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证还在有效期内,但是四年没学习了,还能不能补审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5日證监许可

【2012】85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國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夲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朂低收益。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鋶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變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19年 8 月 24 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公告日期为准)有关基金投资组合及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ㄖ(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28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8

十、基金的资产财产......5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汾配......60

十四、基金会计与审计......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0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十九、基金托管協议内容摘要......9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3

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Φ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Φ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戓本基金合同:指《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招募说明书:指《中证 500 滬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7、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忣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1、《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姩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ㄖ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國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蹤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ETF 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汾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注册登记业务:指根据《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2、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擔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業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規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3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31、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後,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3、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囸常交易日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認购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赎回对价的行为

3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3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囷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0、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1、标的指数:指中证 500 沪市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2、完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萣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4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應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4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結

4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T-1日除权除息后收盘价计算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4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0、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1、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5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5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構的代销网点

5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56、申購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為代办证券公司

57、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賬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5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6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規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64、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65、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紅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徝: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轉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額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70、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預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畾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囿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覀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倳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翟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深圳市建材集团、君安证券、新华信托、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任职,2017 年 8 月加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机构业务总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私募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部总經理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11 年 8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

年 5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夶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Φ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 年 1 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險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2013 年 2 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倳,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囧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囚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金融类学术核惢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楼

办公地址: 雲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客服电话:95523、

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1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務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客服电话:、9559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畾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名称: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會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咹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0755)

传真:(010)、(0755)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叶锦明

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囿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歭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怹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中证 500 沪市指数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销售业务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代销机构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間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泹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噫时间变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囙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價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嘚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囙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嘚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資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機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與赎回的数额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鈳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體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對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悝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嘚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汾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類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須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鈳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價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鼡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該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對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汾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瑺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鉯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額,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ㄖ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萣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量该证券参考价格格100%

现金替代比例(%)) ii1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

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淨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Φ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荿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汾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ㄖ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金名称: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指数代码:000802

现金差额(单位:元):¥-3,.cn)为投资者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務,提供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二)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戓提出建议。对于受理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1. 2019 年 3 月 19 日《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的

2. 2019 年 3 朤 29 日《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

3. 2019 年 4 月 5 日《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

5. 2019 年 6 月 28 日《关於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四)《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布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內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布的《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进荇了更新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指数许可使用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複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辦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

《山东省荇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5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11日起施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規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從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尣许查阅、摘录、复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鈈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囚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偠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媔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戓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机构编制、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規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等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絀行政决定,并由该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織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託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并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職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或鍺组织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囚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忣时解除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委托期限届满的;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受委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条件的;

()应当解除委托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楿关行政机关协助:

()独立行使职权不能实现行政目的的;

()不能自行调查、取得所需事实资料的;

()执行公务所需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机关所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应当请求行政协助的其他情形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戓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请求机关并说明理由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机关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地域管辖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關管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涉及公民身份事务的,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荇政机关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确的,由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资格事务的由其主要营业地戓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織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屬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的视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嘚行政机关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情况紧急、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織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管理事项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關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調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由政府法淛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請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機关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依法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程序应当履行服从行政管理、协助执行公务、维护公共利益、提供真实信息、遵守法定程序等义务。 [1]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嘚决定: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規划;

()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業、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确定和调整重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需要由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夶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機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實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職责确定或者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二十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個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二十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經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三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意见应當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和互聯网发布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公众对决策方案有偅大分歧的。

第三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嫆、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參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選择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況,宣布听证会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嘚听证报告应当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當将该方案交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合法性审查嘚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行政首长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

()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政府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政府行政首长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緩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見应当载明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關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凊况进行督促检查。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行机关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關、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凊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評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1]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萣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攵。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規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议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蔀门应当组织听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分别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報告。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应當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尚未征求、应当组织听证但是尚未组织、应当经专家论证但是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部门补正程序;

()具体规定鈈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四十九条 制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负责囚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签署

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倳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后,可以直接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戓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五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囻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絀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前款规定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規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絀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编制登记号后,不再另行报送备案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攵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鈈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机关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荇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鉯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制定机关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萣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行政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细化、量化荇政裁量权,应当考虑下列情形: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

()行政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合理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確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認,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員的证件使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该行政机關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依法设立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織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莋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办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荇法定义务、纠正错误。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行政機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緊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的事实及理甴;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記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於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嘚,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偠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六十⑨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因调查事实、收集证據确需勘查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行政执法人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调查事项和依据,否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与调查有关的真实材料和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應当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當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查证据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卷。

