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莽纪星期几放上班纪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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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建荣 51岁,士桥村。
  常州市华士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3年,仅一次偶遇,纪建荣只身来到武进,投入1000余万元创办&华士&。12年来,该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如今已在同行业中脱颖而出,成为全区水泥行业的&排头兵&。
  他虽然很忙,但仍时刻不忘关心职工生活。作为企业家,纪建荣还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为建好士桥村的健身广场,他主动无偿提供水泥,在士桥中心广场的建设中,他慷慨捐助3万元;在建设村路灯工程时,捐助10万元;2014年在村光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他也是一马当先,一下子筹集了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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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武进区委宣传部 武进日报社企业名称:
蚌埠市淮上区纪建荣皮草商行&
法人代表:
公司类型:
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
经营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登记机关: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管局曹老集市场监督管理所&
蚌埠市淮上区纪建荣皮草商行
简介:主要经营皮草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们始终坚持用户至上,用心服务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公司秉承“保证一流质量,保持一级信誉”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来电洽谈业务!
皮草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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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三层E区0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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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虾米: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建荣、常州市华士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2781号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D,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纪建荣,男,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男,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华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士桥村。法定代表人:纪建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男,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华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前城村。法定代表人:纪建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男,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运成化纤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士桥村委士桥村170号。法定代表人:沈同加。被告:常州市永泽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二幢701室。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被告:王华,男,日,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史鹏翔,男,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孙小仙,女,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纪欢,女,日,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盛卫华,男,日,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商行)诉被告纪建荣、史鹏翔、孙小仙、纪欢、盛卫华、王华、常州市华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华士公司)、常州运成化纤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成公司)、常州市永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泽公司)、宜兴市华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兴华士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敏、人民陪审员马年效、宋红明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飞雄、陆建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纪建荣、常州华士公司、宜兴华士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平,被告王华,被告运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同加,被告永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盛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南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纪建荣偿还借款4900000元及利息19654.88元(及自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全部借款利息、罚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3000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2、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盛卫华、王华、常州华士公司、运成公司、永泽公司、宜兴华士公司对被告纪建荣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原告与被告纪建荣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4),约定原告在日起至日的期间内向乙方发放人民币4900000元的借款。当日,原告与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华士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46),约定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华士公司对被告纪建荣的还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又与被告盛卫华、运成公司、永泽公司、王华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4),约定被告盛卫华、运成公司、永泽公司、王华对被告纪建荣的还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日,原告又与被告宜兴华士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13),约定被告宜兴华士公司对被告纪建荣的还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在法定浮动幅度范围内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浮动幅度,计算出实际执行利率后在借据中载明,结息方式为按月结付,逾期还款利率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利息。同时,《保证合同》也约定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全部费用。借款人、保证人承担贷款人因为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全部费用。上述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签订后,原告于日将4900000元贷款打入被告纪建荣的贷款账户,该笔贷款应于日到期归还。在该笔贷款到期前原告向被告纪建荣询问如何归还该贷款时,其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归还本金4900000元,总计49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未能达成归还意见,担保人也未尽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纪建荣、常州华士公司、宜兴华士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金额确实是被告纪建荣在被告宜兴华士公司所借,被告宜兴华士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已经歇业了,没有钱归还该笔借款。原告在该笔款到期后没有向被告书面催要,被告丧失了该笔贷款的续展。在同一天又发生了一笔相同金额的贷款,原告在借款后找了10位担保人,原告明知该借款的风险,没有跟踪贷款用途,根据贷款相关规定,原告有过失,该贷款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关损失有一定的责任。被告运成公司辩称:依法处理。被告永泽公司辩称:原告是明知该借款的风险,没有跟踪贷款用途,根据贷款相关规定,原告有过失,该贷款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关损失有一定的责任。被告王华辩称:依法处理。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盛卫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日,原告与被告纪建荣签订编号为******************24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在日起至日期间内向被告纪建荣发放人民币4900000元的借款。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利率在法定浮动幅度范围内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浮动幅度,计算出实际执行利率后在借据中载明,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被告纪建荣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收利息。被告纪建荣违约导致诉讼,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由被告纪建荣承担。当日,原告与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华士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46的《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被告纪建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华士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又与被告盛卫华、运成公司、永泽公司、王华签订了编号为******************24的《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当被告纪建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盛卫华、运成公司、永泽公司、王华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以上两份《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4900000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日,原告又与被告宜兴华士公司签订了编号为Z******************13的《保证合同》,约定当被告纪建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原告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宜兴华士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债权本金4900000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四、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日向被告纪建荣发放了贷款,借款借据表明借款金额为4900000元,借款日期日,还款日期日,利率为月息8‰,被告纪建荣借款后支付了45472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能归还本金,至日被告纪建荣已结欠原告利息19654.88元。原告经催要无着,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与江苏宏银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13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欠息明细表、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纪建荣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华士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盛卫华、运成公司、永泽公司、王华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宜兴华士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纪建荣履行出借义务后,即享有向被告纪建荣主张按期支付借款利息、到期归还借款本金等的权利。现因被告纪建荣未能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及在借款到期后归还借款本金,致本纠纷,对此,被告纪建荣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纪建荣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华士公司、盛卫华、运成公司、永泽公司、王华、宜兴华士公司自愿为被告纪建荣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华士公司、盛卫华、运成公司、永泽公司、王华、宜兴华士公司对被告纪建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盛卫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欠息19654.88元(计算至日)及自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纪建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13000元。三、由被告史鹏翔、孙小仙、纪欢、常州市华士建材有限公司、盛卫华、常州运成化纤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永泽电器有限公司、王华、宜兴市华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纪建荣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29元,由被告纪建荣、史鹏翔、孙小仙、纪欢、盛卫华、王华、常州市华士建材有限公司、常州运成化纤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市永泽电器有限公司、宜兴市华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马年效人民陪审员  宋红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晟第9页共9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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