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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裁判5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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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是公历一年中的第150天(闰年第151天),离全年结束还有215天。1903年--著作《》出版。——中日签署《》。
1431年——在中,法国在被送上《革命军》火刑柱烧死。
1626年——北京厂火药库发生大爆炸,造成2万多人死伤,史称。
1841年——英军抢掠郊外,广州人民英勇抗击了侵略者,史称“”。 1888年——通车。
——60名代表投票决定接受和约中内容,预示即将结束。
1913年——曼与签订《》。1921年——第五届在中国上海开幕。
1922年——位于美国华盛顿的举行竣工仪式,总统主持。1923年——成立。
——“五卅”运动爆发。是在领导下,中国人民以上海工人为主体发动的反对帝国主义的革命运动。五卅运动标志着中国第一次大革命高潮的到来。发生在广州和香港的是五卅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工人运动史上前所未有的壮举,对大革命高潮的到来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925年——约瑟夫·戈登·考特斯任总理。间岛
1926年——尤尼奥尔出任葡萄牙总理。
1929年——拉姆塞·麦克唐纳领导的工党赢得。
1930年——发生间岛5·30事件。
——提出的六条标准。
1940年——法国总司令被德军俘虏。
1941年——德国攻占。
——上千架皇家空军轰炸机空袭。
——臭名昭著的成立。
——公演歌剧《》。
——全军参谋会议在结束。
——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
1953年——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圆瑛为会长。6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成立。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1956年——中国与建交。埃及位于东北部,首都。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
——中央批转《关于1960年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计划第二本账的安排的报告》。
1966年——第一颗在月球上软着陆的探测器从发射升空。
——联合准备进攻。
——东区比夫拉宣布独立,导致比夫拉战争爆发。
——发生反对的全国抗议活动。
1971年——美国发射,第一枚成功的火星探测器。
——日本的三名成员在以色列的机场对旅客发动袭击,共造成26人死亡。
1975年——中国第一次发现地层油田。
1975年——成立。巴巴多斯
1977年——中国与建交。巴巴多斯是位于最东部的岛国,首都。
——粉碎军事政变。孟加拉国总统在视察工作时遇刺身亡,出任代总统。
1987年——升格为印度第25个邦。
1983年——上海医疗器械研究所等单位研制的中国第一台大型X线断层颅脑扫描装置。
——批转《关于1986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
——中央决定创办《》杂志。
——燕莎中心竣工。
——我国建国以来最大盗窃案主犯被处决。
1992年——绿党在举行第一次全球性集会。
1994年——提出对进行核项目调查并对其进行制裁,参见。
——首相遭枪击。
——我国“严打”取得阶段性成果 。孙嘉昕出生了
2003年——英国警方逮捕了一名涉嫌虐待伊军战俘的士兵。苏打绿
2003年——中国国际救援队圆满完成赴阿尔及利亚地震灾区救援任务回国。这是组建仅两年的中国国际救援队第一次赴国外实施救援行动。
2004年——在被俘。
2004年——乐团发行了首张单曲《》,走向了之路,这一天被称为苏打绿日,以庆祝苏打绿正式出道。
2005年——七种零关税台湾水果首次登陆中国北京。
2005年——中国网络审查:颁布。
2007年——我国股市加印花税,股市大跌
2008年——“以生命的名义——四川省抗震救灾大型晚会”在演播厅举行。
2010年——在莫斯科世乒赛中,中国女团1比3不敌新加坡队,世乒赛女团八连冠的纪录遭到终结。
2010年——英国《》今晨发布了全球五百强企业排名,首次超过美国埃克森石油公司,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企业,前10强中国企业有三个。 这是《》全球五百强第十四期年度排名,也是第一次站在排名榜榜首。1757年——,英国政治人物,曾任英国首相。(1844年去世)亨利·阿丁顿
1814年——诞生,政治学家。
1845年——,西班牙萨伏伊王朝国王。(1890年去世)
1869年——朱利奥·杜黑,意大利资产阶级军事理论家。
1881年——,(日 – 日)是在中的陆军元帅。库勒在陆军元帅威廉·冯·勒布骑士辞职后出任德国北方集团军司令,冯·库勒与其前任不同,勒布是对政治状况不满,而库勒则为所喜欢,希望库勒在勒布失败的地方成功。他于1968年在逝世。
1893年——,中国教育界、学术界的泰斗、外交界的耆宿,中国近代地质学的奠基人、中国现代化的先驱。
1896年——美国著名导演(Howard Hawks)出生,代表作有《疤脸大盗》(Scarface)等。
1907年——,法国人类学家。
1908年——,瑞典物理学家。
1928年——安妮华达,法国电影导演。
1931年——芬蒂,意大利著名时装设计师。阿列克赛·列昂诺夫
1934年——,第一个太空行走的人类。
1935年——,。
1969年——尤里·哈斯勒,德国足球运动员。
1970年——,香港。
1971年——,台湾艺人。
1972年——,声优。
1973年——黄裕登,台湾棒球选手。
1976年——,队员。
1979年——,日本动画声优。
1979年——,台湾配音演员。
1980年——,英格兰中场核心,红军中场核心。
1981年——,台湾创作型歌手。
1981年——瑞吉·威利斯,美国棒球选手。
