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区招管局方自乐被查了么

黄山区耿城镇沟村污水主干管(W59-W86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黄山市招标-中国国际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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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耿城镇沟村污水主干管(W59-W86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
招标编号:J3GC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山区耿城镇沟村污水主干管(W59-W86段)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国有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黄山区耿城镇沟村
2.2建设规模:总造价约110万元
2.3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的所有内容
2.5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黄山区外企业需到黄山区住建委办理&外地进黄建筑企业备案&手续,联系电话(9。
3.2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质或黄山市住建委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其他要求:
3.3.1 报名人要求 (须满足以下三种条件之一)
3.3.1.1持有黄山区招标投标交易员证(未办理交易员证的投标企业,在报名前需按照黄山区招管局网站办事指南或资源下载栏有关要求申请办理交易员证)
3.3.1.2拟派投标项目经理持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
3.3.1.3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证书原件和身份证
3.3.2单位介绍信原件
3.3.3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以前已在报名处存档备案,无需再提供)。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日至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时至11:30时,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按上述3.3要求到黄山区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太平西路平湖广场北侧,原黄山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楼主楼一楼)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宋女士 胡女士 联系电话: 8512180。逾期不予受理。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电子光盘100元,售后不退。
5.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华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黄山区耿城镇 地 址:黄山区太平西路平湖广场北侧
联 系 人:方自乐 联系 人:汪琼
电 话: 电 话:
监督部门:黄山市黄山区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相关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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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城镇“7.10”洪灾捐款公示
来源:耿城镇   17:15:28 阅读次数: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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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项目业主
铜陵大盛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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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城镇党政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活动的实施方案
耿发[2005]72号
耿城镇党政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党支部、村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切实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实现今年我镇信访工作的总目标,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活动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主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领导带头,上下联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老问题、化解新矛盾,全面推进“人不出去,事要解决”,为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奋力崛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具体实施
  1、全面摸底,及时处理。对2004年以来所有来信来访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仔细梳理,对上级交办的未结未息案件要重点过问,对老上访户、重复上访户要调查原因,听取群众意见。力争通过2个月的努力,将遗留问题全部解决,实现息诉息访率达100%。
  2、领导接访定点定人。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办案效率,活动期间我镇决定在每村设立接待场所,每天明确一名党政负责同志接访(具体安排见附表),负责处理群众上访问题。主要领导接访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副科领导轮流接访,集中接访时间总共为30天。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要明确时间限期一个月解决;情况复杂的,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与当事人说明原因;不属于本级受理或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要明确告之上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通过领导出面,力求在本镇把问题解决。
  3、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认识开展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引导,营造依法解决信访问题和依法信访的良好舆论氛围。领导接访地点、姓名、职务等要利用广播、张贴公告提前向社会公布。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注重实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带头参加,直接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具体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坚决做到“三不放过”(即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全面的信访突出问题要重点解决,做到解决老帐,不欠新账。
  三、方法步骤
  1、5月10日至5月15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进行动员部署。在5月20日前将新的《信访条例》培训到村组信访调解员,并在各村出《信访条例》宣传栏两期。对2004年以来上访人员全面摸底,登记造册,明确重点。
  2、5月16日至7月5日为接访下访阶段。严格按照方案中确定的时间、地点,领导干部准时到位,坚守岗位,并按新的《信访条例》处理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包案解决问题,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3、7月6日至7月10日为检查总结阶段。对活动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对照检查,总结经验。对本镇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限期加以改进。
中共黄山区耿城镇委员会
黄 山 区耿城镇人民政府
&&&&&&&&&&&&&&&&&&&&&&&&&&&&&&&&&&&&&&&&&&&&&&& 领导干部接访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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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珍萍、王叶芸、王老九、何月芳诉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戴卫东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分析
作者:邓六发&&&&文章来源:黄山区检察院&&&&点击数:1300&&&&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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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 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叶珍萍,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鹤毛乡狮行村查林村民小组。
原审原告王叶芸,女,200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系叶珍萍女儿。
原审原告王老九,男,194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系王叶芸祖父。
原审原告何月芳,女,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系王叶芸祖母。
原审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负责人方自乐。
原审被告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承寿,镇长。
原审被告戴卫东,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农民,住黄山区甘棠镇张家埂村戴家村民小组10号。
