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怎么解释释28055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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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颁布时间: 19:1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  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  答: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  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七、利润表应当作哪些调整?  答:(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四)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企业应当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  答: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  (一)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二)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三)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  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  (四)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  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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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佛教上是如何解释的?
慧海佛教资源库【
社会上,由于士、农、工、商各行各业的经营运作,因此世间得以运转不息;人类则因为身、口、意三业造作各种善恶行为,所以生死轮回不已。佛法将此主宰轮回的动力,称之为&业&。造业的主人翁就是身、口、意;&业&有驱使造作的力量,故称&业力&。
由身口意所造的业,分为善业、恶业、无记。能招感三界五趣的总报者,称为&引业&,而令此总报体的种种差别得到圆满决定的,称为&满业&;&业&表现在外、并能示予他人者,称为&表业&,持续潜隐于内的业果力量,而无法表示于外、令他了知者,称为&无表业&。
各人所造的善、恶诸业,往后必招感相应的苦、乐果报。当招感果报的受果、受时俱定,称为&定业&;反之,受果、受时俱不定,暂不受报,称为&不定业&。
因此,因果报应不能只看一时,因为业依照受报时间分有:现生造业,现生受报的&顺现受业&;现生造业,次生受报的&顺次受业&;现生造业,二生或多生后受报的&顺后受业&。
业报之所以有现生成熟、来生成熟、后生成熟等不同的差异,主要的原因有二:一、因的力量有迟早,如一粒瓜种和一粒桃种同时下种,瓜种当年即可生长结果,而桃种须待三四年后才能结果;二、是缘的力量有强弱,如诸缘具足,则成熟自然早些。否则助缘不够,力道不足,自然业果的成熟亦慢。
不过,尽管果报有迟速,可以肯定的是&因果不会消灭&。经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不思议业力,虽远必相牵,果报成熟时,求避终难脱。&
因果业报,如影随形。众生除非不造业因,否则善恶种子永留八识田中,一旦遇缘,必起现行,而且&善恶不相抵消&,已种恶因,必受其报,不能以做些好事来抵消应得的恶报。除非多做善事,多聚善缘,可使恶报由重转轻;或善缘增多,善力加强,令善果速疾成熟,使恶缘逐渐减弱。譬如一杯盐水,表示恶因,若多加以善因的淡水,则可冲淡恶果的咸味,转为甘美。因此,多行善因,多聚善缘,极为重要。
业是行为或造作的意思,它是意志力的反映,这个行为无论善恶,都会产生一股力量,推动我们造作新的行为,新的行为又会产生新的力量,如此辗转相生,就形成一循环式的业力推动圈。因此,业有如念珠的线,维系着众生的生命,永无休止地在六道轮回不已。
在佛经中,佛陀曾将业力比喻&如种&、&如习&。譬如植物开花结果,花虽然凋谢枯萎,但保留下来的种子一旦遇缘,仍会发芽、抽枝、开花、结果。众生业力的感果,也是这种现象。又如一个装过香水的瓶子,虽然香水用罄,但是瓶子里仍留有香水味道。
从上面的譬喻可以知道人的祸、福、穷、通,都是自身的业力所感,所谓&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未来果,今生作者是&。造什么因,就得到什么结果,善恶果报须由自己承担,并非有神明、上帝能够赏赐祸福,也不是阎罗鬼王可以任意司掌赏罚。我们要能够确实地体认:业是自己创造,不由神力;业是机会均等,绝无特殊;业是前途光明,希望无穷;业是善恶因果,决定有报。如此则能掌握自己的命运,开创自己的人生,成为自己生命的主人。
作者:惟贤长老
