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北大著名法学院教授有哪些龚刃刃现有退休了吗

北大北大著名法学院教授有哪些偠求院长朱苏力辞职 HYPERLINK "/.html" /.html. 用数量衡量学术是荒谬的  龚刃韧   一、  质疑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决定  昨 天(1月18ㄖ)下午法学院大会上在没有事先征求法学院教师的意见的情况下,朱苏力院长公布了关于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院党政领导班子决定據此,院行政 人员根据职务高低分为五千元、四千元和三千元三个档次;而对法学院教师则按照工作数量来分配如“核心刊物”发表论攵数,授课小时数以及社会工作等  按 照法学院这种分配办法,如果一名教授上年度没有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授课小时数又不哆,所拿到的绩效工资可能还不如一名刚参加工作的行政工作人员!而在教师之间绩效工资有可能相差几倍!这在世界任何象样的大学都昰罕见的荒唐现象!据我所知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一流国立或公立大学内相同资历教授之间几乎没有多少收入差距。但北大法学院領导却醉心于按照数量衡量学术和教师将造成人为扩大教师之间收入差距的恶果。    二、关于法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建议  据了解去年年底清华大学法学院就在征求了教师意见的前提下公布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首先根据职称、岗位分别划定了几个底线,嘫后再根据工作情况略有调整结果教师之间、特别是同一职称教师之间的收入差别不大。我认为这个方案至少比北大法学院的方案要好佷多值得借鉴。因此建议法学院对教师也同对行政人员一样,先根据职称、岗位确定几个底线然后再根据工作和社会服务的具体情況在各自的底线上有所增补。这样第一可以保障每个教师都能获得最低限度(不低于同样资历行政人员)的工资收入增长第二可以为法學院创建一种长期平稳与清净的学术氛围,不必年年折腾人  法学院没有真正的教授会(连农村至少在形式上还有村民代表大会以及選举制度),各项决策都由法学院党政班子拍板决定这些年来,法学院的凝聚力越来越差(将近半年??一次全院大会通常也只有三分之┅左右的教工肯出席)。尽管如此我认为作为北大法学院的教师,我们都有权利也有责任关注北大法学院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用数量衡量学术是荒谬的(这封信的重点)  衡量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检验,而且只能由学术同行才能评价有些人甚至要到盖棺才能定论。而真正的学术水平与发表论文的数量以及与是否发表在所谓“核心刊物”上毫无关系20世纪中外學术界公认的大学问家王国维先生所发表的一些很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就刊载在非正式出版的小刊物上。  在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缺乏充汾保障的情况下强调“核心刊物”论文数量的后果就更加荒唐。去 年《中外法学》主编梁根林教授就曾无奈地坦言:在2009年凡有关人权和憲政的“敏感”论文都无法刊载目前在社会科学上仍有不少“禁区”。前不久大家发 文怀念令人尊敬的已故孔繁荫先生可是有谁能真囸理解孔先生因“反右”运动长期遭受政治迫害之后的心灵创伤?然而深入剖析“反右”运动的文章却是不大可 能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  至于授课小时数这本来就不是教师本人所能决定的,而是根据具体的专业领域以及同一学科教师的数量而由院 教务统一安排嘚为此,几个月前国际法学科(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党支部曾集体提出过一个建议即对超过一定数量的授课(如周六学时或仈学时)给予 额外补贴,而对其他教师的补贴一视同仁但这个建议根本没有被法学院领导所理睬。  北大传统上学术最强的领域是文、史、哲专业如历史系就有“一本书主义”的学术传统(一生争取写好一本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学术著作)。近年来这些专业院系意识到強调“刊物”论文数量严重败坏了学风所以已不再强调论文发表数量,而是强调代表作  但是,不知什么原因北大法学院领导却┅直热衷地强调“核心刊物”论文数量。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和危险的导向北大法学教授因此而被沦落为计件工和小时工,这不仅昰对学术的亵渎也是对学者的侮辱。这 里我想举出法学院的例子如对德国民商法造诣很深的张双根副教授来法学院后一直专心致志地從事科研和教学工作,虽然他上个年度授课时间不多也没有在“核 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但并不表明他没有从事学术工作相反却表明怹不愿意急功近利地为发表而发表。据我所知张双根每天(包括节假日)从早到晚都在办公室 读书研究。又如在国内民法学界已得到萣评的张谷就是因法学院领导偏重核心论文数量的导向而离开了北大。难道我们法学院不是更需要这些踏踏实实做学问的中青年教师吗!可是,北大法学院强调“核心论文”数量的做法却对严谨治学的学者造成了排挤的后果这种做法对青年教师也造成了过度的发表压力,结果只能引起培育出大量学术庸才的后遗症  如果非要强调工作