2007年4月21日21时许,戴卫东驾驶皖J-L8037号新大洲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由黄山区甘棠镇张家埂村沿金鼎大道(原甘芙大道)向东南驶往耿城镇方向,在X036线4KM+250M处,撞到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为施工设置而横在大道上的毛竹,致摩托车摔倒损坏,并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坐人王长春摔倒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骑乘皖J-L0201号二轮摩托车,与戴卫东同时骑行的王迎春(王长春胎弟)亦在此摔倒受伤。事发后,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向死者王长春家属支付了8000元丧葬费。当月30日,黄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2007)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卫东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使速度,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撞到横在路面上的毛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在道路上组织施工,在来车方向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原审四原告诉请黄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戴卫东为原审被告。
【原审裁判】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的亲属王长春乘坐被告戴卫东驾驶的摩托车前往目的地,被告戴卫东负有保护后面乘坐人的人身安全义务。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在道路上组织施工,在来往车辆方向应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保护不特定自然人和来往车辆的行驶安全。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戴卫东未能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在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和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动静两个方面的侵权行为相关联,王长春的死亡是从被告戴卫东摩托车上摔下的,戴卫东是直接侵权人,在侵权程度上高于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该领导组虽在道路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设置警示标志不够规范,结合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同情况,综合全案事实,应由被告戴卫东承担该起事故的60%赔偿责任,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承担40%的赔付比例为宜。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经庭审调查,其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元。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戴卫东赔付88203.57元,由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赔付58802.38元,被告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
【抗诉理由】
我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戴卫东未能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在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和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两个方面的侵权行为相关联,在侵权程度上高于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三)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4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30公里,公路为40公里;……。”本案事发路段属于同方向有2条机动车道的公路,而对该路段是否有限速的标志或标线,本案审判卷宗中并无可以证明的证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戴卫东的行驶速度只要不高于时速60公里,其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下称《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本案中,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可资证明,戴卫东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时速30公里,事发时的天气晴。可见,戴卫东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并不存在违法之处。因此,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黄公交认字(2007)第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卫东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采信。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本案审判卷宗中并无证据可以证明,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下称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在事发路段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已经征得当地公路及交警部门的同意。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明显,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无论是上述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全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都表明我国法律对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均要求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只有同时履行了这两项作为义务,而且标志的明显性和措施的安全性必须达到较高的要求,才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其行为仍具违法性。本案中,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现场勘查照片反映,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设置的所谓“安全警示标志”仅是一块牌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至少在夜间可以达到明显的要求,而且警示牌的设置也远未能达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其在警示牌处捆绑数根毛竹横在路面上的措施,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是一种安全的防护措施,而事发当时有两辆摩托车先后发生相同事故的事实,却证明其采取的这种措施不仅达不到安全性的要求,还是造成损害的最主要的原因。
第三,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是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害的发生。即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避免损害。本案中戴卫东已经采取通常的注意,一是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封路施工未向社会公告,其有理由相信事发路段是畅通无阻的;二是其行驶速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其摩托车的制动系合格、转向系和灯光系正常;三是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并未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在本案中,戴卫东主观上并在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且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戴卫东行为合法,主观上无过错。因此,本案中损害的发生,仅因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一方的侵权行为而引起,应由其一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判决认定戴卫东亦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程度高于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审判决确认本案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错误。本案无论是原审原告诉请的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还是被告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抗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为特殊侵权行为纠纷,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纠纷之间存在差别。