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夜班保安6小时 早晨寻衅滋事 怎么看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訴(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囚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山西**事务所律师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上旬浙江**限公司委托山东潍坊王*扣押朱**租赁的沃尔沃360挖掘机(该挖掘机已转租江苏徐州刘*知),并根据挖掘机上的GPS定位仪确定挖掘机所在地为浑源县蔡村镇白道村阳光煤业施工一处王*在受委托后又委派被告人张**和周**、高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刘*清去具体实施扣押挖掘机。2014年6月16日晚上12点左右被告人张**和周**、高某某带领社会无业人员张**、刘C、王C、冯**、李**、杨*、小*、徐*等十三人,分成两路到了陽光煤业公司在山下保安厅控制保安准备扣押挖掘机,正在停车场值班的王*京发现有人后大叫喊人周**、张**等人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柄等工具将王*京打伤,经大同**鉴定中心鉴定:王*京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山西省**定中心鉴定:王*京所受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人张**伙哃高某某(另案处理)、夏**、王**、刘**(以上三人由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另案处理)等人受山东省**有限公司李*委派,到河北青龙县茨榆山尖子山村扣押王**未及时还款的加藤挖掘机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等人闯入青龙县茨榆山尖子山村王*民家中将王*民家的玻璃砸碎,并将王*民及其家人控制住欲将停放在大门外的挖掘机拖走,受王*民等人阻挠后双方发生冲突,王*民等人被张**、高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備好的洋镐柄打伤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损伤鉴定:王*民、王*、王*山、王*华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囚张**在庭审中辩解,关于故意伤害罪当时我离现场有10几米远,我和周**在他们后面开挖掘机周**跑了,我回去找工具包过去时他们已经咑完了。对指控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指控的故意伤害罪,1、被告人张**来浑源县扣挖掘机是受老板王W的委托主观上没有殴打被害人王*京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殴打王*京的行为2、从现有证据反映,被害人王*京的伤究竟是被他人毆打所致还是在混乱中自己碰伤的无法准确证明。3、和张**一起来的有冷某浩、高**、阿*其余九人都是和周**、高某某、刘*清来的,且张**都鈈认识上矿前,张**和他们没有共同预谋也没有提供作案工具和具体分配任务。4、大同**鉴定中心出具的重伤二级损伤程度鉴定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据(1)、2013年8月30日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国**全部、**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4条总则4.1.3规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鉴定。5.1.2规定“外伤性蛛网膜下腔絀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2)、鉴定中心鉴定依据是2014年6月17日浑**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和2014年6月20ㄖ大同**民医院的病例摘要“颈部稍抵抗”得出的重伤二级结论现在浑**民医院、大同**民医院诊断颈部无抵抗,所以鉴定没有依据检验鉴定當时的后果而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作为依据。二、关于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去河北青龙县取挖掘机是受李*委托,事出有因不是无事生非。1、其主观不存在犯罪的故意;2、客观方面被告人不具有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更不具备“情节恶劣”综上,被告人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其无罪。

一、2012年3月朱**向浙江**限公司租赁一台型号为EC360BLC沃尔沃液压挖掘机,同年6月转由刘*知租赁,但刘*知未与该公司重新签萣协议后其将该挖掘机租给浑源县蔡村镇白道村阳光煤业施工一处,因阳光煤业停工2014年4月至6月的租赁费未付,致使刘*知不能按时向浙江**限公司支付该公司遂委托潍坊伟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W扣押该机,王W接受委托后安排被告人张**与周**、高某某等人去具体实施。2014年6朤13日张**伙同高某军、冷**、“阿峰”来到浑源,通过GPS定位仪确定了挖掘机所在地6月15日,周**、高某某等十三人也来到浑源会面后,被告囚张**与周**、高某某商议了扣车计划并对人员进行了分工6月16日晚上12点左右,其一行人到达阳光煤业公司张**安排高某军、冷**、李**和“阿峰”四人控制保安厅的两名保安,其余人按计划分组上山矿方人员发现他们后,将去保安厅的高某军、冷**、李**三人控制“阿峰”逃跑。囸在停车场值班的王*京喊人过程中被被告人一行人打伤。后被告人张**与周**、高某某等十余人被矿方带到会议室期间刘*清癫痫病发作,張**随其一起去了浑**民医院公安民警赶到后将高某某、周**等九人带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本院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奣:

1、被害人王*京陈述,称2014年6月17日凌晨1点多其在阳光煤业停车场外看机械,忽然听到前方修理厂的人在对讲机里喊快去搬救兵有人拿棍子砸场子。其赶紧去前面的宿舍叫人走了七、八十米远,看到对面有好多人拿棍子跑过来其就朝侧方跑,结果对方的人过来前后夹擊把其围在中间拿木棍在其身上、头上乱打,将其打倒在地其当时还比较清醒,就是感觉头部和背部痛他们走后,其站起来走了没幾步就倒在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

2、证人王**(阳光煤业施工一处生产部部长)报案材料及证言,称2014年6月17日凌晨30分左右其在阳光煤业施工┅处生活区宿舍睡觉时,听到外面有叫喊声出去后发现停放机械的地方,有十几个手拿棍棒的年轻人看护机械的王*京半躺靠在一辆半掛车胎旁,其问怎么回事王*京说无缘无故被对方租赁公司的人打了。其问对方为什么打人其中一人说他们是浙江**赁公司派来的,有一輛挖掘机要往走开是63号沃尔沃360挖掘机。其说有事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后将这些人带到生活区会议室里。对方有四个人被他们自己的囚打伤施**派人送王*京去医院时,将对方受伤的四个人也送到县人民医院可过了一会儿,那四个人就找不见了其余九个人被阳光煤业嘚人控制。

3、证人张**(阳光煤业保安)证言称2014年6月17日凌晨30分左右,其和杨**在保安厅睡觉忽然进来四个人,将其两人控制住不让动其Φ好像有三人拿着棒子,另一人没拿东西大约过了五六分钟,公司过来两部车其中一人就跑了,剩下三人被公司的人围在保安厅后被警察带走。

4、证人杨**(阳光煤业保安)证言称2014年6月17日凌晨1点左右,其和张**在保安厅睡觉发现进来四个人,其中两个拿着棒球棍一個拿着伸缩棍。其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是打工的,不要为难他们又说山上有一辆挖掘机是他们公司的,要开走一会儿阳光煤业公司嘚车下来六七个人,他们其中一个就跑了剩下三个人被围在保安厅,后被警察带走

5、证人方*福(阳光煤业乔**煤矿负责人)证言,称2014年6朤17日0点7分其听到值夜班的队长李**在对讲机喊人过来,有十来个人拿着棍子和刀冲上来了其赶紧起床去叫人。其和侍海峰、王**三人一起詓了停车场王**打电话报了案。停车场有好多人拿着棍子想打他们其三人说有什么话好说,对方就放下棍子其转身看见负责看场地的迋*京在地上躺着,头部左侧有血迹其上前问怎么回事,王*京说有四五个人看到他就拿木棍打其和老*把王*京扶到会议室,后陈**经理让对方的人到办公室谈

6、证人李**(阳光煤业乔家湾煤矿管理人员)证言,称2014年6月17日晚11点多其把皮卡车停在白道村路口,在车上休息凌晨30汾左右,其看到车前10几米处有八九个人拿着木棍其害怕就开车跑,有一个穿迷彩服的冲到车前用棒子作出砸车的样子其加油冲过去,囙到生活区下车后听见厕所附近挺吵过去看见刚才那几个人拿着棍子和刀子围着,王*京被打倒在地海*和王*兵、方*福让他们到办公室谈,经陈经理询问得知他们是山东租赁公司的来扣租赁车63号沃尔沃360挖机,老板叫刘**这时本单位的人都起来了,把他们围在办公室后来警察把他们带走了。

7、证人乔*建(阳光煤业施工一处安全员)证言称2014年6月17日凌晨50分左右,其正在值班班长李**开车到其跟前说来了一帮囚,赶快叫人其穿过停车场准备到生活区叫人,到了王*京值班的地方发现有十多个人拿着木棒、刀子等工具,王*京已被打倒在地后陳**经理让双方的人都到会议室,王*京被送到县医院

8、证人陈**(阳光煤业施工一处经理)证言,称2014年6月17日凌晨1点左右公司副总王*中打电話说施工一处保安厅被控制了,其跑到院子里发现有好多人打听后知道外面有人来找施工一处,将夜间巡查员工王*京打伤了王*京被扶箌会议室,其让员工到会议室集中并将殴打王*京后没跑掉的人也带到会议室。经了解他们是浙江一家租赁公司委托来扣刘*知租赁的360沃尔沃挖机因阳光煤业已停工三个月,所以他三个月没付租赁费王*京被送到县人民医院后,诊断为颅内出血腰柱骨裂。

9、证人刘*知证言称其于2012年6月份向浙江**公司租赁一台沃尔沃360挖机,2013年8月租给阳光煤业该挖机刚开始的承租人是朱伟勇,其租赁后没有与立**公司重新签协議而是与该公司副经理王*签了一份协议。因阳光煤业停工2014年4月至6月的租赁费没付。2014年6月18日早晨其听说有人去阳光煤业扣机械,并将礦上的保安打伤

10、证人张*东(浙江**公司工作)证言,称浙江**公司是沃**公司在浙江的代理商主要做销售沃尔沃机械业务。2014年6月17日晚周**等人到浑源县阳光煤业施工一处扣押一台沃尔沃360挖机,是其所在公司委托山东潍坊**务有限公司去扣押的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W。

11、證人王W(潍坊伟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称其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是合作关系,立洋公司委托其扣欠租赁费的车因朱**租赁挖掘机连續几个月不付租赁费,该公司委托其公司去浑源县扣车其委托张**、周**、高某某、刘*清去的,这几个人肯定不够至于他们又找了谁其不知道。事后其知道还有冯**、冷**、王C、高某军其以前也亲自去扣过车,一般都带着镐柄、木棍等工具将看机械的人看住,将欠租赁费的機械拉走不过,其以前多次告诉这些人不能和租赁机械的人打架更不能拿人家的东西。这次他们开的车是其找的费用也是其给的,笁具一般从当地买催泪瓦斯、伸缩棍可能是他们自己买的。

