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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来源:财政局&&&&发布日期:日&&&&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各类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四条&&市级单位培训费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经费管理原则,按照年初预算列支的渠道,细化项目由单位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市级单位应在年初预算下达10日内,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经费管理渠道报市财政局审核实施。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培训费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综合定额标准。位:元/人、天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市级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不得超过1天的报到和撤离时间。
第九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培训实行分类管理。对政策规定明确的培训,按政策执行;其他培训,由市级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级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培训规模。根据培训内容从严控制培训时间,严格限定参训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培训只安排与培训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和县区人员参加,不得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人员参加;组织培训工作人员数量控制在参训人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严格培训纪律。在市区内开展的非封闭式培训,市内参训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单位内部开展的业务培训,一律使用单位内部会议室,不安排食宿;不得超标准安排培训住宿,不配发洗漱用品;统一安排培训用餐的,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上烟酒,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7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等。
第十四条&&改进培训方式。市级单位组织的一般性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合法原始票据,并附政府采购手续、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费用单据等。
市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审核培训费,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市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原则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按年初预算渠道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级单位应将非涉密培训的名称、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市级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市级领导机关所属单位还需报送各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市级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组织部、公务员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省标准发生调整时,我市将适时调整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第二十三条&&市级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实施细则或操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中省有明确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培训,按中省规定执行。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废止。
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
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经费支出,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及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组团或参团出国(境)参加公务活动的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负责全市外事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出国(境)管理工作;市县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出访人员的政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
第四条&&按照计划管理、预算控制、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严格控制我市因公出国(境)规模,强化预算约束,节约经费支出。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安排经费预算,严格预算约束,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预算一经设立,原则上不得调整和突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建立程序审批。
第六条&&实行出国(境)计划报批管理。根据中省外事管理有关规定,各县区、各部门每年10月底前,以报表形式将县(处)级以下人员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送市外办,经市外办会同市县财政部门按要求审批后,向省外办报备。逾期未报计划的县区、部门,按无计划暂停其下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县区计划报送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顺序排列,由县区政府办统一报送;市级单位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报送。
市级领导干部年度出国计划由市外办商各套班子秘书长拟定,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市外办分别办理有关手续,报省委、省政府及省外办审批。
第七条&&推行量化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境)数量和规模。
(一)市级领导干部出访,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单位的正厅局级干部每年出国(境)次数不超过1次,人数不超过现任在职总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他厅局级干部,每年出访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现任在职总职数的五分之一。
(二)市级领导原则上不安排临时出访。严格控制厅局级及以下人员计划外团组,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由组团单位在计划出国(境)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按计划调整程序报批,并进行详细说明。
(三)同一县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逐步建立出访成果共享机制,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效益。
(四)上级组团,我市出访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市级组团,出访人员不得超过6人(含翻译);除市级主要领导同志外,其他市级领导干部不得单独组团出访;市县党政一把手不安排同期出访,市级领导同期出访不超过2人;县区、部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访。严禁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得超过6天,出访2国不得超过8天,出访3国以上不得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停留时间。
(六)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的团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团组人数、延长出访时间。
第八条&&加强因公出国(境)计划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组团单位资质从严审查,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计划申请不予审批;严格执行量化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时间;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定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的出访;严禁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家属子女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安排提前离岗和离退休人员公款出国,坚决杜绝一切非正常因公出国(境)行为。
第九条&&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经费联动控制机制。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市外办和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对未列入计划的出国(境)活动,财政不安排经费;对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申请,市外办不予审批;涉及调整的,同步调整。
第十条&&出国(境)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须报经市外办和市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三)出国人员选乘交通工具要严格执行职级规定。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市外办和市县财政部门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市外办和市县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市外办和市县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可实行团组统一包干方式,由出访团组统一安排使用。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三)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六条&&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外办和市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外办和市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出国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按要求凭有效票据填报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单位自行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并经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单位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的审核管理,认真审核有关证件、费用票据。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和事先未经审批的开支,会计集中核算部门不予报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必须认真总结在外工作情况,并在10日内书面报告市外办。各派出单位及主管部门须及时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和出国团组工作总结一并转报市外办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外事、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审计部门对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出访人员进行行前外事纪律、保密法律和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由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违规扩大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的;
