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案cd时间是什么意思思

高检规则 _百度百科
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高检规则本词条缺少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高检规则是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而制定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在刑事诉讼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四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
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通知收取保证金的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四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五十四条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五十九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第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七十二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第七十三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七十七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担任县级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因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第八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第八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八十二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八十四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八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侦查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八十七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八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八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十条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第九十二条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第九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批准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
二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在七日以内审查完毕
审查逮捕部门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九十七条 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询问证人但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意见审查批准逮捕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第九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零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核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决定逮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查明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情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释放犯罪嫌疑人和变更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审查逮捕部门
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对于自首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集体研究举报线索的分流属于本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按照职能分工移交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举报中心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
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第一百二十六条 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二十七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侦查部门接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逾期未回复的举报中心应当进行催办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澄清事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第一百四十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一百四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一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第一百四十五条 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笔录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理由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至二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如果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递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转递到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但没有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的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为其推荐律师
聘请意见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明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暂时停止参与诉讼活动并且通知犯罪嫌疑人
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继续聘请律师适用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侦查期间律师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五十条 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在侦查期间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人民检察院安排会见时间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批准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记明笔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授权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的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律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节所称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六十条 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一百六十一条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检察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当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搜查人员的分工和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条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时间节点是什么意思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