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甲氧那明胶囊里面含有有毒品吗?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因吸食海洛因被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兴泾镇派出所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15日13时许,*****乘车途经灵武市宁东镇,宁东公安分局民警在宁东进行治安检查时发现*****有吸毒前科,故对*****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和冰毒呈阳性,遂将*****传唤至宁东公安分局,在对*****随身物品检查时发现其携带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复方甘草片(空瓶)等物品,并对*****再次进行了尿液检测,作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为吗啡和冰毒呈阳性,*****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因其服用了复方甲氧那明胶囊、甘草片等药物导致吗啡和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但未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2018年9月15日,宁东公安分局治安巡防大队作出《吸毒成瘾认定书》,认定*****吸毒成瘾。2018年9月15日,宁东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2018年9月16日,宁东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银宁公(巡)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将*****送至银川市拘留所执行。*****不服该行政处罚,于2018年10月19日向银川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银川市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次日向*****送达受理通知书,向宁东公安分局送达提出答复意见书。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公安局以案情复杂为由决定延期30日。2019年1月17日,银川市公安局作出银公复决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1月21日送达*****。*****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9月15日,宁东公安分局民警提取了*****的毛发样本,但未进行检测。2016年9月20日,*****因咳嗽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开具多索茶碱片、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复方甘草片。2016年10月11日,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患有哮喘变异性咳嗽、过敏性鼻炎。2018年8月13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为*****开具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石黄抗菌片、复方甘草片、复发甲氧那明胶囊。201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开具复方甘草片、复方甲氧那明胶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宁东公安分局具有办理本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九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公安部作出的公复字[2015]1号《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规定,甲基苯丙胺摄入人体后,部分以原体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吸食甲基苯丙胺的人员尿液中可检出甲基苯丙胺,但由于个别药物在人体中代谢也可产生甲基苯丙胺,因此,在排除被检测人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方可认定其摄入甲基苯丙胺。本案中,宁东公安分局对*****进行尿检,其结果为吗啡和冰毒呈阳性。*****在现场检测报告及询问笔录中均不认可检测结果,称其因病服用药物(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复方甘草片)导致检测结果呈阳性,宁东公安分局在认可*****服用了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及复方甘草片的情况下,未对*****所服用药物是否可能导致甲基苯丙胺和吗啡尿液检测呈阳性做进一步排除,仅根据现场检测报告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中,未能对原告*****在复议申请中提及的服用药物导致甲基苯丙胺和吗啡检测呈阳性的请求进行核查,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银宁公(巡)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撤销银川市公安局作出的银公行复决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负担。

宣判后,宁东公安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上诉人严格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被上诉人进行人体尿样检测,检测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结果。被上诉人称其服用了复方甘草片、复方甲氧那明胶囊等药物导致尿样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但公安部并未下发有关服用上述药物会导致人体尿液毒品检测呈阳性的规定或批复。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15】1号《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在吸毒嫌疑人尿液中检测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能否认定吸毒问题,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只有一条,即:帕金森症患者治疗时服用药物selegiline(司来吉兰,处方药,该药物经人体代谢后能产生甲基安非他明和安非他明成分)。甲基安非他明(又名甲基苯丙胺)系人工合成物质,目前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从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因此在排除被上诉人服用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前提下,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人体尿液检测结果认定其有吸食海洛因的行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并未在现场检测之后三日内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可视为其对现场检测结果认可。2.公安部在2018年10月31日印发了《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定》,上诉人办案民警于2018年9月15日提取了被上诉人的毛发样本,但当时没有相关规定以毛发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违法行为人是否吸毒的依据。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吸毒人员逃避法律提供了效仿途径,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上诉人作出的银宁公(巡)行罚决字【2018】1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上诉人宁东分局未对被上诉人的陈述与申辩予以核实,仅依靠尿检结果作为处罚依据,对被上诉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2.行政复议程序中,银川市公安局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毛发鉴定申请及申请证据保全均不予受理。该局仍以被上诉人两次人体尿样毒品检测结果吗啡和冰毒均呈阳性、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合理的申辩理由为由维持宁东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复议决定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二、被上诉人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8年8月13日在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院方诊断被上诉人患有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哮喘变异性咳嗽等疾病。2016年9月20日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被上诉人开具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复方甘草片、多索茶碱片等药。被上诉人所服药物可以对毒品检测影响干扰,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服用上述药物可能导致甲基苯丙胺和吗啡尿液呈现阳性做进一步的排除检测。且被上诉人被羁押于银川市拘留所期间并没有像其他吸毒人员一样犯毒瘾。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银川市公安局述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根据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的规定认定上诉人的尿检结果。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版)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9月15日对被上诉人人体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和冰毒呈阳性,被上诉人当日作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上诉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提出异议后,上诉人未保障被上诉人对现场检测申请实验室检测的权利,于2018年9月16日即作出银宁公(巡)行罚决字【2018】1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被上诉人实施了行政拘留。故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原审被告银川市公安局维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亦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时,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该行政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性,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 二、确认上诉人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作出的银宁公(巡)行罚决字【2018】100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三、确认原审被告银川市公安局作出的银公行复决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作者丨王生成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


“咳嗽用什么药好?”,这是临床上和生活中被咨询最多的一句话。关于咳嗽的治疗,针对病因是根本,但很多时候也需要同时对咳嗽进行对症处理。那么,咳嗽该如何对症用药呢?

