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包本村养殖承包合同厂转租以八年了合法吗

我家里转租别人的养殖场,在上面扩建了养殖厂房,现在合同到期了,他与政府钱的合同还没到期,该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我家里转租别人的养殖场,在上面扩建了养殖厂房,现在合同到期了,他与政府钱的合同还没到期,该怎么处理
他的厂房有该怎么处理,被我家顶替了,其认为是他们先申请,他当时自己承包的时候损失很大因为现在发生了一些摩擦。
在我家转租的一年里,这笔款项是我家用了半年时间才将各项手续办全批下来的,其这期间一直在外打工,有些收益,政府会不会优先于其签合同,不过是私人转租,并以其厂房加上我家养殖场的名义申请了一批政府扶持款项,并经过其口头同意,两年后在我家一直养殖的情况下,现在对方知道这批款项后于我家发生纠纷,在其建养殖房的空地上又建了养殖房,没有经过备案,但结构很不合理?这块土地本身就是养殖用地?目前我家希望将其养殖厂房买过来,但对方要价太离谱,并注册了自己的养殖场(对方未注册),这样我家的养殖厂房该怎么处理,是其在上面建了养殖厂房,如果我家能将土地转租过来,现在发生了纠纷会不会因此被攻击,我家将其试租了一年,在还有合同3年到期的情况下,只能尝试再将其租用两年
提问者采纳
本人建议直接越过转租人,
租地要找实在人,不行的话,至于用地,下策就是搬迁了,就起诉,好说话的,和这块地的主人谈或和村上村长谈,你们有优先权,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至于款项我想不用我说你们也能说明白,买卖问题你会的,不好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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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速战速决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
太专业 花点钱找律师解答 这样更有法律依据 你和家人的心理也会更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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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让薄荷岛日 世外桃源度假村
本帖最后由 omomom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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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作者:毛小明&&&&&&日期:Thu Aug 06 16:30:18 CST 2009
本人作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何礼全的委托代理人,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一:何腊仔起诉何礼全不符合诉讼程序,何礼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案由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之规定,本案被告应为作为发包方的村小组,何礼全根本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在事实方面,何腊仔在诉状中所作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是捏造事实。
在2003年下半年,何腊仔因年纪大,加上当时还要交农业税,就不想耕种其原先承包的粮田,主动找到村小组,要村小组收回那些田去,村小组说无力负担那些农业税,故不肯收回,何腊仔就又找到村委,并说如果解决了把田收回去的问题,他就会交纳欠付的农业税及水费。后村委找到何礼全老婆毛春英,问她愿意受让这些田吗,毛春英说种是可以,就是怕田多了无力负担那些农业税,就找到何礼全同母异父兄弟周子勇一起受让这些田,后在村小组村委两级干部安排下一起办理好了转让过户手续,此后的这些田的权利义务均由何礼全、周子勇二人行使承担,与何腊仔没任何关联。直到2006年全国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何腊仔见当时已取消农业税,而且还有粮补发放下来,就心生反悔之意,反复找到村小组村委,说要把田收回去,村委开始是明确说当时田都办好了转让手续,不能反悔,后在何腊仔多次纠缠之下,为息事宁人,便叫何礼全去协商,何礼全不肯,所以没去,当时的村委书记在未经何礼全的同意下,就作了一个自认为是折衷的决定,说田继续由何礼全他们去种,粮补钱就由何腊仔领取。自2007年后的粮补款则由何腊仔冒领至今。
现在何腊仔为实现其不法利益,在诉状中捏造事实,说什么当时是由何礼全向其租耕,在庭审中又说是代管,在诉状中说何礼全向其交了一年的租耕费465元,在庭审时又说是给的200元,均是信口雌璜无视事实所作的虚假陈述,且自相矛盾。真实情况如何,当时经手办理此事的几个村干部已在证人证言中表述的非常清楚,这几个村干部也在证言中明确指出何腊仔是在说谎,并且是事后见有利可图才作的反悔。
何腊仔在2003年下半年就将其耕种的粮田由村小组村委安排转让至何礼全、周子勇二人,何腊仔和何礼全之间的关系,不是代管,也不是租耕,而是典型的转让。转让是指转让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转给受让方,原承包合同终止,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了生转移,由受让方来履行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落实在本案当中,何腊仔将田转让给何礼全、周子勇后,何腊仔与村小组原先的承包合同就已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的就由何礼全、周子勇二人行使。所以何腊仔无权收回这些田,那些粮补款也应当由何礼全二人领取,根据何腊仔的粮补款存折可以证明,2007年至2009年,何腊仔共领取了粮补款2058.36元,这些钱应由何礼全、周子勇领取,其中有一半是何礼全的,故何腊仔应返还1029.18至何礼全,并且以后这些粮补款也应由何礼全、周子勇二人领取。
三:本案证据方面的分析
在庭审中,双方提供了了一些证据来证明各自主张。
何腊仔方提供了其女儿作证,这种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印证,但本案中并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来印证其陈述的事实,而且事实上何礼全本人当时还在上海打工,人根本没有在家,怎么可能出现在何腊仔家呢,而按照几个村干部的证明,当时办理转让手续的也确实是在家的毛春英,而不是在上海的何礼全。故这份证据材料不足采信。
何腊仔还提供了何发喜的一份证明,这份证明反映的主要事实属实,但具体情况没有反映清楚,而我们向何发喜本人作的证明材料远比这份材料祥尽,所以应结合我们对其所作笔录来认定当时实情,而不能作片面理解。
何腊仔还提供了一份《承包经营权证》,并声称认定事实就应以此为准,其他任何证据都不能否定它。这是错误的。《承包经营权证》本身仍是书证的一种,仍应受到人民法院必要的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承包经营权证》存在不实之处,应根据案情确认其效力,而不能一概予以认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土地流转办法》里也有相同规定。
所以在转让这种流转形式下,不一定非要办理变更登记,不办理变更登记也不影响转让效力,那就完全有可能出现实际承包经营人与《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承包经营人不一致的情况,那我们就应按实际情况来确定真实的承包经营权人,而不是简单的按照《承包经营权证》来认定,否则法律就会因自相矛盾而陷于混乱之中。我方现在已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当时在村小组及村委安排下于2003年就办好了转让手续,只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而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转让效力,所以本案不能以那份《承包经营权证》来认定实际承包经营权人。
在诉讼中,我方提供了当时经办转让手续的村干部的证人证言,包括何杰来,何发喜,何春仔,这些证人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害关系,且是当时的村干部,当时在场办理转让手续,他们的证言明确的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应予以采信。在庭审中,对方声称村干部的做法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以是无效的。这是完全曲解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在本案当中,何腊仔主动提出无能力种那些田,要村里收回去,后村里征得毛春英同意,将这些田转让至何礼全、周子勇承包经营,完全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应予以认可确认。
综上所述,在2003年何腊仔就通过村小组及村委将其原先耕种的粮田转让至何礼全、周子勇二人,后何腊仔见取消了农业税,而且还有粮补款发下来,才背信弃义,开始反悔,并为了实现其不当利益,捏造事实,我方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并依法驳回何腊仔的无理诉请,判令其返还冒领的1029.18元粮补款,以后的粮补款也应由何礼全领取。自家养稀有凯米尔色乳色英国短毛猫种公低价转让可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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