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2008年7月,来自北京的人6位游客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厦门——武夷山——福州六日游”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嘚几点建议:

一是坚持票据的无因性这一基本原则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统一现行票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票据无因性嘚法律规定确立其适用的合理界限。在票据业务上有条件地允许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同时为控制法律风險,建立有关融资性票据的发行、监测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二是增加规范票据涂销、空白票据及其补救等行为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中票据涂销、空白票据及其补救等行为将大量出现,立法机关应及时改变票据立法不适应现实生活的现状通过修法使这些行为嘚到有效规范,以维护票据流转秩序保障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确立电子票据、票据影像及支付密码的合法地位电子票据和票據影像虽有着不必随身携带和亲自保管、流转速度快、收款风险大大降低等优势,但其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络中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紙化的电子交易方式,其签章、防伪只能分别通过电子签名、支付密码等形式来实现因此,必须通过修改现行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签名、票据影像交换结算及支付密码的法律地位将电子票据和票据影像纳入《票据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确认票据电子化的合法性鼓励并支持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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