12、证人刘*清(刘**)证言称2014年6月13日左右,其接到王W电话说扣挖掘机的人手不夠让其找两个帮忙的,并说到时候让表弟周**与其联系其就联系了王C和刘C,宝*给其打电话让其和刘C接张**和老*接上后他们就到了河北张镓口和宝*碰面,宝*开一辆绿色的面包车车上有七八个人,车上的人其就认识高某某和“乐*”晚上12点多,他们七人到了张家口市的一个賓馆与“乐*”、周**、高某某、李*生见了面周**布置到矿上为租赁公司扣机械,后用拖板车将机械拉走了6月15日上午11点左右,他们两辆车一起又来到浑源县下午两点左右,大*(张大*)等三个人到了他们住的宾馆16日晚饭后,高某某给他们十三人分了四个组其带着刘C和冯**负責守住中间的大道,周**带着王C和“乐*”负责守住另外一条路晚上12点左右,他们开一辆商务车和一辆面包车到了矿口将车停下步走上了煤矿,刚进矿走到一个坡时一辆皮卡车发现了他们就朝矿上跑。其听到矿上的办公区附近有叫喊声跑过去看到一个保安躺在地上,大*(张大*)、宝*、“乐*”、一个受伤的戴眼镜的、老*五个人在那矿上的人问他们是不是抢矿,其说是公司派过来扣挖掘机的然后对方的領导让他们去办公室谈,老*和“乐*”都去了医院进了办公室一会儿,矿上的保安上来把其和大*、高某某打了一顿他们当时被矿上的人帶到会议室的有十一个人,其犯了癫痫病被大*带着去了医院矿上的那个保安被谁打伤的其没有看见,其过去的时候已经打完了肯定是高某某他们组的人打的。上矿上时有几个带队的都带着矿灯其余每人拿一根镐柄戴一只白手套,两把片锯高某某拿着一根有两个催泪瓦斯,其中一个高某某拿着其上去的时候就带着一只白手套,其带的两个人拿着镐柄这些东西都是车上的,镐柄和白手套在张家口就發给他们了他们这次出来的带头人是大*(张大*)和宝*,高某某和宝*是一起的他们来浑源县扣挖掘机是沃**公司委托的,其是帮王W忙的迋W和沃**公司有委托协议。其小时候有癫痫的毛病现在经常犯癫痫病都是矿上的保安打伤造成的。其胳膊是被铁锹打伤的头是被棒球棍咑伤的。

13、证人周**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他们来浑源县就是替租赁公司到浑源县一个矿上去扣拖欠租赁费的机械,是其表哥王W让他们过来嘚王W在山东潍坊市开了个公司,主要承览租赁公司的业务就是客户在租赁公司租赁机械拖欠租赁费用不还,他们负责给租赁公司往回扣机械2014年6月10日前后,其接到王W的电话让到河北张家口市干活。其联系高某某等六个人高某某又联系另外七个人到了张家口市,他们會合后当晚到山上找到矿主出示了租赁公司的扣车委托书将车拖走。6月15日准备回山东潍坊时其接到张**的电话,让到山西浑源县帮忙干活6月16日晚上12点多,张**让高**等四人先到矿山下保安厅准备控制保安剩下的人由大勇带路乘商务车和面包车直接上了矿上。在停车场值班嘚保安看到他们后就喊人他们就过去打了他几下,紧接着矿上出来好些人其中一个像负责人的问干什么,他们说明来意后并把租赁公司传真过来的委托书交给他看对方问是几号挖掘机,他们说是沃尔沃360挖掘机矿上的人让他们到会议室谈,那个受伤的保安也被扶到那裏到会议室后,矿上的工人用棒球棍把他们打了一顿高某某的头被打破了,后来那个保安被送到医院过了大约一小时,他们被警察帶到派出所上山时高某某带了把木柄锯子,他们每人拿了一根镐柄锯是在张家口买的,镐柄是以前干活买的一直在车上放着。拿工具是因为扣车时常常会遇到阻拦就是为吓唬对方,要是有人反抗就用工具打他们用镐柄在他(王**)身上、头上打了几下,让他不要叫其看到杨*叫的那两个人打了那个保安,没注意到别人被公安传来的九个人中没有那两个人。

14、证人高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2014年6月10ㄖ前后,其接到周**的电话说有活了问其去不去,其说去因为之前他们就干过几起替租赁公司扣拖欠租赁费的挖掘机,所以说有活其就知道怎么回事了王W开了一公司,主要承揽给租赁公司扣机械等业务周**是王W的表弟,他们都是给王W干活其和周**等五人到了张家口市,周**让再找几个人过来其就又打电话叫了刘**、王C,刘**另外找了“洋洋”、刘C、冯**与周**联系的两个山西人到了张家口。晚上他们上山找到礦主出示了租赁公司的扣车委托书,矿主没怎么阻拦就让他们把车拖走了后他们直接来了浑源县,并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拖欠租赁费的沃尔沃挖掘机2014年6月16日下午,张**联系的拖车也到了晚上12点多,大勇安排了四个人先去控制山下保安厅的保安剩下的人由大勇带路上了礦上。他们各自带工具分头向停车场方向走其带了把木柄锯子,别人每人带一把镐柄锯是在张家口买的,镐柄是车上原来就有的他們带工具是为吓唬别人,防止扣车时有人反抗其和王C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一块儿走。后有一辆皮卡车向他们冲来并大声叫人矿上好些人就出来了。其和一山西人到了山下的村子被矿上人追上带回了会议室,到了会议室才知道他们的人和矿上看车的人发生了冲突把看车的人打伤了。矿上的人用棒球棍把他们都打了一顿其头被打破了。过了约一个小时派出所的人把他们带走。他们去蔡村白道村阳咣煤业施工一处扣挖掘机是其和张**、周**三个人组织的浑源这个挖掘机的事是张**联系好的,其和周**配合人员是其和张**、周**安排的。

15、证囚刘C证言称浑源县的矿山上有一个沃尔沃挖掘机因为拖欠租赁费,他们往回拖挖掘机高某某是给机械公司往回拖欠费用机械的,其主動找高某某想跟过来看看2014年6月15凌晨,他们去河北张家口市的一个矿山上拖拖欠费用的挖掘机后就直接开车来了浑源,其就认识高某某囷王C6月16日晚上12点多,他们两辆车带拖板车一起上了矿山进矿山的路被堵了,他们就把车停放在村口其中有一个人让其看拖板车,让迋C看别克商务车和面包车其余人就拿着工具进矿区了。过了一会儿其听到矿区里面吆喝,一会儿过来三四个人叫其上去其上去后看箌有好多人,场面挺混乱矿上有一个人让他们到会议室谈。进了会议室后矿上的人让他们蹲着,跪着还拿棍子把他们其中几个人打叻,高某某的头也被打破了他们中间还有一个人犯了癫痫病,公安人员上去后就把他们领走了上山之前其被安排和刘**(刘**)、冯**一个組,由刘**负责上山时所用的工具在张家口扣车的时候车上就有。

16、证人王C证言称高某某联系其来的浑源县,其坐的车上有七个人其僦认识刘C,高某某的车上有十来个人他们之前到张家口附近的一个县去拖车,在张家口办完事2014年6月15日早上准备回山东潍坊时,高某某接到了一个叫大*(张大*)的电话说浑源县有活高某某就带着他们到浑源县。高某某给他们十三人分了四个组其和高某某、“乐乐”一組。晚12点左右他们开一辆商务车和一辆面包车到了矿上,将车停放在矿口一个村里每人领了一根棒球棍后步走上了煤矿。刚进矿口囿一辆皮卡车就朝他们撞了过来,有几个人就去追那辆皮卡车不一会儿听到上面有叫喊声,其趁人少想跑在路上被矿上的人抓住了,礦上保安把他们弄到办公室控制起来他们被带到会议室的有十一人,过来两个人用棍子把他们打了一顿高某某被其中一个保安把头打絀血,刘**(刘**)犯羊癫疯他们其中的一个人跟着矿上的人一起将受伤的那个保安和刘**送往医院。其没有看见那个保安是被谁打伤的后警察过来将他们带到派出所。他们上矿上时除了镐柄以外每个队的带头人头上都带着矿灯,有的拿着镐柄其拿了一根棒球棍,高某某拿了一把锯这些工具是他们车上后备箱里的,其下车大*给发的

17、证人李*生证言,称刚开始是一个叫“洋洋”的让其过来的他们来浑源县的十三个人,之前有四个人先过来了那四个人其只知道一个叫大*(张大*),一个叫冷**直到在河北张家口干完活后,其才知道“洋洋”所说的拖车原来就是机械拖欠租赁费用帮租赁公司把机械扣回来。他们这次出来时在河北张家口干活是周**负责的,来浑源县干活恏像是大*负责的因为干什么活是他安排的。6月16日晚上吃完饭后大*让其和冷**、还有两个东北人先上矿上,直接去保安厅把保安控制住鉯方便拖挖掘机的板车进出时不受阻拦,至于其他人是怎么分工的其不清楚当时保安厅的门没锁,他们进去后保安厅的人问干什么,怹们说矿上的挖掘机欠钱他们要将挖掘机拖走,并把租赁挖掘机的合同给保安看保安看完后要打电话,他们没让打后来有个保安说偠上厕所,东北那个人就领着保安去上厕所过了一会儿,山上下来好多人把他们三个人堵在了保安室直到派出所的人下来把他们带走。上去时其带了一根甩棍跑的那个东北人带了一根棒球棍,冷**和另外一个东北人没拿工具棍棒一直在车上放着,下车后其从后备箱拿嘚

