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亲供养亲属抚恤金金是否应除去其他兄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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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兄妹为争亡父抚恤金上法庭 法官:不是遗产
90岁的王爹爹今年因病去世,单位为其发放了12万余元的抚恤金。然而,他的三个子女却为了争抚恤金打起了官司,起诉到天心区法院。近日,经法官调解,三兄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王爹爹是长沙某老干局的离休干部,妻子十多年前病亡。2010年,王爹爹中风后,生活不能自理,一直跟随女儿生活,由女儿照顾饮食起居。今年3月,王爹爹因病去世,单位发放了12万余元的抚恤金、丧葬费。对于这笔钱的分配,三个子女意见不一。女儿王小菊觉得,自己悉心照顾父亲,两个哥哥对父亲不管不问,抚恤金应该归她。但哥哥王波和王涛却不同意,认为应该平分抚恤金。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两个哥哥将妹妹起诉到天心区法院。
法庭上,兄妹三人争论激烈。“父亲中风后生活不能自理,他们都没来探望。”王小菊指责哥哥有经济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等父亲去世了,就来分抚恤金。
对此,王波和王涛却表示,父亲退休金5000多元一个月,都给了妹妹。父亲生前有一处房产,也低价卖给了妹妹,“当时就说了,房产过户给她,她要负责给父亲养老送终”。
王小菊说,父亲生病开支很大,请陪护一月三千多。房子虽然是低价卖给她,但是买房款由两个哥哥分了。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分别做兄妹三人的思想工作,“钱买不了亲情,别为房子割断了手足之情”。最终,兄妹达成和解,王波和王涛各得3.8万,其余部分归王小菊。
[法官说法]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法官介绍,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带有精神抚慰的性质,并不属于遗产,不应按照遗产进行分割。
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此案中,如果按遗产分配原则,可以对王爹爹的两个儿子少分或不分,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经调解,两个哥哥还是做出了一些让步,让照顾父亲的妹妹多分一些。(潇湘晨报 记者刘志杰 通讯员王利华)(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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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3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老母亲去世留下抚恤金 6兄妹争抢告上法庭
来源:河南法制报
  ●老母亲去世留下抚恤金&6兄妹争抢告上法庭&
  死亡抚恤金究竟是遗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人们对此认识不一。近日,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审结一起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并依赡养情况酌情对抚恤金进行分割。
  张奶奶原是新乡市某机关干部,育有国某红、国某国、国某东、国某青、国某薇、国某党6个子女。次子国某国于1996年去世,国某怡是国某国的女儿。张奶奶退休后,一直跟随长子国某党生活,并由国某党照顾其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偶尔去看望母亲。2011年9月张奶奶去世后,国某党独自埋葬了张奶奶,张奶奶原有单位根据死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规定补发抚恤金61898元。除大哥外,五兄妹要求平分抚恤金。在大哥不同意的情况下,五兄妹将大哥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但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抚恤金的分割时,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如果平均分配,不能体现立法目的,不能体现养老敬老的美德,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因此,长子国某党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在分配抚恤金时应予照顾适当多分。而国某怡是国某国的女儿,国某国先于张奶奶去世,作为张奶奶的孙女也有权参与分配抚恤金。
  最终,法院判决国某党分得抚恤金的一半,其余一半由五兄妹均分。
  编者絮语
  常言道,血浓于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血浓于水的亲情正在某些人心中慢慢变淡,随之而来的是财产的争夺,最终走上了兄弟姐妹你争我抢的地步。(记者赵国宇通讯员王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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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病去世 兄妹和后妈为抚恤金展开“争夺战” 时间: 07:15  海口网4月1日消息(记者 谈星余)退休职工王成峰因病去世后,因为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分割问题,王成峰前妻的儿女、外孙和现任妻子赵子倩起了争议。此后,这笔丧葬费和抚恤金被划拨在海口市国资委。四人围着这笔钱,展开了一场“争夺战”。
  A 抚恤金引起家庭纷争
  王成峰是海口某国有化工公司的退休职工,生前拿着3000多元的退休工资。1996年,赵子倩和王成峰登记结婚,此前,两人都曾有过一段婚姻,赵子倩与其前夫生育一子陈世楠。王成峰和前妻生育了王颖、王涛和王燕三子女,2009年,长女王颖去世,她生前有一子名叫吴敏。赵子倩和王成峰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
  从1993年到王成峰过世,赵子倩、陈世楠与王成峰生活在一起,王成峰生病住院期间,日常的生活起居也都是由赵子倩照顾。赵子倩没有固定工作,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王成峰的工资收入。2009年10月,王成峰立下遗嘱,要求丧葬费和抚恤金主要用于他住院花销以及与丧葬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如果有剩余的,可以考虑给赵子倩元。
  2010年12月,王成峰去世。社保部门将王成峰共5万多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划转到市国资委的账户。
  赵子倩和陈世楠向市国资委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吴敏、王涛和王燕则提出异议,为此,市国资委没有把钱给任何一方。赵子倩和陈世楠不服,将市国资委告上龙华区法院。
  B 兄妹和后妈各执一词
  赵子倩和陈世楠称,王成峰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给他们。吴敏、王涛和王燕则表示,丧葬费是王涛和王燕共同支付的,因此丧葬费应归他们所有。对于抚恤金,三人则认为,应当按照王成峰的遗嘱执行,在扣除丧葬费后剩余的部分才由他们和赵子倩以及陈世楠按份额平分。
  海口市国资委表示,王成峰病逝后,现社保部门已将王成峰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划转过来,王成峰去世后,赵子倩和陈世楠曾申请支付该笔款项,但因王涛等人提出异议,认为赵子倩和陈世楠不是王成峰的亲属,依法不能享受其丧葬费和抚恤金。
  C 法院判决五人都有份
  法院认为,在王成峰的五位法定继承人中,王涛、王燕、吴敏和陈世楠都是成年人,具有劳动能力,不能依靠王成峰抚养。但因赵子倩长期与王成峰共同生活,对其长期予以生活上的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为了照顾王成峰,赵子倩一直在家待业,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王成峰。因此,在对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分割时,应当给予赵子倩适当的照顾。
  据查明,王成峰的丧葬费由王涛和王燕两人所付,所以在分割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时,应先扣除其两人所垫付的丧葬费18358元,余下的38458元,由赵子倩分得60%,余下的40%,陈世楠、王涛、王燕以及吴敏各分10%。1月26日,龙华法院一审判决海口国资委向赵子倩支付23074元,向王涛和王燕支付26049元,向吴敏支付3845元,向陈世楠支付3845元。
  宣判后,案件双方表示均不上诉。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抚恤金不是遗产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简婕律师表示,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因此,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王成峰通过遗嘱的方式对其进行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无效。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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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海口网-海口晚报] [作者:谈星余] [编辑:刘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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