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到非户籍地读小学学籍号查询系统怎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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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00225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11B教育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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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学生入学、休学、转学等事项办理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使用的是于日起开始执行的《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高中阶段自2010 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始执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2008 年、2009 年入学的高中学生仍执行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在2009 年入学的高中学生毕业时予以废止。   学生的入学、休学、转学等事项到各学校教务处办理。《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附后。如对政策不清可打电话咨询市教育局基教处。   市教育局基教处:   附件一: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攀枝花市教育局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学籍   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合理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教学班级学额为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为50人。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八条对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有关册籍表格,编制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书面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6周。期满仍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无故不到校报到注册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额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校服务区域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属于本市户籍,且又在本学校服务区域的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按攀委办发〔2003〕14号中《市教育局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实行特殊优惠的办法》办理。   台湾同胞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攀枝花市教育局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攀教〔2008〕20号)办理。   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4〕42号)办理。   外地来攀投资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攀投资的优惠政策的通知》(攀府发〔1999〕66号)办理。   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中共攀枝花市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攀委发〔2003〕19号)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转学借读   第十二条转学是指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和户籍变更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借读申请须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区域内学校学额余缺情况统筹解决。   借读学生的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另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   借读生小学毕业后要求继续借读初中的,应重新办理借读手续,初中借读生至毕业为止。   第十四条学生转(借)学须办理转(借)学手续。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借)学证明的学生。   学生转学联系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学生转(借)学,由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籍有效证明及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填写《攀枝花市义务教育阶段转(借)学联系表》,经转(借)入(出)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同意转(借)出或接收意见后办理正式转(借)学手续。   第十五条本市,市域内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原则,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转学生安排就读学校。市域内各区(县)之间学生转学,应由学生家长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与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明、拟接收转学的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开具转学证明,并经转出和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签章后入学。   各区(县)辖区内学生转学,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操作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接收学校证明等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签章,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房产证等)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每年秋季集中受理一次,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在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七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   第十八条 各学校对转入、转出学生的《转学联系表》,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归档保存,并将有关名单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休学 复学退学注销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要从严管理,因病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且出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原件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准予休学。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认,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学校应将学生休学情况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保留休学生的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书,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将其编入相应年级。   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继续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   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申请复学的,按照旷课处理。同时,报告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核批后,方可注销学籍。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   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家长或医生书面证明。   第六章  升级 跳级 留级   第二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完成每学年学习任务后一律随班升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留级。   第二十七条学习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合格并批准后可准予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不得招收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初级中学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学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学科学习成绩考核,小学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中、期末各一次。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前向学校教导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三十四条凡无故缺考或考试作弊者,确认为不及格(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单科免考申请,经学校审定同意后,可以单科免考。   第八章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六条小学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小学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年级不再留级。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当地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由学校发给统一印制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攀枝花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毕业标准按当年市教育局文件要求执行)。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均在《攀枝花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上予以注明。   由普通学校送特殊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或结业,根据学生本人或家长(其他监护人)申请,由保留其学籍的原校或在读学校颁发完成证书。   第三十七条《攀枝花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校填写盖章后送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无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攀枝花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无效。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八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必须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要以奖励为主。   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管理和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意见,学校提出的处分意见,须经受处分学生家长签署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审批后执行。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拒绝签署书面意见,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学生申诉制度有关规定裁定。   第四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撤出时应有被处分学生和家长在场。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并告之被处分学生和家长。   第四十二条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且要征得转入的特殊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学施教。   第四十三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经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经本人及其家长书面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依法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我市此前所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其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二: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 月30 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 月30 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 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 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留级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附件5),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留级前的考籍号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复学入原年级的,考籍号不变。复学到低年级的,原考籍号注销,重新编定考籍号。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 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   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   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七章 转学、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九条 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8),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   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自行联系学校或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生转学后,原考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考籍号。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学生原始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9),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二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考籍号。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在外省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 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1)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 学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10)、《四川省普通高中 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2)、《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3)、《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4)、《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5)、《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6)以及毕业证书存根、结   业(肄业)证书存根、学历证明书存根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是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自2010 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始执行本办法。2008 年、2009 年入学的高中学生仍执行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在2009 年入学的高中学生毕业时予以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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