1982年——,美国职业篮球。(2007年去世)
1985年——,中国内地女演员、主持人。林允儿
1987年——,香港演员。
1989年——韩国组合“”成员。
1989年——韩国solo歌手。
1990年——韩国组合“”成员。
1992年——,日本演员。
1981年——,画家,代表作《尘》。
1987年——,八号仓库COO。339年——优西比乌逝世,巴勒斯坦地区教会监督或主教。
531年--,长子。
1431年——逝世,法国抗击英国侵略的女英雄,被处死。
1574年——逝世,。
1640年——逝世,比利时画家。
1744年——逝世,英国著名诗人。伏尔泰
1770年——逝世,法国画家。
1778年——逝世,18世纪的和精神领袖。
1918年——俄国马克思主义奠基人逝世
——海军元老去世。
——独裁者遇刺身亡。
1969年——,政协委员,被认为武昌起义打响第一枪的人。
197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军参谋长,55少将,海军舰艇学院创始人,首任校长,54岁。
1978年——,日本首相。
2006年——,日本电影导演。
——,名誉委员、作家,5月30日6时30分在逝世,享年92岁。
2010年——,加拿大概念设计师,作品曾在展出并被该馆永久珍藏。
2011年——沈成美,中国教育学家,江西九江人,不幸与交通事故,78岁
2012年——爵士,家族成员,1963年荣获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94岁。
(克罗地亚文:Hrvatska),全名克罗地亚共和国,是位于欧洲东南部的共和国,处于地中海及巴尔干半岛潘诺尼亚平原的交界处。克罗地亚在1991年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宣布独立,首都为萨格勒布。
克罗地亚于日宣布脱离原独立。日 五卅惨案
日 上海学生及其他群众代表举行反帝游行、讲演,租界巡捕开枪镇压,酿成“五卅惨案”,死13人,伤数十人。当晚中共中央再一次召开紧急会议,决定组织行动委员会,建立各阶级的统一战线,发动工人罢工,学生罢课,商人罢市,抗议帝国主义者屠杀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五卅运动的狂飙迅速由上海席卷全国,对中华民族的觉醒和国民运动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给帝国主义和军阀势力一次前所未有的打击,大革命运动的高潮由此到来。中国共产党也通过这次斗争初步积累了领导反帝斗争的经验。
日 刘少奇提出,我们国家应该有两种主要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工厂农村的劳动制度同时并行
日 刘少奇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国家应该有两种主要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工厂农村的劳动制度同时并行。一种是现在全日制的学校教育制度和现在工厂、机关里面八小时工作的劳动制度。这是主要的。此外,跟这种制度相并行,也成为主要制度之一,就是半工半读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半工半读的劳动制度。就是说,不论在学校中、工厂中、机关中、农村中,都比较广泛地采用半工半读的办法。
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
日 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问题。会议强调要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和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剥夺政治权利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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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和政治活动权利的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外文名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类&&&&别刑罚
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包括剥夺以下四项:
1.担任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和。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1]厘清适用问题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对被判处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否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
但这一司法解释是针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能否适用于现行刑法?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适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审判实践中对这些问题一直存有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司法解释,将消除上述分歧,规范和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今天(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
数罪并罚含与并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否数罪并罚?
