耐受力低应按照成人、儿童、婴幼儿的顺序进行(疫苗基本成分来源于活生物体其成分複杂需建立特定的检测方法测定以保证疫苗基本成分的质量和其批间质量的均一性。四、方法学考虑(一)受试人群(受试者的选择期临床试验通常在健康、免疫功能正常的成人中进行、期则应选择能代表将来免疫接种的目标人群。若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对象为儿童或其他特殊人群通常应在健康成人进行期试验之后再在小规模目标人群中接种用于婴幼儿的疫苗基本成分在进行人体安全性评价时应按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的顺序(各人)分步进行(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在进行大规模人群试验之前应建立明确的受试者入选和排除标准。()试验的任何階段均应有具体的入选和排除标准受试者应符合年龄要求住地固定根据医学伦理学的原则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都要在详细解释试验方案忣内容后取得其本人同意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征求儿童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史等应记录在案。()排除的对象为不符合医學或其他标准者如具有心、肾衰竭指征患可疑进行性神经性疾患、癫痫婴幼儿痉挛或在周内接种过其他疫苗基本成分及长期使用抗生素者()入选和排除标准还应考虑免疫状态(如过敏体质、免疫缺陷、免疫抑制和或免疫机制不成熟)和影响免疫应答的因素(如年龄、烟、酒史等)在試验期间可能离开试验地址的、有社交或语言障碍的、或有其他情况影响交流的人也在排除之列。()必要时应建立第二、三针疫苗基本成分接种的禁忌症标准应包括在第一和第二针后出现严重的反应(如神经系统反应)如小时内高热超过、发生过敏反应者()为保证试验结果的代表性和适用性应注意入选的标准不宜过严排除标准也不宜过多。(二)结果判定判断标准应尽量使用国际或国内的统一标准(安全性安全性是临床试验的主要判定终点之一。在试验设计中应重点考虑不良事件临床试验疫苗基本成分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在将来实际应用中应具有代表性和预见性。(免疫原性免疫原性数据一般在、期临床试验中获得免疫原性数据包括免疫前后血清中抗体浓度的峰值、几何均值、可信区間等。(疫苗基本成分效力疫苗基本成分效力(、期)是指临床试验中对受试者的临床保护力和或用免疫学检测指标作为替代终点的结果方案Φ应对临床病例的定义作具体描述不能用微生物学方法证实的也应在方案中作适当的界定。无论是临床保护还是替代终点均应提交数据使用临床保护终点判定效力的试验应在那些可以实施主动免疫接种并可获得预期效果的地区进行且设对照试验。应确定并验证疫苗基本成汾效力计算方法(疫苗基本成分群体保护效果疫苗基本成分群体保护效果依赖于疫苗基本成分接种覆盖的范围同时也有赖于其预防疾病和控制感染的效果即疫苗基本成分自身的效力疫苗基本成分群体保护效果还依赖于个体、人群对疫苗基本成分的易感性、暴露于感染原的机率和免疫后获得的保护力同时还受人群特征的影响(如年龄分布)因此应在方案中对预期的疫苗基本成分群体保护效果给予描述和限定。(影响結果的因素对于特定的临床试验其结果受科学性、逻辑、经济、伦理等因素的限制随机对照试验是确定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的关键研究當用于临床保护判定终点的随机对照试验不可行时应在方案中考虑替代方法。原则上非对照的开放试验只能提供有关血清学反应(免疫原性)忣疫苗基本成分耐受性的资料试验方案应具可行性与有效性。评价血清学试验与保护力的关系应注意替代终点与临床保护终点的关系两鍺可能不成线性或正相关(三)诊断方法的验证申请者应在试验方案中提供诊断方法的验证资料。诊断的真实性影响疫苗基本成分安全性和囿效性评价诊断感染的可靠性在评价新疫苗基本成分方面十分重要诊断应有明确的临床指征及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四)病例检测和确定(病唎效力试验开始前应确定病例的定义并在试验方案中阐明诊断标准确定检测方法和试剂的灵敏度及特异性可能对病例诊断的影响。应在整個研究期间和所有研究地点保证所用的检测、确定病例方法和标准一致性(病例检测对接种和未接种疫苗基本成分人群中病例的检测和确證方法应完全一致。若试验人群暴露于病原机会高那么小量人群和短时间内可以准确估计疫苗基本成分效力若暴露于病原机会低那么受試人数(样本大小)和或持续时间需增加以便有机会检测出足够的病例从而准确估计效力。(破盲后若疫苗基本成分试验失败如何以及何时进行受试者的免疫效果评价和感染微生物分型应事先在方案设计中注明应用血清学和或微生物学等方法确诊以评价病例在人群中的分布以及對疫苗基本成分株与流行株的血清型或基因型进行比较。(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产生的非预期不良医学事件与疫苗基本成分接种疫苗基本成分不一定有因果联系对其进行监测和及时报告至关重要。应对不良反应调查员进行适当的培训报告和評价局部和全身性不良反应应采用标准方法记录应完整(试验方案中应从以下方面对不良事件报告进行说明。()谁报告(试验者受试者父母监護人)()如何报告(调查表日记卡等)()随访持续时间()报告间隔时间(应详细记录接种疫苗基本成分的不良反应包括局部(如疼痛硬结红斑等)和全身反應(如发热恶心不适头痛过敏反应等)对严重非预期的医学事件由主要研究者决定是否破盲通知伦理委员会或医学委员会及药品管理当局必要時中止试验。五、统计学考虑(一)概述早期的临床试验通常带有探索性数据较少不具备统计学意义但如果研究期试验中确定期试验的合适使用剂量时的目的是为提供结论性意见如在则必须进行严格的设计和统计学分析。(二)III期临床试验方案(应设立随机对照和盲法程序(应说明主要和次要研究目的。(方案应明确考虑分析结果的变量、检验的无效假设和备择假设、显著性水平、把握度应详细说明用于评价每个终点嘚统计学方法(研究报告中应详细说明已完成全部试验的受试者在效力、安全性结果分析中排除的理由。(统计学评估应包括可信区间(三)效力(对用临床保护判定疫苗基本成分效力的临床试验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试验(期试验)是评价疫苗基本成分效力的有效方法。(安慰剂可鉯是一种无活性的物质或适用于另一种疾病的疫苗基本成分这一类型的试验被称之为优效性试验目的是评价接种疫苗基本成分后所预防的疾病的发病率下降的百分比疫苗基本成分的效力必须优于安慰剂。(应对效力进行点值估算和相应可信区间(一般为)评价试验样本大小由受试人群的发病率以及疫苗基本成分预期效力水平来决定。(当用已获批准的疫苗基本成分进行广泛免疫接种使疾病发病率降至很低水平血清学参数被认为与临床保护作用相关时免疫原学指标可用于评价疫苗基本成分效力这种情况下对照是已获批准的疫苗基本成分新疫苗基夲成分效力以不低于已获批准疫苗基本成分水平为原则该种试验设计称为非劣效性试验(单侧等效)。(四)安全性(早期临床试验的安全性评价通瑺仅对初步数据进行描述对进一步的评价可用统计学检验以发现可能与疫苗基本成分相关的不良事件(如果大规模临床试验目的是检测一些前瞻性的特定的严重不良事件最好考虑用进行多因素的安全性分析和相关性假设的检验。应进一步观察与疫苗基本成分可能相关的不良反应数据以便确定因果关系(非劣效性试验的不良反应可以通过测定不良反应差异或比率的结果来确定。对比率而言试验设计要证明新疫苗基本成分不良反应的相对危险率相对于对照不大于一个特定的比值对危险率差异来说试验设计要证明新疫苗基本成分不良反应的危险与對照相比不大于预先界定值(五)样本量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样本的大小取决于方法学和统计学考虑同时是基于所采用的方法学、统计学忣临床和流行病学的科学判定并且视制品而异。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前提下应不低于法规规定的样本量(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数量必须足够以确保结果可靠疫苗基本成分效力试验的样本量应足够大以得到精确的效力区间估计。通常情况下不同的判定终点所需的样本量不同设计方案应说明每一个主要判定终点(免疫原性安全性和效力)的研究所需样本量的计算最终估计值决定了试验所需的受試者数目同时应仔细考虑对疫苗基本成分获准上市审批所需的数量与可行性之间的平衡。(非劣效性试验以临床保护为判定终点的疫苗基本荿分效力非劣效性试验通常需要的样本量比安慰剂对照的优效性试验和以测定免疫原学指标为判定终点的非劣效性试验的样本量要大(免疫原性评价当免疫学指标是唯一的效力判定终点时受试者应具有目标人群的代表性样本大小应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设计决定同时应考虑免疫反应测定的可变性。(效力评价决定效力样本量的原则是以方法学和统计学因素为基础的同时还有流行病学和科学依据包括预期的疾病发苼率和流行情况(区域性传播流行性传播或低发病的疾病)不同产品、不同试验考虑的细节也有所不同。(安全性评价常见不良反应的比较研究及为发现严重的、不常见不良反应事件的队列研究通常需要大样本才足以发现小的差别评价常见的局部反应每组需要近名受试者。但昰考虑到疫苗基本成分的类型、疾病指征和目标人群的不同为提供可靠的安全性数据注册前的随机对照试验较合适的样本是人以上人群Φ的不常见和罕见不良反应的监测需要对人群进行长期前瞻性研究在进入市场之前这种试验通常不可行需从上市后监测研究中获得其研究方法为回顾性队列研究和或病例对照方法。(六)随访持续时间应在方案中明确说明随访持续时间、间隔和次数应通过临床试验的结果评价疫苗基本成分的接种程序。原则上所有疫苗基本成分需建立长期的评价计划应在最后一次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后至少观察六个月但随访持续時间还依赖于选择的判定终点(临床保护、免疫学指标和安全性)、疫苗基本成分接种策略和疫苗基本成分的特点和类型长期随访可在整个受试人群或一个相关分组人群中进行。计划免疫疫苗基本成分随访时间应至少为最后一次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后观察一年以获得有关持续性保护和加强免疫方面的血清学和临床资料当研究目的是评价安全性时应以个案病例为基础考虑随访时间。应该获得尽可能多的受试者在整个随访时间内的信息直到记录所有的最终结果六、伦理学考虑(一)概述临床试验是在人体上实施因此应遵循医学论理的原则保证受试者嘚权利、安全和健康。任何研究均应由独立的伦理安全委员会审查获得许可并与国家GCP标准一致没有知情同意受试者不能参加临床试验。對于儿童应获得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并有书面的同意证明书受试者是健康婴幼儿、孕妇和老年人时应特别注意伦理考虑。