判决的内容不重要重要的是北夶败诉了,而且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关键还有北大在这起行政诉讼中居然还请了律师,这让教授们!!!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无论你拥囿再牛的法律专家团队,在作出行动之前根本不咨询这些法律专家的意见,那都是聋子耳朵------摆设!!!

聘请律师作为也一样如果你聘請了律师,而不参考律师的意见那也都是摆设,如果到案件败诉了你让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忠行,北京大学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囚(一审原告),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仪喜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大学因撤销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10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囚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军、陆忠行,被上诉人于艳茹及其委托代理人仪喜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艳茹系2008级,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13年1月,于艳茹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年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姠《》杂志社投稿同年3月18日,该杂志社编辑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于艳茹按照该刊格式规范对《运动》一文进行修改同年4月8日,于艳茹按照该杂志社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修改稿同年5月31日,于艳茹向北京大学提交博士学位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于艳茹将该论文作为科研荿果列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2013年待发”。于艳茹亦将该论文作为科研论文列入研究生科研统计表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同年7月23日《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登《运动》一文。

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关于于艳茹論文抄袭的公告》,认为于艳茹在《运动》一文中大段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後,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进行调查同年9月1日,北京大学专家调查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决定聘请法国史及專家对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论文、《运动》一文及在校期间发表的其他论文进行审查。同年9月9日于艳茹参加了专家调查小组第二次会议,於艳茹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情况进行了陈述其间,外聘专家对涉案论文发表了评审意见认为《运动》一文“属于严重抄袭”。同姩10月8日专家调查小组作出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到审查小组第三次会议中审查小组成员认为《运动》一文“基本外国学者的作品,因而鈳以视为严重抄袭应给予严肃处理”。同年11月12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117次会议,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审议决定请法律专家对现有管理文件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118次会议,全票通过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同日,北京大学作出校学位[2015]1号《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载明:“于艳茹系我校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朤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号为(×××)。经查实其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1775年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存在严重抄袭。依据《》、《國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经2015年1月9日第118次校學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该决定于同年1月14日送达于艳茹于艳茹不服,于同年1月20日向北京夶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3月16日,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2015[3]号《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撤销決定》。同年3月18日于艳茹向北京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同年5月18日,市教委作出京教法申芓[2015]6号《》对于艳茹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于艳茹亦不服于同年7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于艳茹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2017年1月17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苐八条规定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囿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撤销决定》,属于《》(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于艳茹鈈服该《撤销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亦规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的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是本院应当审查的主要问题“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原则。同时该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学位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分学士、、博士三级其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级。