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4年5个月算年限五年吗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及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六个部分组成。

  2.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实际缴费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a.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b.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c.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参照以上公式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

  注:2021年至2025年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高出部分(含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定比调整比例计算的增长额)2021年发放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全额发放。

  (4)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6)缴费年限津贴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一年不计发。(没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发放缴费年限津贴;五年过渡期内,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新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的差额小于缴费年限津贴的,继续发放缴费年限津贴,反之予以冲抵;五年过渡期后,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首次领取待遇时,停止发放缴费年限津贴。)

  3、申领养老金之前是否需办理停保手续?

  答:为保障养老金能够准确、顺利核发,参保人需在申报停保后再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在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税务部门申请税务减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需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停保。

  4、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50周岁之前全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本省外市缴费无需办理转移)。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2.境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境外人员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3.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和人事档案;4.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5.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和人事档案(需已在原企业或档案关系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手续);7.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8.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需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申请人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在单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参保后再办理停保),提前办理停保手续的,最早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带齐所需资料到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待遇核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经办人员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无特殊情况,3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核定表由本人留存,无需确认寄回。

  5、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6、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主要有三种情形:

  (1)正常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50周岁之前全时段灵活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女职工(不含50周岁之前全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退休年龄根据现岗位认定,原在管理技术岗位现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现岗位可按生产操作岗位认定]

  (2)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本市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给付。

  8、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9、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性强,早期未参保期间的工作经历并不是都可以在我市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提交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是否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时段,将在审核档案后最终确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基本条件如下:

  (1)存在未参保的企业工作经历的本市人员,属于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粤府〔1993〕83号)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存在未参保的企业工作经历的跨地区流动就业(跨市、跨省)人员,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除满足第(1)点规定为,还需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之一:一是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动至我市工作;二是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从原工作地转入我市。

  (3)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199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该项规定是2021年1月起施行的新政策)。

  (4)参保人存在未参保的服兵役经历,军龄可核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10、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应一年进行一次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全年均可办理认证。每个人最近一次认证月份,可通过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和“广东人社”APP进行查询,退休人员两次认证记录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的将停发养老金。(如您已收到逾期未认证提醒短信,或您两次认证时间已超过12个月,您的养老金应已停发,待遇已停发状态下的待遇恢复方式详见问题10。)

  我省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通过数据比对进行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本人通过以下方式完成认证。

  (1)远程自助认证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或“掌上“12333”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其中在境外居住的可通过“中国领事”APP完成远程认证。

  附“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认证方法: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选择待遇类型—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通过后可点击“认证信息查询”中查看认证结果(为他人查询时需要录入申办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授权查询)。

  扫描“粤省事”小程序葵花码直接办理或查询认证信息。


  在我省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全年均可在省内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完成认证。

  境内居住的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省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持本人身份证就近在村(社区)“粤智助”自助机按指引完成认证。您可登录粤省事后搜索“粤智助”,依次点击“附近的自助机”——“查找更多”,确定您家附近的自助机投放位置后就近前往。

  ①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恢复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认证成功后,后台工人员获取相关数据后会尽快恢复您的待遇。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依次点击热门服务——社保——养老——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遇恢复后会联动生成认证记录,无需另行认证。

  温馨提示:如您在使用远程手段方式时遇到问题,可就近至我市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保前台由工作人员协助您办理。因逾期未认证城乡居保待遇已停发人员,无法通过远程手段完成认证,可直接按上述远程途径申请待遇恢复。

  工作日可至我中心各办事窗口办理。请您优先选择远程办理。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未领取其他险种死亡待遇的,参保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①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②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注: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13、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可申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并退还给其遗属(需同时为法定继承人)

  14、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参保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累计缴费达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

  15、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1)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2)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并已将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归集至珠海;(4)养老保险已停保(含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未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16、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7、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8、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9、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20、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珠海市退休人员档案目录》。

  21、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2、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应按照《珠海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20〕20号)执行,暂不能由个人移交。

  23、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目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4、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5、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缴费年限);

  4.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继续发放;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继承。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26、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此标准自2022年7月起执行)。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详见下表)。



  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1)结算个人账户条件: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③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④港澳台居民在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并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领取除参保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其他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关人员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向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支付丧葬补助费):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

  ②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2)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参保人或者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当月本市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12个月。

  (3)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费的收据或发票和承诺书(承诺死亡人员无遗属且申请人为死亡人员办理了身故事宜,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制条件和要求办理。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9、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30、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2)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你好,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计算工龄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教办、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澄江街道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中小学和中职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24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澄人社202221等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全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举措,贯彻执行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52号)等文件精神,以师德为先、注重能绩、多元评价、程序合规为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标准,丰富评价方式,注重能力素质考核,强化多元综合评价,引导全市中小学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水平。

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2022年8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纳入申报范围。

