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家属如何维权

  冲着名气34岁独生子转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做手术,在重症监护室22天病重不治身亡,六旬女士带着遗孙艰难维权两年多。

  湖南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我现在只想让大家知道这里面的问题,钱救不回来人,我没儿子了。” 8月31日,陈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作为死者家属,请求湖南省卫健委对该院主要责任医师进行立案查处。

  “觉得他们医院更牛才转院过来”

  2019年11月25日,陈女士的儿子肖磊因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主动脉瓣不仅长赘生物,而且狭窄伴有关闭不全,从湖南省人民医院转院湘雅二医院。

  谈及转院原因,陈女士表示非常后悔:“主要是湘雅二医院在湖南是最权威的,我就是因为相信他们医院才转过来的,我想着名气大,做手术更安全。说实话,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我们准备是11月28号开刀的,从省人民医院到湘雅二医院就一点路,我只是觉得湘雅二医院更牛,所以我自己选错了医院。”

  “在重症监护室22天,人没救到”

  陈女士表示,入住该院心血管内科后由于延误手术时机,12月3日儿子意识丧失,当日做了主动脉瓣置换和赘生物清除手术,“我儿子在医院重症监护室22天,人没救到,他走时只有34岁。”

  “天天早上8点就去心外科求收住院,总是叫(痛)受不了,医生用了药没有作用。”陈女士表示,家属明确要求转到心血管外科做手术,医院明知病程持续至少一周以上,已出现心衰,应当尽快手术治疗。

  “我儿子在湘雅二医院前后花费54万多。”陈女士提供的医院收费票据显示,儿子住院一个月,最贵的收费是西药费12.2万余元,治疗费11.8万余元,材料费11.5万余元,总收费54.4万余元。

  从不能定性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此后,家属先后向长沙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记者看到,2020年11月,长沙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感染性心内膜炎是一种致死性疾病,死亡率极高。本身病情复杂,极危重,随时有猝死风险。该患者未行尸检,无法判定心脏瓣膜受损害程度,是否手术与最终预后相关性不明。因此,专家组无法明确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失及过失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此医疗事件不能定性。

  2021年12月湖南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肖磊死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医院刚开始完全不承认是他们的问题。”陈女士告诉记者,“上午去做鉴定,第二天下午医院就打电话提出想私了。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出来后,医院说愿意赔偿40万,但我不能接受,我儿子看病都花了54万多,我儿子一条人命啊。医院要求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那我就等。”

  “儿子人要不回来,只想处罚医生”

  陈女士说:“我一个60岁老人带着孙子去找医院,不理不睬,我在医院都晕倒过,还是没用,实在没办法,我才起诉到法院的。”

  2022年年初,家属将湘雅二医院起诉到长沙市芙蓉区法院,2月法院正式立案,目前还没有判决。

  “法院提出做司法鉴定,从4月份等到现在,已经快5个月了。”陈女士坦言自己耗不起。

  “医院申请在长沙市做司法鉴定,我今天(8月31日)还去法院了,如果没做鉴定我想撤诉,我现在不想要怎么样,我儿子人都要不回来,我要钱也没用了,我只想对医院医生该接受怎么处罚。”

  陈女士解释,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的是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法院的审判流程和判决结果均是对该民事争议的处置。对于医院和相关责任医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是否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应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判定。“所以,我们请求湖南省卫健委对医疗事故所涉湘雅二医院主要责任医师进行行政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和老伴离婚 儿媳走了 孤婆带孙子

  陈女士表示,肖磊是家里的独生子,儿子走了,小家和大家都散了。“我儿子走时,孙子才3岁多,儿媳听到这个消息,人也走了,就剩下我和我孙子,现在是我一个人孤老婆把孙子带着。”

  陈女士说:“我不要钱了,没用,我逢年过节就带着孙子,家里没有人了。因为儿子这个事,老伴太伤心了,也和我离婚了,我们原本也是组合的家庭。”