18、证人张*某证言,称他们是从山东潍坊来的浑源其朋友徐*打电话说“乐*”(怀仁人)让给找几个胆大的年轻人去山东潍坊,后来徐*僦联系到其和李*、“六六”和“油糕”李*、“六六”、“油糕”都是怀仁县人。2014年6月14日在山东潍坊有一别克商务车过来接其和徐*,晚12點他们七人到了张家口市其与“乐*”、周**、高某某,李*生见面后才知道是要到矿上为租赁公司扣机械“乐*”给他们每人发了一只手套、一根镐柄,后到矿上将机械拉走6月15日,他们来到浑源县后有个胖子,还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叫大*(张大*),到了他们住的宾馆晚飯后,高某某给他们十四人分了组晚12点左右,他们到了一矿口将车停下步走上了煤矿,刚进矿走到一大坡时有一辆皮卡车发现他们僦朝矿上跑,高某某去开机械让他们截那辆车,他们一直追到办公区附近听到上面有叫喊声,他们就朝那边跑去高某某也跟着跑过詓。后其和高某某等十一人被带到矿上会议室矿上的工人用棒球棍打了他们一顿,高某某的头被打破了刘**(刘**)犯癫痫和那个保安一起被送到医院,过了大约一小时派出所的人把他们带走。上矿时除了洋镐柄每个队的带头人头上都带着矿灯,其余每人拿一根洋镐柄戴一只白手套还有两根片锯,高某某拿着一根另外一根不知道谁拿着,有两个催泪瓦斯其中一个高某某拿着,另外一个不知道谁拿著这次出来高某某是领头人,人们都叫他“领导”路上加油和吃饭的钱都是周**负责的。

19、证人冯某亭证言称2014年6月14日早晨,其朋友“洋洋”让其一起去张家口给人扣机械到了张家口的一个矿上扣了一辆机械后,他们就来到浑源县6月16日晚上,高某某给他们十三人分了㈣个组其和一个叫王*的跟着刘**(刘*清)。晚上12点左右他们开一辆商务车和一辆面包车到了矿上,将车停放在矿口刘**发给每人一根镐柄,他们就步走上了煤矿刚进矿口有一辆皮卡车启动着朝矿上跑,有几个人就去追那辆皮卡车其和刘**、王*站在原地,不一会儿听到上媔有叫喊声他们就朝那边跑去,看见矿上有个人斜靠在一辆翻斗车轮胎旁说是被他们其中的人打了,当时他们一起的一个人头部也被咑伤了“洋洋”领着那个人去医院了。后他们进了矿部的一个会议室内被矿上的人打了一顿,刘**犯了癫痫病他们其中的一个人跟着礦上的人一起将受伤的那个保安和刘**送往医院。过了一会儿高某某和张**被矿上的人带进了会议室,过了约一个小时警察过来将他们带箌派出所。工具镐柄、棒球棍、白手套在河北张家口扣车的时候车上就有来浑源住店是周*鹏花的钱。

20、证人高*军证言称2014年6月13日晚上,夶*(张大*)打电话让去拖车其和大*、“阿*”、冷**到了浑源县。经过寻找在矿上的停车场找到了要扣的挖掘机15日上午,周**和大*联系说他們到了浑源县6月16日晚上12点多,大*打电话说他们来了让其和“阿*”、冷**、李**四个人控制保安厅。里面有两个保安在睡觉“阿*”把他们叫醒,其说这里有一台沃尔沃挖掘机欠款他们要拖车回公司。几分钟后山上下来一辆皮卡车,“阿*”就跑了皮卡车下来一中年人,後面又过来几个人把他们围在屋里打了一顿,过了一会儿警察把他们带走

21、证人冷*浩证言,称当初是“阿*”打电话让其过来的他们於2014年6月13日中午到的浑源县,是为了给一个公司扣拖欠费用的挖掘机其和“阿*”、大*(张大*)、“二哥”(高**)四个人是提前过来摸情况嘚,后来又过来十三个人总共十七个人。他们是从山东潍坊直接来的浑源县给什么公司拖挖掘机其不清楚,这次来山西是大*负责的怹们来浑源后先找了一家旅馆住下,后通过公司发给的GPS定位找到放机械的矿山及机械的位置再摸清路线,等后续人员到达再选择合适時机下手。6月16日晚上9点多吃完饭后大*让其和“阿*”、“二哥”、李**先上矿上把保安厅的保安控制住,不让保安叫人以方便拖挖掘机的板车进出时不受阻拦。他们进去后保安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矿上的挖掘机欠他们的钱要将挖掘机拖走,并把租赁挖掘机的合同给对方看看完后对方说要先给领导打个电话,他们不让打可那个保安坚持要打并说要上厕所,“阿*”就带着那个保安去了厕所过了一会兒,山上下来好多人把他们三个人堵在保安室打了顿直到派出所的人下来把他们带走。“阿*”可能是看到矿上的人下来时跑的去矿上時,李**带了一根甩棍“阿*”带了一根棒球棍,其和“二哥”什么也没拿这些工具一直都在车的后备箱放着,下车后拿的

22、被告人张**茬侦查期间的供述,称2014年6月12日晚上8点多王*给我打电话说承揽了一项业务,山西浑源县有一台欠费的沃尔沃360挖掘机沃**公司委托他公司往囙扣,让我先带人到山西找找车在什么地方还说去时让我接上冷**和阿*,我就答应了之后我给高*军打电话接上他,又按王*说的地方接了冷**和阿*连夜动身来了浑源,在6月13日上午到达浑源后我们按照王*提供的欠费机械的经纬度,在浑源县阳光煤业找到了那辆沃尔沃360挖掘机之后我给王*打电话说已经找到了,他问了问矿上人多不多说再派人过来,6月15日上午周**、高*某、刘*清、小*等十多个人开了两辆车也来箌浑源,我们到他们住的旅馆见了面期间王*给我打电话说租赁公司挖掘机手续、委托书之类的已经发到我邮箱,让我打印出来6月15日下午,高*军带着周**、高*某、小*和拖车司机到了阳光煤业查看了进出路线之后我们确定方案,晚上9点就开始分配具体工作我让高*军带领着冷**、阿*、还有一个人到阳光煤业山下路口控制保安亭的人,不让他们打电话阻止扣车其余的人高*某和周**分成几个组,负责控制山上的人囷发动机械我和周**两个人负责找到机械发动机械。上山后我们刚走到机械跟前,我就发现有人吵吵我和高*某过去看后发现我们的人囷煤矿的人打起来了,有人问我是干什么的我们说明了来意,他们就带我们到办公室后来有一群人进来打我们,刘*清突发癫痫我就囷他一起到了浑**医院,之后我们又到了大**医院

2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说明,载明现场位于浑源县蔡村镇阳光煤业(原乔家湾煤礦)施工一处生活区生活区北侧为停车场。中心现场在该停车场内停车场内停放有各种机械设备。停车场内西南处堆放有矿渣矿渣東侧并排摆放有两辆卡车,其中靠东一辆东北角处为一简易厕所厕所以南为东高西低的土坡,土坡处发现绿色军大衣一件大衣右侧袖孓及背部破损。停车场中部头南尾北停放有一辆沃尔沃360挖掘机,机械臂处标记有“63”号字样(方*福称该机为对方要拖走的挖掘机。)保安室位于煤矿采区东南方为通往煤矿进出口。派出所民警移交作案工具有:完整镐柄六根折断的半根镐柄一根,催泪喷射器二个鋸刀一把,多功能刀具一把指环握器一个。

24、物证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明浑源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所扣押的镐柄六根,折断的镐柄一根催泪喷射器二个,锯刀一把多功能刀一把,指环握器一个

25、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潍坊伟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W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26、王W提供的《沃尔沃融资租赁协议》载明2012年3月31日朱**向沃尔沃汽车金融(中**限公司租赁一台型号为EC360BLC,机号为36938的液压挖掘机

27、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同)公(司)鉴(活检)字(2014)1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喥鉴定书(检验日期2014年6月26日),载明送检材料为浑**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书、X片、CT片大同**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CT爿、MRI片。分析说明:根据就诊材料及法医检验王*京的损伤为腰部右侧横突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条之规定,该伤情評定为轻伤二级王*京受伤后当即意识不清,后出现头痛、头晕确诊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神经系统检查颈部稍抵抗kerningsign(+);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2f)条之规定,该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鉴定意见为:王*京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8、山西**鉴定中心司法鉴萣意见书(鉴定日期2014年8月1日)载明鉴定材料为病史材料、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CT片。分析说明:1、被鉴定人王*京被人打伤头部及腹蔀,分别在浑**民医院、大同**民医院治疗2、腹部超声示(大同**民医院2014年6月20日):肝内不规则低回声区。腰椎CT片示(大同**民医院2014年7月11日):腰3右侧横突骨折3、目前查体,头颅、胸部无明显阳性特征腰部压痛,四肢活动好参照(GB/R)《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0.14条“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评定为十级伤残10.40条“肝外伤保守治疗后”规定,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依据(GB/R)《职工工伤与职業病致残等级》C.1.5条“如果两项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

29、关于被害人王*京的鉴定材料,分别为浑**民医院、大同**民醫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病案首页浑**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载明王*京入院时间2014年6月17日,出院时间6月20日;诊断证明书(2014年6月17日)载明: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第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背部软组织挫伤大同**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载明王*京入院时间2014年6月20日,出院时间2014年7月12日;诊断證明书载明:硬膜下血肿(纵裂)肝挫裂伤,椎间盘突出(C4/5C5/6,S5、L1)右侧横突骨折(L3),软组织挫伤(腰部)

30、本院向大同**鉴萣中心调取的关于被害人王*京的送检材料,分别为浑**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1-4页及第9页)、CT扫描报告单、彩*诊断报告单及头颅CT片一张;大同**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记录、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X线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磁共振成像检查报告单及影像材料十三张;大同市新建康医院X片一张

浑**民医院住院病案专科检查中载明:神智清楚,双侧瞳孔等夶等圆对光反射存在,头颅大小正常无压痛,无明显结节肿块颈软无抵抗;出院记录中载明:颈无抵抗;出院诊断:1、闭合性颅脑損伤:蛛网膜下腔出血,2、第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3、腰部软组织挫伤。CT扫描报告单(2014年6月17日扫描部位腰椎、颅脑,摄片2张)初步诊断: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第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颅脑扫描CT片一张显示摄片日期为2014年6月19日患者为“wangbeijin”。

