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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开庭第二日,李某某母亲梦鸽行色匆匆走入法院。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处于舆论风口浪尖上的梦鸽一直坚称儿子无罪,请求法庭公开审理,甚至曾到公安部上访。 (CFP/图)
编者按: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定于日上午公开宣判。7个月以来,案件先因被告人&特殊家庭背景&被持续曝光,后因被害人&特殊职业身份&争论升级,始终处于全民围观之中。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正因如此,南方周末延至宣判当日推出有关案情的报道。但出于维护各自权益的目的,当事双方律师在此之前均已公布代理词或辩护词,并持续接受媒体采访、透露相关案情。
经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比对,当事双方均选择性发布信息对案件进行诠释,案件关注度逐次升级背后,有混淆信息的痕迹。
回到案件事实,就显得尤其必要。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梦鸽、双方代理律师、夜半酒吧副总等重要当事人,并把受访人陈述,与被害人、被告人、酒吧领班等相关口供和证言进行比对,并与司法鉴定文书等客观证据交叉核实,还原了从李某某等人进入酒吧到案发之间8个小时这一核心时间段内的过程。
梳理这一过程可以发现,夜半酒吧在案件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从招揽被告人(包括4个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介绍陪酒服务,到安排被害人随同李某某等离开酒吧,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每一关键节点上。而夜半酒吧在此案中的角色,仍未进入公安与司法机关的视野。
我们将均衡叙述酒吧内外8小时里的案件过程,包括对于当事双方分别有利和不利的信息,以期尽可能接近事实。
公众对于此案的关注已延伸到多个维度,包括律师职业伦理、未成年人保护等等,尤为重要的讨论则是民意、舆论与司法的关系。要厘清上述命题,其先决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案件事实本身。&
日,第二日庭审结束,由于李某某是据传唯一拒绝认罪的被告人,其主辩律师陈枢在离开法院时,被媒体围住一度难以脱身。虽然法院不公开审理,但庭审的详细情况很快铺天盖地。这起案子,已无秘密可言。 (东方IC/图)
五名被告人均承认没有直接问杨女士是否&出台&,其中一名被告人向警方供述酒吧领班张伟曾&强烈暗示&:&(出不出台)要看你们本事&。
前往湖北大厦的车上,杨女士&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用脚乱踢&。在电话里李某某问张伟:&怎么回事,你跟这女的说明白了吗?&
湖北大厦电梯监控视频显示,杨女士抓着李某某的手,搁在李某某腹部处,李某某的右手有一次缓慢扬起,再缓慢落在杨女士手上。杨的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击打的动作。&
五名被告人均称在湖北大厦房间内给过杨女士共2000元钱。杨女士则称自行打车回家后发现钱包里多了三四百元。
李双江的司机曾收到一条短信,要求&速回电话,否则要走法律程序和媒体&。夜半酒吧副总丁文宇承认这是他所发,但他的本意是&息事宁人&而非敲诈。
南方周末日《》
南方周末日《》
夜半酒吧&&&看你们的本事&
&李双江的儿子和他的四个朋友轮奸了我。&
日晚,北京市海淀区东井派出所内,在一名证人陪同下,一位杨姓女士向警方报案。
除了内裤、棉球等物证之外,杨女士还向警方提供了两份医疗文书,作为她被强奸的证明。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奸案的立案标准相对宽松,通常只要有受害女事主的指控,加上些许旁证,警方便会立案。