用于婴幼兒的疫苗基本成分在进行人体安全性试验时应按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的顺序(各人)分步进行(二)受试者保护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嘚受试者不应处于严重疾病和伤害的危险中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受试者从科学创新中受益。同时不应与现行国家计划免疫冲突和带来影响经济落后地区人群感染疾病的危险性较大不应将他们置于对其不利的研究中。(三)伦理委员审查伦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审查疫苗基本成汾研究建议书及其支持文件应特别关注方案中的知情同意过程、文件和方案的可行性和适用性(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充分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只有在符合这些要求保证受试者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许可该临床试验并使臨床试验不至于因为设计不当和技术条件不够而失败(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受试对象的选择要合理并且使受试者在试验中可能获得的治疗利益大于承受的风险方案中应事先确定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终止试验以保证受试者不受严重损害。试验设计前应充分掌握情报资料了解药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力求提高效力减少不良反应(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和向受试者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噫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或发生死亡时如何给予治疗或补偿以及相应的保险措施(临床试驗的最后结果要对病人有利。试验全过程自始至终要充分考虑受试者获得的利益应大于承受的风险(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审查受试者所承受风险的程度七、期临床试验(一)当有动物模型可以评价免疫原性效力时在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提供在动物模型上的研究数据。如果没有适宜动物模型用替代方法和或体外试验获得的相关数据也可作为支持临床试验计划的依据(二)通常期临床试验是小范围研究(人)重点是确保临床耐受性和安全性。期临床试验应在适宜的实验室条件支持下仔细监测和实施应避免同时使用其他疫苗基本成分或治疗药物。(三)期临床试验所需剂量、疫苗基本成分接种时间、接种途径或疾病发生的危险等,可能存在某些方面的差异原则上应在成人中進行。必要时可采取高、中、低三种剂量每组人观察临床耐受性(四)减毒活疫苗基本成分(病毒或细菌)可能在接种者和接触过程中造成严重感染。评价应主要考虑排毒、接触传播、遗传稳定性和返祖(毒力回升)因此需对研究现场进行严密监控与调查候选减毒疫苗基本成分早期研究应对疫苗基本成分初步剂量范围、免疫应答、感染临床表现和过敏原性(速发、早期和后期)作出评价期临床试验应提供排毒、返祖、接觸传播和遗传稳定性的研究结果。八、期临床试验(一)期临床试验目的是为证明疫苗基本成分在目标人群中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最低样本量為例应严格设计适当实施和分析以从中得出支持大范围的期效力试验将采用的适宜剂量的结论。(二)应评价与宿主免疫应答有关的多种可變因素如年龄、性别、母体或已存在的抗体疫苗基本成分剂量、不同剂量的顺序或者间隔、疫苗基本成分免疫次数、接种途径有条件时也應考虑基因型(三)减毒活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后还应动态监测至第、周或者更长。(四)免疫应答(应仔细评价疫苗基本成分抗原的免疫应答特别昰与保护作用有关的特定免疫原诱导的免疫应答如抗体水平、型别、亚型、特异抗体功能以及抗体滴度出现和持续时间也应记录其他相關信息如中和抗体、交叉反应抗体、细胞免疫和可能影响免疫应答的其他因素(如已存在的抗体同期使用的疫苗基本成分和药物)。如果疫苗基本成分保护作用的基本机制是细胞的免疫则在剂量探索试验中应建立合适的检测方法以评价疫苗基本成分的保护作用(符合免疫学指标(通常是血清阳转)判定标准的受试者为有应答者(血清阳转)。应确定有应答者的百分比并根据确定的判定标准(抗体和或细胞免疫)进行描述(对尚不清楚免疫学指标和保护作用是否相关的疫苗基本成分应仔细研究免疫学反应的模式。应在整个研究阶段根据预先规定的间隔定期收集所有受试者的血清对某些疫苗基本成分(如鼻腔接种疫苗基本成分)应考虑是否需要另外收集其他体液样品。期试验的免疫学数据应记录包括滴度的几何均数(GMT)、中位数、标准差(SD)和免疫前后血清抗体范围的数据若疫苗基本成分判定终点是诱导抗体产生应对免疫前、后抗体滴度戓浓度达到规定(或已知保护性的)抗体水平的情况进行说明必须使用已验证的检测方法。(在剂量反应关系基础上根据每个剂量的抗原量来推薦初始免疫的剂量、次数、持续时间及加强免疫的必要性需考虑免疫持续时间以及加强免疫的必要性。九、期试验(一)概述期临床试验是為提供疫苗基本成分效力和安全性数据而设计的大规模临床试验最低试验例数应不低于例。血清学数据至少来自根据预定的时间间隔采集血清样本至少收集一个中心受试者的血清样品以及所有确定为疫苗基本成分免疫失败的人期试验中应尽可能采取随机对照双盲和多中惢设计。若含相同抗原成分的疫苗基本成分已广泛应用或疫苗基本成分相关疾病的发病率很低可考虑用与临床保护相关的免疫学指标作为疫苗基本成分效力评价的替代终点也可以用其他与保护作用相关的参数来评价在方案设计时应考虑因各种原因退出试验人数对样本量的影响并应对退出的原因进行分析。(二)保护效力试验应考虑的因素(疫苗基本成分效力指免疫人群相对于未免疫人群发病率下降的百分率为直接保护作用(试验设计效力试验通常有两种方法分别为试验性研究和观察性研究。期试验中评价疫苗基本成分对预防疾病或感染的金标准昰前瞻性随机双盲对照的保护性效力试验(随机双盲对照试验()效力试验应按双盲、随机和对照要求设计。受试人群的免疫接种策略、地理汾布和流行病学特征,决定了双盲、随机对照试验的选择和可行性()几种可能应用的方法前瞻性队列研究暴露前队列研究:如对旅行者接种疫苗基本成分的研究。()应对疾病的发生进行双盲评价以减少潜在的判定偏倚真实反映疫苗基本成分的效果随机化可避免研究分组产生偏倚鈳发现疫苗基本成分和对照间的细小差别。(获得效力数据的其他替代研究方法()根据疾病的发生率、流行病学情况、人口特征及疫苗基本成汾的预期效力可选择其他替代研究方法但那些非随机双盲对照试验提供的效力数据必须经过验证()替代方法包括续发率研究或家庭内接触研究(可随机化)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暴露前队列研究样本小于其他随机对照试验非对照、开放性研究:仅用在获取血清学反应和耐受等附加信息時使用观察性队列研究:如果伦理学依据不支持双盲随机对照试验、需要长时间随访或临床保护判定终点的(如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基本成分接种)及所需个体数目太大不能作随访等非常情况可考虑应用观察性队列研究。但实施大规模和长时间的试验难度较大因此申请者应充分考慮所确定的样本大小和试验持续时间病例对照研究(对照选择()对照选择由多个因素决定安慰剂对照通常在比较组中使用。当试验疫苗基本荿分为联合组份时可用已获批准的非研究组份作为对照疫苗基本成分也可用与研究无关的预防其他传染病的疫苗基本成分因此对照可认为昰对其他疾病有效的疫苗基本成分而阳性对照是可预防相同疾病的疫苗基本成分()安慰剂对照:常用在评价新疫苗基本成分的保护效力时使用无活性安慰剂或对其他疾病有效但对所研究疾病无效的疫苗基本成分可作为单价疫苗基本成分对照。试验组与安慰剂组按:比例分配而其怹类型的研究该比例可为或更高对多价疫苗基本成分如其中包含预防新传染病的组份对照中不应含有该组份如这种新传染病疫苗基本成汾已获批准或其效力和安全性已被证明可包含在对照组中但应单独进行接种()当不符合伦理学或由于发病率较低计算效力所需随访期较长而慥成随机对照试验或续发率试验不可行时可应用观察性队列研究获取支持性数据这些数据可估计疫苗基本成分的效力()发病率低不能使用前瞻性对照试验时可采用病例对照研究。(效力试验的一般考虑()试验规模是以用临床保护判定终点或用与保护作用有关的免疫学指标为判定终點来确定以临床保护判定终点为基础的效力试验通常需要大样本可能各组需几千名受试者。如果受试人群的预期发病率较低为准确评价效力也需大量受试者若疾病发病率高较小样本即可。()如果以临床保护作用相关的免疫学指标为效力判定终点在满足统计学评价的前提下烸组受试者所需要数目可以较小()阳性对照如疫苗基本成分含一种新抗原或为不同剂型的已知抗原(如液体与冻干、佐剂改变、赋型剂、防腐剂或抗原剂量改变)或接种途径改变(如流感疫苗基本成分气雾吸入取代肌肉注射)需要应用抗原性相似的阳性对照进行比较当阳性对照疫苗基本成分效力稳定性和有效性受疫苗基本成分质量、抗原变异、接种覆盖率及其他保护措施、地区、流行病学、社会经济及其他人群特征等因素所影响时应考虑另设安慰剂对照作为内部对照。()保护作用的考虑临床试验是以预防疾病作为判定终点但有时可能存在实施与伦理上嘚困难应努力发现、建立保护作用与免疫学指标之间的相关联系保护作用与免疫学指标相关联的研究可以群体或个体为基础血清学分析所用实验室方法需经验证以群体为基础的与保护作用相关联的特定抗体水平是根据绝大多数免疫组人群免疫后具有该抗体水平来确定而绝夶多数易感人群(未免疫)检测不出为此必须在期队列研究中测定免疫和未免疫人群中具有代表性和具有统计学意义样品的免疫学指标。与保護效果相关的抗体水平实际上是期试验疫苗基本成分的效力对以个体为基础的与保护相关联指标的研究免疫前和至少一次免疫后进行抗体沝平测定分析抗体水平与发病间的关联目的是了解获得保护性的最低抗体水平(临界水平)。在期队列研究中若以个体为基础必须测定免疫後抗体水平对用于测定与保护作用相关的免疫学指标的方法(抗体或细胞免疫)必须验证和标准化以便不同临床试验数据间有可比性为建立免疫应答与疫苗基本成分保护效力之间的联系应确定他们之间的定性和定量关系。()保护作用持续时间和加强免疫的必要性随机对照试验鈳为保护期长短和是否需要加强免疫提供早期指征对含新抗原疫苗基本成分的长期随访除考虑抗体应答与临床保护的关联外还需对抗体反應的质量和动态进行观察如抗体滴度、血清阳转率和回忆诱导等动态信息疫苗基本成分效力试验完成后及疫苗基本成分批准上市后仍应对巳受试群体进行长期随访研究收集血清学资料以进一步确定与保护作用相关性以及为是否需要加强免疫及加强免疫程序提供数据。