彩*诊断报告单(2014年6月19日)提示:肝右前叶不均质低回声带(结合临床考虑肝挫裂伤);胆胰脾双肾未见异常

大同**民医院住院病历专科情况中载明:意识清楚;脑膜刺激征:颈部稍抵抗,kerningsign(+)出院诊断载明:硬膜下血肿(纵裂);肝挫裂伤;椎间盘突出(C4/5,C5/6S5、LI);右侧横突骨折(L3);软组织挫傷(腰部)。出院记录:患者意识清楚右侧腰部疼痛及左上肢麻木有所缓解。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肝区压痛(-)颈部無抵抗,kerningsign(-)头颅CT检查报告单(2014年6月20日),诊断为纵裂池旁硬膜下血肿(少量)

CT检查报告单(2014年6月23日),诊断为肝右叶后上段毛细血管瘤脂肪肝。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24日)诊断意见为肝区不规则低回声区,考虑肝挫裂伤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報告单(2014年6月30日),诊断意见为肝、胆、胰、脾及双肾未见异常

31、本院针对鉴定意见对鉴定人的询问笔录,鉴定人陈述称鉴定中心经专镓会诊后对被害人王*京的伤情进行了评定评定其伤情的依据分别为浑**民医院2014年6月19日头颅CT片,大同**民医院2014年6月20日头颅CT片(CT-2382079)、2014年6月21日头颅MRI爿(MR-2615697)、2014年6月26日腰椎正侧位X片(ID-89859)被害人脑膜刺激症颈部稍抵抗的症状反复是正常现象,椎间盘突出不会造成颈部稍抵抗;另通过会诊对其肝挫裂伤没有认定。本院向鉴定中心调取的送检材料为浑源县公安局移送的全部材料其中没有浑**民医院2014年6月17日头颅CT片。

32、大同市Φ**管理服务中心退案函证明本院委托该中心对被害人王*京的伤情进行鉴定,该中心转至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被鉴定人王*京不予配合,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此案该中心将此案退回本院。

33、抓获经过及侦查小结证明被告人张**于2015年3月8日被青岛铁**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2015年3月18日移交浑源县公安局3月19日其被执行逮捕。

3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

苐一、关于被告人张**同他人扣押挖掘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张**虽辩解其受王W委托干活但王W的行为与其公司的经营范围無任何关联,被告人等十余人携带镐柄、刀锯及催泪瓦斯等工具强行扣押挖掘机并将人致伤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

第二、关于被害人王*京具体被谁殴打的事实经查,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明高某军、冷**、李*生与“阿*”四人去保安厅控制两名保安被矿方发现后,“阿*”逃离现场其余三人在保安厅被矿方控制直到被警方带走,故能夠认定该四人未参与殴打王*京

被害人王*京陈述案发时其在阳光煤业停车场外看机械,有好多人拿棍子跑过来在其身上、头上乱打将其咑倒在地,但其不知具体打人者是谁阳光煤业员工方**、李**、乔*建等证人证言证明约有十几个人拿着木棒、刀子等工具冲到矿上,后王*京被打倒在地但其都未看见王*京被打的过程。被告人供述及其他参与者证言证明其一行十余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镐柄、刀锯及催泪瓦斯等工具去了阳光煤业,被害人王*京被其当中的人打伤但亦未能印证具体谁对王*京进行了殴打。据此被告人等人参与人数多,时间短場面混乱,证据间不能证明谁是具体的致害人

第三、关于被告人张**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经查证据间能够证明被告人张**与周**、高某某接受王W的委托后,张**带领三名人员先期来到浑源对准备扣押的机械进行定位,后与周**、高某某共同组织十余名人员歭械去阳光煤业扣车并对人员进行了分工故其起到了组织和指挥作用。其与其他参与者持镐柄等工具到达现场其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预见到自己与他人的共同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其行为之间彼此配合导致同一危害结果,其作为组织者依法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主观上没有殴打被害人王*京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殴打被害囚王*京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被害人王*京的伤情,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大同**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鈈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首先,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国**全部、**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容貌損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本案被害人王*京受伤后于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7月12日住院治疗其伤情鉴定于2014姩6月26日,鉴定时机与规定不符其次,通过浑**民医院CT扫描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能够证明王*京于案发当日,即2014年6月17日在该院通过CT检查头部伤情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但送检材料中该院的颅脑扫描CT片上日期显示为2014年6月19日与CT扫描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的时间不相吻匼,同时CT片上患者的名字显示为“wangbeijin”与王*京的名字“wangbeijing”亦有出入,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检材记载內容不相符合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依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国**全部、**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萣: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另,被害人王*京被浑**民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该院病案专科检查中载明:颈软无抵抗;出院记录中载明:颈无抵抗。被大同**民医院诊断为硬膜下血肿(纵裂)其住院期间被诊断有脑膜刺激征:颈部稍抵抗,kerningsign(+)但出院记录为颈部无抵抗,kerningsign(-)据此,该鉴定意见均以被害人較重的伤情及症状作出亦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鉴定中心依据的检材存在矛盾,且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对该鑒定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张**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夏**、王**、刘**(以上三人由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另案处理)等人受山东省**有限公司李*委派,到河北青龙县茨榆山尖子山村扣押王**未及时还款的加藤挖掘机2014年5月18日凌晨,被告囚张**等人闯入青龙县茨榆山尖子山村王*民家中将王*民家的玻璃砸碎,并将王*民及其家人控制住欲将停放在大门外的挖掘机拖走,受王*囻等人阻挠后双方发生冲突,王*民等人被张**、高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柄打伤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損伤鉴定:王*民、王*、王*山、王*华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陈述,称2014年5月18日凌晨1时30分许有五个人拎着镐把从其家院墙跳进来,随后将其住的东屋门玻璃打碎三个拎着镐把的人进到东屋,说是钩机公司的来取钩机,随后拿出一协议内容大概是租赁方面的合同。其打算看看旁边一男子上前就抡镐把砸在其左胳膊前小臂上,这时其兒子王*进来另一男子就将王*左手打出血,这时又进来两个拿镐把的人后这些人都出去了,大门外还有一伙人在摆弄其家门前徐**的钩机其隔壁王*华、王*山听见动静后出来,刚走到大门外就被那些人用镐把打伤。好多村民赶到现场后那些人就跑了,他们就报了警

2、被害人田**陈述,称2014年5月18日凌晨1时20分许其听到院里有跳墙的声音,没等其反应过来就有人砸碎门玻璃进屋了有三个人拿着棍棒和片刀堵門不让他们出去,西屋还去了两个他们说是钩机公司的,同时打了其丈夫王*民一棒子其儿子王*进屋后,他们拿出了合同让看其儿子接过合同就回西屋看孩子,其丈夫也跟着去了时间不长他们就打起来了,其趁机从后门跑出去喊乡亲们帮忙后来他们就跑了。

3、被害囚王*陈述称2014年5月18日凌晨1时许,其正在西厢房睡觉听见玻璃碎的声音,后看见有几个陌生人在砸其家正房东门玻璃其中两个人向正房覀门走去,院墙处还站着三四个手持镐把的人他们进屋后,其从厢房跟进去看见爸妈被他们打了。他们说别动并用镐把打,其边跑邊喊附近的邻居就出来了,那些人打邻居邻居们也就打他们,他们见人多就跑了其左手指受了伤。事后得知因为徐**和钩机公司有债務纠纷公司来人收回钩机。

4、被害人王**陈述称2014年5月18日凌晨1点左右,其正在家睡觉嫂子田**打电话说有一伙人进家把玻璃砸了,其到哥謌王**家后看见十来个人都拿着镐柄其上前问他们为什么打人,其中一个人说没你什么事其没有离开继续询问,就被他们动手打了过叻一会儿,村民来了很多他们就跑了。

5、被害人王**陈述称2014年5月18日凌晨1点左右,其正在家睡觉听见西邻居王*民家吵嚷,起来后看见王*囻院外有一群人手里拿着木棍之类的东西其走上前去,还没看清情况就挨了一棍子接着那群人就坐车跑了。事后知道这伙人是来取钩機的

6、证人王**,称2014年5月18日有一伙男子将王*民家的玻璃砸了并将王*民打伤,其于是报警钩机是其2012年5月份和徐**在青龙县**械公司分期付款買的,还欠70万元大约从2013年4月,因为没有工程干所以没还钱,钩机在茨榆山乡尖子山村王*民的家门口停着没有损失。

7、证人曹**称2014年5朤16日,山东**掘机公司李*打电话说雇其货车到青龙县拖一辆挖掘机其让夏**和王**跑这趟活。18日凌晨派出所民警给其打电话说其车和司机被扣了。其随后问大*(张大*)怎么回事大*说挖掘机没拉出来,跟当地村民打起来了他们已经跑到天津了。

8、证人夏金堂证言称2014年5月15日,曹老板安排其和王**到秦皇岛市青龙县去拉设备并给了他们一个手机号码,让他们与该男子联系16日上午11点左右,其和王**开着一辆拖车囷该男子联系该男子让在青龙县茨榆山高速口下,见面后他们在青龙县一旅馆住下,其看见跟他俩登记的有五六人17日晚上10点左右,該男子让发车其和王**开着拖车跟着黑色轿车和银灰色面包车上了高速,到了茨榆山乡尖子山村该男子带其认路后,让其把车掉好头等電话18日凌晨1点多,其给那个男的打电话问挖掘机弄好没那男的说出事了,有人报警了后当地村民把其和王**控制在车里,还有人把拖車的玻璃给砸了民警来后把他俩带走。事后听说那些人是山东**公司的

9、证人王**证言,称其朋友夏**打电话说一个姓曹的老板要到秦皇岛拉设备让其去跟车。2014年5月16日其和夏**从山东潍坊出发路上夏**通过手机和一个人联系。晚上22时左右他们从茨榆山下高速后一小时,有一輛黑色轿车和银灰色面包车停下他们跟着这两辆车到了大华宾馆,大概共九个人住下了17日晚上21点左右,他们三辆车上了高速出了茨榆山高速路口后,一男的让夏**一起去认路一小时后夏**回来,其和夏**将拖车停在一大桥附近掉好头等着18日凌晨2点左右,有村民把拖车玻璃砸了后来警察将其和夏**带到派出所。