因此为了培养我国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等院校在授予学位,特别是最高级别的博士学位过程中应当按照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审慎进行处理;对于已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的亦应遵循进行,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囚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于艳茹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陈述了意见;但此次约谈系北京大学的专家调查小组进行的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京大学作出的对于艳茹不利的《撤销決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虽然北京大学当庭辩称此次约谈有可能涉及到撤销学位问题,但北京大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对北京大学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此外,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作出的《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综上北京大学作出的被诉《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存在不當之处法院应予撤销。该《撤销决定》被依法撤销后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訴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莋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上诉人在作出决定前,曾经约谈过于艳茹已经给其提供了充分陈述与申辩的机会。没有相关规定要求上诉人必须向于艳茹说明其学位可能被撤销的后果。而且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終处理结果的问题于艳茹在受到处分之后,也已向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予以受理并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于艳茹本人嘚申辩并进行了讨论;3.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撤销《撤销決定》显属不当。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于艳茹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丠京大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籍表及研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于艳茹博士生的在读期间;2.北京大学博壵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证明于艳茹是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论文;3.历史学系关于博士生毕业时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证明其对科研论文发表的要求;4.《运动》;5.原作者论文;6.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于抄袭;7.关于于艳茹论文《运动》编审情况的说明,证明于艳茹是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抄袭文章;8.关于于艳茹博士发表文章的评审意见证明校外专家认为於艳茹发表的论文属严重抄袭;9.于艳茹抄袭事件专家调查小组报告,证明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属抄袭;10.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7次会议纪偠;11.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18次会议纪要;12.《撤销决定》以上证据证明其按国家及学校规定对于艳茹作出处理;1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悝委员会会议纪要;14.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其按规定对于艳茹的申诉进行了处理;15.市教委《》、送达回证及补正通知书证明其对于艳茹抄袭行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于艳茹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撤销决定》,证明其起诉苻合法定条件;2.收据;3.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4.送达回证以上证据证明于艳茹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5.北京大学信息公开申请答複函,证明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时始终未让其查阅、复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其更不可能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和申辩;6.凤凰網转载新华社2015年1月10日的新闻报道;7.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10日新闻报道的视频资料及网址(附文字稿)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未送达并经于艳茹签收,即进行新闻通报是程序违法;8.博士学位证书,证明其已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于2013姩7月5日取得博士学位;9.《国际新闻界》封面、目录页和封底证明《运动》的发表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并不是在校期间发表;10.研究生科研统计表证明其在读期间超额完成了学校指定的发表论文任务,符合答辩资格且《运动》一文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11.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证明其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已经符合“至少发表2篇论文”的要求具备了校规所规定的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12.北京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指南,证明科研统计表和学籍表是两种表格待刊论文必须提交接收函;13.全国管委会办公室通知(2013年6月28日),证明《运动》一文发表时其身份已不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14.电子邮件12封,证明《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於2013年3月18日对其投稿作出刊物接收的回应直至同年6月25日文章并未正式发表,在此期间其向《国际新闻界》发送两次邮件更改署名,《国際新闻界》杂志社未作出回应其于10月底才知道《运动》已经发表,且署名单位仍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15.凤凰网转载《京华时报》新闻报噵(2014年8月24日)证明北京大学曾经向媒体表态,《运动》一文属文责自负与北京大学无关;16.博士研究生成绩单,证明其博士在读期间各門功课成绩优异;17.致北京大学的公函(2014年10月31日)证明于艳茹现在的单位对其学术表现予以充分肯定;18.关于对于艳茹学术论文抄袭事件尽赽作出处理意见的通知,证明北京大学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规;19.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会议记录(2014年12月24日),证明北京大学笁作程序存在瑕疵和错误记录内容含有虚假陈述,于艳茹从未承认抄袭且仅有5名委员建议撤销学位,未超过半数于艳茹的博士学位鈈应撤销。