()期试验嘚安全性评价、期试验中对安全性评价的描述和定义一定程度上应与将来实际应用情况一致应尽可能提供用来预防相同传染病、抗原性相姒的阳性对照数据比较的结果应在、、期临床试验中特别注意安全性问题。包括基因改变的活疫苗基本成分对环境影响等应彻底调查常見的不良反应了解所研究产品的特征(如与其他药物、疫苗基本成分相互作用、年龄或流行病学特性导致的不同效果的因素等)这些结果需通过进行大规模的随机试验而获得涉及到临床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实验室检测等很多方法随机研究必须考虑到能发现常见不良反应(,)及罕見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安全性评价对象应包括所有甚至仅(至少)接种过一个剂量疫苗基本成分的受试者且安全性监测应从入选开始在试验的早期阶段就应制定对所有受试者进行监测的计划和方案。若有、期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数据期中可以仅严密监测部分受试者(如每组几百人)以確定受试人群中常见和不严重的局部和全身反应对其他的期受试者应监测是否有重大或未预期的严重反应如住院、死亡等事件严重不良倳件涉及严重不良事件的资料须详细记录:病人试验编号或身份证号码研究证明不良事件类型、发生时间、病人临床特征包括任何亚临床疾疒同期预防接种和用药及采取的措施和治疗事件起止、持续时间、结果及研究者对因果关系的评价。虽然以群体为基础的研究通常不易得箌引起不良事件的真正原因但应尽可能调查每个病例与疫苗基本成分接种相关的生物学联系或和因果关系在注册技术审评中须对不良事件报告进行审议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如暂停产品开发(或仅是短期)或增加其他临床安全性研究以证实疫苗基本成分与反应事件之间的關系。严重不良事件跟踪监测期的长短应根据其特性而定应建立标准的病例报告书用以记录严重不良事件信息该报告书应从期临床开始使用。免疫接种后的一些严重不良事件可能非常少在、期临床试验中观察不到因此在期临床试验期间还应进行监控。十、期临床试验疫苗基本成分上市后使用时对其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的监测称为期临床试验(一)期临床试验的目的是监测疫苗基本成分在大量目标人群常規使用状态下的各种情况目的是发现不良反应并监控有效性效力。对不良反应和有效性更精确的评价可通过主动监测和仔细统计期临床试驗的数据获得对于偶发疾病及罕见疾病需调查整个群体以保证统计学的可信性但一般研究常局限于分组人群。(二)多数情况下期临床试验采取病例对照或者观察性队列研究(三)上市后监测和研究主要针对如下方面(疫苗基本成分的最佳应用(与其他疫苗基本成分同时使用的年龄、疫苗基本成分株的改变等)。(某些高危人群中的有效性(老人、免疫耐受病人、患某些疾病的病人)(长期效果和安全性监控。(四)为保证上市後监控申请者有义务在申请注册时递交上市后的监测计划监测结果(效力、不良反应与质量)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上市后监测項目应与疾病流行病学、基础设施和目标区域的情况相适应。开始实施上市后监控项目前应清楚界定有效性、安全性及质量基本标准(五)茬期临床试验计划中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目标疾病影响(发病率、病死率)。(疾病流行的潜在可能性(该病是否为国家、区域或国际疾病监控项目特定目标。(有关传染病信息收集是否会引起重大的公共卫生影响(六)安全性评价(上市后监测可能是唯一能发现临床试验中不常发生嘚长期或急性不良反应事件的途径。(期临床试验的目的还在于发现期未能发现的极少数或非预期事件(为收集安全性数据可采用主动或被動监控范围可针对全部或分组人群。常用不良反应事件自愿报告(被动调查)可有效发现严重或致命的不良反应和异常临床反应(研究特殊不良事件常用个例对照与历史性对照相关的回顾性暴露队列研究方法。(七)疫苗基本成分群体保护效果评价随机、对照期临床试验有效性评价後应确定新疫苗基本成分常规应用的有效性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包括直接和间接保护。应考虑到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受下列因素影响:(分組人群接种覆盖范围(人群免疫状态。(疫苗基本成分生产毒株与环境中毒株的联系(疫苗基本成分使用后非疫苗基本成分毒株的感染。(若進行较长时间的上市后监控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纵向评价有效性并发现疫苗基本成分质量变化(八)随访时限与流行病学调查在计划草案中應明确上市后对接种者跟踪时间的期限。在某群体中实施免疫接种项目开展适当组织的上市后调查有利于长时期的观察和发现目标人群中疾病流行病学变化(通过分析免疫失败及疾病发生对项目的影响。(是否需要新的免疫策略(接种疫苗基本成分后疾病改变可能造成的不良倳件(如其他血清型代替疫苗基本成分株的血清型)。(监控草案应在申请注册时提交并应提交实施该项目的总体计划包括研究的有关资料和报告间隔(常为每六个月报告一次共报告五年)(九)样本量期临床试验样本量应参照SFDA对药物的一般规定预防用疫苗基本成分应至少几千例甚至几萬例。十一、试验设计(一)平行组设计为最常见的临床试验设计对试验疫苗基本成分设置一个或多个对照疫苗基本成分试验疫苗基本成分鈳分为若干剂量组(剂量成等比或等差关系)。对照疫苗基本成分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对照组一般分为阳性对照(公认有效的疫苗基本成分)和陰性对照(一般为安慰剂)(二)多中心试验(指由多个临床试验中心(或单位)分别进行的临床试验可在较短时间内收集研究所需的受试者且范围广能够反应地域性结果更具代表性。(多中心试验必须在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遵循预定的设计方案试验过程应有监控措施(各试验中心的试验組受试者数量一般不少于例各中心间样本应有可比性。(三)优效性、非劣效性试验(优效性试验:疫苗基本成分优效性试验以发病率为基础对照昰安慰剂或对所研究的疾病无效的疫苗基本成分试验目的是评价接种疫苗基本成分后所预防的疾病的发病率下降的百分比(非劣效性试验:典型的设计是为说明使用新疫苗基本成分后疾病、感染的相对危险度(或相对发病率或相对危险率)与对照疫苗基本成分相比不大于事先指定嘚临床相关数值。(四)观察性队列研究以社区为基础的免疫规划项目评价需作大范围监控观察性队列研究重点在于目标人群中接种和未接種者发生的暴露与发病事件。正常情况下这项研究可对疫苗基本成分有效性进行评估在非随机性研究中开展家庭内调查可减少偏差某些凊况下期临床试验随机化可延续进行。观察队列研究可能需在社会范围内取样样本大小取决于干预的性质如对高危人群的干预、社会干预囷对旅行者的预防接种等(五)病例对照研究该研究用于低发病率疾病或当疫苗基本成分有特殊用途时对不良事件的研究。为获得有效性的數据应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群体病例对照研究的优点为范围小随访时间短。该研究主要局限在于可能存在选择性偏离及缺少随机对照,引起的其他偏离当研究范围不以人群为基础时应包含尽可能多的例数研究设计和实施情况均应仔细记录。十二、桥接试验(一)临床桥接试验昰用以支持生产工艺变更、产品组成改变、新的免疫剂量、途径或程序的比对研究一般应随机对照至少这类研究应能对相关免疫学指标進行比较并可评价一般不良事件当改变较大时如新联合疫苗基本成分中抗原组成改变还需要有其他安全性比较研究的数据以支持这种改变。(二)用于改变使用人群的临床桥接试验可为非随机性的研究但要获得正确的结果应尽量减少相关的易混淆变量。疫苗基本成分组份、生產工艺应尽可能与试验组一致尽可能使用同批产品(三)当药学和临床前研究已足以证明生产工艺改变不影响疫苗基本成分临床有效性和安铨性时不需进行桥接试验(如质量控制和批签发的质量标准未改变)。(四)适用范围(用于生产工艺变更疫苗基本成分上市后,无论产品的组成成份(佐剂、防腐剂)或生产(工艺、地点或规模)的改变,都会对产品的安全和或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疫苗基本成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改变生产鍺均有责任证实该疫苗基本成分与未改变的疫苗基本成分一致。但不同情况对方案的要求不同(用于新免疫程序当免疫程序、剂量和或接種途径(如由皮下改为肌注)改变时应考虑进行比较研究。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改变应用临床桥接试验进行评价(新的人群由于不同的群体对疫苗基本成分的反应会有所不同疫苗基本成分上市后新增目标人群需用桥接试验来比较新目标人群与已批准目标人群间安全性、有效性的差别。(安全性当对目标人群安全性有特别考虑时如有其他资料显示有严重不良事件发生时而又不需要进行有效性桥接试验或有效性桥接试驗不能提供安全性信息时应进行安全性桥接试验以证明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在这一人群中不会高于已报导的发生率附录:术语定义不良反应:在按规定剂量和程序接种疫苗基本成分过程中产生非预期或有害的反应通常与疫苗基本成分接种有关。不良事件:是指临床试验中受试鍺产生的非预期医疗事件它与疫苗基本成分接种疫苗基本成分不一定有因果联系严重不良反应:是指与死亡、入院治疗、住院期延长、持續性残疾或无自理能力等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生命危险的事件。病例:指感染病原微生物后符合预定的临床诊断标准或感染指标的受试者優效性试验:疫苗基本成分优效性试验以典型疾病病例为基础对照是安慰剂或对所研究的疾病无效的疫苗基本成分。试验目的是评价接种疫苗基本成分后所预防的疾病的发病率下降的百分比与对照相比疫苗基本成分效力非劣效性试验的典型设非劣效性试验(单侧等效):计是为说奣使用新疫苗基本成分后疾病、感染的相对危险度(或相对发病率或相对危险率)不大于事先确定的临床相关数值。桥接试验:是指在支持某产品从一种组份、人群、接种程序等改变为其他类型的针对其有效性、安全性及免疫原性的研究附录:疫苗基本成分临床试验方案基本要求┅、目的和简介二、研究现场(简要描述)三、研究者四、背景和原理五、疫苗基本成分临床前研究和实验室评价六、产品特性简介(疫苗基本荿分制备及检定的详细资料)七、主要和次要研究目的八、试验设计包括假设、终点、研究计划、样本量、研究时间等。九、受试人群入选忣排除标准十、方法和程序包括入选、分组、接种、随访、实验室方法、统计计划和分析十一、临床试验的监控包括资料监控、试验方法和资料的质量保证。十二、时间表包括入选开始和终结随访的项目、间隔及终点报告日期十三、伦理学批准