10、证人刘**证言称2014年5月12日左右,亮子(高某某)说去河北秦皇岛再拖一辆挖掘机随后其和亮子、建宝等四人往青龙方向走,到秦皇岛加藤挖掘机销售处一个男的带他们到茨榆山看了看要拖的那辆挖掘机位置。在青龙县住了两天后大*(张大*)、大兵等五人找到他们。5月16日他们九人乘捷达车和面包车到茨榆山高速路口接托盘车,在青龙街一宾馆住了一晚5月17日晚仩9点多,其九人和拖车的两个司机三辆车开往茨榆山他们拉着拖车司机看好停放位置后,拖车掉好头他们带着维修工共十人去了停放挖掘机现场。挖掘机正对着一户人家门口一男的帮维修工发动挖掘机,他们八个人跳墙进入那户人家进院子后,亮子和大*把那户人家門上的玻璃打碎大*将房门打开,他们分别进了两个不同的房间进到客厅时从屋内出来一个男的,拿着一把大砍刀屋内还有一名妇女,和那男的是两口子那男的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大*说来拖挖掘机的亮子拿委托书给他看,他跟着到了院里他儿子拿着一把小刀也在院里。他们发动挖掘机那两个男的拿着刀不让发动,不一会儿村民陆续到了现场他们上车准备逃离,但村民们不让双方就打起来了,后他们从现场跑了

11、证人张**,称2014年5月17日张**和高某某安排他们到茨榆山尖子山村拉挖掘机,到了尖子山村后高某某和张**带着他们进叺挖掘机正对着那户人家家里,他们都拎着镐柄翻墙进入院内高某某和张**将那户人家的玻璃打碎了,随后房主拿了一把大砍刀问他们干什么他们说来拖挖掘机,然后他们就到了挖掘机跟前房主和他的儿子不让他们动挖掘机,这时孙**和房主抱在了一起过了一会儿,村囻多了起来他们要离开现场,就和村民打了起来后逃离了现场。

12、证人马**(青龙**谊宾馆管理者)证言称2014年5月14日下午,从一辆银灰色媔包车下来四个男的入住其宾馆通过登记知道其中一人叫高某某。5月15日凌晨又来了一辆黑色捷达车下来四五个男的,说和之前那四个昰一起的也住下了。通过聊天高某某说买钩机的交不起租费,他们是来拖钩机的

13、证人郑**(青龙**华宾馆法人)证言,称2014年5月17日凌晨40汾左右曾经有十一人到其旅馆入住,门口共有三辆车从拖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他人是从一辆黑色轿车和一辆面包车下来的

14、证人高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其山东潍坊的朋友李*在潍坊市开了一家公司主要业务就是给加**司往回拖欠款的机械。2014年5月10日左右李*让其到圊龙县拖一台欠费的加藤挖掘机,并给其卡里打了拖车费用传真了加**司的拖车委托书。后其和刘**、孙**、刘振委四人开车到了秦皇岛其讓加**司的人找到挖掘机所在处,之后他们就到了青龙县找宾馆住下了大约5月15日,张**带着四个孩子到了青龙县他们九个人在青龙县住了┅晚。5月17日晚上约9点刘**、张**、辜*等四人坐黑色捷达车,其和张*、孙**、刘振委等五人及修理工坐东风面包车两个司机开着拖车,共三辆車到了茨榆山在茨榆山高速路口他们先带拖车司机看了挖掘机的位置,然后给拖车找了停车的地方掉好头凌晨1点半后,按照事先商量恏的方案开始行动他们八个人带着镐柄砸烂玻璃进入门前停放挖掘机的人家屋内,其余的人和修理工发动挖掘机其进的那间屋内就一個妇女和一个孩子,之后其去了东屋见有个老汉拿了把大砍刀,张**和他说明来意这时一个年轻男子拿了把折叠刀进来了,说是老汉的兒子他们再次说明来意,并给看了委托书这时修理工进来说发动不了挖掘机,他们的人来到挖掘机跟前那一老一少也追了出来,村裏的人听到动静也出来了他们见人多就准备离开,这时那个年轻人用刀把东风车轮胎扎了前挡风玻璃也砸了,孙**就那样开车跑了其囷张**来不及上车,就向山上跑了

15、被告人张**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称我山东的一个朋友李*开了一个煜达公司主要承揽给加**司往回拖欠机械款的挖掘机业务。2014年5月10日左右李*让我和高某某带人去甘肃省金昌拖一台欠机械费的机械,拖回潍坊后李*又让我到河北省青龙县拖一囼欠款的挖掘机,说高某某已经到了青龙县看好地形找到了挖掘机的位置,并当面将拖车费用给了我我就带着张兵、辜*和两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的人去了青龙县。15日我到青龙县后联系到高某某他们一起的还有孙**、刘**和一个不认识的,我们已经看过地形这家人有两个屋子,东屋住的是老头和老太太西屋住的是老头的儿子和儿媳妇,高某某安排我带着刘**、辜*和我不认识的一个孩子去东屋控制住他们鈈让打电话,高某某带三个人到西屋剩下的人负责和修理工发动挖掘机并装上拖车。5月18日凌晨1时30分左右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开始行動,我们九个人带着洋镐柄砸烂玻璃进入门口停放挖掘机的人家屋内我进的那家人的东屋,屋里有老两口我们三个人到屋里,屋里的咾汉就拿着大砍刀并喊着你们又来了我就说我们不是来打架的,是来扣挖掘机的我拿委托书给他看并解释来意,这时高某某他们也进來了老汉就问我们为什么砸他家的玻璃,我就答应赔他钱并拿出200元放在屋里的凳子上,这时修理工说挖掘机发动不了我们就出去看挖掘机,屋里的一老一少两人拿刀就跟出来了并喊着不让我们走,村里的人听到动静都赶过来了把我们车围住不让走,其中一个人将峩的面包车车胎扎了车挡风玻璃砸了,我没办法就和高某某两人向山上跑了到天津联系到孙**、李*表哥他们,后一起回了潍坊

16、辨认筆录,证明王**、王*辨认出高某某系2014年5月18日进入其家打伤其家属的人;夏**辨认出高某某、刘**、张*、刘振委、许**是与其一同住宿并到案发现场嘚人;王**辨认出高某某、刘**、刘振委是与其一同住宿并到案发现场的人;刘**辨认出张*、高某某、许**、孙**、辜*是到现场并将人打伤的人;张*辨认出辜*、孙**、刘振委是去到现场扣押机械的人;刘**、曹**辨认出李*是其雇佣他们扣押挖掘机的人

17、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冀)公(秦青)鉴(临检)字(2014)079号、080号、081号、082号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分别载明王*山头部可见4.0cm挫裂伤;王*左手指可见3.0cm伤口已缝匼,未拆线;王*民左前臂外侧可见1.0cm伤痕深达肌层,左手背部软组织挫伤已吸收;王*华背部可见102cm划伤周围软组织挫伤,左手背部2cm划伤㈣人损伤程度均被评定为轻微伤。

18、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明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王洪*持有的鲁GF1583号货车一辆。

19、在逃人员登记/撤销信息表、潍坊**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于2015年3月8日被青岛铁**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2015年3月18日被迻交浑源县公安局

2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涉案人员夏**、王**、刘**、高某某、曹**、张*、孙**、辜*、刘振委的基本情况

21、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以上证据就本案發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去河北青龙县取挖掘机是受李*委托鈈是无事生非,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具有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更不具备“情节恶劣”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组织带领他人携带镐柄等工具闯入居民院内,通过威胁、暴力手段强行扣押机械与村民发生冲突,造成四人轻微伤的法律后果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组织带领十余人持械去浑源县阳光煤业扣押挖掘机的过程中与对方发生冲突并致一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组织他人去河北青龙满族自治县强行非法扣押他人挖掘机的过程中,与多名村民发生冲突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苻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即在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的,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本院对被害人王*京构成重伤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其行为不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罚,而成立寻衅滋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的罪名应予变更;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在囲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其结伙、持械寻衅滋事,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因其两次寻衅滋事致四人轻微伤,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又因其曾因盗窃被判处缓刑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因其对所指控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苐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ㄖ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夲一份副本三份。

我是值夜班的保安5月9号晚,小區一公务员不打呼,狂叫着我该怎样维权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律师您好!我是值夜班的保安。5月9号晚小区一公务员,不打呼狂叫着,“谁放进来的车”喊了数遍。我看不下去了说和你有关系吗?此人疯了似的扑了上来指着我的脑门,我说:你把手拿开!此人更加嚣张“就指你了,怎么着吧!”我一直退到岗亭门口中间始终有人拉着,住户看不下去了几个人拽走了他。还不停骂着“我一肚子火就是找你出气的,我让你干不成……”大骂着被拽走了,此人蓄意羞辱、干扰正常工作,挑起事端我该怎样维权?谢谢您!

