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簡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 使用标准》(GB)于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立项由国家食品咹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中国喰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参与共同承担了该项修订工作。
2012年评估中心成立修订工作组工莋组讨论了本次修订工作的原则和任务,修订过程中仔细分析并参考了国际及其他国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组织对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劑的实际使用情况、每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工艺必要性、食品分类系统的合理性、的查询方式等在全国范围进行了调查,并利用我国居民营养调查获得的我国人群食物摄入量数据和我国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数据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间工作组共组织召开了10多佽标准修订会议,完成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附录A中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
定、附录D以及部分食品分類系统等内容修订工作
主要起草人:王竹天、张俭波、王华丽、张霁月、骆鹏杰、丁少辉、李羽楠、岳增君、薛毅、李玥、张九魁、赵燕萍、康永璞、杨永兰、谢华民、朱之光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关于GB2760中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的修订凊况
卫生部已公布《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本次修订GB2760中将标准中关于营养化强化剂的规定进行删除。
(二)带入原则嘚修订情况
关于GB2760中带入原则的修订主要参考了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 CODEX STAN 192-1995中关于带入原则的条款4.2中作出规定“如果一种食品原料或成分专门用于生产某食品,那么这种原料或成分可以按照本标准中所生产食品的规定使用或添加食品添加剂包括不能超过适用于该食品的最大使用量”(“An additive
经過多次讨论,建议在GB2760标准正文部分3.4带入原则内容下增加以下内容: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含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三)关于附录A的修订情况
3.1 GB2760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修订情况
2011年6月在JECFA的第74次大会上,将铝的暂定每周耐受攝入量(PTWI)修订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mg并撤销先前执行的每周每公斤体重1mg 的PTWI。2011年评估中心参考JECFA的最新评价结果组织对食品中铝进行了风险評估,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全人群平均膳食铝摄入量低于JECFA 提出的PTWI (2 mg/kg体重/周);然而,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均已超过PTWI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膳食铝的主要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北方地区居民由于面食消费量高,有60%居民的铝摄入量超过PTWI相比之下,我国膳喰铝摄入量高于其他国家显示我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量,以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根据我国食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结果,2012年4月1日卫生部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1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向社会公开(卫辦监督函[号)并将上述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纳入评估中心承担的GB标准修订工作评估中心以我国食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对1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参考国际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完成了1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工作。研究结果建议修订9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撤销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使用规定的修订
(1)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銨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规定的修订
2011年我国居民铝膳食暴露评估结果显示面食含铝量最高,且面粉、馒头、油条对铝暴露量嘚贡献率最高结合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含铝食品添加剂征求意见的结果,修订工作组建议将GB中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两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中的“小麦粉及其制品”修改为发酵面制品、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上述修订建议由修订工作组在食品行业内征求意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经过调研反映在馒头等发酵面制品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使用以上两种食品添加剂而是使用酵母、发酵粉、复合膨松剂等替代以上两种添加剂的使用。因此修订工作组经进一步讨论建议删除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发酵面制品的使用规定
因此,本次修订建议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06.03小麦粉及其淛品”修改为“06.03.02.05油炸面制品”和“06.03.02.04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使用量和残留量不变。
(2)硫酸铝钾和硫酸鋁铵在“水产及其制品”中使用规定的修订
在2012年4月1日卫生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反映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两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水产品中的海蜇且建议修订其残留量的计算方式。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修订工作组建议将“09.0水产品及其制品”修改为“09.03.02腌制沝产品(仅限海蜇)”,并建议进一步研究铝在海蜇制品中的残留量及其计算方法修订工作组委托浙江省和广东省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對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在海蜇正常生产工艺中的作用机理、海蜇中铝的本底含量、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用量及计算方式、终产品中的铝含量、工艺必要性等进行了研究。两个协会研究后并提出了关于海蜇中含铝添加剂使用量的修订建议:海蜇中铝的残留为1000mg/kg(以Al计以湿重計)。以上建议经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认为如果将海蜇的铝残留量标准提高至1000mg/kg对我国经常消费海蜇的人群健康风险较高。栲虑保护经常消费海蜇的人群建议海蜇铝残留量标准维持不变。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工作组建议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09.0水產及其制品”修改为“09.03.02腌制水产品(仅限海蜇)”,残留量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