临床研究主要伦理问题的审查指喃

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研究伦理委员会

临床研究主要伦理问题的审查指南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对可辨认身份的人体组织或数據的研究中,伦理学上具合理性的基本特征有:该研究采用的方法所获取的资料是用其他方法无法获取的;研究设计科学合理所用研究方法应合乎研究的目的并适用于研究阶段与研究领域;研究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是合理的;在研究的实施中尊重、保护和公平地对待受试鍺,并且符合研究实施所在社会的道德规范所有研究人员在教育和经验方面都有资格承担并胜任该项研究

临床研究的主要伦理问题包括: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研究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的过程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隐私囷保密,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涉及妇女、孕妇的研究,国外机构发起的研究

第一章 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

?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遵循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必须建立在对科学文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必须以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恰当的动物实驗为基础。必须尊重研究中所使用的动物的福利(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12条)。

? 只有受过恰当的科学训练并合格的人员才可以进行涉及人類受试者的医学研究(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16条)

? 在招募第一个受试者之前,每一项临床试验都必须在公开可及的数据库中注册(赫爾辛基宣言2008年第19条)。

? 阴性结果、不能给出明确结论的结果和阳性结果均应发表或使其能公开可得(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30条)。

? 研究的目标病症、效应指标、给药剂量、疗程等的设计: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并基于对科学文献、其他相关资料的充分了解,基于充分的實验室工作必要时,包括动物实验

? 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将受试者暴露于风险而没有可能受益的不科学的研究是不道德的

? 所用研究方法合乎研究的目的并适用于所研究的阶段与领域。

? 研究阶段:探索性研究确证性研究。Ⅰ期、Ⅱ期、Ⅲ期、Ⅳ期

? 臨床研究的两大领域:

? 实验性研究:随机对照研究,非随机对照研究

? 观察性研究:有对照的分析性研究(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横断面调查),无对照的描述性研究

? 样本量、随机、对照、盲法的设计

? 样本量:样本量的计算及其依据;用最少的受试者人数获嘚可靠结论的可能性。

随机化分配:随机化是临床试验分配受试者到各组别的首选方法除非有另一种方法在科学或伦理上是合理的,如曆史对照或文献对照随机化治疗分配,除了它通常的科学性优势外还具有使所有参加试验的受试者可预见的利益和风险均等的优点。泹随机化分配可能使受试者被剥夺已知的有效疗法而受到损害特别是随机化对照研究中的试验干预措施是用于防止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殘的后果,此时应通过风险最小化设计,制订相应的对策

? 阳性对照的标准:①当前被证明的最佳干预措施。②经过随机盲法的临床研究证明显著优于安慰剂的干预措施。(参见第一章“三、临床研究中对照的选择”)

? 受试人群的选择:代表目标人群,控制了混雜因素排除高危人群。

? 研究干预方案的设计

? 主要疗效指标和安全性指标的设计:可测量性,敏感性临床相关性;替代指标与终點指标。

? 预期风险:避免或最小化风险的措施如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对风险人群的限定,提前中止研究的标准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處理方案与程序,紧急破盲的规定对症处理的规定,叠加研究设计(研究性治疗的作用机理与标准治疗不同)等。

? 未知风险:数据與安全监察的规定(参见第二章“五、数据与安全监察”)

? 受试者保护信息:明确定义多中心研究非预期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的程序與责任者,中期统计分析的规定(如有)方案修改的程序

3.1 研究条件与研究人员

? 医疗机构的设备和研究条件是否符合临床研究方案实施嘚要求。

? 主要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研究

? 主要研究者和课题负责人,不得同时进行不同申办者相同品种嘚药品临床研究并不得同时进行过多品种的临床研究(同时主持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和科研课题一般不超过3)。

? 主要研究者/课题负責人每三年应接受一次临床研究管理规范进展的培训

? 研究团队的人员配备满足临床研究实施的需要研究岗位与其资格相符。

? 研究人員均经过GCP培训、受试者保护的培训、利益冲突政策的培训以及临床研究方案与实施操作的培训。

? 根据医院《研究利益冲突政策》的规萣审核研究人员的经济利益声明。

? 研究者“研究经济利益声明”报告的经济利益超过医生的月平均收入可采取以下限制性措施:

? 姠受试者公开研究经济利益冲突。

? 告知其他参与研究人员任命独立的第三方监督研究。

? 不允许在申办者处拥有净资产的人员担任主偠研究者

? 不允许有重大经济利益冲突的研究者招募受试者和获取知情同意。

? 以人为对象的前瞻性、干预性临床研究在招募首例受試者之前完成临床研究注册。

? 方案关于临床研究注册责任者的规定

? 究结果的发表方式

? 多中心临床研究,应在合同中规定谁拥有發表研究结果的权力并规定报告研究结果的文稿要与主要研究者一起准备、并服从主要研究者的意见

? 在阴性结果的情况下通过公開发表或向药品注册当局报告途径,以保证可以得到这类结果

? 可能被认为不适合发表研究发现的情况,如流行病学、社会学或遗传学研究的发现可能损害对社会、或人群、或以种族或民族定义的群体的利益

三、 临床研究中对照的选择

1. 临床对照研究概论

为了获得可靠的結果,研究者必须将受试者分配到研究组和对照组比较研究干预与对照干预的效应。一般而言诊断、治疗或预防性干预试验中对照组嘚受试者,应得到公认有效的干预当研究目标是评价研究性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使用安慰剂对照通常比阳性对照更能产生科學可靠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除非是安慰剂对照否则难以区分是有效干预、还是无效干预(研究的分析灵敏度问题)。然而如果使鼡安慰剂剥夺了对照组的受试者接受公认有效干预的权利,因而使他们暴露于严重的损害特别是如果损害是不可逆的,使用安慰剂显然昰不道德的

2. 安慰剂或不予治疗对照的标准

? 在当前不存在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的情况下

? 当不采用公认有效的干预至多使受试者感到暂时的不适、或延迟症状的缓解时。

? 当采用一个公认有效的干预作为对照将会产生科学上不可靠的结果出于令人信服的以及科学匼理的方法学上的理由,使用安慰剂是确定一种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或安全性所必须的而且使用安慰剂或不予治疗不会使患者遭受任何额外的严重的风险或不可逆的伤害。

3. 缺乏当前有效的替代干预时的安慰剂对照

? 当处于赫尔辛基宣言所述“缺乏已被证明的预防、诊断或治療方法”的情况临床试验的对照组使用安慰剂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通常在这种情况下安慰剂比不干预更科学。

? 某种情况下如果┅种替代的设计方法既科学,又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可能是更可取的研究设计,例如:

? 外科手术的临床试验:对于许多外科手术干预设计一个合适的安慰剂是不可能的,或在伦理上是不被接受的

? 某些疫苗基本成分试验:研究者可为对照组选择一个和研究疫苗基本荿分无关的疫苗基本成分。

4. 仅伴随较小风险的安慰剂对照

研究干预针对的病情相对较轻不采用公认有效干预措施的风险确实很小而且很短暂,安慰剂对照设计在伦理上是可接受的从科学依据上更可取。例如:

? 安慰剂或阳性治疗仅在生理测量上产生一个小的差别如血壓轻微增高、或血清胆固醇轻度增加。

? 延迟治疗、或不治疗仅导致暂时的不适(例如普通头痛),并没有严重不良后果

5. 当阳性对照鈈能产生可靠结果时的安慰剂对照

当阳性对照不能产生可靠结果时使用安慰剂对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在伦理上才是可被接受嘚:

? 文献经验证明公认有效的干预措施不足以为研究干预措施提供科学可靠的对比(例如,没有经过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证明显著优於安慰剂的上市药物)

? 采用安慰剂对照不会增加受试者严重损害、特别是不可逆损害的风险。

假如干预所针对的情况非常严重(如癌症或HIV/AIDS)不能剥夺对照组中受试者使用公认有效的干预措施。

当缩短安慰剂的使用时间以及研究设计允许在无法忍受的症状发生时改用陽性治疗(避害性治疗,escape treatment)增加了这种安慰剂对照研究在伦理学上的可接受性。

伦理委员会应确信受试者的安全与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可能的受试对象被充分告知了可替代的治疗方法,以及研究的目的和设计是科学合理的

6. 等效性试验,作为安慰剂对照试验的替代

? 安慰剂对照设计的替代研究方法可以是“等效性试验”将研究干预措施与公认有效的干预措施对比而产生科学可靠的数据。

? 等效性试验設计不是为了判断研究干预是否优于公认有效的干预;其目的是判断研究干预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与公认有效的干预措施是否相等或几乎相等

? 然而,与公认有效的干预措施相比等效或几乎等效的研究干预措施比没有干预好,或优于其它干预措施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危险的。

? 阳性对照药物的有效性是基于其随机盲法安慰剂对照临床试验的结果如果等效性试验设计与该研究的条件不同,如诊断标准纳入人群的疾病程度,合并疾病干预药物的剂量和疗程,主要疗效指标及其观测时点和测量方法等得出试验药物与阳性药物同样有效的结论可能是不科学的。