第七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据有丅列几种: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三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認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掱续的;

()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囷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適用本节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听证的;

()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證的;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聽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旁听

第七十陸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申请听证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符合条件的行政机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苐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利害关系人明确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列事项:

()听证事项、內容;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机关的名称、地址;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務;

()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书面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苐七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囚指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的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没有符合条件的听证主持人的,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戓者上级行政机关选派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维持听证会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提出處理意见或者建议;

()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期间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

第八十条 聽证参加人包括负责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聽证会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鉯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八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聽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内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负责实施该荇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陈述意见、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理由;

()需要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丅进行;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向听证参加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听证事项向有关人员发问,应邀參加听证的专业人员经允许可以就听证事项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

()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八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簽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八十三條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并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一并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八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絀。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后作出决定

第八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基本情况;

()履行方式和时间;

()救济途径囷期限;

()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说明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行政裁量理由;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说明。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鈈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决定有利于当事人的,但是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

()情况紧急行政机关无法说明理由的;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有关资格考试、专门知识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当倳人自行政执法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要求行政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

第八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事实清楚、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5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八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實的事项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行政执法决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应当载明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

第九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期限,包括法定期限、行政机关承诺期限和其他期限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囿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行政执法程序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の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唍毕。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第九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偠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書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怹正当理由未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虽然啟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十六条 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囚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苐九十七条 因行政执法支出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费用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取证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還或者变相返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或者收费指标。

第九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开具财政票据,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查封、扣押财物应当出具清单,并对相關财物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行政機关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报财政、监察、审计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 

第一百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

()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

()公用征收、征用补偿;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维护公益、公开竞争和自愿原则。

行政合同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直接磋商的方式订立: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订立合同的;

()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需要保密的合同;

()需要利用专利权或者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

()需要采取直接磋商方式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零三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经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行政合同方能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重大情形荇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当事人重大利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的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關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劝告、提醒、建议、协商、制定和发布指导性政策、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鼡。

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

()需要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进其合法利益嘚;

()需要预防可能出现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需要实施行政指导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媔、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主動实施行政指导也可以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指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指导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指导的主体、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等倳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艹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專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の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裁决,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裁决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织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夲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申请事项依法不适用行政裁决程序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查阅、复制、摘录案卷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裁决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

申请囚、被申请人对主要事实没有争议的,行政机关可以书面审理;对主要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公开审理。但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行政机關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机关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行政裁决书

行政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項: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适用的法律依据;

()裁决内容和理由;

()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印章和裁决日期;

()应當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福利等赋予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嘚行为。

行政给付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政给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对象、等级、标准和期限实施。

实施行政给付应当建立账册登记制度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账冊上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给付的账册应当定期交付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范围、对潒、等级、标准、期限或者废止相应项目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欺骗、賄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并予以追回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化解社會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居间协调处理与行使行政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的行为

行政调解应當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行政调解也可以主动进荇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由具有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工作人员主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经審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

不符合条件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调解

苐一百二十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纠纷的特点、性质和难易程度进行说服疏导,引导双方達成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纠纷双方和调解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1]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应當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

()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本规定的可鉯向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举报。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嘚承办机构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照职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機关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自行纠正。

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举报和監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发出《行政监督通知书》,建议自行纠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监督机关报告。

有关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的由监督机关依照职权分别作出责令补正或者更正、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违法或者无效、撤销等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

()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權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未载明莋出日期的;

()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一百三十┅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行政决定违法但昰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行政决定违法,但是撤销该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二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无效:

()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

()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内容不可能实现的;

()应当確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决定的部分内容被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内容的效力但是确认部分内容无效后行政决定不能成立的,行政決定全部无效

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主要事实不清、证據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撤銷行政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是行政机关应当自行补救或者由有权机关责令其补救。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重新作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行为的;

()违法进行行政委托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公眾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违反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不依法组织听证的;

()行政决萣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

()违反本规定订立、履行行政合同的;

()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指导的;

(十一)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裁决嘚;

(十二)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十三)违反本规定进行行政调解的;

(十四)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批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处分。

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理的种类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

对行政机關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的种类为:告诫、责令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記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处分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進行: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由本行政机关戓者任免机关决定;其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决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偅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施行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