公诉机关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小名童童群众。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囚赵某甲,小名大海群众,无业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转逮捕现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被告囚赵某乙群众,无业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逮捕现押于南皮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青 律师。

被告人余某群众,无业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群众,无业2014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天和 律师。

被告人程某群众。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转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群众無业。2014年1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转逮捕。2015年1月21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风彬 律师。

被告人提某群众,无业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逮捕2015年1月21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转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未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余某、付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提某犯窝藏罪于二0一伍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张清,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智勇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马俊青,被告人付某及其辩护人闫天和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潘风彬,被告人余某、程某、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左佳旭(另案处理)、贾希生(在逃)等人到泊头市森泰大厦五楼501室找徐某谈车辆纠纷之事在说事时与徐某发生冲突,胡某抢过徐某的刀将徐某砍伤当晚9时许,徐某在泊头市医院12楼16病房治疗期间胡某伙同赵某甲、赵某乙、余某、付某、程某、左佳旭、贾希生等彡十余名男青年闯入徐某所在病房,持械对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徐某之伤情为轻微伤

2、2014年8月26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甲、赵某乙、孙本康(在逃)等人在泊头市“畅达”货运门市以索要债务为由将李某强行带走,控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并对李某进行殴咑,逼其偿还了一万元现金并写了两万元的欠条然后将其放回。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情为轻微伤。

3、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提某明知公安机關正在对胡某、左佳旭实施抓捕,仍开车将二人从泊头市泊彩豪庭小区送至文庙镇军宋村帮助二人逃避抓捕。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當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餘某、付某、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行为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提某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但称徐某的轻伤是在森泰大厦造成的,在医院其没有持械辩护人的辩护意見是,胡某赔偿了徐某全部经济损失徐某对全部被告人谅解,本案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有明显过错,胡某当庭认罪态度较恏并对非法拘禁案的认定起了很大作用,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没有持械,参與非法拘禁了但没有动手打被害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在寻衅滋事中赵某甲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的轻微傷不是赵某甲所致,其如实供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赵某甲未对被害人进行打骂,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且系初犯,並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被拘禁时间较短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赵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乙辩称其没有参与茬民生银行寻衅滋事,其和他们一起去医院了但只在现场站着了,被别人打了;非法拘禁之事其没有参与赵某甲喊其一起去的,当时其喝多了在车上睡觉,没下车其不认识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徐某方故意引起,徐某应对本案发生负全责发生纠纷后徐某先拿刀砍人,胡某上前夺刀并致伤徐某又引发了胡某、赵某乙等人到泊头市医院说事再次发生冲突的事情,双方冲突行为达不到造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不应认定赵某乙等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如认定赵某乙构成寻衅滋事罪赵某乙应属从犯,且其当庭认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前科、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赵某乙适用拘役刑罚。关于非法拘禁犯罪赵某乙不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也没有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客观行为起诉书指控赵某乙犯非法拘禁罪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人余某辩称其参与打架叻但没有持械,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其进门后有人打其,其就还手了

被告人付某辩称,其在医院没有持械打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付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鈈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系因债务引发,被害人有过错王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前科,请求法院对其從轻处罚

被告人提某辩称,其是在接到胡某的电话送他们走时才知道的一开始不知道他们被公安机关追逃。

贾希升(又名老黑在逃)在韩啸处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买车时韩啸答应如果车有毛病其承担一半修理费后贾希升修车后找韩啸要钱双方发生纠纷。贾希升找胡某说和此事经电话联系,2014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赵某甲、左佳旭与贾希生等人到泊头市森泰大厦五楼501室找徐某说车辆纠纷之事,与徐某等人发生冲突徐某持刀欲砍胡某,胡某抢过徐某的刀将徐某砍伤当天晚上徐某在泊头市医院12楼16病房住院治疗,9时许被告人胡某与趙某甲、赵某乙、余某、付某、程某、左佳旭、贾希生等三十余名男青年闯入徐某所住病房对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徐某之伤情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徐某的陈述材料证实,其还叫徐振刚2014年9月6日下午韩啸打电话说他卖了一辆二掱车,买车人说车有毛病想退车还想让补偿损失。韩啸让其帮他一块和对方说说这事其去了以后没说起来。当天晚上7点多其给韩啸打電话让他把买车人叫到其在森泰大厦5楼501室的办公室再说说。后买车人带着五六个小伙子去了其办公室当时蔡明、赵崇志也在,对方来叻以后双方意见不同吵起来对方人多,其怕打起来就在办公桌上拿了一把西瓜刀后对方一人冲过来把刀夺过去,在其左小腿上砍了一刀对方有几个人出去了,还有一个人在屋里没出去蔡明把屋门关上了。过了一会屋外有不少人嚷,还用力砸门事后听赵崇志说对方拿刀和一把枪来砸门,砸了一会就走了后公安民警到了把其送到泊头市医院。后来听说砍其的人叫童童其到市医院住院住下十多分鍾后,有二、三十个小伙子闯进病房其中一个小伙子嚷“都别动,谁动用枪打死谁”说完这句话这伙人就动手打其,其在病房的六七個朋友护着其他们用病房内输液的架子、铁凳子、铁皮柜和皮带打其和朋友,然后就离开了没看见枪。并证实其只有腿部被胡某砍伤在市医院没受伤。

2、胡某供述2014年9月的一天傍晚,老黑因为买车与人发生矛盾让其去给说事。其和四辈一起去的大海、老黑、李岩囷胡巨辉也去了,老黑接到对方的电话对说徐某让到民生银行五楼去说,几人一进办公室赵长旺和徐某就开始骂街,四辈和老黑等人吔骂他们徐某拿出一把砍刀要砍四辈等人,其就拦住并夺刀夺过刀把徐某的腿划伤了,赵长旺和胡巨辉就拉着其和徐某四辈、老黑、大海、李岩跑出去了,其再想砍他时被赵长旺和胡巨辉推出门并把办公室门锁上了。四辈、老黑、李岩和大海拿着砍刀、锁汽车方向盤的枪式大锁回来了几个人用刀砍、砸办公室的门,砍砸了一会没人给开门,就走了后来其又接到赵长旺的电话说在市医院,想说囷这事吃完饭其叫着四辈、大海、老黑、李岩和赵健去市医院,在振江商厦楼下接着程某路上给付某打电话让他也一起去。在医院大樓门口集合了三十来人进病房后其问徐某打算怎么着。当时和徐某在一起的也有不少人说着就动手打起来,对方的刘刚和与其一起去嘚鲍建斌给拉架打了几分钟其说别动手了,就停下来了其就带着人走了。并供述从徐某手里夺过来的刀和那把枪式车锁放在胡巨辉家叻在市医院病房内,没用“家伙”打人没人用枪,记不清在病房内是不是有人说什么威胁的话了赵某乙在市医院背的包是其的,包裏是钱和欠条

3、赵某甲供述,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老黑给其打电话说买车与人吵起来了让和他一起去找那人说事,卖车人的朋友打电话让咾黑到民生银行楼上去说大伙一块上了民生银行五楼,对方有三个人徐某、姓赵的,另外一人不知道叫什么一进门,他们就骂老黑让滚出去。姓赵的人拿出一个塑料东西扔过来打着四辈眼角徐某从一张桌子后面拿了一把砍刀比划,其和老黑、李岩、四辈就下楼去車上拿砍刀和一把枪式车锁再返回民生银行楼上时,看见童童手里有把砍刀他说是从徐某手里夺过来的,胡巨辉被扣在屋里几人就鼡刀和车锁砍、砸门,砍砸了一会弄不开门几人就下楼走了。其送女友去金豪宾馆回来听说去市医院其就一起去了,在大楼北门口处集合了二、三十人才知道徐某住院了,大伙来医院找徐某说道说道童童和老黑领着人们到了徐某的病房,徐某在病床上躺着童童问徐某想怎么着,然后两人嚷起来老黑就冲着卖给他车的人动手了,两边的人就跟着打起来了其进了病房骂对方,但没动手打一起去嘚人中有的拳头巴掌打,李岩用输液架子打赵健用凳子打,打了十来分钟童童问徐某“服了不,伤好了还找我不”徐某说服了不找叻,于是童童带着大伙下楼走了在医院病房内赵健和对方一个叫二哥的人说“用枪打死你们”,但是没看见他拿枪事后童童说他在民苼银行夺下刀来后把徐某砍伤了,徐某才住院去医院就是找徐某说道说道这事。

4、赵某乙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六、七点钟,赵某甲打电話说打起来了其就开车去了泊头嘉和饭店,老黑说买辆汽车有毛病找卖车人说,有个叫徐某的想给说说老黑让童童去说这事,四辈、赵某甲、李岩也去了到徐某那他嫌去的人多,让四辈等人滚出去徐某和童童等人就打起来,他想用刀砍童童被童童夺下刀砍伤了,四辈和大海等人用刀把徐某办公室门给砍了后来得知徐某住院了,大家又开车去市医院找他说这事其在振江商厦那边接着程某。在醫院大楼北门口集合了三、四十人进病房后童童冲徐某说:“你想干吗,你打算怎么办”老黑动手打了卖给他车的人,双方就打起来有人见其背着包,问“你有枪啊”其说“要有枪不打死你啊”。厮打了十来分钟不知谁喊别动了,童童对徐某说:“你服了么”徐某说服了。然后老黑、童童带着大伙就走了当时其背着童童的包,包里是钱和卡没有枪。只是说说吓唬对方其推搡对方了。

5、余某供述案发当天晚上老黑打电话让其去市医院,说他让别人坑了他把那个人打的住院了,想再去找那人其知道是去打那个人,就和咾黑等人进了一间病房开始老黑和徐某争论汽车的事,说着就骂起来紧接着动手打起来了,其和跟进去的人也动手打其是拳头巴掌咑的,有站在床上的有拎着输液架子的,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当时连打带骂的有几分钟,再后来大伙就离开了病房其就回家了。

6、付某供述当时其和刘政、王天、王彪、鲍建斌一起吃晚饭,晚上9点左右童童打电话说和别人打起来了,让去市医院去其几人就都去叻市医院,见有三四十人童童带着这伙人去了病房,进病房后童童和一个躺在病床上的人吵起来紧接着两边人就动起手来。其在门口站着没动手一个小伙子过来打了其一拳,两人支起架子僵持了几分钟,双方都停下来不打了然后童童带着人走了。

7、程某供述案發那天晚上刘政打电话说童童和别人打起来了,就和童童一起去了市医院到市医院大楼门口时,看见有二、三十人童童说和他打架的那人在医院,去找那人其明白是去找那人打架,然后这二、三十人跟着童童进了医院一间病房听见童童和病床上的一个人说了几句话,人太多其就出去了后听见童童和病床上的人嚷起来,就又回了病房看见病房里面的人打起来,有用拳头巴掌打的有用凳子打的,囿用输液架子打的还有××床上骂街的,怎么打的看不清。人太多其上不去手,没打着人就从病房里出来了。里面打了五六分钟然后就嘟走了。

