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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会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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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会,全称“学生自律委员会”,和学生会是同一等级的学生自己的群众性组织,是学校、院系联系学生的桥梁和枢纽。自律会在学校、院系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院系的中心工作,以服务同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工作宗旨,通过开展各项适合广大学生的、积极向上的活动,积极创造良好的学风、校风,引导同学们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做好自身纪律管理工作。全&&&&称学生自律委员会同一等级学生会作&&&&用学校、院系联系学生的桥梁和枢纽职能部门10个
通常自律会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视情况而定)。
下设七个职能部门,包括办公室、宣传部、外联部、督导部、生活部、编辑部、网络部。各职能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至两人,干事若干。★ 办公室
1、协调各部门日常工作,全面了解各部门工作情况,参与各部门重大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负责各次会议的记录,并传达各项指示。执行决议分配、落实部署的工作任务,监督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情况,使自律会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
2、完成自律会日常事务,负责打印、派发资料等管理工作。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起草有关文件,草拟有关条例制度、活动方案,并提交审议。
3、发挥办公室的功能。包括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并通过各种渠道增强自律会的整体凝聚力,使之更有效的开展工作。
4、定期公布自律会工作进程,收集自律会成员和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同学们的信息反馈。发挥桥梁作用,及时反馈基层信息,增进自律会和同学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之更好地改进工作,为同学们服务。
1、做好自律会的宣传活动,配合各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例如:出海报、拉横幅等各种宣传方式。)
2、配合办公室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负责自律会的公关工作,与外界的企事业单位或商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到校外拉赞助,为自律会的各项活动开展提供物质和资金支持。
2、负责自律会各类大型活动的接待工作。
3、促进我校、院系与其他校、院系外联部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1、主要是配合校、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和自律会,维护我校、院系的正常管理秩序,负责各类活动的保卫工作。协助校、院系团委进行考勤等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我校、院系优良学风的建设。
2、配合团总支抓好校、院系学生的纪律管理,开展各班级的纪律评比工作,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督导不文明的现象,查处违纪行为(例如:穿拖鞋、带早餐进教室、不配带校徽等现象)。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努力为全体同学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增强同学们的自我管理能力。
2、主要负责全校、院系宿舍日常卫生评比工作。
3、协助校、院系各组织部门的工作,加强与同学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的宗旨。
4、积极开展宿舍文化活动,丰富同学们的宿舍生活。
◆学生自律委员会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自律会办公室负责执行会内全体成员的纪律考核,全体成员均享有对考核的监督权和表决权。
二、自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累计加减分遵照第二章《考核细则》实施,且各学期分数不累计。
第二章 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自律会全体成员
二、考核时间:每学期初为一个结点
三、考核等级:优秀85~100分,良好75~84分,合格60~75分,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思想作风、纪律考核、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
五、考核方式:由会内全体成员之间互评,以平均分记分。
六、考核内容分值及打分标准:
1、思想作风(10分)
2、纪律考核(20分)采用扣分制,扣完为止
(1)无故不参加例会每次扣4分,无故迟到每次扣2分
【注】请假不扣分,但理由必需充分并得到一致认可,否则酌情扣分
(2)系内举办的活动需要帮忙,无故不参加每次扣4分
(3)正常上课期间出现旷课扣5分,迟到、早退扣3分(此项监督参考督导部通报材料)
3、工作能力(15分)
(1)态度端正、工作积极(3分)
(2)对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3分)
(3)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分)
(4)有妥善处理同学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3分)
(5)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的能力(3分)
4、工作实绩(15分)
(1)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10分)
(2)工作创新(5分)
5、学业成绩(40分)
(1)学业成绩基本分为25分
(2)有无挂科占10分,挂一科扣5分,没挂科10分全得
(3)获一等奖学金+5分,二等奖学金+3分,三等奖学金+2分
【注】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评为“优秀”
一、事先有两个月的考核期,这两个月内学业成绩均以35分计。
二、额外加分(得分不累加)
1、组织、参加校、院系的活动,有名次者加2分
2、所在宿舍荣获“星级文明宿舍”者加2分
3、英语过四六级、计算机过二级者加2分
三、学期考核分日常记录与期末考评两部分。日常记录主要包括例会出勤情况、提意见或建议情况等;期末考评在日常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打分为干部考评的主要组成部分。
四、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劝其自动退会
1、无故不参加例会达3次,无故迟到达4次者
2、工作明显不积极,并得大多数人确认者
3、新干事两个月考核期间评分低于80分/月(每月分数不累加)
4、被学校、院系通报批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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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编号:2342776
出版社:上海外教
开本:21cm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经济和信息的全球化。在这种发展趋势下,人才、人力资源开发成为推进现代社会进步的基本因素。因此,作为培养人才,推进人才资源开发的高校,在促进人类和平、繁荣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高校要培养一流的人才,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关键要有一流的学科,一流的学科队伍。据此,加强高校的学科建设,以学科建设作为高校综合改革的龙头和核心,是深化高校改革,全面发展是高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学科建设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系列著作、教材100本“错误在所难免。如有疏漏、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导言
他律与自律的基本概念及春在本书中的含义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一般法
第三节 专门法
第四节 国际法第一节 法律的制定(立法)
第二节 法律的效力
第三节 法律的实施第一节 行政管理原理
第二节 传媒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节 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处罚第一节 涉及新闻传播活劝的民事诉讼
第二节 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刑事诉讼
第三节 传媒的行政诉讼第一节 新闻道德自律的由来及其功能和意义
第二节 新闻道德自律在西方的兴趣
第三节 新闻道德建设和新闻自律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兴起新闻自律制度的形成
第一节 外国的新闻道德规范建设
第二节 外国新闻自律组织的成立和发展
第三节 中国新闻自律的发展第一节 外国新闻传媒机构的道德自律机制建设
第二节 我国新闻传媒机构道德自律的实践与发展新闻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判断与选择
附录一 我国的若干新闻道德自律准则
附录二 国外若干国家的新闻道德准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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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自律,即自我约束。从大的方面说,它是一个群体的思想品质的体现;从小的方面来说,它是对一个人意志力的考验。是什么意思?
自律,即自我约束。从大的方面说,它是一个群体的思想品质的体现;从小的方面来说,它是对一个人意志力的考验。
问题补充:
Self-discipline, self-restraint. In broad terms, it is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quality of small side, it is a willpower test.
Self-discipline, and is self-restraint. In a broad sense, it is one of the groups and the quali from an early age, it is for a person will test.
Autonomy, namely self-restraint.Said from the big aspect that, it is a community's thought Since childhood aspect, it is test on person willpower.
Self-discipline and self-restraint. From the side, it is an embodiment of the Group thought of quality from small, it is a test of willpower 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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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您需要翻译的文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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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九、违反“七项要求”,构成本《解释》未作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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