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河北承德发生重大凶案变化,是否应重新报批

[通知/申请]河北省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详表河北省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详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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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申请]河北省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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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有无自由裁量权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规定,对不属于国家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经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同级审批原则,向批准立项部门的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 3、未经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4、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审查结论为项目建设在环境上可行。
报告书60天
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
管理科科长
分管副局长
决定岗位:
法规科、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
报告表30天
登记表15天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有无自由裁量权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 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可分期验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 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 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
管理科科长
分管副局长
决定岗位:
法规科、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有无自由裁量权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
排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湖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条件: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技术政策;
3、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4、各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申领《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条件:
1、非处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范围;
2、非从事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
实施机构:
污染控制科
受理岗位:
污染控制科科员
审查岗位:
污染控制科科长、分管副局长
决定岗位:
法规科、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有无自由裁量权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符合以下(1)至(4)之一并同时符合(5):
1、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
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
3、以新的污染防治理设施、场所替代原有污染防治理设施、场所的;
4、水污染物排放方式改为纳入截污管道,能达到进管要求的。
5、需停用污染防治理设施的,提前15天申报;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理设施的,须提前30天申报(设施故障被迫停运必须当时报停,次日补办报停手续);因污染治理设施故障被迫停运而生产线连续生产不能停产的,应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提出申请办理暂停手续。
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
审查岗位:
分管副局长
决定岗位:
法规科、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有无自由裁量权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县处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
管理科科长
分管副局长
决定岗位:
法规科、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有无自由裁量权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1、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理设备和设施;
&&& 2、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 3、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
管理科科长
分管副局长
决定岗位:
法规科、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职权目录
有无自由裁量权
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实施机构:
受理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审查岗位:
管理科科长
分管副局长
决定岗位:
法规科、纪检监察室、纪检组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
建设的重新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和超5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二、办事地点及部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环境保护局窗口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四、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报告(需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村、组、周边居民和其他部门签署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立项批文(备案制的项目);
4.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乡镇、村、组签署预审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等级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5.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和超过五年施工的原因说明及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专家审查意见;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事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3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法定时限30日,承诺时限15日;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7日(不含公众参与、技术评估等时间)。
七、办事流程:
1、受理:办事人将所需资料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将资料收集齐全后交科长初审,科长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合格后拟出初步审批意见交主管领导复审。(受理电话:6)
2、复审:主管领导对资料及初步审批意见进行复审,合格后交局长审批。
3、决定:一般项目局长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敏感项目报主管副市长签发,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八、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浏阳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二、办事地点及部门:环保局一楼污染控制与管理科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报告;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
4.有资质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小组现场检查意见;
6.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8.申请单位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
9.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办事期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办事流程:
1、受理:办事人将所需资料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将资料收集齐全后交污染控制与管理科初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合格后拟出初步意见交主管领导复审。(受理电话:6)
2、复审:主管领导对资料及初步意见进行复审,合格后交局长审批。
3、决定:局长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八、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浏阳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3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和管理科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主管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副局长、局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国家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印发《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号)。&&&&&&&&&&&&&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除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领取、换发由长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审批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向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由排污单位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2、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5、依法缴纳排污费;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变更表;
2、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合格材料;
6、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
7、半年以上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期限内的环境监测报告;
8、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9、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
1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1、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12、排污者编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核定方法、基础数据、核定过程、核定结果的技术材料或报告。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当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企业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进行现场认定核查,承办人A将相关资料整理后,送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提出办理意见,承办人B核查后由承办人A将资料上报主管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
(二)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排污许可证审批表在相关媒体长期公布。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监督检查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局监察室电话:
九、责任追究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十、流程图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流程图
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 浏阳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责任人
&&& 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法规科案件审查员、法规科科长、分管法规副局长、局长、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四、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通知(浏环发〔2010〕33号)。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
环境监察大队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于一般和较重违法行为,当事人属于初犯的,由法规科拟文,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严重违法行为和当事人属于再犯或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及上级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队长、法规科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环境监察大队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队长审核,送局法规科审查。
(三)审查
局法规科案件审查员对监察大队报送的《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监察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监察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规科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环境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局法规科案件审查员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法规科案件审查员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由监察大队承办人A将起草的告知书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签审,局长签批后,局法规科案件审查员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监察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局法规科案件审查员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法规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法规科案件审查员提出处理意见,科长核签后,报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行政处罚领导小组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局法规科案件审查员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案件承办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取己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法规科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结案归档