人证、物证俱全,海淀警方当即受理了杨女士的控告,并于2月21日夜采取行动,将包括李某某等人在内的5名嫌犯抓获,次日决定刑拘。
2月19日以证人身份陪同杨女士报案的,是夜半酒吧的服务员领班张光耀。但&张光耀&这个名字对应的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而在夜半酒吧,他的名字是&张伟&。
在这起案件中,张伟的角色重要而微妙&&他是介绍杨女士与李某某认识的中间人,后来又成为指控李某某强奸的证人。
2月17日凌晨,别名为&晴晴&的夜半酒吧驻场兼职徐女士和别名为&子墨&的杨女士,被张伟叫到&天蝎座&包间陪几个&帅哥&,后者特别告知她们:&那些人挺有实力的。&
&挺有实力的&人即是李某某和他的朋友们。这次聚会由李某某的初中同学大魏发起,为欢迎大魏15岁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到北京。李某某正陪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大魏电话后,李某某决定乘2月16日下午1点的飞机。因为担心受阻,他到了机场之后才给母亲梦鸽打电话,告知要提前赶回北京。
当天夜里,李某某为小魏在夜半酒吧&接风&。这场聚会的参与者中,除了李某某及魏氏兄弟、李某某与大魏共同的初中同学张某某之外,还有24岁的前酒店行李员王继、18岁的某高校大一学生李斌,他们均是李某某的朋友,也是这场聚会中仅有的两个成年人。
几个月前在李某某朋友生日聚会上与之结识的张伟,也全程参加了这场酒吧聚会。张伟后来否认提前知道李某某的具体身份,但有证据表明,他至少早就知道李是一个不一般的客人,并且察觉到他的一个特点&&爱面子。
梦鸽保留的李某某手机短信显示,张伟在元旦前就开始给李某某频发短信,短信中直呼其名,中心内容是让其到夜半酒吧消费。在事发不到一个月前,张伟曾为李某某安排过一个包间和一名陪侍小姐,并提醒李别忘了给小姐小费,&到时候你多给她点吧,比别人给得多有面儿。&&好的,谢了伟哥。&李某某回信说。
梦鸽据此在对张伟的一份&控告函&中写道:&从2012年年底开始,张光耀曾多次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热情邀请李某某去该酒吧喝酒唱歌,在其所发的短信中,处处以大哥的身份对李某某嘘寒问暖,很是关心&&&
酒吧的聚会持续了3个小时。包括两位陪侍小姐在内,9人共消费了28瓶科罗纳啤酒、一瓶轩尼诗洋酒和张伟赠送的大半瓶&黑方&洋酒。其间曾发生过一点不愉快:陪侍小姐晴晴因为喝酒时&耍赖&,被李某某赶出了包间。不过,李还是通过张伟给了晴晴300元小费。此外,因为砸了几个酒瓶,李某某额外给了包间服务员100元。
李某某刷卡近2000元埋了单。但是,一直到聚会结束,子墨并没有按&规矩&得到300元小费。按照李某某、大魏、李斌等人的说法,他们通过张伟与杨女士谈妥了一笔后续的生意:出台。
杨女士、张伟、李某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对&出台&一词均给出了准确的定义:(客人)把女孩从酒吧带走,然后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给女孩一定的费用。不过,张伟向警方作证称:他在那天夜里明确答复李某某,杨女士不出台。
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均向警方否认了张伟的说法。李某某、大魏、小魏、王继等人称,在酒吧已经与张伟谈妥了杨女士出台一事,出台费1000元。李斌则说,张伟未明确答复杨女士是否出台,但却就此作出过强烈的暗示:&(杨女士出不出台)要看你们的本事。&
在一份含混不清的证词中,张伟向警方承认,他确曾跟杨女士提出过李某某要给她1000元,但那不是出台费,而是杨当晚的小费。&我说等会吃饭的时候我去帮你(指杨女士)要1000块,他(指李某某)不给你我给你。&
&当时觉得李某某肯定给的。因为他有钱,也挺大方的。所以我才这么说。&张伟对警察说。
6人当中惟一未涉案的李斌和年龄最小的被告人小魏均对警方提及一个细节,张伟在酒吧内曾对他们说,子墨以前曾喝多后被客人&抬走&过几次。&我理解就是喝多了跟其他客人出台了。我们可以靠自己的本事带走这个女孩。&李斌在一份证词中说。