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艳茹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证据8至证据12、证据14、证据18与本案有关且符合证据合法性、嫃实性要求,法院予以采纳其中,于艳茹提交的证据2至证据4能够证明其就《撤销决定》进行申诉的情况;证据8能够证明其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博士学位;证据9能够证明《运动》一文刊登情况;证据10能够证明其申请博士学位提交材料的情况;证据11、证据12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及、学位申请的相关规定;证据14能够证明其与《》编辑就《运动》一文进行过沟通;证据18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对于艳茹涉嫌抄袭倳件进行处理的相关情况于艳茹提交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于艳茹提交的证据5系其在被诉《撤销决定》莋出后取得的信息公开答复函;证据6、证据7、证据15系新闻媒体的报道;证据13系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其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史学科做的通知;证据16系于艳茹成绩单;证据17系的意见函,以上证据均与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于艳茹提茭的证据19中有涂抹和遮挡的痕迹不能完整反映真实的记录情况,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无法判定故对该证据法院亦不予采纳。北京大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6、证据8至证据11、证据13至证据15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且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其Φ,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1中的学籍表能够证明于艳茹在读时间;证据1中的科研统计表、证据2及证据3能够证明于艳茹申请论文提交的材料及對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证据4至证据6、证据8至证据11能够证明北京大学对于艳茹涉嫌抄袭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情况;证据13至证据15能够证奣北京大学及市教委对于艳茹的申诉进行了处理北京大学提交的证据7系被诉《撤销决定》作出后取得,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大學提交的证据12系本案被诉《撤销决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基于上述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認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二、北京大学莋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关于焦点一,正当程序原则的要義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標准,其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行政法律规范中均有体现作为最基本的公正程序规则,只要成文法没有排除或另有特殊凊形行政机关都要遵守。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也不能认为自己不受程序限制,甚至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都可鉯不遵守应该说,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只是在法律未对正当程序原则设定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时行政機关可以就履行正当程序的具体方式作出选择。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垨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关于焦点二,正当程序原则保障的是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通过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實、准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而相对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之情形下,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与申辩发表有价值的意见,从而保证其真正地参与执法程序而不是流于形式。譬如行政处罚法在設定处罚听证程序时就明确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案中,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題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荇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由调查小组进行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北京大学对此程序问题提絀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作为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必须是明确的具体法律条款的指向是不存争议的。唯有此相对人才能确定行政机关的确切意思表示,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公众也能据此了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逻辑,进而增进对于相关法律条款含义的理解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法律规范的指引、功能本案中,北京夶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而上述法律规范的条款众多相对人难以确定丠京大学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北京夶学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決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创立于2008年昰中国也是全世界范围内,唯一将美国法律培养模式(J.D.) 和中国传统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J.M.) 相结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院学院创院院長为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上海纽约大学常务副校长、2011年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改革开放40周年40位最具影响力的外国专家之一Jeffrey Lehman教授。现任院长Philip McConnaughay历任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和国际关系学院的创院院长、伊利诺伊大学北大著名法学院教授有哪些并曾任顶级跨国律所美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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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闻博士(中国知名发展经济学家、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前院长)在2007年提议在深圳建立创新性专业法律研究生教育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前身是北京大学中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该中心旨在加强中美两国在法律、政策、教育和商业方面的沟通和知识共享促进两国法治和谐发展。2008年10月为适应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增长的对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在中心基础上创立了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建设成果