该负责人透露,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采纳了肯定意见。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符合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规定的要求。附加刑未执行完毕的属于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此外,根据刑法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仅包括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括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徒刑执行完毕以后才能开始执行,而不能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同时继续执行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
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剩余算法:
如何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一问题是在前述数罪并罚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在数罪并罚时,必须计算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刑期。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符合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性,有利于维护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计算标准的统一性。
“如果不停止计算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就造成一审二审仅因为判决时前罪尚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显然不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如果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停止计算时间,则一审判决时无法知道是否将经过二审程序和二审宣判时间,也就无法确定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该负责人说。
剥夺政治权利及于新罪主刑期间:
“正是因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才会产生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停止计算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司法解释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新罪主刑执行期间。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一规定符合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规定精神。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告人所犯新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后,仍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两者仍是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数罪并罚条件下一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可以及于并罚后决定执行的主刑执行期间。
这条规定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对犯新罪的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数罪并罚精神。由于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与没有再犯新罪的相比,理应实际上延长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受到更严厉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采取限制加重: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如何并罚?
该负责人说,如果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但是,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一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方法,还是采取相加方法,存在不同意见。
司法解释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限的,采取限制加重的方法。这位负责人说,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对主刑并罚的限制加重方法可以参考,以避免采用吸收原则畸轻、并科原则畸重的弊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日在《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如何并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如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方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5年。尽管它是依据1979年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但是刑法修订后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仍可参照执行。
“由于刑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对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此情形下并罚时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超过5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还补充了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该负责人说。[2]1、《》对剥夺政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通过发布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201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3、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出的部颁规定。一是公安部1995年23号令《关于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规定》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具体执行和管控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八项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2)不得享有和被选举权;(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因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规范基本得以健全。二是司法部2004年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判处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4、、、、2003年下发《》二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下发《》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3]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能够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和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日《关于对、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和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和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当作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实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1.中的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2.侵犯公民、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4.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5.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4]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5]起算与执行
根据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5]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现分述如下: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对象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条文,主要包括某些滥用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和渎职的罪犯。[6]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7]剥夺政治权利是国家根本法在部门法中的具体适用,反映了根本法法条的一个适用角度,是法律条文从抽象化向具体化转变的再现,是问题的两个方面。不享有政治权利不代表着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在刑法范围内适用,但与宪法紧密相连。
剥夺政治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首先要区分刑罚与非刑罚的关系,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限制在特定类型犯罪中适用,要不枉不纵。不知道法律条文的自然人仍要受到法律制裁。其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劳动资格。最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同于封建社会的贬谪,不同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治犯,不同于资产阶级的法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否定自然人的以往历史,只是对自然人危害政治秩序作出正确的裁判。对自然人的政治权利作出限制,不是对自然人的政治资格全盘否定,不会影响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社会对自然人危害社会的否定评价,限制自然人的政治权利,必然在社会管理、社会生活有所体现。同样要指出的是,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要歧视,这只是消除罪恶。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对自然人的全盘否定,不是完全操纵自然人的民事生活。限制自然人担任领导职务,自然人提出生产建议、工作建议的权利还是具有的,一般不具有管理他人生产工作的权利。限制出版自由,自然人创作的权利还是具有的,只是不让他以载体形式传播自己的思想。
法律适用随着形势发展,对出现的新情况必然要解决新问题。比如,网络出版商为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印刷个人文集,往往是不经书刊号审核的,这种印刷方式有无出版性质有待于验证。没有言论自由,只是要求在公众场合不能对社会现象做偏激性、不客观的评价,与人交谈的权利还是有的,同样在工作生活中说话的权利还是具有的。没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仍然可以监督人大代表、政府公务员的行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要全方位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不要认为自己一无是处,要有积极向上的生活观念。
在的理解上,要有客观的认识,既指自然人已经出版的书籍不会被禁止传播,同样已经选举有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会依法终止。[8]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日公布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和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与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及犯罪情节恶劣、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9]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并不因恢复政治权利而消灭。如不得担任司法人员的职务,等等。[10]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内容主要有:
1)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
2)剥夺政治权利的限期。根据《刑法》第55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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