普通中学附设职业班的专业课教师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落实乡村教师“三定向”政策,实行非乡村教师、乡村教师分类申报。澄江街道行政区域以外学校的乡村教师可选择非乡村教师、乡村教师任一类别进行申报,其中乡村教师可选择按照非定向评价标准或定向评价标准申报,如选择按照非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通过后,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如选择按照定向评价标准申报,评审通过后,由乡村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评审结果公布区分非乡村教师职称、乡村教师职称、乡村定向教师职称,并在职称证书上作分类标注。

(一)坚持统筹全局激发活力。着力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学段各类教师的评价机制。鼓励针对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开展分类评审。取消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学科和所教学科一致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任教学段不低于职称申报学段,幼儿园教师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取消中小学教师获得规定学历后重新计算职称任职年限(资历)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杜绝简单用学生升学率、考试成绩及其他不合理限制条件评价教师。注重参考申报人员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要求,逐步用足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

(二)坚持师德评价第一标准。职称评审工作要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教书育人水平。把结对帮扶学习困难学生、促进学生转化提升等情况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内容。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师德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近三年内有违规违法办学行为并被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查处且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不得推荐评审。各单位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提交有关人员师德师风情况书面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三)坚持教育教学实绩与成果贡献。把教学情况考察和教学能力考核作为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推荐的必要内容。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须提供经学校公示并盖章的任课表(近三年)。打破四唯束缚,不把论文、课题、教学成果奖等作为职称晋升的唯一限制性条件,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业内评价有效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可以替代论文。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教科研成果,重点考察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推广情况及价值。

(四)坚持服务一线和振兴乡村。对教育教学一线工作业绩突出的教师,在申报时予以倾斜,其中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工作和近五年教学工作量多的教师以及在参加课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乡村学校任教满10年且申报之时仍在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对其论文发表、课题研究不做硬性规定,可用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经专业评价和学校公示、认可的教学成果替代。对特教教师在公开课(评优课)层次、论文等方面适当放宽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晋升高级及以上职称应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可放宽),其中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还须具备自2016年起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轮岗交流经历。因组织安排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师,援派期间可选择在派出地或者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援派期1年(含)以上的教师在受援地取得的职称,援派期满回到派出地继续有效。

(五)坚持发挥积极导向作用。职称评审工作要引领教师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在工作中应率先垂范,发挥好传帮带的作用。任现职以来担任过青年教师和师范实习生指导教师、名师工作站(室)及培育站领衔人、师范教育课程兼职教师、教育硕士生指导教师、省级培训(含空中课堂)授课教师等,或参与四有好教师团队、双师型教师团队建设并做出较大贡献、发挥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积极参与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要文件起草、重要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并做出实质贡献的,对学生成长、学科建设和学校(单位)、区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一)个人申报。符合《资格条件》的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需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在个人办事”—“人才人事中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栏目,在职称评审申报中点击申报,在线如实填报相关申报信息,上传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并上传本人亲笔签名的《个人承诺书》。所有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

一级教师评审实行电子化评审,申报人员实行承诺制,不必递交纸质材料(另有规定除外)。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在审核通过后需通过系统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正反打印),并整理纸质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

(二)单位推荐。通过公开述职、成果展示、民主测评、组织推荐等程序开展推荐工作。公开述职和教师测评相结合进行,参加人数不少于学校或单位教师总数的70%学生测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两个班的学生。教科研训等人员面向指导服务对象开展测评,人数不少于30人,测评时申报人员和直系亲属回避。主要业绩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对其近三年所任教班级学生(每学年不少于一个班)的满意度测评结果,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小学1-2年级可以家长满意度调查结果替代。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意见,未作出鉴定意见的材料不得上报。

 ()资格审查。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材料核实。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对提交评委会评审人员的基本信息将在江阴市教育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评审公布。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继续组织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环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后出生)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笔试和面试,45周岁以上教师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笔试不作统一要求。市教育局安排的支教教师(支教一年及以上)如支教期间申请参加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笔试和面试均不作硬性要求。

评审结果报省、市职称主管部门,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江阴市教育局网站“公告公示”栏和江阴市人社局网站“公告公示”栏同时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一律取消资格并按规定处理。

(一)规范评审办法程序。职称评审工作是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领域。各设区市要不断完善职称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文件,让全体教师了解职称评审的标准和要求,向内对标找差,明确努力方向,向外参与监督,积极合理建议。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把好申报对象关,确保评审之前文件公开、条件公开,各环节预留充足时间;评审过程科学有序、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及时公开、令人信服。积极化解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认真及时核查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

(二)加强材料审核把关。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须各负其责、逐一审核,确保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填写规范、信息完整、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因申报材料信息疏漏、错误等问题影响到参加评审的,由申报人员和申报单位自行负责,各地统一在线提交后不再接受个人或学校(单位)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

(三)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凡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发现师德师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处分处理,取消职称评审相关资格后,从次年开始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已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酌情追究申报单位、推荐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请及时与江阴市教育局职称工作办公室联系。

附件:1.2022年江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说明

 2.江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2022年江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限计算及材料截止时间

(一)任职资格起算时间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时间,由各级评委会结果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时间算起。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并签订聘约、被聘任之日开始计算。