  一个人要带孙子,还要为儿子维权,陈女士坦承自己子煎熬中坚持。

  “我是湖北人,我在湖南这边举目无亲,事情拖了两年多,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以前从来没公开说过儿子的事情,这是第一次说,包括今天还有人问我,才知道我儿子走了。”

  “我真的不懂……”陈女士表示,因疫情原因鉴定几次延期,等待的过程很痛苦。“医院后来说要申请中华医学会来做鉴定,我只能等,再后来法院提出做司法鉴定,我又是等,等来等去没有结果,我都不知道该找谁反映。”

  陈女士感觉维权遥遥无期:“医院敷衍我,中华医学会没有接受他们的委托,我不能只是无期地等,我不知道走到什么时候。”

  陈女士坦言,自己是没办法才找的湖南省卫建委。“我上个星期二找了省卫健委反映,给我答复说,我已经找了法院,按理说他们可以不受理,但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还是接收了。我今天(8月31日)向省卫健委信访办,他们主任接了我的材料。”

  支付10万是患者家属的困难补助

  9月1日,记者联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医院表示也在等法院判决。

  “这个事情现在已经在法院了,要等法院判决,医院有没有责任,一切等法院的判决吧。”

  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医院支付10万元是法院的裁定,“是考虑到患者家属的困难补助。”

  此外,工作人员还表示,医院已经向中华医学会提交鉴定申请和材料。“医学会是医学会的鉴定,它是一级一级的,由市级到省级再到中华医学会,这是一个连贯的体系。法院要求的是医疗事故损害鉴定,这是两个不同的鉴定。”

  “具体要等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判决采用的是医疗事故损害鉴定,“这个鉴定不是我们说了算的,一切要由鉴定中心来安排,这是法院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由它说什么时候开鉴定会,我们等法院的通知,这是三方在法院开庭时,在现场抽签选取的,现在这个鉴定会还没有开,还没有鉴定结果出来,只有有了这个鉴定结果,法院才能开庭。”

  入院当天即联系心血管外科医师会诊

  9月1日,记者联系湖南省卫健委,工作人员证实已经收到陈女士递交的材料。记者询问卫健委是否介入调查,和法院判决是否并行,工作人员答复称:“这个情况我们只能和当事人沟通,有问题可以去咨询当事人。”

  湖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医院认为,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处理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

  院方表示,患者入院希望能进行手术治疗,入院当天应该直接入住心血管外科,但因患者入院时无急诊手术指征,遂入住心内科保守治疗,控制心衰,完善术前评估后再进行手术。

  对于患方“多次提出尽快手术治疗,但医师要么推诿,要么避而不答,一直拖在心内科治疗”“由于未能及时手术,患者病情日渐加重”的说法,医院称事实是,心内科主任及各级医师均非常重视患者的病情与手术问题,入院当天即联系心血管外科医师会诊,为患者手术进行相关准备。

  院方根据心血管外科会诊意见,积极完善相关检查,联系科室转科事宜,并就患者病情、手术必要性及风险反复多次与患者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与告知。经积极抗感染、抗心衰等对症支持治疗,患者心功能较入院时有一定程度改善,而非“日渐加重”。

  院方表示,2019年12月3日患者心跳骤停前,不存在难治性肺水肿或心源性休克情况,不符合急诊手术指征,不应急诊手术治疗。

  12月3日出现心跳骤停,因传导阻滞引起可能性极大。心肺复苏后可能因栓塞等原因出现多器官功能不全。同时,心脏骤停打击后出现心源性休克征象,此时患者才具备急诊手术指征,但手术风险极高。经患者家属慎重考虑后,强烈要求予以急诊手术治疗。患者术后心功能恢复尚可,但术前已存在的肝功能损害无法逆转,最终导致死亡。

  医方过错导致丧失最佳手术救治时机

  湖南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披露了专家鉴定组的意见。

  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患者病情诊断明确,有亚急性手术治疗指征。医方的过错延误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手术救治时机,这是患者死亡的主因。