不过,所有被告人均承认,他们没有直接问过子墨本人是否可以出台。
一位具有丰富刑案经验的资深警察王明(化名)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办理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确认发生性关系时女方酒醉,事后女方又说发生关系时非自愿,那么男方就会很麻烦。如果证实还有殴打等情节的话,定罪几乎是&板上钉钉&。
&强奸的定罪关键是(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女方意志,但是否违背女方意志的主观性很强,&王明说,&只要事后女方坚称当时不同意,男方被定罪的概率就很大。&
王明承认,在现实当中,确有女方当时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事后迫于压力指控男方强奸的事情发生,此外也有利用强奸罪的司法漏洞设局敲诈的&仙人跳&现象。&因此,办案单位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尤其应注意细节,既要注意搜集有罪证据,也要搜集无罪证据。&
2011年9月,年仅15 岁的李某某因开宝马打人,被收容教养一年,也因此在今年强奸案发后,即使他已改名,但很快被曝光并成为众矢之的。许多媒体在报道案情时直呼其名,虽然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禁止的。 (新京报记者 浦峰/图)
&子墨&的身份&&&不想让家里知道&
李某某不是第一次跟警察打交道。在一年零五个月前,他因打人被收容教养一年。因为家庭背景的缘故,此事曾被媒体广泛报道。
李某某也因此再一次被舆论聚焦,案件迅速进入公众视野。但被害人杨女士一直没有公开露面。与张扬的律师们相反,作为一场&舆论战&的主角之一,她从未面对过媒体,甚至没有上过法庭。据其律师田参军叙述,开庭前一周,杨女士突然昏迷住院。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田参军称杨女士因&精神状态不好住院&而&没有办法出庭&。
梦鸽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对此则坚持认为:杨女士是因为向警方撒了谎,心虚不敢面对法庭。
据媒体新近报道,杨女士谅解了三名认罪的被告人,并从对方家人处各自获得了15万元的赔偿。田参军向南方周末记者确认杨女士与部分被告人在法院主持下&和解&,但表示不清楚具体的赔偿数额。他认为,这将会对部分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不小&的影响。
&(强奸案的被害人)出庭的是少数,不出庭的是多数。&田参军说。而夜半酒吧副总经理丁文宇则替杨女士解释说,她不想继被李某某等人在肉体上强奸之后,再在法庭上被律师们在&精神上&强奸。
杨女士的身份始终是舆论争议的焦点。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杨是以一家广告公司&行政秘书&的身份报案。陪同她报案的张伟在单独接受警方询问时,描述杨为一个到酒吧消费的普通客人:&她说她是一个学生&,&几个月前来我们酒吧跳舞时我认识她的&。
警方后来查明,23岁的杨女士共有三个身份,并分别对应三个名字:&行政秘书&是其中之一;她的确在北京一家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学习;而与这起案件有密切关联的,是她的第三个身份&&Global夜半酒吧(以下简称&夜半酒吧&)&驻场兼职&。
根据夜半酒吧另一名陪酒小姐对警方的解释,&驻场兼职&指的是她和杨在酒吧从事的特殊职业,工作内容是陪客人唱歌、喝酒,以促进客人在酒吧的消费。一般陪一次会从客人处得到300元的小费。夜半酒吧共有七八个这样的&驻场兼职&。在酒吧上班期间,她们需换上专门的服装,各自取有别名。杨的别名是&子墨&。
杨女士向警方承认她&驻场兼职&的身份,是在报案半个多月后的一次警方问话中。在此之前的警方问话中,她曾断然否认。杨对之前的否认解释说:&我之前觉得这也是个敏感话题,我也不想让人知道我在做驻场兼职,更不想因为我的事情牵扯别人,所以我就没有说。&