编辑:张领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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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排中律作为公理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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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化学爱好者
你要么接受排中律,要么不接受排中律。====这是一个告诉你上面那句话是自指的句子========这是一个告诉你上面那句话是自指的句子========这是一个告诉你上面那个句子不是因为很重要才说了两遍的句子========这是一个告诉你自指到此结束的句子====公理体系没有什么合法性不合法性的,只要自洽,你看哪个爽就用哪个而已。就像欧式几何的第五公设,你不接受换另一个公设进来也可以。
所谓一个领域的“公理”,一般是讲人们在经验上达成了共识,认为在探究(从事)该领域的问题(事务)时,可以不加论证且也不能加以论证的用来演绎和推理的命题。一般而言,一个领域的公理可以是一个或多个。若是多个,彼此之间必须是相容的。一般来说,做为公理的命题必须简洁明了,同时也要能从其中推出富有价值的其它更多的命题,或者能演绎出有意义的丰富有趣的结构。 排中律是传统逻辑的一个公理,所谓“是非之间(A是B或非B),必居其一”。其做为逻辑公理无疑是受过人们无数次的经验检验的(幼童都知道,玩两手藏球游戏时,球如果不在一只手里肯定就在另一只手里)。但是要理解排中律做为公理的合法性,个人觉得要分个层次才行: 公理的合法性应该源于其有效性(不合法也就“无效”了;反之,有效的被采纳才“合理合法”)。所谓有效,无非是说若某命题若被接受成为公理,则它在该领域内必须能够工作的出彩且不出差错(亦即“和经验相容”)。如果人们发现某公理有其适用的范围,则其即沦为某个子领域的公理,同时其自身往往也成为该子领域的一种指称或者定义。比如欧几里得第五公设只适用于欧几里得几何(不可用于非欧几何),在这种情况下,欧氏第五公设做为欧氏几何的一个公理同时也是它的定义的一部分(从而得以区别其它非欧几何)。 单对于排中律而言,如果不接受它为公理,则逻辑领域可以扩充(就像不接受所谓“普世价值”,社会类型可以被扩充一样)。在扩充了的逻辑领域里得到的命题未必满足排中律,这样排中律也就不具备了合法性(记得果壳网曾经有过类似介绍的帖子,可以搜搜看)。这样的例子偶尔也会遇到,比如在《金刚经》里面有大量违反排中律的命题。还有数学史上曾经有过流派不承认排中律,铤而走险来“发展”新的数学的,后来貌似演绎出来的结构体系太乏味了,潮流也就慢慢散了。 从物理经验上讲,量子力学的发展似乎提出了在传统描述中运用排中律的挑战。这里面有大量的有趣且生动的例子。不单有薛定谔的猫,粒子干涉中的路径选择等熟知的段子。更深刻的还有像“自由意志定理”这样有深度的命题的证明(其中用到了一些违反传统经验直觉(排中律)的量子力学命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搜搜物理学家李淼对这一定理的科普文章,微博上有贴过)。 以上不少概念自己也没搞太懂,所以回答,只为训练下自己而已~~
公理本身不必合法,它就是法。要说公理之上还有什么?那就是你的信心和选择。或者说归根结底,看似因为“真”所以你信的道理,其实是因为“信”而真。所以说到底,公理体系也只是表面上合理,其实蛮不讲理的一种思维体系罢了。一切对第一因的追问都会落入这个死结当中。
排中律是一个宏观限制性设置,主客二分,然后,非彼既此。
公理无需证明 ,也无法证明
师范专业的数学与应用数学在读本科生
那请举出一个反例来。举不出来,那么说明,现阶段就这么用着吧,因为遇到的情况都是符合这条公理的。真举出来反例了,那么bingo,你开启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这个时候欢迎你拿起纸和笔去折腾一个建立在不以排中律为公理的公理系统。赞同王一南的回答,但是还有一些我想表达的,所以就回帖了(习惯性混小组……)在我看来,公理,更应该被翻译为大前提。一套公理系统是以一组公理为真而导出的命题,其内在含义是若公理真,则这些命题为真。那么在两个系统中,二者公理相矛盾是可以接受的。比如欧氏几何和黎曼几何的平行公理。
爱文艺的 lisper
也可以不接受排中律呀,非二值逻辑
是否是XXX,很大程度上是要看参考系的,比如设大星体(A)是太阳,当与小的星球比太阳是大星体(A),但是和更大的恒星比太阳不是大星体(不是A)——所以我认为要看参考系:只要公理满足要讨论的参考系就行了。公理满足参考系的例子:在参考系太阳系内,太阳是大星体。
所谓要么是要么否其实是一个关于确定性的问题。其实并非所有的事情都是确定的,现在也提既是又不是这一概念,被薛定谔虐待的猫不是非死即生的,是可以即使死的也是生的
传统理论,有他的适用范围,不具有普遍性。
个人感觉排中律让问题变得简单化变得缺少“人情味”。我的意思是说,社会问题里面就没有排中律。我也是在说,有的问题冷冰冰的其实挺好的,跟人情冷暖牵扯到一起以后就变的善恶难分美丑难辨了。排中律,非此即彼。可是黑和白中间总是有些灰色地带又当如何?好吧,我是来砸场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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