医学上普遍存在“同症异病”的现象,也就是说,同一个症状不同的疾病可以引起。咳嗽正是最具有典型的“简单症状,不简单病因”的特点。不同的咳嗽类型可能病因不同,所选的对症药物也往往有所不同——这次重点分享的是关于咳嗽的对症用药。

咳嗽按其性质可分为干咳与湿咳。每天痰量>10 ml作为湿咳的标准,≤10 ml为干咳。

所有的咳嗽都需要对症治疗吗?未必!

咳嗽是人体清除呼吸道内的分泌物或异物的保护性反射动作。如果是单纯咳嗽,且不频繁,不影响生活、睡眠等情况,也没有因为咳嗽引起其他不适,这种情况往往不需要镇咳治疗,寻找病因并针对病因即可。

如果咳嗽频繁,比较剧烈,但无咳痰,或痰量很少,无鼻塞、流鼻涕、咽痒、反酸、嗳气等症状。那么,建议使用单一成份的镇咳药物即可,常用的药物有右美沙芬、苯丙哌林、喷托维林。比如剧烈咳嗽建议首选苯丙哌林,次选右美沙芬;刺激性干咳建议选用苯丙哌林、喷托维林等;主要是白天咳嗽宜用苯丙哌林,主要是夜间咳嗽者则选用右美沙芬。 

咳嗽虽然是机体的防御性神经反射,有利于清除呼吸道分泌物和有害因子,但频繁剧烈的咳嗽会因此引起胸部不适等症状,还会对患者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需要镇咳治疗,没有其他伴随症状时,尽量选用单一成分的药物是因为以减免副作用。

咳嗽伴有痰不易咳出或多痰的患者,应以祛痰剂或黏痰溶解剂为主(如氨溴索、溴已新、氯化铵、乙酰半胱氨酸等),以利于痰液的排出和镇咳效果,不宜单纯使用镇咳药,更应避免应用强力镇咳药物,以免因抑制痰液排出而加重感染,甚至发生窒息等风险,尤其是年老体弱者。

咳嗽伴有流鼻涕和(或)鼻塞、喷嚏等鼻部症状,且为干咳或痰量很少者,则建议使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或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因为该复方成份同时具有镇咳和治疗鼻部症状的作用。 

临床上,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效果更佳,其成份及其药理作用:马来酸溴苯那敏是一种抗组胺药,可竞争性拮抗组胺 H1 受体而消除组胺导致的过敏反应,有效舒缓打喷嚏、流鼻涕及泪眼等症状;磷酸可待因是一种阿片受体激动剂,作为镇咳药,能直接作用于延髓咳嗽中枢选择性抑制咳嗽反射;盐酸麻黄碱是一种拟交感神经药,也是一种有效的鼻充血消除剂,能使鼻黏膜血管收缩,迅速解除鼻炎或感冒时的鼻塞症状;愈创木酚甘油醚是一种祛痰药,通过扩张支气管及降低支气管分泌物粘度,从而化痰缓咳。 

但是,磷酸可待因能起到兴奋呼吸中枢神经的作用,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幻觉、晕眩、心跳过速等不良反应,长期使用会像鸦片、海洛因等毒品一样上瘾。盐酸麻黄碱除了具有平喘外,还具有兴奋和麻醉作用,属于精神药品,长期或大量服用也易上瘾,麻黄碱也是制冰毒和摇头丸的原材料,有不法分子将其“改装”为“毒品”过量使用。

2017年01月0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含可待因药品说明书公告,12岁以下儿童和哺乳期妇女禁用含可待因药品!患有慢性呼吸疾病的12~18岁儿童和青少年不宜使用含可待因药品。 

2018年6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药审中心关于征求“含可待因类感冒药说明书修订要求”意见的通知》:拟将含可待因的阿片类感冒镇咳处方药的适应症范围限制在18岁及以上成人,即:18岁以下儿童禁用含可待因的药物。

因此,现在药店和很多医院都不易买到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备注:正确使用时,它的疗效是非常不错的),故上述症状患者,现多选用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