在报案时,杨突出了一个细节:被强奸前她是处女。她多次跟警方强调这一点:&流血了,应该是留在床单上了。&&我跟他们(李某某等)说我是处女还是第一次,他们都不相信觉得很可笑,嘲笑我。&
一份2月18日开出的医疗证明似乎也支持她的说法。上面写有&处女膜7点处可见破溃&、&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
而被告人大魏接受警方讯问时否认杨是处女。杨声称被强奸所在地的酒店服务员则作证,没有在事发房间床单上发现血迹。
警方后来调查为杨女士开证明的医生后得知,&处女膜破溃&并不意味着一定是初次性交时造成,&22小时前为首次性生活&为杨女士本人口述。而这份证明里同时还写有&外阴已婚&、&宫颈轻(度)糜(烂)&等字样,这些妇科专业术语通常表明当事人有正常性生活。
在后来的一次警方问话中,杨承认她在处女问题上撒了谎。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家里比较保守,我不想让家里知道我的事情&。另外,&我怕李某某家里的势力给他减刑,我想通过说自己是处女,让公安、法院重视,给予李某某等人严惩&。
田参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杨女士第一次见面时也跟他说是处女。&我当时很震惊,当时也是相信了她。&
金鼎轩&&&张伟去我就去&
夜半酒吧的聚会结束时,已经是2月17日凌晨3点半左右。小伙伴们觉得饿了,有人提议去位于世纪金源大厦的&金鼎轩&吃饭。
领班张伟也在陪杨女士换了衣服之后,跟着上了大魏的越野车。
对于张伟与杨女士为何也去&金鼎轩&吃饭一事,双方各执一词。
李某某在被警方初次问话时的说法是:&张伟要和我们一起去(吃饭),女的说张伟去哪她就去哪,她也和我们一起走了。&这一说法得到其他被分开审问的被告人的印证。
作为本案的一名重要证人,李斌的说法则更为具体:&那名女子喝多了,在包房沙发上瞎闹,撒酒疯呢。李某某想直接把这女的背走,张伟拦住了,说不合适。后来张伟表示要把那女的扶出去,然后一起吃饭。&
而张伟2月19日报案时的说法是:我不知道是谁叫杨女士一起去的。
两天之后,张伟修正了自己的证词,他对警方这样说:&我问杨女士愿不愿意去,杨说我要是不去她就不去,我要去她就去。我说我去,她也就同意一起去吃饭。&
这一说法与杨女士的证词基本符合:&(李某某让我和他们一起去吃饭,)我不去,后来张伟说要陪我去,然后我就被好几个人拉着上车走了。&
夜半酒吧的监控录像显示,似有醉态的杨女士右边搂着身着黑衣的酒吧领班张伟,左侧则被李某某扶着,一起走出酒吧。
在金鼎轩饭店却爆发一场意料之外的冲突。
按照李某某的说法,&因为邻桌一个男的总看我们,我们就和他们吵起来,后来动起手来&。
除了李斌、张伟和年龄最小的小魏,其他4人均参与了这次打斗,他们应该没有吃亏,但在发现对方在打电话叫人后,&我们便跑了&。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大魏的说法,本来没想带那个女孩,但是她自己跟着,&直接上了我的车&。李斌说,张、杨二人开始曾试图上李某某的白色奔驰车,李某某摇下车窗,&你俩滚&,自己开车往家走。
李某某家曾组织过一场有12名刑法学者和律师参加的专家论证会,会上对于杨女士是否醉酒作了专门分析。会议论证认为,杨女士在2月17日凌晨数小时时间内,在她以为没有监控录像的地方,表现得&完全正常&,而在一些她认为有录像的地方,则出现了&突然间断性的醉酒状态&。
该说法的依据是:&在凌晨三点多从酒吧房间出来时,杨是被酒吧值班经理张某(张伟)架着出来的,步态呈现极为明显的醉酒态,甚至整个身体都呈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没有张架着就无法行走的状态。&
&但是,仅仅十分钟之后(原文如此。据《21世纪经济报道》,监控录像显示李某某等从离开酒吧到出现在金鼎轩大约用了40分钟),在夜宵饭馆等待进餐时,杨的醉酒状态就不翼而飞。首先,她的运动协调能力很正常,她可以非常自如、快速地从坐位到站位,她可以穿着高跟鞋自如地出入饭馆,她可以精准地进行手指的运动,比如整理手包、整理头发。最重要的是,她对外界事物的反应非常敏捷,当李某某等人在她面前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她的眼睛可以极快极准确地追踪甩出的椅子。&