? 不同国家、地区、机构进行的临床试验其结果表面相同,实际可能因为研究实施环境的不同导致其结果囿相当大的差异。

7. 安慰剂对照受试者损害最小化方法

如果伦理委员会审查认为安慰剂对照是合理的,还应确信风险已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尛化安慰剂对照可能有的损害效应最小化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 叠加设计add-on design),在标准治疗基础上加上试验治疗和安慰剂。这類研究的特定场合是:

? 研究性治疗的作用机理与标准治疗不同时

? 已知标准治疗可以减少死亡率或不可逆损害的发病率,但试验采用標准治疗作阳性对照则难以实施或难以做出解释时。

? 方案应明确规定标准治疗方案保证组间基线的一致性。

? 当随机化对照试验中嘚试验干预措施是用于防止或推迟致命的、或残疾的后果研究者在研究方案中规定一个独立的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DSMB)负责监查研究數据,使安慰剂对照研究的有害效应最小化

? 该委员会的一个职责是保护受试者避免以往未知的不良反应,另一个职责是避免不必要地長时间接受疗效较差的治疗

? 提前中止:是指发生以下情况时,受试者应及时撤出临床试验:

? 症状改善未达到预定的水平

? 出现研究干预措施预期可以防止的异常病症。

? 出现新的并发症等情况需要其他的治疗。

应事先设定“提前中止”情况的判断标准并且测定嘚时间应当保证病情未得到良好控制时不至于没有阳性药物进行治疗。

四、 中药的特点与科学性审查

? 中药的长期、广泛使用提示其具有良好的风险受益比但并不确定,实际的风险与受益需要通过由现代临床科学原则支持并据此实施的临床试验来加以评价(WHO/TDR 操作指南:支歭草药产品临床试验所必须的信息2005年)。

2. 中药的特点与审查考量

2.1 特点一:多成分的混合物

? 不同于常规药物的是中药制剂是混合物,臸少有部分成分性质不明假定混合物具有治疗优势,其中的未知成分与已知成分可能以附加或协同方式从而比单独使用已知成分更有效。因此中药制剂的评价不必试图将药物纯化至已知或单一化学成分。

? 质量均一可重复的问题

? 采用若干已知成分的定性、定量标准,难以控制尚有部分成分性质不明的多成分混合物的制剂质量临床研究需要考虑:

? 原料药材:要充分重视原料药材的固定产地,生產种植应符合GAP避免污染物、掺杂物(来源植物)。

? 制剂生产:应符合GMP如有可能,对研究所需的全部原料药材或提取的中间体混匀減少药材批次间的质量差异。

? 制剂质量标准:①活性药物成分的分析:分析一种或多种假定活性成分;分析在总成分中占有相当大比例嘚某一化学成分;分析所有成分的化学指纹图谱②制剂成分的含量应反映现有的最高标准,还要考虑不同批次的含量差异可能需要多批次的分析对成分进行恰当的定量。

? 效应点广泛效应强度低的问题

? 中药临床评价应重视多成分效应点广泛的特点,根据研究目的選择主要效应指标,可以同时观察其他效应指标

? 中药制剂的提取物比例高,制剂临床使用剂量普遍比汤剂处方剂量低Ⅱ期临床评价應特别重视剂量-效应的研究。

2.2 特点二:正式研究之前大量的人体使用经验

? 充分利用大量人体使用的经验

? 研究背景资料提供文献证据:囿效性的证据既往人体使用或动物实验的毒性证据。

? 研究设计应充分利用大量的人体使用经验包括临床剂量,目标疾病与适应证候效应指标等。同时要区分这种经验是个人经验还是中医医疗界的共识,这作为研究设计依据的证据强度有所不同

? 从制备工艺测算Φ药制剂临床研究的日剂量相当于生药材量,从传统经验和文献数据推断该临床研究剂量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 尽管经验提示对中药制剂臨床安全有信心,Ⅱ期试验仍应注重临床安全性参数的完整评估

? 人体使用经验利用受限的情况

? 提取有效部位或有效成分的现代中药淛剂,或采用非传统工艺制成的现代中药制剂人体使用经验的利用受到了限制。

? 对于人体使用经验利用受限的情况或研究基础证据強度较低的情况,需考虑采用探索性研究设计包含科学有效剂量的探索。

? 医生和患者认为中药治疗都是有益和安全的强烈信念可能会帶来偏见通过仔细关注研究的设计,包括适当的对照组可以使这些偏见的影响最小化。

? 已经广泛使用且没有已知安全性问题的传统淛剂的早期、小型研究可以无需动物毒理研究

? 相对较新制剂的大型Ⅲ期研究需要完整的常规动物毒理研究。

? 对于许多中药制剂来说某些非临床研究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可以和临床试验同时进行

? 旨在确定递增剂量对健康志愿者的安全性。另外Ⅰ期研究还研究不哃状态下的毒性和血药浓度可能发生的变化:餐前和餐后,肝脏或肾脏损害Ⅰ期研究还研究作用机制。

? 一般来说传统中药无需进行健康志愿者的Ⅰ期研究。中药以往人体大量使用的传统剂量方案通常提示有合理的信心这些剂量方案在Ⅱ期试验严格监控情况下,用于尐数受试者是安全的

3.3 Ⅱ期临床研究:评价不同剂量用于患者的有效性

? 如果科学文献或先前研究并没有包含科学有效的剂量探索数据,研究人员应当首先进行Ⅱ期试验以获得这些数据

? 对于剂量探索研究,临床研究者应当向生物统计学家咨询剂量探索方案的案例并确萣哪种方案最适合特定临床问题的需要。

? 典型的Ⅱ期研究的初始剂量为先前的Ⅰ期健康志愿者研究所确定的最大耐受剂量如果该剂量囿效,则可以降低剂量进行研究如果Ⅰ期研究得出的剂量无效,可能略高的剂量会显示有效并只有轻度的不耐受,则可以增加剂量进荇研究

? Ⅱ期剂量探索研究的每一剂量组采用少量病人。可以包括安慰剂组和标准干预组

? 如果Ⅱ期研究使用了替代指标而不是疾病終点指标,Ⅲ期研究采用更为有效的疾病终点指标重复剂量探索可能是必要的

? 虽然先前人体使用的数据可能提示对制剂临床安全有信惢,但是在Ⅱ期试验病人中证实耐受性很重要不论是文献综述还是研究方案的实施规定,都应当注重临床安全性参数的完整评估

? 获嘚干预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后进行。

? 剂量探索试验的证据显示:所选择的剂量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是最佳选择

应当注意Ⅲ期试验鈈能过早地进行,只有在获得Ⅱ期剂量探索的数据之后才能开始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对某种临床状况的干预。阳性(或阴性)数据可能导致推荐使用(或不使用)该治疗使用非最佳剂量虽然安全但无效,并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尽管试验仅仅显示该干预方法的特定剂量无效,但是社会可能会得出该干预方法的所有剂量都无效的结论病人将不能从该干预方法中得到可能的受益。因为在Ⅲ期试验之前没囿进行Ⅱ期试验导致在Ⅲ期试验使用次佳剂量,从而造成不适当地拒绝中药干预是常见的;

? 如果Ⅲ期试验受试人群的纳入标准比前期試验更宽前期试验在有限的受试人群所显示的有利的安全性结果未必适用于Ⅲ期扩大的人群。应当说明制剂在扩大的人群中使用是否安铨存在争议因此Ⅲ期临床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性参数的重新检测。在Ⅲ期临床试验中重新检测安全性参数的另一个理由是Ⅲ期临床试验哽多的病例数可以有更大的机会发现罕见不良事件。

4. 中药制剂临床试验的不确定问题

? 制剂掺假:是否备有文件证明

? 中药疗法和其他粅质之间的相互作用:很少知道。

? 生殖和器官毒性数据:可能很少

? 前期剂量研究结果:可能是不完全的。

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应向所有相关人员明确说明包括在知情同意过程中。

第二章 研究的风险与受益

? 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中个体研究受试者的安康必須优于其他所有利益(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6条)

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必须遵循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必须建立在对科学文献和其怹相关信息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必须以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恰当的动物实验为基础以说明其合理的成功概率而没有不适当的风险(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12条)

? 每一项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研究开始前,都必须仔细评估对参与研究的个人和社区带来的可预测的风险和負担并将其与给受试者以及受所研究疾病影响的其他个人和社区带来的可预见受益进行比较(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18条)

? 除非医生确信参与研究的风险已得到充分评估且能满意处理,医生不可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当医生发现风险超过了潜在的受益,或已经得到叻阳性和有利结果的结论性证据时医生必须立即停止研究(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0条)

? 只有当研究目的之重要性超过给受试者带来的風险和负担时,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才可进行(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1条)。

对于所有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保证潜在的利益和風险得到了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

1. 研究风险的定义与评估

? 鉴别研究风险与医疗风险。

? 研究风险:研究行为(包括研究干预囷研究程序)可能造成的伤害

? 医疗风险:即使不参加临床研究也将承受的医疗风险。

? 只有研究风险才在伦理审查的考虑范围之内

? 从研究干预、研究程序等方面,分析并定义预期的研究风险如身体伤害,心理伤害社会伤害和经济伤害。

? 最小风险:研究预期伤害或不适的可能性和程度不大于日常生活、或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时所遇到的风险例如:

? 不涉及危险性程序的非干预措施研究,抽血营养评估,行为学调查等

? 不使用镇静剂的影像学检查。

? 研究标本的二次利用心电图,步态评估调查/问卷表等。

? 低風险:研究风险稍大于最小风险;发生可逆性的、轻度不良事件(如活动引起的肌肉/关节疼痛或扭伤)的可能性增加例如:

? 低风险干預措施研究,其风险与临床实践中预期产生的风险相当如内窥镜检查,口服糖耐量试验皮肤或肌肉活检,鼻腔清洗腰穿,骨髓活检要求镇静的影像学检查等。

? 非治疗性干预措施研究如行为学研究,精神病学调查营养性治疗等。

? 涉及已知可能有安全性问题的淛剂但获准在本适应症和人群使用的治疗性试验。

? 中风险:研究风险大于低风险但概率不是非常高;发生可逆性的、中度不良事件(如低血糖反应,支气管痉挛或感染)的可能性增加但有充分的监督和保护措施使得其后果最小;严重伤害的可能性非常小到几乎没有。例如:

? 既往有明确的人体安全性数据提示为适度的、可接受的治疗或干预相关风险的Ⅰ期或Ⅱ期临床试验,如胰岛素钳夹试验静脈糖耐量试验,器官活检等

? 涉及弱势群体的低风险研究。

? 有较小的不可逆改变可能性的、涉及健康志愿者的研究

? 高风险:研究風险大于中等度风险;发生严重而持续的、与研究相关不良事件的可能性增加;或者关于不良事件的性质或者可能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唎如:

? 涉及新的化学药品、药物或装置在人体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毒性数据的试验。

? 有已知潜在风险的涉及干预或侵入性措施的试驗

? 病人的基础疾病可能会产生与研究治疗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

? 涉及集成电路设备的植入

? Ⅰ期临床试验,Ⅲ期多中心对照临床試验

? 依据试验干预措施的临床经验、目标受试人群特征(如疾病状况、体质差异等)、试验药物的生物学特性,分析研究风险发生和風险程度的影响因素

2. 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

? 针对预期的风险及其易感因素,采取研究风险最小化的措施例如:

? 排除对研究风險更敏感或更易受伤害的个体或群体参与研究。

? 预期不良事件的处理方案与程序包括研究者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

? 无法忍受的症状發生时允许采用阳性药物治疗的规定。

? 提前中止研究的标准

? 数据与安全监察(参见第二章“五、数据与安全监察”)

? 叠加设計:当研究性治疗的作用机理与标准治疗不同时可以考虑在标准治疗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干预与安慰剂的对照设计

? 受试者的受益:具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的直接益处。

? 作为激励或报答向参加研究的受试者支付的报酬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不应被考虑为研究的“受益”。

? 个体研究受试者福祉必须高于所有其他利益

? 科学和社会的受益。

4. 风险与受益比是否合理的评估

? 对受试者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

? 提供给受试者的具有直接诊断、治疗或预防益处的干预措施或治疗过程的合理性在于从可预见的风险和受益的角度,与常规医疗任哬可得到的替代方法相比至少是同样有利的

? 这种“有益的”干预措施或治疗过程的风险相对于受试者预期的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 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

? 伦理委员会:对受试者没有直接诊断、治疗、或预防益处的干预措施的风险相对于社会的预期受益(可概括为知识)而言必须是合理的。受试者的风险应能被社会的预期受益所辩护风险相对于将要获得的知识的重要性而言必须是合悝的。

? 知情同意:并不限制充分知情、能够完全认识研究的风险和受益的志愿者为了无私的理由或为了适度的报酬而参加研究。伦理審查应重点关注:

? 研究风险的评估是基于已有证据的“预期”推断应定期审查临床研究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 根据风险的程度确定定期跟踪审查的频率,最长不超过1

三、涉及不能给予知情同意受试者时关于风险的特殊限定

? 涉及不能给予知情同意受试者的臨床研究,同时研究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前景时研究风险应不大于最小风险。

? 此时除了需要满足所有涉及该特殊人群研究的一般偠求外(合法代表同意,有能力表达同意时的本人同意)无需专门的附加保护措施。

? 当存在非常重要的科学或医学理由并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略大于最小风险也是允许的伦理委员会必须判定:

? 研究目的是针对受试者所患疾病,或针对他们特别易感的状态;

? 茬研究所处条件下或相应的临床环境下研究干预措施的风险仅略大于对他们常规体格检查或心理检查的风险;

? 研究目的十分重要,能證明受试者风险增大的合理性;

? 研究干预措施与受试者在常规医疗情况下可能经历的临床干预措施比较是相当的

? 略大于最小风险的判断

? 以这类检查的临床医疗常规适应症为判断条件,要求研究的目的是针对受试者的有关疾病或症状例如,腰椎穿刺或骨髓抽吸要求研究受试者属于该项检查适应症范围内的患者,而不能对健康儿童使用这类干预措施

四、预防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残后果的随机对照研究的风险最小化

随机对照试验的受试者有被分配接受已被证明疗效较差的治疗的风险。为评价一种干预措施预防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残後果的随机对照试验为使其风险最小化:

? 研究者决不能为了进行试验而不使用已知的标准治疗措施,除非这样做可以用第一章“三、臨床研究中对照的选择”所提出的标准证明其是合理的

? 应在研究方案中规定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负责监查研究数据。

? 已经建立了提前终止研究的标准

临床试验数据和安全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受试者的安全,避免以往未知的不良反应保证数据嘚有效性,以及当明显的受益或风险被证实时或试验不可能成功获得结论时,适时中止试验保护受试者不必要地长时间接受疗效较差嘚治疗

? 所有的临床试验都应制定数据和安全监察计划

? 安全监察的强度应该与研究风险的等级相当。

? 必要时需要建立数据和安全監察委员会

安全监察的强度应该与研究风险的等级相当。对于处于二者之间的风险等级应该就高一级的风险等级进行监察。

研究风险嘚等级参见第二章“二、审查要点,1. 研究风险的定义与评估”

2.1 最小强度监察。如:

? 研究干预有关的所有不良事件将被详细记录在受试者的医疗文件和病例报告表中并且进入研究机构数据库。

? 研究是在获得了干预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后进行的

? 对每一不良事件的發生、持续时间、程度、所需治疗、结果以及需要早期中止干预措施的情况提供文件证明。

? 判断不良事件与研究干预措施的相关性

? 所有不良事件都必须跟踪到满意缓解或事件的稳定。

? 及时向伦理委员会、申办者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非预期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

? 定期对所有不良事件进行累积性审查。

? 负责提交临床研究年度报告内容包括:预期不良事件与非预期不良事件发生率;不良事件等级和归因比例;不良事件处理的说明;受试者退出研究数及其原因的说明;违背方案数及其处理的说明。

? 双盲临床研究的监察要在吂态下进行有可疑病例的揭盲程序。

2.2 低强度监察如:

? 包括上述最小强度的监察行为。

? 定期召开研究会议讨论研究的风险情况。

2.3 Φ等强度监察如:

? 包括上述低强度的监察行为。

? 密切监察研究如:

? 主要究者对不良事件进行实时监察。

? 研究干预后的规定時间内随访病人观察临床情况的变化。

? 最大耐受剂量的限定标准

? 中止研究或者终止受试者继续研究的标准。

? 外部监察者的介入如必须由安全监察员或者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审查不良事件,并事先规定审查的频率确定多少比例的严重不良事件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是可以接受的。

2.4 高强度监察如:

? 包括上述中等强度的监察行为

? 研究数据报告的时限规定如按观察的随访时点进入电子CRF系统或寄送书面CRF

? 建立紧急情况下受试者的呼救系统以及与研究者的有效联系方式。

? 多数高风险临床研究还需要有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會包括(但不限于):

? 高危、双盲临床研究。

? 预防或推迟致命的或致残后果的随机对照研究

? 大于最小风险的多中心Ⅲ期临床研究。

?  涉及转基因或基因治疗的临床研究

3. 数据和安全监察计划

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至少应包括:针对风险等级的安全监察强度,负责监察的人员和组织不良事件处理和报告。

3.1 研究风险等级的评估以及基于风险等级的安全监察强度。

3.2 负责监察的人员或组织:

? 在大多数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任命一个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是不必要的。为了保证研究受到密切监控以早期发现不良事件,申办者或主偠研究者指定一个人负责对认为需要改善的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或知情同意过程、乃至对终止研究提出建议。

? 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的職责

? 保护受试者避免以往未知的不良反应

? 避免不必要地长时间接受疗效较差的治疗。

? 通过对有关干预效应的数据进行中期分析鉯保证研究性治疗一旦被证明有效,研究就不再继续进行

? 通常在一个随机化对照研究开始时,已建立了提前终止的标准

? 情况丅,通过设定检验效能计算例数(conditional power calculations)用来判断特定的临床研究显示研究性治疗有效的概率。如果概率很小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应建議终止临床研究,因为超过这个临界点再继续研究是不道德的

3.3 不良事件处理和报告

? 预期不良事件,以及不良事件风险最小化的措施包括不良事件的医疗计划,揭盲程序中止研究的规定等。

? 不良事件分级标准和归因标准

? 不同级别的不良事件报告程序。

某些领域嘚研究如流行病学,遗传学或社会学可能对团体、社会、或以人种或民族定义的人群的利益带来风险。可能发表的研究信息也许会给┅个群体打上烙印或使其成员受到歧视。这样的信息可能正确或错误地提示,如某一人群的酒精中毒精神病或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仳平均发病率要高,或特别易患某些遗传性疾病实施这样的研究计划应注意这类问题:

? 需要注意研究期间和研究之后的保密。

? 需要紸意要以一种尊重所有有关各方利益的方式发表研究结果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不发表研究结果。

? 伦理委员会应确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嘟得到了适当考虑;明智的做法通常是征求个体知情同意、再辅以社会咨询

? 应通过公平分配研究负担和利益的方式,选择研究的受试嘚人群(CIOMS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12 )。

? 在征得参与研究的知情同意时如果潜在受试者与医生有依赖关系,或者可能会被迫表示同意则医生应该特别谨慎。在这种情形下应该由一位完全独立于这种关系的具有合适资质的人员去征得知情同意(赫尔辛基宣訁2008年,第26条)

招募合格的受试者是临床试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而且可能是最困难、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作为伦理审查的一部分招募材料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并且这些文件的任何修改都必须作为试验的正式修改再次提交审查

? 招募受试者的步骤,媒介(如广告)或医疗过程

? 在招募期间采取的保护隐私和机密的措施。

? 合理说服、自愿参加的原则

? 医生/研究者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必須向受试者保证不论他们决定参加研究与否,都不会影响医患关系或他们应得的其它利益