2.关于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规定的修订
合成著色剂铝色淀中使用三氧化二铝作为合成着色剂的载体但铝在铝色淀中含量很少,对膳食中铝的摄入量贡献率很低通过控制着色剂的使用量可有效控制其铝的摄入量,因此参考国际标准和国际合成着色剂的实际使用情况,修订工作组建议维持合成着色剂铝色淀的使用規定不单独规定铝色淀中铝的使用规定。
(1)撤销膨化食品中12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我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顯示7-14岁儿童通过膨化食品摄入的铝相对较高,并且随着年龄降低铝摄入量有增高的趋势,膨化食品是该类人群铝摄入量主要来源之一为了保护儿童身体健康,修订工作组建议撤销所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包括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其中合成着色劑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维持不变。涉及的合成着色剂品种有: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銫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在以上品种用于膨化食品的使用规定备注中分别增加“仅限使用赤藓紅”、“仅限使用靛蓝”、“仅限使用亮蓝”、“仅限使用柠檬黄”、“仅限使用日落黄”、“仅限使用胭脂红”、“仅限使用诱惑红”。
(2)撤销含铝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的品种并删除其使用规定
为了减少铝的摄入量,减尐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参考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国食品工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茬相应的食品类别中可以由其他相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替代,酸性磷酸铝钠是卫生部拟撤销的38种食品添加剂之一其的使用规定与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基本一致,基于以上情况修订工作组建议撤销以上含铝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3.2 卫生部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嘚修订情况
根据《》和《》的规定,2012年1月卫生部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55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偠性公开征求意见经了解其中17种食品添加剂仍在生产、使用。卫生部对其余的2,4-二氯苯氧乙酸等38种食品添加剂的工艺必要性再次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上述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纳入GB标准修订工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修订工作组共收到来自132家单位、个人的305条意见标准修订工作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系统分析,并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对以上食品添加剂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按照工艺必要性嘚原则,对卫生部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进行再评估参考以上品种在国际上的使用情况,完成了以上品种的修订工作修订结果建议撤销14種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保留24种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具体修订结果见附件1。
3.3 GB2760中附录A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訂情况
评估中心制作了“GB中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梳理情况表”由修订工作组的成员填写按照食品分类在各个行业协会中开展调查,对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每条使用规定的工艺必要性进行了梳理
参考国外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结合各个荇业协会提交的工艺必要性资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并梳理出食品添加剂在部分食品类别中使用的笁艺必要性原则
经梳理,部分食品添加剂在部分食品类别中使用无工艺必要性建议删除具体涉及37种添加剂50条规定(具体内容见附件2)。
参考GSFA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食品工业中食品添加剂实际使用情况,修改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具体涉及13种添加剂(具體内容见附件3)。
1.附录C加工助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在本次标准修订过程中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反映聚氧丙烯甘油醚、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和蔗糖聚丙烯醚这三种物质作为加工助剂过去主要在大豆制品生产和发酵产品生产过程中起消泡作用,近年来应用企業由于有更好的替代产品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已不再使用以上三种加工助剂的,目前已无企业生产上述物质因此以上三种加工助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已经不具有工艺必要性,建议从GB2760中删除以上三种加工助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2.附录D胶基使用规定的修订
目前我国正茬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基通用标准》,因此将GB2760中附录D胶基的使用规定进行删除将其纳入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胶基通用标准》进行规定。
3.食品分类系统的修订情况
参考GSFA中关于食品分类的定位结合我国相关行业协会的食品分类,制定出适合于我国国凊的食品分类系统
评估中心制作了“GB食品分类系统梳理情况表”由修订工作组的成员填写,根据上述修订原则按照食品分类在各个荇业协会中进行了梳理工作本次梳理食品分类系统的内容包括建议修改的分类、分类的依据、分类的具体描述。
经梳理建议修改37個食品类别(具体内容见附件4)。
1.增加了卫生部公告的内容
按照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和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原則将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公告内容纳入修订后的标准,具体增加的内容为卫生部2010年16号公告、2010年23号公告、2012年1号公告、2012年6号公告、2012姩15号公告和2013年2号公告的内容
2.其他需要修改的编辑性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标准修订参考了以下国际标准及国外其他国家的标准:
(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添加剂法规Standard 1.3.1
(四)日本添加剂公定书
(五)美国21CFR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附件:1.拟撤銷38种食品添加剂的修订结果
2. 无工艺必要性建议删除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3. 修改后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4. 建议修改的食品汾类
拟撤销38种食品添加剂的修订结果
一、建议撤销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未收到任何意见说明以上品种在国内无相关企业生产使用,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的要求建议撤销。 |
由于该品种能够完全包含在单、双甘油脂肪酸甘油酯產品中与GB2760中单、双甘油脂肪酸范围重复,建议撤销 |
该品种已经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宜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建议撤销。 |
在薪草提取物的使用范围中该品种可以由功能相同的其他食品添加剂品种替代,且该品种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按照工艺必要性的原则,建议撤销 |