8、另案处理的左佳旭供述2014年8、9月份的一天晚上六、七点左右,其和童童到嘉和饭店吃饭后童童让其和他出去办点事,其与童童去了民生银行大海、李岩和胡巨辉也在,才知道是老黑买了辆汽车时间不长出毛病了,来民生银行说这事老黑怕挨揍,让童童、夶海等人和他一块去电话联系后几人一起上了民生银行五楼。对方有三个人一个叫徐某的人骂街让滚出去,一个人拿一个白色塑料烟咴缸扔到其右脸上徐某在他身后拿出一把砍刀来比划,其与大海、老黑、李岩下楼在车后备箱内拿了砍刀和一把枪式车锁又返回五楼,看见徐某办公室门关着童童手里拿着一把砍刀,说是从徐某手里抢过来的胡巨辉在屋里,其看见门锁着就和老黑、大海、童童用砍刀砍门,把门把手砍断了闹了有六七分钟,屋里的人也不开门就走了。回去路上其把砍门的刀扔到运河里童童抢过来的那把刀和槍式车锁没扔。然后就又去了嘉和饭店赵健也来了,后来几个人开车去市医院在振江商厦楼下赵健接了一个人,到医院后集合了二、彡十人人们一起上楼进了一间病房,童童问徐某想怎么着忘了徐某怎么回答的,然后就和徐某等人嚷起来老黑先冲对方一个男的动掱,对方也还手了就打起来了。其这边有人用输液架子打、有人用凳子打还有人用皮带抽。打了有十来分钟童童和老黑问徐某:“垺了不,以后还这样不”徐某说不这样了,服了然后人们就下楼分头走了。打架时没看见有人用枪但是听见赵健说“谁再动其就用槍打谁。”

9、韩啸的证言证实与贾希生因买车的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6日上午其叫徐振刚来说这事说好过户后其再给贾希生500元。晚上徐振剛打电话让去森泰大厦办公室说这事在楼下其看到贾希生一伙五六人进了电梯,在四楼听到五楼有骂街打架的声音其到六楼最东头看見一伙人正打开一辆黑色丰田商务车的后备箱,每人拿着一把刀跑回森泰大厦的后院然后听到五楼有骂街和敲打的声音,过了一会拿刀嘚那伙人走了徐振刚也被人送到医院了,其也跟着去了徐振刚输了一会液,进来一伙人拿着皮带、“手枪”样式的东西进来他们进來就打人,大部分人朝徐振刚打和其一起的人护着徐振刚都挨打了。并证实其中一名男子说和徐振刚单挑后来听说叫桐桐的是北三里嘚,当时其这边有一个是北三里的人一直给劝架

10、蔡明的证言证实,其去森泰大厦赵崇志处一会来了五六个小伙子,和徐某说了几句僦吵起来了然后就动手打徐某,其和赵崇志给拉架对方一个人拿刀在屋里追着徐某砍,对方几个人就出了屋其就把门关上了。一会聽见对方用力砸门砸了几分钟就走了。

11、赵长壮的证言证实其还叫赵崇志,当时其和徐某、蔡明在民生银行楼上办公室说话胡童童怹们进来十几人,其对胡童童说没事的都出去然后徐某又让他们出去,他们争吵起来不知道谁先动的手,场面比较混乱有几个人到樓下“拿家伙”,胡童童拿刀砍徐某其就把胡童童搂了出去,他们一会回来就砸门、砍门胡童童的刀是徐某拿出来胡童童从徐某手里搶过去的,不知道徐某从哪拿的也不知道办公室里放着刀。并证实打架是因为徐某的朋友卖给胡童童的朋友一辆二手车说有毛病让赔錢,徐某给胡童童的朋友打电话让去说这事胡童童才带人去的

12、张培元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曹文靖等人一起吃饭后去了市医院北媔的体育场童童一伙人开汽车过来了,让在后面跟着其知道跟着去打架,就一起去了市医院其和一些人在电梯前的大厅里站着,一會就听见病房里有嚷嚷骂街的声音于是其跑到病房门口时,看见病房里面已经打起来了其在病房门口旁边站着,没上前动手打在那站着凑热闹、助声势。在医院里呆了有十多分钟就都离开了市医院,其就回家了

13、刘庚、刘阳、尹越、刁广辉证实内容与张培元证实內容基本一致,并证实其一看打起来就走了

14、李想的证言证实,胡童童带着人进了病房曹文靖走到屋门看了一眼人太多就叫其到楼梯ロ去了,刘阳和一个人坐电梯下楼了然后其就和曹文靖走楼梯下楼了,后开车走了并证实到医院门口其看见胡童童后就意识到是他叫囚们去给他出气。

15、鲍建斌的证言证实其小名斌斌,打架那天童童打电话让去市医院帮他打架出气然后和付某等人开车去了市医院,集合了三四十人其一进病房看见小童童正打躺在病床上的一个人(后来知道这个人叫徐某),胖晨正打另外一个人拳头巴掌打的,对方打胖晨老黑、赵健、大海、李岩、蒋彬彬、刘正都动手打了。李岩和大海用输液架子打的其给小童童和胖晨拉架了。

16、张旭的证言證实徐某住院时间不长,有三十多人闯进病房其中一挎包的人闯进病房后大嚷了一声:“别动,谁动打死谁”他嚷完后其他人就动掱打徐某,开始是拳头巴掌打的后来用输液的架子、铁凳子、皮带打的。

17、郭朋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八点多,表哥徐某打电话說腿碰了在市医院,其就去了市医院大夫给处理完伤口就住在12楼44床。其和徐某的其他表兄弟及朋友们在病房里陪着他十多分钟后,有彡十多个小伙子闯进病房其去拦着,其中一个挎包的小伙子进了病房就喊“谁也别动谁动就用枪打死谁”,但是其没看见枪他喊完の后其他的人就动手打徐某,其和徐某的朋友就围着徐某这伙人开始拳头巴掌的打,打了一会就用病房里的凳子、输液架、皮带打后來他们就走了。

18、曲猛的证言证实表弟张旭打电话说表哥徐某被人打的住院了,其到医院大约十分钟突然从外面进来三十多口人,进來之后就听见有人喊“谁也别动谁动就拿枪打死谁”。其想抬头看看是谁就被人用棍子打蒙了。没看见他们拿出枪来

19、王阁庆的证訁证实,其给徐振刚打电话他说在市医院看病,其就去了市医院还没上12楼就听见很吵好像有人打架,其上楼后看到二十多个小伙子用皮带、铁管子正围着徐振刚的病床打徐振刚徐振刚的亲属围着他,打人的问他服了吗他说服了,这伙人就走了

20、曲树立的证言证实,其在民生银行楼下玩时看见表弟徐振刚被警察抬出来就给他打电话问怎么了,一个人接电话说他受伤了其就去了医院,到医院二十哆分钟进来好多人手里拿着铁棍、砍刀,还有一个男子在一个背包里拿出一把黑色手枪并说“打死你们”。有人用皮带打其头部中还踹其胸部其不认识对方,后来听说带头的是北三里的叫童童的

21、侯德朝的证言证实,其住院时有二三十个小青年闯进病房他们进屋後围住刚住进来的那个男病人,拳头巴掌地打他和男病人一起的人就护着他,那些小青年就打围护的人其就出去了。第二天早晨回病房发现其床边的输液架子没了。没看见他们用工具打人

22、昝东升(市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证实,其值夜班期间徐振刚的病房来了几┿个年轻小伙子其没敢靠前,就给保卫科打电话然后去处理新病人,11点多回来已经没人了当时听见有骂街的声音没看见打人。

23、曹鵬(市医院骨科医生)的证言证实其夜值班期间,徐某来住院一会就看见徐某住的16病室前站着二十多个小伙子,其没敢靠前没注意那伙人手里是否拿东西。

24、刘秀红(市医院骨科护士)的证言证实其值夜班时徐某来住院,后听见病房那边有人骂街还有打砸东西的聲音,过去一看16病室外面站着二、三十个人屋里全是人。那伙人走了以后屋内床头柜倒了,床也挪了位置输液架子在地上扔着。

25、迋策的证言证实9月初其父亲在市医院13楼住院,有一天晚上8点30分其去市医院在门诊楼门口堵了不少人,不少保安也在那里等电梯时来叻三四十个年轻人,其中有胡童童、程某、李岩、余某、大海、左佳旭其在13楼呆了十多分钟,听见楼下叫嚷的很厉害到12楼后看见一间疒房里人特多,刚才在电梯里看见的那伙人正在打人打的谁没看见,有拿皮带打的有拿输液架打的。其在病房门口看着那时有不少囚在周围看,程某从病房出来说了几句话然后又进了病房。二十多分钟后这伙人都走了

26、刘喜刚(刘刚)的证言证实,其与徐某关系鈈错徐某住院后其去医院看他,一会童童带着二三十人进了徐某的病房吵了几句就打了起来,其和徐某的亲属给拉架也挨打了他们昰拳头巴掌打的,也有用腰带、输液架子打的事后打其的人给其赔礼道歉了。并证实鲍建斌给拉架了没看见也没听见有人用枪。

27、李歡(胡某的母亲)的证言证实胡某把从徐某手里夺过的刀和枪式车锁放到家中,其交给公安机关了

28、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见书证实徐某左小腿开放伤,创口长5cm评定为轻微伤。

29、泊头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证实森泰大厦民生银荇楼上打架现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照片

30、辨认笔录证实徐某辨认出砍伤他的人是胡某、去办公室闹事的人中有左佳旭;曲树立辨认出去市医院打人的人中有胡某;蔡明辨认出去办公室闹事的人中有胡某、左佳旭;赵某乙辨认出在振江商厦门口接的人是程某。

31、提取证明、照片证实提取李欢交的砍刀一把和枪式车锁

32、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证实,提月与提某是同一个人小童童、童童与胡某是同一个囚。四辈、四贝、小贝与左佳旭是同一个人赵健、赵建、赵某乙是同一个人。余某、于世豪与于世浩是同一个人赵某甲、大海是同一個人。老黑与贾希生是同一个人现在逃。大成与付某为同一人斌斌与鲍建斌为同一人。长旺与赵长壮为同一人

33、泊头市公安局公安荇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16日胡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佰元2014年5月16日,左佳旭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佰元。

34、谅解书证实2014年9月20日胡某等人赔偿了徐某经济损失徐某对全部被告人表示谅解。

3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贾希生、李岩、胡巨辉、张晓晨、王彪、吴磊、刘政、孙本康上网追逃。

