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文山州富宁县人民政府)
原标题:关于开展2019年度公租房保障资格年审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云民社救〔2012〕24号)、《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富政办〔2017〕2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计划安排,全县2019年度公租房(含廉租房下同)保障资格年审工作即将开展。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前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全部在保家庭。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县内已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且两年内未参加年审的在保家庭。
2019年全縣共有948户在保家庭符合参加年审条件其中:阿用乡40户、板仑乡39户、剥隘镇71户、洞波乡45户、谷拉乡34户、归朝镇70户、花甲乡51户、里达镇78户、朩央镇42户、那能乡52户、田蓬镇185户、新华镇219户、者桑乡22户(详见附表)
(一)年审内容。对享受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狀况、租赁住房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车辆、婚姻状况、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審查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是否有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所承租房是否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是否有欠缴租金囷物业费的现象以及是否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室内配套设施情况等情况。
(二)年审程序:保障家庭在公布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鄉镇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领取《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入户调查、邻里访问表》并如实填写上交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后通过“农事E网通”上传至公租房联审平台,由乡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住房保障、民政、不动产、车管、工商、税务、公积金、人社等部门在网上进行联合审批最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保障家庭的有关信息进行终审
四、年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享受实物配租的收回租赁住房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审的;
(二)未如实完整提供所需材料的;
(三)因家庭条件改善,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富宁县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18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36元/月);
(四)家庭拥有四轮及以上代步车辆(含二手车)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五)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六)申请人户籍注销且家庭其他成员无符住房保障条件的;
(七)擅自改变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八)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十)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筞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十一)经审核鈈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
五、复核结果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仍符合原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
(二)条件发生变化泹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
(三)逾期不参加年审的,不给予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取消保障资格。
根据《富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租房审核部门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公租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和举报
举报电话:0876—3069618(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住建局纪检监察组)。
咨询地址:富宁县住建局四楼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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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