  患者入院后心血管内科多次请心血管外科进行会诊,2019年11月25日心血管外科会诊意见“必要时转心血管外科手术治疗”。11月27日心血管外科会诊建议“如患者及家属强烈要求手术,可转我科手术治疗”。11月28日查房记录记载“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要求外科治疗”。12月1日查房记录“尽早转心血管外科行手术治疗”。

  但是医方会诊制度未能很好执行,患者转科事宜迟迟未予以认真落实,也未见有及时向医务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院长报告请求予以协调解决的相关记录。直到12月3日患者出现心脏骤停等生命垂危后才转ccu(心脏重症监护室)与实施手术。

  专家组认为,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错有主要因果关系。患者所患感染性心内膜炎、主动脉脱垂并赘生物形成,应及时手术清除感染病灶。但是,医方对病情预后估计不足,未能及早手术,导致病情恶化,患者出现心脏骤停,经心肺复苏并进行手术后,病情未能得以逆转,最终发生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死亡起主要作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两年来想通过劳作方式排遣失子之痛

  8月31日,接受记者采访,陈女士稍感安慰。“我现在记性不好,今年60多岁,包括智能手机都不会玩,我这么个老太婆有媒体关注,太开心了。”

  “我现在没有别的想法了,我今天去法院询问,还是说让我耐心等待。”陈女士感觉自己非常无助。

  “我儿子走了两年多,我是退休了的,之前我就去做保洁,从凌晨4点去搞卫生,做到早上7点钟,小孙子在家睡觉,我是这样熬过来的,我想通过这样的劳作方式排遣失子之痛,想忘记这一切。”

  “现在也是没办法了,我孙子今年6岁,已经上学了,每天要接送,我就没再做事了,我才有时间去跑医院、法院。”

  接受采访时,电话里不断传来孩子的声音,陈女士说:“有时候小孩子吵闹,就没办法顾及这些事情。”

  谈及生活的艰难,陈女士说:“我儿子是做生意的,儿子走后,账全部由我来承担,他做生意欠了上百万的债,有3家已经把我告上法院,把我的账号冻结了。法院说我接收了儿子的房子,就应该接手他的债务。我现在每个月给他们三家每家1000元,慢慢陆续还债。”

  陈女士承认,法院也很同情婆孙俩。“我每月退休金是2800元,法院看到我的实际难处,提出在司法鉴定期间,要求医院先支付我10万元,医院拖了两个月,到6月才付给我。”

  遇到医患纠纷应如何依法维权

  卫健委查处和法院审判可并行

  “医患纠纷维权方面,最关键的是证据,某种程度上患者和家属均属于较弱势状态。”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发生纠纷后,应立即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包括但不限于输液、药物、针剂等。

  在取得各项资料后,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同时请求医调委协助调解;也可以请求卫健委介入查明纠纷原因及过错情况;若以上措施均无法解决的,可向法院提起医疗纠纷的诉讼。

  赵良善表示,医患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最重要的是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医学治疗专业性较高,法官需要借助鉴定结果等书面资料,来协助患者进行举证,再结合法律规定,判定因果关系,因此,鉴定结果属于一项重要证据,确保在法庭上最大程度还原医疗救治具体情况及各项损害关联,确定责任承担,所以,等待鉴定结果是必要的。

  赵良善介绍,对于同一诉求,卫健委和法院原则上不并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但是,对于不同诉求,卫健委仍然可以处理。”赵良善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可知,其职能更偏向行政管理,而法院进行医疗案件审理属于司法行为,两者各司其职。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严重者可能会构成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是进行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的依据,两者解决的问题不相同,此时可并行。

  赵良善指出,家属追究医生责任,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赵良善解释,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因此,陈女士可以结合鉴定结果,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赵良善表示:“正如湘雅二医院刘翔峰事件,刘翔峰不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而且违反医德医风,所以医院应设身处地为患者真诚服务,才能避免或者缓和医患矛盾。

  华商报记者 李华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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