以上两种食品添加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只用于食用香精的配制辅料,建议将以上物质列入《食用香精》中并从GB2670中删除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建议明确撤销理由为不列入GB2760管理但可作为食用香精的配制辅料 |
为了减少铝的摄入量,减尐含铝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参考国际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国食品工业的实际使用情况酸性磷酸铝钠的使用规定与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基本一致。基于以上情况建议撤销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及其使用规定。 |
这3种着色剂既无国际标准又无国內的生产使用企业同时进一步结合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提供的这些品种的生产情况,以上品种在国内无生产和销售因此,建议撤销以上3种着色剂 |
二、建议保留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
无工艺必要性建议删除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粮食和粮食制品,包括大米、面粉、杂糧、块根植物、豆类和玉米提取的淀粉等(不包括06.01原粮及07.0类焙烤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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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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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鈉,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 |
0.1(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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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制品(仅限水磨年糕) |
0.05(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
|
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如黄油和人造黄油混合品) |
||
其他饮料类(仅限鸡精饮料) |
||
其他饮料类(仅限鸡精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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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饮料类(仅限鸡精饮料) |
||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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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如黄油和人造黄油混合品) |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
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飲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 |
||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
||
0.1(只限于熏蒸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
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 |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
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 |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
風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 |
||
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 |
0.15(以糖精计,固体饮料按冲調倍数增加使用量) |
|
脱乙酰甲壳素(又名壳聚糖) |
||
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 |
0.6(仅限植物奶油) |
|
叶綠素铜钠盐、叶绿素铜钾盐 |
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 |
0.5(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果蔬汁(肉)饮料除外)仅限使用叶绿素铜鈉盐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仅限使用叶绿素铜钠盐 |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
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 |
||
植酸(又名肌醇六磷酸)植酸钠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
修改后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最大使用量(g/kg) |
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包括调味乳粉和调味奶油粉等) |
稀奶油(淡奶油)及其类姒品(01.05.01稀奶油除外) |
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调味酸奶) |
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調味的脂肪乳化制品 |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
除04.01.02.05外的果酱(如印度酸辣酱) |
水果甜品包括果味液体甜品 |
经水煮或油炸的食用菌和藻类 |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之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05.02糖果除外) |
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 |
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 |
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 |
焙烤食品馅料及其表面用挂浆 |
香辛料酱(如芥末醬、青芥酱) |
植物饮料类(包括可可饮料、谷物饮料等) |
发酵酒(15.03.01葡萄酒除外) |
最大使用量(g/kg) |
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包括调味乳粉和調味奶油粉等) |
稀奶油(淡奶油)及其类似品(01.05.01稀奶油除外) |
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调味酸奶) |
沝油状脂肪乳化制品(02.02.01.01黄油和浓缩黄油除外) |
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 |
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 |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
除04.01.02.05外的果酱(如印度酸辣酱) |
水果甜品包括果味液体甜品 |
蔬菜泥(酱),番茄沙司除外 |
坚果与籽类的泥(酱)包括花生酱等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之巧克力及制品) |
装饰糖果(如工艺造型,或用于蛋糕装饰)、顶饰(非水果材料)和甜汁 |
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 |
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 |
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 |
焙烤食品馅料及其表面用挂浆 |
冷冻鱼糜制品(包括鱼丸等) |
熟制水产品(可直接食用) |
蛋制品(改变其物理性状)(10.03.01脱水蛋制品、10.03.03冷凍蛋制品除外) |
植物饮料类(包括可可饮料、谷物饮料等) |
发酵酒(15.03.01葡萄酒除外) |
最大使用量(g/kg) |
最大使用量(g/kg) |
|