&然而,当杨要进开房的酒店电梯时,却再一次出现不符合规律的醉酒状态。而事实上在夜宵店并没有吃任何东西,也没有再次喝酒。但是,当从房间出来,再次进入电梯时,一切又恢复为常态。&
监控录像显示,在金鼎轩期间,杨女士曾起身自行离开。6分钟后返回,后经警方了解,她是去旁边的肯德基上洗手间。
在对检方提供的全部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后,李某某家组织的专家论证会认为:&两次醉酒状态,都有明显的伪装事实,不符合酩酊状态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她(杨女士)其实是一直清醒的。&
根据相关人等对警方的陈述,涉案各方公认的是:杨在当天夜里喝了不少酒。但是到底喝到什么程度、有没有醉、意识是否丧失,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成为该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地下车库&&&反正都谈好了&
分乘三辆车离开金鼎轩后,李某某和朋友们按电话约定在李家所住的人济山庄地下车库碰头。此时已经大约是凌晨五点钟。
尚未从刚才打架的兴奋中恢复过来的李某某,发现张伟和杨女士也跟着来了。
&我们一下车都傻了,她(杨女士)怎么还在车上呢?&李斌在一份证词中说。
在人济山庄,张伟与杨女士分手。在田参军看来,这是整个事件的&分水岭&:&张伟走了,把杨女士和另外几个男人放一块,这个性质就发生变化了。&
田参军认为,如果这个时候杨女士想走,李某某让她走,就什么事情也没有;如果想走他们不让她走,非要和她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
关于张伟如何离开人济山庄地下车库,成为本案中又一个&罗生门&。
大魏在一份供述中称:&(在地下车库)张伟对杨女士说,你好好配合他们,有事明天跟我说,也可以给我打电话。&
但张伟对此否认。他在2月19日报案时以证人身份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在地下车库)我本来打算送杨女士回去,因为我看见杨蹲在地上抱着头像是酒劲上来了,后来李某某说待会他们送杨女士回去,李斌又说他顺路能送我回去,我就没管那么多就跟着李斌的车走了。我走的时候没跟杨女士说。&
但张伟的说法有相互矛盾之处。在后来回应梦鸽控告其&组织介绍卖淫&及&敲诈勒索&的一份&自述&中,张伟又说:&(在离开人济山庄前,)我给杨女士打了招呼说我要走了,并且我给李某某也打了招呼,让他送杨女士回去。&
而李斌在接受李某某律师调查时作证说:在人济山庄的地下车库,张伟和杨女士站着谈了有一分多钟。
李斌对警方提到一点:&(在开车拉张伟离开人济山庄的路上)张伟跟我说让我提醒李某某要给那个女孩钱,我问给多少。张伟说就行&,&张伟曾问李某某家是干什么的。我说他家挺牛的,比我家牛。&
在电话中与南方周末记者谈及当晚离开酒吧之后发生的事情时,张伟显得非常敏感。他表示他早在4月份就离开了夜半酒吧,但接受采访须问酒吧&丁总&(夜半酒吧副总经理丁文宇),&有什么事都得问丁总&。
最终他拒绝接受采访:&真相已经很清楚了,我不想再说什么了,&张伟说,&怎么说呢,越描越黑是不是?&
因为当天要送妹妹到天津,李斌没有参加小伙伴们后面的&活动&。而李某某则被认为&倒霉&。按李某某对警方的叙述,他本想从车库直接回家,但大魏劝他一起去玩,大魏的理由是:&反正都跟张伟谈好了。&
对于地下车库里发生的事情,杨女士似乎没有记忆。在报案时她的说法是:&上车之后我就睡着了。也不知道他们把我拉到了哪里。等我再次醒来的时候,发现我还在车上,车还在开着,可是我身边的张伟已经不见了&&我问坐在我左边的那个穿黑色外套和灰色阿迪运动裤的人(指李某某)张伟在哪,他说你不用管张伟在哪儿,今天晚上你就是我们的。&
杨女士后来跟警方解释说,当时她并不是完全失去意识,但有点&断片&,&都是片段性的记忆&。
在后来的询问中,警察问她:你有印象去过一个地下车库吗?&没有&,她肯定地回答。&你知道张伟什么时候走的吗?&&不知道。&
奥迪车上&&&你和这女的说明白了吗&
张伟离开人济山庄后的事情,当事人的证词开始相互矛盾、物证与口供也存在冲突。