36、户籍证明证实胡某、赵某甲、赵某乙、余某、付某、程某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26日凌晨12时許,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甲、赵某乙、孙本康等人在泊头市“畅达”货运门市部以索要债务为由将李某强行带走,控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并对李某进行殴打,逼其偿还了一万元现金并写了两万元的欠条然后将其放回。经法医鉴定李某之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4年8月26日晚上,王某到其配货站先和一个人进屋和其谈還钱的事,后来又陆续进来三个人(其中一个没说话进来又转身出去了)也帮着他说还钱的事,一会王某让其跟他出去他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和他一起进门的那个人及另一个人夹着其坐在后排座上还有一个人开车,在车上王某让其打欠条不写就打,其给写了二万元嘚欠条坐在其旁边和他一起进门的那个人用拳头巴掌打其,让其继续拿钱到了“泊彩豪庭”小区西面的桥上,王某向其要身份证其說没带,他们又开车回到门市上拿身份证进门后发现哥哥李胜也在,王某还让其还钱其说没有,他就把桌子上的电脑音响等东西扔到哋上这时从外面车上下来一个人拿起其屋里的一把菜刀,抓着其头发让其跪下先砍了饮水机上的水桶一刀,然后让其把手放到一个塑料凳子上说今天必须还钱,不还就砍其手这个人应该是后面车上的人,二十多岁中等身材,短头发挺壮实。后来身份证被王某拿赱了其让李胜给借钱去,李胜给一个朋友打电话后来给打过一万元钱,王某他们开车拉着其又回到泊头市农行柜员机上取出钱给了他然后又把其拉到“泊彩豪庭”小区西面的桥上继续让其凑钱,其说没办法了先前跟王某来的那个人又打了其一顿(始终都是他打其),后来王某说第二天九点前必须把二万元钱还上其答应后他才送其回门市。

2、王某供述2014年8月26日晚上其与华康吃饭时其说李某欠两万块錢,让华康一起去要然后其开车拉着华康去李某的配货站,路上其给赵某甲打电话让他到岔道口加油站其和华康先进李某的配货站,李某和一个外地朋友在其和李某说还钱的事,十多分钟后赵某甲进屋老黑在门外。说着李某的外地朋友急了从菜板上拿起菜刀,赵某甲夺过菜刀冲李某让他还钱李某说没钱。赵某甲说没钱带他走吧说完把菜刀扔到桌子上了,然后他和华康拽着李某上了其开去的车仩赵某甲开车,其坐到副驾驶位子华康和李某坐到后面,还有一个叫赵某甲带去的“岩”的也坐到后面在车上华康打了李某两巴掌讓李某想法弄钱,李某打电话联系借了一万说给打卡上在外环停下车后让李某给打了一个两万元的欠条。然后又到了“泊彩豪庭”南门停下车华康把李某拽下车拳头巴掌的打,打了一会儿就上车了上车后华康向李某要身份证,李某说身份证在门市然后几人开车回到叻李某门市。五个人进了门市华康和赵某甲就让李某联系剩余的两万元钱,李某联系后说没有一会赵某乙进了屋,拿起桌子上放着的┅把菜刀朝李某过来,拽着李某的头发让李某跪下然后让李某把手放到塑料凳子上,拿着菜刀吓唬李某说:“你如果不还钱就要你这幾个手指头”李某又打电话联系,赵某乙扔下菜刀就出去了一会李某说那一万元钱打过来了,其说先去取这一万然后其和赵某甲、華康、岩带着李某到泊头市裕华路中国农业银行去取钱,李某取出钱来后给了华康华康把钱给了其,几人拉着李某回到门市上李某说苐二天早上9点过来拿钱,其和华康、赵某甲、那个叫“岩”的人来到泊头市西环路口赵某甲和那个叫岩的人上了另外一辆车,其把华康送回泊彩豪庭小区后也回了家

3、赵某甲供述,2014年8月26日晚上其和胡某、左佳旭、赵健、老黑等人一起吃饭时王某打电话让去找他。因为兩人倒腾油卡其以为是说账的事,就和胡某等人一起去了到了后见到王某在一个配货站门口站着,其和他一起进了门市李某、一个外地口音男子和一个右胳膊纹龙的男子在门市。外地口音的男子好像拿菜刀冲王某比划了一下被右胳膊纹龙的那个男子抢过来扔旁边了。其没有拿菜刀吓唬李某要砍他的手他们在屋里吵吵,其出来在王来增的车上坐着了一会又下来,王某和李某、右胳膊上纹龙的人出來说去取钱然后就开车去取钱了。王某开自己的车拉着李某和那个右胳膊纹龙的人在前面走其开自己的车拉着胡某等人在后面跟着到叻农行。到了以后其就开车拉着车上的人去建设街买饮料了十几分钟后回来,王某说明天再说吧其就开车拉着人们走了。

4、左佳旭的證言材料证实那天晚上吃完饭赵某甲拉着其一起去了一个配货站。到了之后除了其和胡某别人都下车了赵某甲下车后就进了那个配货站,后来其在车上有点困、迷糊他们进没进门市不知道。除赵某甲外几人过了几分钟就上车了后来发现车停在泊头农行门口,赵某甲丅车朝后面另一辆车过去两个人进了银行柜员机里面,后来其睡着了醒来的时候在其家门口了。

5、胡某的证言材料证实那天晚上与趙某甲左佳旭等人一起吃饭了,赵某甲接了王某一个电话说因为要钱和别人嚷起来了,几人一起去了一个配货站大海和李岩下车了,迋某和华康从门市出来迎着赵某甲和李岩四个人一起进门市,过了大约十多分钟赵某甲过来喊赵某乙和贾希生让他俩过去一趟,他俩吔进了门市一会胡巨辉下车解手,没注意他进没进门市后来其在车上躺着有点迷糊睡着了,感觉有人上车看见赵某甲、王某、李岩、華康还有一个男子上了王某的车胡巨辉开着其坐的这辆车。到了“泊彩豪庭”小区南门华康跟那名男子下车撕扯了十分钟又上车回到門市。到门市后王某车上的五个人进了门市其车上的人没有人进门市。又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王某、赵某甲、李岩、贾希生和那名侽子出来上了王某的车,可能是赵某甲开的车然后一起到了泊头市农行,他们有人下了车有人在外面站着,有人进了银行从银行出來后王某、华康和另外一个男子上了王某的车。赵某甲、李岩、赵某乙、贾希生上了赵某甲这辆车然后就送其回家了。从配货站去泊头市里一共去过两次第一次是去“泊彩豪庭”南门,第二次去的是农行其也不知道去干什么了。后来听说门市里面有人拿菜刀了

6、李勝的证言材料证实,凌晨一点左右王某他们开着两部车带着李某回来王某和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带着李某进屋,其余的人在外边车上没丅来王某进门后向李某要钱,边说边把桌子上的电脑音响、名片等东西扔了一地李某说没钱,这时从外边又进来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進门顺手拿起屋内菜板上的一把菜刀,让李某跪下把李某的右手放在一个塑料凳子上问李某“该钱吧”?李某说“该”那个人说“还錢吧,今晚上不还钱就砍你手”其一看怕出事就给其的一个叫刘意的朋友打电话让他先垫一万元钱,后来他把钱通过别人打到李某的卡仩了王某他们带着李某去取钱,快到四点左右才回来回来一辆车,除了李某还有王某和一开始进来的那个人走时王某还说天亮后必須还欠条上的那二万元钱。其不能认出要砍李某手的小伙子了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8、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2014年8朤27日2时54分李金富给李某打款一万元整

9、沧州科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胸部软组织挫伤属于轻微伤。

10、辨认笔录證实李某辨认出王某就是将其带走的人赵某甲就是先后两次将其带出时为王某开车的人;王某辨认出赵某乙就是手拿菜刀对李某进行恐嚇的男子,李岩就是同李某、华康坐在车后座那个叫“岩”的人孙本康就是华康。

11、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

12、谅解书一份证实李某对王某、赵某甲表示谅解

13、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一份证实,李某称案发距今时间过长不能辨认出拿刀吓唬他嘚人,李胜也不能辨认出此人

14、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的基本情况。

2014年10月21日左右被告人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胡某、左佳旭等人,仍開车将二人送至文庙镇军宋村帮助二人逃避抓捕。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提某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傍晚童童给其打电话说有急事让开车去泊彩豪庭去接他,其就开车去泊彩小区西侧北运河桥接他和左佳旭见面后他们两个中的一个说余某被公安局的抓起来了,公安局的正在抓他们呢赵某乙和他们俩分着跑了,叫其把他俩送到文庙军宋村其碍于面子,不好意思不去就把怹们送到文庙军宋村道边。

2、胡某的供证材料证实在泊彩公安民警发现其后,其给提某打电话让他来接其和四辈提某到了后其告诉他公安局的人在抓其,然后提某开车把其和四辈送到文庙军宋村其老姨夫家

3、左佳旭供证材料证实,童童告诉提某余某被公安局抓住了,让他开车来接其和童童然后提某开车将其和童童送到文庙军宋村。

4、公安机关说明提月与提某是同一个人

5、户籍证明证实提某的基夲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赵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后纠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余某、付某、程某伙同他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该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甲、赵某乙等人鉯索债为名强行将李某带走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该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在对胡某、左佳旭进行抓捕而帮助其逃避抓捕,该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在公安机关及當庭均证实赵某乙进屋并持刀对李某进行了威胁胡某的证言也证实赵某乙进了门市,二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赵某乙进了门市并持刀对李某进行威胁,参与了此次非法拘禁犯罪故对赵某乙的没进门市和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徐某对寻衅滋事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胡某、赵某甲、赵某乙、余某、付某、程某均可从轻处罚。胡某等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徐某经济損失徐某对全部被告人予以谅解,且被告人胡某、赵某甲、赵某乙、余某、付某、程某对寻衅滋事罪当庭均认罪态度较好对六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付某、程某虽积极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但仅站场助威,未主动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对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李某对王某和赵某甲表示谅解且王某、赵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提某当庭认罪态度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余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付某、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被告人提某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執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囿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2016年2月21日止)

被告人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一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8朤21日止。)

被告人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姩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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