咳嗽伴有气短或气喘,或咳嗽明显时伴有呼吸不畅感,无鼻部症状,则建议选用复方甲氧那明胶囊。该药的成份及其药理作用:盐酸甲氧那明可抑制支气管痉挛,缓解哮喘发作时的咳嗽;那可丁为外周性止咳药,可抑制咳嗽;氨茶碱亦可抑制支气管痉挛,还可抑制支气管粘膜肿胀,缓解哮喘发作时的咳嗽,使痰易咳出;马来酸氯苯那敏具抗组胺作用。本品的配伍不仅可以减轻咽喉及支气管炎症等引起的咳嗽,而且可缓解哮喘发作时的咳嗽,有利于排痰。 

要注意的是,此类病人有时因为考虑有支原体感染,要应用大环内酯类药物(如阿奇霉素)或喹诺酮类药物(如左氧氟沙星)针对病因治疗时,因复方甲氧那明胶囊含有氨茶碱,大环内酯类药物和喹诺酮类药物可减缓茶碱的排泄,可引起氨茶碱中毒。当然了,这是理论上以及个案文献报道,不是绝对会出现,很多人这样联用也无因此出现不良反应,但需要做好沟通,以及说明注意观察和处理事项。如果有所顾忌,可以换为其他的镇咳药或同时具有镇咳及平喘作用的复方药物。


咳嗽伴有反酸、嗳气、胸骨后烧灼感、上腹部饱胀感等典型反流症状中的一个或多个症状者,此类病人为胃食管反流性咳嗽,一般不需要镇咳治疗,主要是针对病因治疗。 

胃食管反流性咳嗽是慢性咳嗽常见病因之一,要注意的是有不少患者仅以咳嗽为唯一的表现,而无明显消化道症状。此类病人的咳嗽大多发生在日间和直立位以及体位变换时,干咳或咳少量白色黏痰,进食酸性、油腻食物容易诱发或加重咳嗽。

众所周知,“支气管哮喘”名称的来源是因为该病主要病变发生在“支气管”的一种疾病,具有“哮”鸣音的体征和气“喘”的临床症状,故而得名。需要注意的是,支气管哮喘有一种特殊类型,它无明显哮鸣音,也无明显喘息、气促、气急等表现,咳嗽是其唯一或主要临床表现,临床上称之为“咳嗽变异型哮喘(CVA)”,它是慢性咳嗽最常见的病因。 

咳嗽变异型哮喘和嗜酸粒细胞支气管炎(EB)的主要鉴别要点是后者的支气管激发试验阴性及支气管舒张剂治疗无效。 

换句话说,咳嗽变应型哮喘、嗜酸粒细胞支气管炎、变应性咳嗽、咽喉炎、药物性咳嗽、心因性咳嗽等疾病,很多时候不需要镇咳治疗,最主要和最根本的就是积极寻找病因,针对病因治疗。 

因此,提醒广大朋友,不要一遇到咳嗽,先想到的是用什么镇咳药物效果好,正确的做法是,先积极去弄清楚引起咳嗽的病因是什么,只有正确的诊断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少走弯路,少花钱。



可能有些朋友注意到了,上面我建议选用的药物中,没有写到中药(中成药),那是因为我作为西医医生,不敢斗胆随便“越俎”,另外,中国咳嗽诊治指南中指出,中医中药治疗有一定的疗效,但缺乏高质量的临床研究数据。

 如果想通过中成药治疗咳嗽,首先一定要辩证,从中医角度来看,咳嗽分寒、热、痰、燥、表、里——就拿川贝来说吧,川贝是针对热性咳嗽,若是寒性咳嗽,服用川贝不但不会好转,甚至会雪上加霜,加重病情。比如,临床上常用且正确使用时疗效不错的川贝止咳露、强力枇杷露,因其性偏寒,所以不适合风寒咳嗽者服用。 

另外,之前看过好几篇关于“蜂蜜治疗咳嗽”的文章,引用的是国外的文献。首先,我不否定它的疗效性,但要提醒大家的是,蜂蜜当作药物时属于中药,讲究辩证是中医的精髓,“一概而用”倒不如“辩证而用”更合理一些!

也就是说,我不排斥中医中药,甚至在一些方面,我非常赞崇它的疗效,但我想提醒大家的是,中医特别讲究辩证,不要随意或盲目应用,应在真正是中医专业的医师或药师指导下使用。 

以上所述,是我结合中国咳嗽诊治指南和一些重要文献并分享我的个人经验和见解。每个人的经历和经验是不可能完全一样,世上也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因此,这些“谨”供参考和交流。如果对大家有所帮助,不胜荣幸!

[4] 相关药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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