? 可以诱导一位近亲或行政领导去影响一個可能的受试对象的决定。

? 避免强迫和不正当的影响

? 不可以夸大研究的潜在受益不可以承诺受益;不可以低估研究的风险。研究者鈈应做出关于研究的受益、风险或不便的不合理的保证

? 招募者的身份是否会对受试者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 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依赖关系:患有严重的、可能致残或致命疾病的患者,容易与医生产生很强的依赖关系

? 患者选择医生的自由度:如住院患者不能自由选择管床医生。

? 如果患者与医生之间有很强的依赖关系且不能自由选择诊治医生,就可能存在对受试者产生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伦理委员会鈳以考虑由与患者不存在直接诊治关系的研究者来获取知情同意。

? 公平的原则:对所有受试者不分群体和等级,其负担均不应超过其參加研究公平承担的负担同样,任何人群都不应被剥夺其公平地获得研究利益包括参加研究的直接受益,以及受益于研究所产生的新知识受益和负担的公平分担的审查主要考虑:

? 研究目的是否证明研究目标人群的选择是正当的。

? 仅因为穷人更容易受到小额报酬的引诱而参加研究就有选择地招募穷人作为受试者是不公平的。

? 有选择地招募穷人作受试者参加针对该人群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营养不良)的研究就不是不公平的

? 研究的受益和负担是否在目标疾病人群中公平分配。从研究的整个地理区域内的合格人群中招募受试者时不应考虑种族,人种经济地位或性别,除非存在一个合理的科学理由需要以另外的方式去做

? 承担研究风险的特定受试者/特定受试鍺群体是否从研究获益。

? 限制某些可能受益的人群参加研究的理由必须是合理的弱势群体的成员也有同样的权利从对非弱势群体显示囿治疗效应的研究干预措施中受益,特别是当没有更好的或等效的治疗方法时

? 代表性的原则:代表性人群通常是指研究应该包括男性、女性、少数民族和各年龄参加者,使其与试验疾病的人群分布比例保持一致这样研究的发现可以使具有所研究疾病风险的所有人受益。因此研究包含人群的代表性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有时是强制性的研究人群的代表性的审查主要考虑:

? 受试者的种族、年龄和性别汾布是否合适,是否符合代表性原则

? 受试人群涉及弱势群体,参见第八章“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

? 广告仅限提供受试者是否决定戓有兴趣参加的信息,如:

? 研究者姓名和地址或研究设施

? 研究目的或研究的情形。

? 概述研究内容用于确定是否符合研究条件的標准。

? 对受试者的受益(如果有)

? 受试者所需花费的时间和其他要求。

? 研究所在的地点和联系人/办公室所获取更多信息

? 广告沒有以下内容:

? 说明或暗示某种有利结果或受益(超出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所描述的内容)。

? 强调酬劳和支付的数量例如用大写或者粗体字强调。

? 研究必要的医疗检测项目不应表述为“免费医疗”。

? 所有提供给受试者的报酬、补偿和免费医疗服务应是合理的并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批准。

? 根据研究的复杂程度占用受试者的时间,预期的风险、不适和不便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额外开支等,审查補偿数目是否合理

? 根据特定的文化背景(当地社会的礼物互赠及其他风俗和传统)和被提供补偿人群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补償是否构成不适当影响

? 是否只有贫困者同意参加,或具有良好医疗条件者是否也同意参加

? 当不能提供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干预措施,或治疗过程的风险超过最小风险应该谨慎地避免过度的物质利诱。

? 可接受的免费医疗服务和补偿

? 出于研究目的而非常规医疗所必需的理化检查和治疗,一般被认为是应该免费的

? 与研究有关的收入损失、路费、及其他开支。

? 没有从研究中直接受益者可因帶来的不便和花费的时间而被付给报酬或得到其它补偿。

? 注意: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所承诺的免费医疗服务和补偿应有相应的经费预算,确保承诺的落实

? 不可接受的免费医疗服务和补偿

? 当提供的钱或实物的补偿或报酬过大,或其它的免费医疗服务过多足以诱惑受試者愿意冒险参加研究(过度劝诱)。

? 给予受试者激励与补偿是否合理

? 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研究不给予受试者合理的补偿,可能被认为“剥削利用”了受试者

? 无行为能力者的监护人

? 无行为能力的人容易被其监护人为经济获利而利用。代表无行为能力者的监護人被要求给予其参加研究的许可监护人除了陪同参加研究的交通费用和有关开支外不应得到其它补偿。

? 退出研究的补偿支付

? 受试鍺因与研究有关的原因(如药物副作用、健康原因)退出研究可作为完成全部研究而获报酬或补偿。

? 受试者因其它理由退出研究应按参加研究工作量的比例而获得报酬。

? 因受试者故意不依从而必须从研究中淘汰研究者有权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报酬。

第四章 知情同意書告知的信息

在涉及有行为能力受试者的医学研究中每个潜在的受试者都必须被充分告知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任何可能的利益沖突、研究者所属单位、研究的预期受益和潜在风险、研究可能引起的不适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方面的信息。必须告知潜在的受试者他们囿权拒绝参加研究,或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参与研究的同意而不受报复(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4条)。

? 医生必须充分告知病人医疗中的哪些方面与研究有关医生绝不能因为病人拒绝参与研究或决定退出研究而影响医患关系(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34条)

1. 实验性研究应告知受試者的信息(ICH GCP

? 试验治疗,以及随机分到各组的可能性

? 所需遵循的试验程序,包括所有侵入性操作

? 试验性干预措施/程序的说明。

? 与试验相关的预期风险和不适(必要时包括对胚胎、胎儿或哺乳婴儿)。

? 应十分客观地告知试验干预的细节它可能带来的疼痛囷不适,以及已知的风险和可能的伤害

? HIV/AIDS疫苗基本成分的研究,受试者应得到忠告除非他们采取预防措施,否则仍有患病的风险

? 匼理预期的受益。如果对受试者没有预期受益应加以告知。

? 受试者可能获得的其他备选治疗或疗法及其重要的受益和风险。

? 如发苼与试验有关的伤害事件受试者可能获得的补偿和/或治疗。

? 对受试者参加研究所预定的、按比例支付的补偿(如有)

? 受试者参加試验的预期花费(如有)。

? 受试者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受试者可以拒绝参加或在任何时候退出试验而不会因此受到处罚或其应得利益不會遭受损失。

监查员、稽查员、机构审查委员会/独立伦理委员会和管理当局应被准予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和法规所准许的范围内在不侵犯受试者的隐私的情况下,直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疗记录以便核查临床试验的程序和/或数据受试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在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時即授权这种查阅

? 在适用法律和/或法规准许的范围内,有关识别受试者的记录应保密不得公开这些记录,如公开发表试验结果受試者的身份仍然是保密的。

? 如果得到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信息受试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将及时得到通报。

? 需要进一步了解囿关试验资料和受试者的权益时的联系人以及如发生试验相关的伤害时的联系人

? 受试者参加试验可能被终止的预期情况和/或原因。

? 受试者参加试验的预期持续时间

? 研究涉及受试者的大致人数。

? 知情同意书没有任何要求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放弃其合法权益的内容没有免除研究者、研究机构、申办者或其合法代表逃避过失责任的内容。

? 告知信息的语言表述适合受试者群体的理解水平

? 上述告知的信息(特别是受试人群、试验干预与试验程序)与方案一致。

在要求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之前研究者必须以其能理解的语言或其他茭流形式提供以下信息:

? 受试者受邀参加研究,适合参加该项研究的理由以及参加是自愿的。

? 受试者有权拒绝参加并可在任何時候自由地退出研究而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丧失其应得利益

? 研究的目的,研究者和受试者要进行的研究过程以及说明该研究不同於常规医疗之处。

? 关于对照试验要说明研究设计的特点(例如随机化,双盲)在研究完成或破盲以前受试者不会被告知所分配的治療方法。

? 预期个体参加研究的持续时间(包括到研究中心随访的次数和持续时间以及参加研究的总体时间),试验提前中止或受试者提前退出试验的可能性

? 是否有金钱或其他形式的物质作为受试者参加研究的报酬,如果有说明种类和数量。

? 通常在研究完成后受试者将被告知研究的发现,每位受试者将被告知与他们自身健康状态有关的任何发现

? 受试者有权利在提出要求时获得他们的数据,即使这些数据没有直接的临床用途(除非伦理委员会已经批准暂时或永久地不公开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受试者应被告知,并且给予不公开數据的理由)

? 与参加研究有关的、给受试者(或他人)带来的任何可预见到的风险、疼痛、不适,或不便包括给受试者的配偶或伴侶的健康或幸福带来的风险。

? 受试者参加研究任何预期的直接受益

? 研究对于社区或整个社会的预期受益,或对科学知识的贡献

? 受试者完成研究后,他们能否、何时、如何得到被研究证明是安全和有效的药品或干预方法他们是否要为此付款。

? 任何现有的可替代嘚干预措施或治疗措施

? 有关尊重受试者隐私,可识别受试者身份记录保密性的规定

? 研究者保守机密能力受到法律和其他规定的限淛,以及泄露机密的可能后果

? 关于利用遗传试验结果和家族遗传信息的政策,以及在没有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防止将受试者的遗传試验结果披露给直系亲属或其他人(如保险公司或雇主)的适当的预防措施。

? 研究的申办者研究者隶属的机构,研究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 对受试者医疗过程中的病历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直接研究利用和二次研究利用的可能性。

? 研究结束时是否计划将研究中收集的生物標本销毁如果不是,关于它们贮存的细节(地点如何存,存多久最后的处置)和将来可能的利用,以及受试者有权做出关于将来的使用、拒绝贮存和让其销毁的决定

? 是否会从生物标本中开发出商业产品,研究的受试者是否会从此类产品的开发中获得金钱或其它受益

? 研究者是仅作为研究者,还是既做研究者、又做受试者的医生

? 研究者为研究受试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责范围。

? 对研究相关损害或并发症提供的免费治疗这种治疗的性质和持续时间,提供治疗的组织或个人名称以及关于这种治疗的资金是否存在任何不确定因素。

? 因此类损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受试者或受试者的家属或受赡养人将以何种方式,通过什么组织得到赔偿(或者说明没有提供此類赔偿的计划)。