案件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整理后送法规科立卷归档。
六、公开公示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关媒体公示。
七、处罚决定时限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72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由局法规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监督检查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局监察室电话:
九、责任追究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排污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中队长)、大队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三、权利行使的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四、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废水征收标准: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计算方法:污水排污费=0.7×污染当量数。
废气征收标准: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计算方法:废气排污费=0.6×污染当量数。
危险废物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每次每吨1000元。
噪声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超标分贝数 1、2、3、4、5、6、7、8、9 、10、 11、 12 、13、14 、15、 16及16以上每月分别征收350 、440、 550 、700、 880、 、、、、、11200元。
五、受理与审核
(一)所需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
3、其它相关资料
(二)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监察大队各中队负责接收企业上报的排污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监察大队各中队每年2月10日前对企业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提出办理意见。经大队长审核同意向企业发回《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15日内补报。
六、核定与征收
(一)排污量核定
监察大队根据审核合格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和《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单》,于每月或每季末10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经大队长核定,符合要求的,应在每月或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排污者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申请复核,监察大队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作出复核决定,并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者。
(二)计算排污费
监察大队根据《排污核定通知书》,依据排污收费的计算方法和征收标准,核定排污者应缴纳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排污费。经核定符合要求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由承办人B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三)排污费收缴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对排污收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排污者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日内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监察大队可在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后,责令排污者限期缴纳;经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从滞纳之日起(即第8天起)每天加收2‰ 滞纳金。排污者对排污收费或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大队长同意在诉讼期满后的180日内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办事时限
每季度初期4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征收工作。
八、监督检查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局监察室电话:
九、责任追究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十、流程图
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环境监察大队
二、责任人
队员、中队长、大队长、法规科长、主管副局长
三、环境现场执法检查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环境现场执法检查程序
1、询问相关人员、现场查看,制作现场监察文书;
2、中队长向主管副局长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结果;
3、中队长草拟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大队长、法规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查、局长签发后,由队员和中队长送达;
4、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六、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内容
1、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建设项目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4、限期治理项目完成任务情况。
5、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生态示范区、农村和农业生态等环境保护情况。
6、“15小”企业、“新5小”企业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情况。
七、检查要求
1、现场执法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2、到被检查单位后,执法人员必须出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察证》或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身份。
3、严格按照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湖南省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进行执法检查。
八、检查频次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现场环境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4、对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生态示范区、“15小”企业、“新5小”企业现场环境监察每季不少于1次。
5、对属于责令停产停业、恢复原状或取缔的污染企业和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九、监督检查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局监察室电话:
十、责任追究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十一、工作流程图
现场检查执法流程图
两人以上执法,出示执法证&               
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和管理科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现场检查人员、主管副局长、局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其限期治理的市级及市级以下的污染源企业。
(二)许可条件:
超标排污的污染源企业进行治理完成,实现达标排放。
五、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复印件。
3、治理工程完工,监测达标报告。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环保局组织人员现场检查,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然后报局长审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和《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申请表》在媒体公布。
八、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局监察室电话:
十、责任追究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十、工作流程图
污染项目限期治理验收工作流程图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和管理科
二、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四、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受理范围: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下的污染源企业。
(二)许可条件:
1、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3、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五、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说明书及图纸复印件。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项目,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然后报局长审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在媒体公布。
八、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组织核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核定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局监察室电话:
十、责任追究
执行《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十一、工作流程图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工作流程图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浏阳市环境保护局项目财务科
二、责任人
承办人A(科长)、承办人B、主管副局长、局长。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0)11号和《长沙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环联〔2009〕18号)等文件精神。
四、支持方向和标准(一)支持方向中央、省、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二)评审办法
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办法,按照100分制原则,由高到底进行筛选。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四)项目申报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五)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六)年度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经项目财务科承办人进行初审,主管副局长进行复核,项目财务科登记并核对基本信息,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当年项目库。
对逾期上报的项目概不受理(上报时间按照当年财政、环保部门的通知执行)
七、审核与决定
(一)由财政局、环保局共同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全面性、规范性、时效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础、对申报条件的满足及资金落实情况等。形式初审入围的项目,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二)专家评审主要针对项目本身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及其环境、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进行总体评价,给出专家支持意见或按统一标准排出项目轻重缓急,作为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每个项目至少保证2-3名专家参与审查。
(三)经过评审的项目由承办人A(科长)提交局务会讨论,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承办人A提出拟申报意见,对于同一单位再次或多次给付的在局务会上说明特殊理由。
(四)拟申报意见经环保主管副局长、财政局主管局长审核后报送上级部门。
八、公开公示审核制度和申请示范文本在相关媒体上长期公布。
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根据中央、省、市缴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文件,浏阳市财政局会同浏阳市环保局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浏阳市财政局根据浏阳市环保局核定项目实施单位工程进度会签表通知分期将专项资金直拨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于不按批准项目和内容使用专项资金,或者项目完成后不及时申请验收的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十年内不得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三) 项目单位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及时递交延期报告;项目因故取消或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终止,专项资金作为财政拨款净结余处理,上报长沙净结余资金安排建议,报长沙市环保局、财政局审定。
十、项目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应向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二)根据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提交验收检测报告。
(三)由环保局、财政局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由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资金。
(四)验收后一个月内,由市环保局、财政局填写《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报长沙市环保局、财政局。
十一、审批程序流程图
中央、省、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
审批程序流程图
审查 合格&
权力公开运行制度
1、为全面公开环境保护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确保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环境保护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公开工作,由局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主抓,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3、局审批科室负责人是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4、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等自由裁量权一律上墙公开,并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管理、公开办理。
5、经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汇编成册,并通过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局域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开。
6、主动向社会各界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方便广大群众到环境保护服务窗口查阅、复印环境保护行政权力运行和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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