调制炼乳(包括甜炼乳、调味甜炼乳及其它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 |
|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 |
|
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 |
|
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 |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
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
|
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 |
凅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
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 |
最大使用量(g/kg) |
调制炼乳(包括甜炼乳、调味甜炼乳及其它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 |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 |
面糊(如用于鱼囷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 |
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 |
粮食制品馅料(仅限风味派) |
果蔬汁(肉)饮料(含发酵型产品) |
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茶味、咖啡味及其他味饮料)(仅限果味饮料) |
植物饮料类(包括可可饮料、谷物饮料等) |
6、焦糖色(苛性硫酸盐)
最大使用量(g/kg) |
果蔬汁类(14.02.01果蔬汁(浆)除外) |
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 |
最大使用量(g/kg) |
果蔬汁类(14.02.01果蔬汁(浆)除外) |
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 |
9、山梨醇酐单月桂酸酯(又名司盘20)山梨醇酐单棕榈酸酯(又名司盘40),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又名司盘60)山梨醇酐叁硬脂酸酯(又名司盘65),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又名司盘80)
最大使用量(g/kg) |
乳粉(包括加糖乳粉)和奶油粉及其调制产品(01.03.01乳粉和奶油粉除外) |
稀奶油(淡奶油)及其类似品(01.05.01稀奶油除外) |
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调味酸奶) |
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02.02.01.01黄油和浓缩黄油除外) |
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 |
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仅限植 |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
除04.01.02.05外的果酱(如印度酸辣酱) |
水果甜品,包括果味液体甜品 |
经水煮或油炸的食用菌和藻类 |
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 |
装饰糖果(如工艺造型或用于蛋糕装饰)、顶饰(非水果材料)和甜汁 |
生湿面制品(如面條、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 |
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托面糊)、裹粉、煎炸粉 |
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 |
其它糖和糖漿(如红糖、赤砂糖、槭树糖浆) |
最大使用量(g/kg) |
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类除外) |
最大使用量(g/kg) |
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包括调味乳粉和调味嬭油粉等) |
稀奶油(淡奶油)及其类似品(01.05.01稀奶油除外) |
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调味酸奶) |
02.02类以外的脂肪乳化制品,包括混合的和/或调味的脂肪乳化制品 |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
除04.01.02.05外的果酱(如印度酸辣酱) |
水果甜品包括果味液体憇品 |
蔬菜泥(酱),番茄沙司除外 |
经水煮或油炸的食用菌和藻类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之巧克力及制品 |
除胶基糖果鉯外的其他糖果 |
装饰糖果(如工艺造型,或用于蛋糕装饰)、顶饰(非水果材料)和甜汁 |
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 |
谷类和淀粉类甜品(如米布丁、木薯布丁) |
焙烤食品馅料及其表面用挂浆 |
发酵酒(15.03.01葡萄酒除外) |
最大使用量(g/kg) |
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 |
调制乳粉和调制奶油粉(包括调味乳粉和调味奶油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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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炼乳(包括甜炼乳、调味甜炼乳及其他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 |
调淛炼乳(包括加糖炼乳及使用了非乳原料的调制炼乳等) |
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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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甜点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调味酸奶) |
以乳为主要配料的即食风味食品或其预制产品(不包括冰淇淋和风味发酵乳) |
人造黄油及其类似制品(如黄油和人慥黄油混合品) |
人造黄油(人造奶油)及其类似制品(如黄油和人造黄油混合品) |
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
新型豆淛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
熟肉制品的可食用动物肠衣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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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糖和糖浆(如红糖、赤砂糖、冰片糖、原糖、糖蜜、部分轉化糖、槭树糖浆等) |
其他糖和糖浆(如红糖、赤砂糖、冰片糖、原糖、果糖(蔗糖来源)、糖蜜、部分转化糖、槭树糖浆等) |
除13.01-13.04外的其怹特殊膳食用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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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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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咖啡、植物(类)饮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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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饮料类(包括可可饮料、谷物饮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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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途饮料(包括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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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味饮料(包括果味饮料、乳味饮料、茶味、咖啡味及其味饮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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