根据杨女士对警方的描述,发现张伟不见了之后,&(在车上)我不停地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踹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关于是否在车上打了杨,李某某的几份供词说法不一。其中在第一份供词中说:&(杨女士)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还一个劲的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继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
&在车上是否打了?&警方问,李回答,&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她是否愿意与你们一起走?&&她也没有表示不愿意,只是一个劲地折腾,要下车去找张伟。&
根据李某某的说法,因为杨女士一直在车上闹,他还曾给张伟打过电话,但没打通。过了一会,张伟给他回电话,&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啊,你和这个女的说明白了吗?张伟说:你就和那个女孩说,就说是我让她听你们的话,有什么事让她明天来找我。我把张伟的意思和那个女的说了,她就不像刚才那么折腾了。&
在&自述&中,张伟则承认离开车库后给李某某打过电话,但称内容并未涉及杨女士,&完全出于照顾顾客的心理,问了问他今天是否玩得愉快,砸瓶子是因为遇到了什么不开心的事情之类的问题&。
在后来的一份口供中,李某某又改变了说法:&我和张某某、王继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在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后来她就不喊了。&
张某某亦在一份口供笔录中称&李某某用手抽了那女的&。
在8月28日庭审时,大魏当庭作出对李某某的不利证词,他说李某某在车上打了杨女士几个嘴巴。梦鸽当即提出异议,认为大魏的话不符合逻辑,他当时在开车,不可能看到后座的李某某打人,质疑大魏是被其律师李在珂误导和教唆才这么说。
在此之前,律师李在珂曾跟梦鸽提出希望能为李某某辩护,&为将来当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分&,在与梦鸽生隙之后,他在发给李某某代理律师陈枢的短信中曾表示要&调整一下我在这场官司的辩护策略&,&我想看看你们笑过之后是如何哭的&。
李在珂颇为自得的一个观点是:本案是由一起卖淫嫖娼的普通治安案件转化而成的强奸犯罪案件,随着同伴打向被害人杨某的第一个耳光,案件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
然而,李某某律师陈枢的观点截然不同。他认为,在李某某案中,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将近8小时。对于本案不能只进行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而要系统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进而确定案件性质及法律责任。
陈枢认为,杨女士在车内的反常行为只是表面上的&撒酒疯&,而不是真正拒绝性交易。他提出的一个佐证是,监控录像显示,在到达事发地湖北宾馆之前,李某某等人曾到另一家宾馆开房,车在宾馆路边停留半小时左右,当时已是早晨5点多钟,车旁有路过行人,五名被告人也全部离开了越野车,但杨女士并未呼救,也未逃跑。
陈枢由此认为,杨女士在完全可以逃跑的情况下,仍旧坐在陌生男人的车里不下车,证明其之前即使与李某某等人真的发生冲突,也与拒绝性交易无关。她坐在车里等待开房本身,证明与李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是其自愿的。
杨女士在相关陈述中则回避了五人曾全部下车这一细节。按她在几份询问笔录中的说法,在到湖北大厦之前,被告人一直在车上跟她在一起,并且殴打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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