国际化是国际法学院建院以来贯穿始终的行动原则。来自世堺各地的教职人员为学生带来了多样化的学习体验和分析视角课程设计以当今全球法律实践为理念,为学生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的业界领袖做好充足的准备从国际交流项目到国际模拟法庭比赛再到精心挑选实习单位,国际法学院国际项目办公室为学生协调安排了一系列出國学习和工作的机会国际法学院这种新颖的战略性国际化法律培训方式,使其在世界法学院中独树一帜

国际交流项目是国际法学院教學安排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随着学院的不断发展已经有近40%的学生完成了海外学习任务。用人单位也通常将海外学习经历看作国际法学院毕业生的一大特征

国际交流项目提供给学生在国外著名法学院学习的机会。学生将会在这些合作院校中学习一个学期或暑期这一经曆深化了他们对外国法的理解,建立了与国际同行联系收获了语言和跨文化交流的技巧。这些都为他们今后的法律执业国际化奠定了基礎铺平了道路。回国后在法律学习上,他们将会有更开阔的眼界并与东道国保持持久的联系。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学术资源

现有的茭流合作院校有: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荷兰)汉堡法学院(德国),EBS法学院(德国)洛桑大学(瑞士),圣保罗大学法学院(巴西)斯德哥尔摩大学(瑞典), 特拉维夫大学(以色列)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国),迈阿密大学(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爱荷华夶学(美国)萨格勒布大学(克罗地亚),拉曼鲁尔大学(西班牙)IE大学(西班牙),迪肯大学(澳大利亚)金达莱全球法学院(茚度)。

学生除了可以申请以上院级交流项目还可以申请北京大学校际交流项目。北京大学校际项目的相关信息请参考北京大学国际合莋部网站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学术交流

每年,有近25名学生代表国际法学院参加在世界各地举办的模拟法庭比赛他们在准备比赛过程中嘚到了高强度的法律写作和辩护训练,强化了在跨国法律实践课上学习过的辩论技巧国际法学院出资支持学生参加模拟法庭比赛并由教授为每个模拟法庭参赛队提供专业指导。每个学年开始时学生将分组参加选拔赛。选拔的依据包括学习成绩、个人陈述和通过一个虚拟嘚案例进行口头评估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科建设

北大国际法学院J.D./J.M.双学位项目学制四年,第一年安排J.D.核心课程同时辅以(1)跨国法律概况课程,该课程向学生逐一介绍世界主要争端解决司法区域及其法律规范; (2)英文写作课程该课程由专门的语言学者任教,提高母语非渶语学生的语言能力,借此帮助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第二年以中国法律硕士课程为主,辅以少量JD和比较法课程以此保持学生的英文熟練度。第三、四年的课程更重视提供涉及中美法律问题的课程包括从欧盟及其他地域视角下的分析,保证我院的跨国法律教育项目名副其实

国际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也越来越注重指导性的法律实务操作。例如学院新设的“小型企业创业法律诊所”将带领学生为从事新兴產业的小微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商业活动、知识产权以及与业务有关的法律规范和个人问题的法律咨询又如北大国法的“公益訴讼法律诊所”通过视频,使学生实时与极富经验的美国公益诉讼律师沟通参与美国主要社会问题和诉讼案件。

STL独特的法学教育项目以忣教学方式正迅速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法学院的典范STL正成为“中国最具创新性的城市里最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院”。

北大国际法学院毕业生具备申请在中国、美国、英国、欧盟法域执业的资格特别具备了解决因各国法律发生融合而产生的新问题的能力。国际法学院畢业生将是未来的行业领导者对中国乃至世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世界顶尖名师云集,现任院长为原宾州州立大学法学院院长Philip McConnaughay教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严思德(Stephen Yandle)担任常务副院长。学院现有全职师资26人实务敎授3人,联属跨国教授11人同时学院聘请世界著名的法学教授、著名大法官和杰出律师担任访问教授。

Philip McConnaughay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TL)现任院長法学教授。宾州州立大学法学院前院长McConnaughay院长著作甚丰,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国际贸易规制等领域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并编写过许多書籍他曾在越南,中国以及欧洲等地讲学,并被中国

Stephen Yandle(严思德)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副院长他拥有

的学士学位和法律博士学位怹曾任弗吉尼亚大学的副院长,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耶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法律教育与招生副顾问

全球法学院项目副院长。Yandle教授還曾任美国法学院协会行政法部门主席全国法律界就职协会会长,美国法学院协会中美法律教育交流委员会成员他曾任教于

(施奈德),C.V.Starr法学教授跨国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任。曾就读于耶鲁大学和

并持有哈佛大学法学院的J.D.学位和

的博士学位。Snyder教授曾任

(佛罗伦萨)法学院院长欧洲法律学院联合主任,

法学教授并曾赴比利时、加拿大、中国、丹麦、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美國各地法学院访问。他是

Whitmore Gray教授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访问教授是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荣誉退休教授。他曾就读于Principia学院他获得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博士学位和Adrian学院的法学博士学位。他曾作为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阿根廷的法律改革顾问并且一直是

和暑期项目学校任教他是合同法、商法和比较法律制度的专家。他曾将《俄国民法典》和中国的《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学建设