2.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3.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境)经费的;
4.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境)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与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我市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废止。日发布的《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市办发[2003]33号)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市级其它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团长(级别)
出访国别(含经停)
出访时间(天数)
出国任务审核意见
是否列入出国计划:
出访目标和必要性:
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
路线是否符合规定:
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项: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须事先报批的支出事项:
其他事项:
备注:出访团组和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各项支出的测算和审核做详细说明。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国家(地区)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每人每天)
首尔、&釜山、济州
光州&、西归浦
大阪、京都
福冈、札幌、
长崎、名古屋
伊斯兰堡、
拉合尔、卡拉奇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沙特阿拉伯
新德里、加尔各答
印度尼西亚
清迈&、孔敬
伊斯坦布尔
马达加斯加
塔那那利佛
阿尔及利亚
埃塞俄比亚
厄立特里亚
几内亚比绍
布基纳法索
毛里塔尼亚
赤道几内亚
达累斯萨拉姆
刚果(金)
刚果(布)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比勒陀利亚、
约翰内斯堡
布加勒斯特
斯洛文尼亚
阿尔巴尼亚
哈巴罗夫斯克
叶卡捷琳堡、
伊尔库茨克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
柏林、汉堡
阿姆斯特丹
马赛、斯特拉斯堡、尼斯、里昂
曼彻斯特、爱丁堡
渥太华、多伦多、卡尔加里、蒙特利尔
里约热内卢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安托法加斯卡、
安提瓜和巴布达
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
堪培拉、帕斯、布里斯班
墨尔本、悉尼
巴布亚新几内亚
密克罗尼西亚
马绍尔群岛
所罗门群岛
法属留尼旺
法属波利尼西亚
版权所有: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7612287 &&&& 邮编:717600
&&技术支持:&&漳州发文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
记者昨日从漳州市财政局获悉,日前《漳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漳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并开始施行。
按照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其中,新规在原来一、二、三类会议基础上,增加了“四类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对市直机关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审批和标准做出明确规范,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宿标准在450~500元/间天。
细分会议类型 新增“四类会议”
新规在原来一、二、三类会议的基础上,将会议分为四类,即增加了“四类会议”,把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归结为四类会议。
一类会议,即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纪委全委会、市政府全体会议。
二类会议,即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召开并要求各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类会议,即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市性会议。
四类会议,即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三、四类会议会期 不超1天
新规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参会人数方面,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二类会议以下会议费 不得超过450元/人天
新规鼓励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其中,明确规定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同时明确价格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等。
一类会议实行预算控制、驻会管理、按实核销。二、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450元、360元、320元。会议的报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厅级出差住宿不高于500元/间天
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宿标准在450~500元/间天,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除厦门490元/间天外,各地市标准为480元/间天;
处级人员及其他人员省外出差住宿标准是310~350元/间天,省内标准为320~340元/间天;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除新疆及西藏每天120元外,其余各省标准为每天100元。省内伙食补助为100元/天。
培训费限额360元/人天
据了解,此次是漳州第一次对培训费明确作出规定。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综合定额标准是每人每天360元。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审核登记后施行。年度培训计划一经审核公布,原则上不得调整。
(记者 朱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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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910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
附表2-青秀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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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
&&&&&&时间:
&&&&&&&&&&&&&&&&&&&&&&&&&&&&&&&& 单位名称(盖章):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局&&&&&&&&&&&&单位性质:&&&&机关&&&&&&&&&&&&单位:万元&&&& 行次&&&&项目&&&&2013年&&&&2014年&&&&备注&&&&项目&&&&2013年&&&&2014年&&&&备注 一&&&&会议费&&&&&&&&&&&&&&&&培训费&&&&&&&&&&&& (一)&&&&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1&&&&1.部门预算金额&&&&&&&&&&&&&&&&1.部门预算金额&&&&&&&&&&&& 2&&&&2.实际支出金额&&&&5.67&&&&0&&&&&&&&2.实际支出金额&&&&28.6&&&&0.7&&&& (二)&&&&违规问题&&&&&&&&&&&&&&&&违规问题&&&&&&&&&&&& 3&&&&合计&&&&&&&&&&&&&&&&合计&&&&&&&&&&&& 4&&&&超预算列支会议费&&&&&&&&&&&&&&&&超预算列支培训费&&&&&&&&&&&& 5&&&&超标准列支会议费&&&&&&&&&&&&&&&&超标准列支培训费&&&&&&&&&&&& 6&&&&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培训费&&&&&&&&&&&& 7&&&&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以现金方式结算培训费(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除外)&&&&&&&&&&&& 8&&&&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9&&&&虚报、冒领、骗取会议费&&&&&&&&&&&&&&&&虚报、冒领、骗取培训费&&&&&&&&&&&& 10&&&&其他&&&&&&&&&&&&&&&&其他&&&&&&&&&&&&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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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加强培训费管理 省直机关人均400元封顶
  5月7日,省财政厅发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从5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培训的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组织、报销结算和监督检查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培训”指的是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包括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根据《办法》各单位要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需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每年3月1日前各单位要将年度培训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办法》明确了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中,住宿费150元、伙食费100元,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150元。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讲课费按职称有所不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同时,要求省直机关各单位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派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办法》还明确严格培训费报销结算。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赴外地参加培训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管理的规定执行。培训单位安排接送站的,不再发放和报销市内交通费;培训单位不安排接送站的,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次培训160元包干使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责任编辑: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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