1.任职年限截止到20211231日。

2.有效学历、班主任年限、论文材料和表彰奖励等业绩成果取得时间截止到2022731日。

3.乡村教师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时间计算截止到2022731日。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4.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1.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具有本科学历,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受聘一级教师2年以上。

1)一级教师不实行破格申报,高级教师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

2)破格申报人员必须符合《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做好全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意见》规定的有关条件,资格破格人员要求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须有两次以上优秀等次,学历破格人员要求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并在非同一年度获得本单位(含)以上的各类表彰。

1)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的高中非乡村教师原则上须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方可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如不符合上述学历(或学位)要求,须为在读硕士研究生一年以上,或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无锡市优秀教育工作者、无锡市教学能手、无锡市班主任工作能手、无锡市赛课一等奖等,下同)。

2)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高中非乡村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取得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初中非乡村教师和35周岁(含)以下的高中乡村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须为在读硕士研究生,或在教育教学、教科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50周岁以下的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阴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2018年起,申报人员每年须完成1个公共科目学习并考核合格。(登录无锡市人社局官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专栏(网址:http://hrss.wuxi.gov.cn/ztzl/zyjsryfwzl/index.shtml),点击“继续教育”报名学习)。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育工作要求、教学工作要求和教科研工作要求,均按《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关于做好全市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意见》(锡人社发〔2017235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供有一定质量的联系教育教学实际的论文3篇(教研员提供5篇),内容原则上要与申报学科相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供论文2篇(教研员提供3篇),内容原则上要与申报学科相同。省、市教育学会等评奖论文在职称材料中不超过1篇,同年获奖的论文按获奖级别最高的等级计算。

为提高论文查重的准确性,请如实填写发表或撰写日期,对于已经发表的论文,必须填写首次对外发布(含网上发布)的日期。

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原则上须参加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能力测试等评价考核。凡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均须按照要求参加由江阴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四)引进或调入人员的评审

已具备非教育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经考核已具备同级别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转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江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高级一式三份,一级一式二份,正反面打印,封面和封底以人社局网上申报系统生成的封面封底代替),学校和有关部门应逐页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字、盖章。

二、评审一览表(高级一式十一份,一级一式三份)

四、破格申报表(不装订)

五、乡村教师申报职称申请表(不装订)

六、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不装订)

七、材料袋中装订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序: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公办学校教师须定期注册合格)、任职资格证书、职务聘任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引进或调入人员在我市同级转评或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需提供配套的评审申报表或评审通过文件(申报表或文件二选一)

1)“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管理系统”打印的近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2)各类县(市)级以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任现职以来,限提供5份,专项培训合格证书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训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专题培训)。

1)个人荣誉证书:个人综合荣誉和专业荣誉(限任现职以来,除无锡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及以上个人综合荣誉任职前也可提供),限提供5份;

2)本人及所带班级、团队及其他管理工作所获荣誉或奖励(限任现职以来,限提供5份);

3)本人参加业务比赛所获奖励(教学基本功、评优课等比赛,不含论文评比,任现职以来,限5份);

4)本人指导学生参加县(区)级以上比赛所获奖励(任现职以来,限5份)。

1)班主任、中层干部等任职材料;音乐、体育、美术等社团、兴趣小组活动等相关材料(提供近期一学年社团工作计划、活动记录、参加人员名单及取得的成效)

2)课时证明(课务安排表);

3)毕业班、循环教学材料;

4)中层干部、校级领导听课汇总表。

5、公开课、观摩课、讲座

1)公开课、观摩课:以学校公开课安排表为准,按省级、市级、县区级、校际、校级排序(任现职以来,限提供5份);

2)讲座:以邀请函为准,按省级、市级、县区级、校际、校级排序(任现职以来,限提供5份);

教研员公开课、观摩课、讲座限提供15份。

1)指导青年教师(提供青蓝合同及青年教师所获个人最高荣誉或个人参加业务比赛所获最高奖项,任现职以来,限2,4份);

2)名师工作室培育站领衔人、师范课程兼职教师、硕士生导师(提供协议、聘书等,任现职以来,限3份);

3参加各学术团体、各市(县)中心组成员(任现职以来,限3份)。

1)论文论著教材:提供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以第一作者撰写的代表性论文论著材料(与系统上传论文相同,状态为“有效”),发表论文提供杂志原件,获奖论文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及论文正文。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提交3篇(部),教科研训人员提交5篇(部);申报中级职称的教师提交2篇(部),教科研训人员提交3篇(部);申报初级职称的教师需提交1篇。

2)课题: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与市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及获奖等材料,要求提供课题的立项书(或课题下达文件)、成果论文1篇(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和封底)、结题鉴定证书。限2项。

1)义务教育学校轮岗交流材料

3学生问卷调查汇总表(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可提供家长满意率调查)

9专职从事电教教研、教育资源制作、教育信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申报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品德政治(少先队活动)学科的人员,申报材料请参考《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六章附则”。

注:请将18材料按文书档案要求装订成册(首页为总目录,各大类有分目录,并编好页码,发表论文杂志不装订在内),一人一册,提供的复印资料均需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材料9单独装订成册,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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