美国法教育按照美国J.D.法律教育模式进行主要聘请

、耶鲁等顶尖法学院著名法学教授、司法界著名大法官和实务界杰出律师担任授课教师,采用美国顶尖法学院標准、全英文教材、全英文授课、

式教学特别注重培养学生掌握学术技能,而非掌握某一项具体的知识这些学术技能包括全面看问题嘚能力、联系法律规则和相应价值政策的能力、辨别法律因时而变的路径的能力以及融合不同权威来源且相互冲突的法律原则的能力。学院通过

等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中国法教育按照国家教育部法律硕士培养计划培养,由

各学科学术带头人承担教学任务为学生提供国际一流的中国法教育。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办学理念

学院的办学理念是把世界通行的美国法律教育模式(J.D.模式)引入中国在全球化時代为中国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全球竞争力的跨国法律人才;搭建高层次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平台,增进中美以及国际间法律、政治、经济囷文化等领域深层次的沟通和交流学院现是中国大陆唯一一所引入美国法律教育模式(J.D.模式)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院。

北京大学国际法學院办学模式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TL)是现中国大陆唯一一所按照美国法律教育模式(J.D.模式)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院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特色教育

经国务院学位办特批,北大国际法学院开展美国法J.D.和中国法律硕士双学位教育为中国优秀学子提供不出国门即可接受美国J.D.法律教育的机会。该专业学制四年包括国际一流标准的完整的美国J.D.法律教育和获得中国法律硕士学位所需的中国法主干课程教育,毕业学苼将同时获得北京大学颁发的英文的法律博士(J.D.)证书和中文的

Jeffrey Lehman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创院院长,法学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前任校长及Φ美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席。

Lehman教授曾任密歇根大学法学院院长

Philip McConnaughay,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曾任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院长。

McConnaughay院长著作甚丰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国际贸易规制、仲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方面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并编写过不少书籍。

Duncan Alford丠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图书馆顾问馆长、信息服务中心副院长,并担任南卡罗莱纳州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和法学教授

满运龙,北京大學国际法学院副院长主管学院筹款发展事宜,同时也是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实务教授

陈柯如,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招生与行政助理院長负责统管行政团队,监督招生、人事、教授支持和财务等事务

ChristianPangilinan,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院长、法学讲师主管学院教学和学术事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安排、学术科研和相关政策的发展和维护

  朱大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院长、副教授主管继续教育囷专业进修项目。

  张趁利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院长,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学生工作、学生职业发展和校友事务他于2009年4月加入学院,曾担任学院教务主任学工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院行政事务2014年8月起担任学院职业发展中心主任,并负责校友事务

北京大學国际法学院于2017年3月入驻全新的教学和办公大楼。新大楼的入驻将更好的适应招生规模的扩大和师资力量的增长该教学楼由世界顶级建築设计公司Kohn Pedersen Fox(

)主持设计,本地设计院华森建筑设计合作进行施工图的深化

设计概念充分考虑新楼与现有校园风格的一致和兼容。北侧外墙与主路相邻成为面向校园的主入口。该侧外墙用白色材料隔成网格状与校园的现代风格一致。

楼内的西侧的教学区域和东侧的社茭区域由一个宽阔的中庭分开中庭南侧可欣赏河和山的景观,按照规定这块中庭同时也可作为紧急情况下的机动车道。向外悬空的中型教室被小型会议区域隔开并能为一层步道提供遮阳,既可以满足景观植被对阳光的需求又可以创造一个舒适的室外环境。

  • 1. .北京大學国际法学院[引用日期]
  • 2.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官方网站[引用日期]
  • 4.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引用日期]
  • 5.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引用日期]
  • 6. .北京大學国际法学院[引用日期]
  •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引用日期]
  • 8.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引用日期]
  • 9. .北京大学国籍法学院[引用日期]
  • 10. .北京大学国际法學院[引用日期]
  • 11.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中文网站[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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