? 我国对与试验相关的损害受试者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法律保证。

? 伦理委员会已经批准研究方案

? 为了保证研究的囿效性,有时候研究者在知情同意过程中隐瞒某些信息典型做法是隐瞒特定程序的目的,如不告知受试者药物计数的目的是监测其依从性因为如果他们知道其依从性正受到监测,他们可能改变行为使结果变得无效。

? 不能隐瞒任何公开后将导致有理智的人拒绝参加研究的信息

? 信息的任何隐瞒都必须得到伦理委员会明确的批准。

第五章 知情同意的过程

有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受试者参加医学研究必须是洎愿的虽然征询家庭成员或社区领导人的意见可能是合适的,但除非有行为能力的受试本人自由表达同意否则他/她不可以被征召参加醫学研究(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2条)

? 在确保潜在的受试者理解信息之后,医生或另一个具备合适资质的人必须获得潜在受试者自由给絀的知情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4条)

? 对于一个无行为能力的潜在受试者,医生必须从合法授权的代表那里征得知情同意(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7条)。

? 当一个无行为能力的潜在受试者能够赞同参与研究的决定时除了获得合法授权代表的同意外,醫生必须获得潜在受试者的这种赞同潜在受试者的不同意应该得到尊重(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8条)

对于使用可识别身份的人体材料或數据进行的医学研究,医生必须按正规程序征得受试者对于采集、分析、储存和/或再使用材料或数据的同意在获取参与这类研究的同意巳不可能或不现实,或会给研究的有效性带来威胁的情况下只有经过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考虑和批准后,研究才可进行(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5条)。

受试者在身体或精神上不能给予同意例如无意识的病人,那么仅当使这些受试者不能给出知情同意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病情是研究人群必须具备的特征时涉及这类受试者的研究才可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应该从法律授权代表那里征得知情同意。如果没有这樣的代表并且该研究不能被推迟,研究可以在没有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这样做的前提是在研究方案中已经说明需要纳入不能給予知情同意的病情的受试者参与研究的特殊理由,且该研究已被研究伦理委员会批准应尽快从受试者或法律授权代表那里征得继续参與这项研究的同意(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29条)

? 所有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研究者必须获得受试者自愿做出的知情同意

? 受试者不能給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

? 免除知情同意被认为是不寻常的和例外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经伦理委员会批准

? 知情同意是一项参加研究的决定,是由具有能力的个体获取必要的信息后做出的;其充分理解这些信息;并且经过考虑后在没囿受到强迫或不正当影响下做出的决定。

? 获取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开始于和一个可能的受试对象的初次接触,并继续贯穿于研究的整個过程

? 研究者向受试对象告知信息,重复和解释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并保证每个人理解每项程序;必须给予每个人足够的时间以莋出决定包括同家属或其他人商量的时间;研究者获取他们的知情同意;并在这个过程中表现出对受试者的尊严和自主权的尊重。

? 研究者应为知情同意过程留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

? 采用受试者能够理解的语言。

? 文字表述适合个体受试者的理解能力如安慰剂或随机囮科学概念的表述

? 研究者经过培训能保证受试对象充分地理解这些信息。

? 知情同意的场所应避免干扰有助于受试者理解研究信息。

? 知情同意书应有鼓励受试者提问、以及对研究者回答评价的文字表述

? 知情同意书应鼓励受试者与亲属朋友商量,鼓励受试者经過充分的时间考虑后再做决定

? 知情同意书应留有研究人员的联系电话,方便随时回答受试者的提问

? 如果研究具有重大风险,而受試者的理解可能有困难可以建议使用视听资料和小册子帮助理解,或要求使用一个口头的或书面的测验来判断受试者是否充分理解了这些信息或委派代表见证研究者与受试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并判断受试者的理解程度

? 受试者自愿参加研究的意愿必须有签署姓名和日期的书面知情同意文件加以证明。

? 对于无行为能力者法定监护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应签署知情同意书。

? 免除知情同意以及免除知凊同意书签字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

? 研究者与受试者应各保存一份知情同意书。

3. 重新获取知情同意

? 研究的条件或程序发生实质性變化时

? 得到了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研究意愿的新信息,例如:

? 从该研究或其他途径发现了有关试验产品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影响到研究的风险/受益比

? 替代产品的新信息

4. 临床试验中出于研究目的使用受试者的生物材料(包括遗传物质)的知情同意

? 如果受试者的生物标本用于另一项非临床试验所需的基础研究,知情同意书应包括单独的一个章节研究者应请求受试者对此给予“单独的同意”。

? 如果受试者的生物标本是用于本项临床试验则不必请求受试者给予“单独的同意”。

1. 利用以往临床诊疗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粅标本的研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伦理委员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知情同意:

? 研究造成的风险极小,病人的权利或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 受试者的隐私和机密或匿名得到保证

? 研究的设计是回答一个重要的问题

? 若规定需获取知情同意,研究将无法进行(病人/受试者拒绝或不同意参加研究不是研究无法实施、免除知情同意的理由)。

? 要有可能应在研究后的适当时候向受试者提供适当的有关信息。

病人有权知道他们的病历或标本可能用于研究医疗机构可以通知所有新来病人,他们的病历档案可能会因研究目的被利用给予患鍺同意或拒绝这种利用的机会。

若病人/受试者先前已明确拒绝在将来的研究中使用其医疗记录和标本则该受试者的医疗记录和标本只有茬公共卫生紧急情况需要时才可被使用。

2. 利用以往研究中获得的医疗记录和生物标本的研究

? 以往研究已获得受试者的书面同意允许其怹的研究项目使用其病历或标本。

? 本次研究符合原知情同意的许可条件

? 受试者的隐私和身份信息的保密得到保证。

? 病历或标本中昰否含有个人标识符或能被联系到此类标识符,以及通过谁联系

在最初的知情同意过程中最好能够预见将来利用这些病历或标本用于研究的计划(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行的),并与可能的受试对象讨论如有必要,请求其同意:

? 将来是否肯定有或可能有二次利用如囿,这样的二次利用是否局限于原知情同意的研究类型

? 在什么情况下要求研究者和受试者联系,为二次利用寻求再次授权

? 研究者銷毁或去除病历或标本上个人标识符的计划。

? 受试者有对生物标本、或病历、或他们认为特别敏感的部分(如照片、录像带或录音磁带)要求进行销毁或匿名的权利

四、免除知情同意书签字

以下两种情况,伦理委员会可以批准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

? 当一份签了字的知凊同意书会对受试者的隐私构成不正当的威胁,联系受试者真实身份和研究的唯一记录是知情同意文件并且主要风险就来自于受试者身份或个人隐私的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遵循每一位受试者本人的意愿是否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

? 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并且洳果在研究范围以外进行的、按照惯例不需要履行签署知情同意的程序,例如访谈研究,邮件/电话调查

对于批准免除签署书面知情同意文件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仍然需要审查提供给受试者信息的书面文字并可以考虑要求研究者向受试者提供书面告知信息。

五、紧ゑ情况下无法获得知情同意的研究

? 本类研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处于危及生命的紧急状况需要在发病后很快进行干预

? 在该紧ゑ情况下大部分病人无法给予知情同意,且没有时间找到合法代表人

? 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或干预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

? 方案根据目前的科学证据,制定了必须给予试验干预的治疗窗;该治疗窗包括了一个合适的联系合法代表囚的时间段

? 研究者承诺在开始研究之前,在治疗窗的分段时间内尽力联系患者的合法代表人,并有证明努力尝试联系的文件记录

? 一旦病人的状态许可,或找到其合法代表人应告知所有相关信息,并尽可能早地获得其反对或继续参加研究的意见

? 研究得到所在社会的支持

3. 法律、规范与指南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洳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Φ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倳责任:……(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CIOMS《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第六条:急诊条件下在未获得受试者同意前就打算开始的研究,……如果没有所在社会有力的支持研究不应进行。

第六章 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 促进和维護病人的健康包括那些参与医学研究的人的健康是医生的义务。医生应奉献其知识和良知以履行这一义务(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3条)。

? 医生只有在以下条件下可以把医学研究与医疗结合起来:研究的潜在预防、诊断或治疗的价值可证明此研究正当而且医生有很好的理甴相信,参加这项研究不会给作为研究受试病人的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31条)。

? 方案应该包括下列信息:……对那些甴于参加研究而遭受伤害的受试者提供的治疗和/或补偿(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14条)。

? 方案应该说明在研究结束后如何为研究受试者提供本研究确定为有益的干预措施或其他相应的治疗受益(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14条)

在治疗病人的过程中,当不存在经过证明的干预措施戓这些干预措施无效时如果根据医生的判断,一项未经证明的干预措施有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痛苦的希望医生在取得专家的建議后,获得病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的知情同意可以使用这种未被证明的干预。可能时应该对该项干预进行研究,旨在评价其安全性和囿效性在任何情况下,新的信息都应该被记录下来并且在适当时候使其公开可及(赫尔辛基宣言2008年,第35条)

1. 研究受试者的医疗与保護

? 研究者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胜任所承担的临床试验项目

? 研究有充分的依据,具有潜在的预防、诊断或治療价值而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研究对受试者的健康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 一般而言诊断、治疗或预防性干预试验中对照组的受试者,應得到公认有效的干预

? 安慰剂或不予治疗的对照,应符合第一章“三、临床研究中对照的选择”所提出的标准

? 如果研究剥夺了受試者接受公认有效干预的权利,因而使他们暴露于严重的损害特别是如果损害是不可逆的,这样的研究显然是不道德的

? 其他适当的醫疗和保护措施

? 受试者自愿退出研究或提前中止研究时拟采取的措施恰当。

? 在研究过程中为受试者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

? 为受试鍺提供适当的医疗监测、心理与社会支持

2. 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的治疗与补偿

? 试者因参加研究而受到伤害应保证其有權获得对这类伤害的免费医疗,以及经济或其它补助作为对于造成的任何损伤、残疾或障碍的公正补偿。

? 如果由于参加研究而死亡怹们的受赡养人有权得到补偿。

? 试者决不能被要求放弃获得补偿的权力

?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議试验方案:……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第12条)

?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姠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有权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第14条)

?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第43条)

2.2 公正的补偿和免费医疗

? 可获得补偿和免费医疗的伤害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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