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2、原审判决判令戴卫东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承担40%的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承担发生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不同情形,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行为人免除责任的法定条件上不同,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二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这里的无过错,应是指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即机动车一方须证明损害纯粹系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对第三人的行为主要从第三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第三人过错的适用条件是:①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机动车一方(行为人)仅有轻微过失,且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系行为人所难以预料;②机动车一方无过失,其行为虽是致害的直接原因,但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机动车一方行为的原因。而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其最主要的免责条件是地面、公共场所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戴卫东作为机动车一方,已经做到安全驾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主观上亦无过错,虽然王长春系从其摩托车上摔下致死,但王长春的死亡与戴卫东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而系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未设置和采取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在本案中,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的过错行为是戴卫东行为的原因。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戴卫东不应负民事责任,而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再审结果】
黄山市中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黄中法民一抗字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3月20日作出(2009)黄中法民一再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和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同意在原判决基础上一次性再补偿叶珍萍、王叶芸、王老九、何月芳损失3万元整。上述款项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本案到底是一起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份案件,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两个案由是否可以并存。(二)这两种纠纷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但它们适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不同。
(一)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应选择单一的案由即案件属性对案件进行审理
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戴卫东与原审原告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另一个是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与原审原告之间的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从诉的基本原理分析,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法院应选择单一的案由即案件属性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本案原审原告系以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原审法院亦以该案由进行的开庭审理,故对戴卫东而言,其只能以第三人的诉讼身份介入本案。原审判决追加戴卫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二)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均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但它们适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不同。
1、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从此种意义上说,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是不容否认的推定。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是:第一、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法律对过错推定责任的免责事由作了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
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存在公共场所施工的事实。二是施工人违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包括根本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和虽然履行但不足以起到警示和保证他人的安全的作用。三是存在损害事实。四是损害和公共场所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为施工人尽到注意义务,即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足以使普通人施以通常的注意就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施工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同时,也无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等造成。因此施工人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总体上也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但又具有其特殊性。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未被列入特殊侵权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规定表明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秉承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原判决确认本案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错误。
文章录入:黄山区检察院&&&&责任编辑:郝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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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委关于邀请基层代表全程参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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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2009〕50号
区建委关于邀请基层代表全程参与深入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方案
各党支部、各单位:
  为把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贯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全过程,真正请群众参与、监督、评价,使群众成为谋划发展、查找问题、改进措施、落实任务、衡量成效的主导力量,使学习实践活动成为凝聚群众、形成科学发展共识的过程,推动学习实践活动健康、有效开展,确保“人民群众得实惠”目标真正落到实处,现就组织基层代表全程参与区建委学习实践活动安排如下:
  一、基层代表安排
  区建委邀请区党代表(联系乡镇干部)、区人大代表(联系村干部代表)、区政协委员、企业代表(服务对象)、群众代表(社区)各1名全程参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名单附后)。
  二、基层代表参与活动的形式和工作要求
  1、建言献策。根据学习实践活动各环节工作内容和需要,积极听取基层代表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整改落实方案以及有利于科学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查找的突出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出台的利民政策、制定的体制机制既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又体现民意。
  2、交流互动。主动和基层代表联系,通过送阅简报、文件,邀请参加会议等形式定期向代表通报学习实践活动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共同把学习实践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基层代表要积极参加区建委的动员会、转段会、解放思想讨论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会、满意度测评会等活动。
  3、分析评议。根据学习实践活动的进展情况,及时邀请基层代表对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各环节工作进行评议,尤其要组织好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整改落实方案的分析评议工作,切实把加强群众监督贯穿活动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好群众满意度测评。
  附件:参加区建委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的基层代表名单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参加区建委班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活动的基层代表名单
  1、方自乐&& 耿城镇政府(区党代表)
  2、谢跃进&& 耿城镇城澜村(区人大代表)
  3、袁良贵&& 龙北社区(群众代表)
  4、程& 武&& 省房黄山公司(区政协委员)
  5、洪双应& 平湖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企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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