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局待遇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文物[号、京财文[号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与管理,改善文物建筑亟待抢险修缮的状况,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对北京工作指示精神,实现首都现代化都市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举措。经市政府同意,本市设立“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根据《》要求,为加强此项经费的管理,现制订《》,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落实。市文物局、市财政局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负责此项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项目实施。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市政府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而设立的。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必须设立相匹配的配套资金,相互结合,统筹安排,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拆迁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是组织和做好重点文物景观,重大抢险修缮项目和重要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等一批工程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三、除本条第一、二款外,经市政府或市文物局认定的需进行抢险、修缮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内容如下:
  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费、施工费、国家规定需交纳的税费、工程质量监督费、预算审核费、竣工档案费,以及重大项目的专家费和资料整理费等。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市文物局是专项经费申请的受理单位。
  第九条 、申请单位的范围是本管理办法第六条一、二、三款的产权、管理使用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条件,包括:
  一、请示(申报单位、项目、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管理使用权证明;
  三、由专业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文物建筑抢险、修缮规划及方案说明书,以及文物保护规划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四、工程设计方案,含现状照片、现状实测图及现状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工程做法说明等专业技术资料;
  五、工程设计概算及工程预算;
  六、本单位以及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于申报项目的审核、批复;以及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市文物局负责对申请单位及其申报文件的审核,并按照规定履行上报或办理批准手续。申请单位对其办理程序应予积极协助。如需进行修改或调整,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事宜。
  二、申请单位必须在申报文件中,提交申报项目的配套资金的证明和相关文件,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审核。待方案确定后,对所需专项经费及配套资金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程序与申请单位签定协议,确保经费投入和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和验收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办理申报项目的批准程序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前期的准备工作。其中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组织设计、预算合同书等,须上报市文物局审核、批准,办理文物建筑修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额度在五十万元以上(含)或者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的施工项目,由市文物局、市财政局组织招投标。

1、办公室(对外联络处)。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2、政策法规处。承担本市文物和博物馆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

3、文物保护处。承担本市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负责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文物资源普查。

4、博物馆处。编制本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博物馆管理工作;负责馆藏文物鉴定、登记、借用、调拨、交换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博物馆间的文物展示与交流活动;负责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工作。

5、文物市场管理处(文博产业管理处)。负责管理本市文物市场和文物经营活动;负责文物拣选工作;负责接收和管理检查没收的文物;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审批;负责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售前审核和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标的的审核;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馆藏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6、考古科研处。负责本市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研究提出考古发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指导、协调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负责拟订文物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及本市重点文物科研课题的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负责组织文物保护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7、计划财务处。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

8、组织宣传处(人事处)。组织协调本市文物和博物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管理;负责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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