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四个子女,生活来源每月一千元,每个子女应该各自掏多少赡养费标准

海口:古稀老人起诉三子女 一家人为赡养费对簿公堂【】【字体: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 08:53:57  法制网海口11月14日电 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 吕莹玉 张某某与李某某,二位老人系夫妻关系,今年同为75岁。近日,年过古稀的两位老人却将自己的儿子张某亮、张某明、女儿张某英告上了法庭。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今日依法审理此案。
  张某某、李某某两位老人称,两人共生育长子张某亮、次子张某明、长女张某英,现三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自1995年起至今,两人跟随张某明或张某英一起生活,平时生病治疗的费用均由张某明和张某英支付。张某亮虽长期与两位老人身处同一城市,生活条件较好,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但一直对两位老人不闻不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让人气愤的是,在2013年8月,经张某明、张某英以及两位老人多次要求,张某亮答应负责在玉林市医院照看其父亲张某某,但要求医疗费由张某明、张某英以及两位老人支付。张某亮照看张某某大约7天后,张某某病情未见明显缓解,张某亮在未与张某明、张某英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其送至当地的福利院养老,并对张某某说给其治病是无底洞,没有钱给白砸进去。张某某因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对张某亮将其遗弃的行为感到万念俱灰,其三天未能进食,病情进一步的恶化。张某亮不仅遗弃两位老人,还将老人唯一的财物花梨木椅子偷走。
  去年的中秋节,张某明的女儿看望老人时才知道身患重病的张某某被张某亮抛弃到福利院,因张某某急需治疗,张某明的女儿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紧急处理,但因张某某医保在海南,若在广西治疗需先垫医疗费再行报销,因无力垫付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奈只能花费一万元雇救护车将其送回海南进一步治疗。至今张某某已经出院,被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3级 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需继续住院治疗及营养支持,生活不能自理,24小时需要陪护。自负费用与接诊回海口的费用均由没有赡养义务的孙女到处筹借资金垫付,由张某明两夫妻在医院照顾,故张某某让张某明找张某亮协商其治疗和赡养事宜,但长子张某亮均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另外,李某某患有风湿病、老年痴呆症很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现由张某英照顾。综上所述,现两位已到暮年,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两人含辛茹苦把三子女养大成人,只求在古稀之年得到儿女的善待,安度终身,但张某亮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两位老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三子女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两位老人支付人民币1200元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药费;2、两位老人现在以及今后看病所花的医疗费,除医保报销外,剩余部分由三子女分别承担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张某亮则辩称,一、其父母都是某农场的退休职工,都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不存在生活费、护理费的给付问题,每月正常治疗费549元,根据国家的医保政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到医保部门办理一个慢性病门诊卡,还可以报得80%,余下的20%其父母完全有能力承担。二、张某某于日至9月11日在广西住院12天,日夜陪护都是其一人,总医疗费8千多,都是由其四处筹借支付,住院的费用发票已送至医保中心,公费部分将打到张某某的退休存折里,这8千多元以及报得的公费部分,已足够抵销此次医疗费用中应由张某亮承担的部分。三、张某明就张某某的医疗费用没有诚心跟其商量。2013年4月底,张某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药费1万6千多元,医保部分已于9月份就把公费部分的钱打进张某某的退休存折,张某明不出一分钱,还将这报来的救命钱占归己有,不肯拿出来交张某某此次医疗费用,还多次向其索要住院费。张某明还记着让张某英取走张某某在广西住院的发票,怕其收到法院传票后不再给他拿去报销,这是明显的借机敛财。
  同时,两位老人告其的事由,完全颠倒黑白。1993年底二老人就带着张某明三岁的儿子从海南来玉林随其一起在租住的小平房生活,直到1996年下半年,张某明一家才从海南回来。而两两人称其95年就跟张某明生活,完全不是事实。1996年下半年后,张某明夫妻二人常年在海南、广东打拼,把三个年幼的儿女丢给两老人带着另外居住,在这段时间,张某明是否给生活费,只有两老人和张某明心知肚明,这能说是跟随张某明一起生活吗?确切的说是为张某明做牛做马,耗尽一生的防病养老钱为其养育子女。两老人平时看病抓药生病住院均是其一人照看,费用完全是其一人筹借,说其对两老人不闻不问,这更不是事实。张某明夫妻常年在外打拼,直到2012年下半年才回来,这些年来,两老人住了多少次院,其都无法记清,张某明、张某英给过钱吗?到医院看过吗?特别是张某明,没给过一分钱,没有回来看过一次,其从来没有二话,反倒说其不闻不问,良心何在。
  2013年8月底,其父亲张某某又病倒,因其是一名火车接车员,不能随便离开,恰好一连两天都是其的班,就让张某明先送医院,可他死活不肯,说这是其的责任,最后还是其一人送张某某进医院。张某明在外打拼这些年,两老人多次住院,都是其自己一人出钱又出力,两老人为张某明耗尽养老钱养大他的三个儿女,他就不该为两老人做点什么吗?其唯一的住房还是其妻子姐夫的单位集资房。近两年,其每月工资扣除养老、医疗、失业等散尽,拿到手的工资不到1300元,儿子读书每年费用都要一万多元,这样的经济状况其能供房吗?经济条件好,自己会计较这点钱吗?综上所述,两老人的诉请不合情理,本人已经对两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鉴于其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两老人如愿,恳请法院适当考虑其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张某明辩称,以前其夫妻俩不在家的时候,两老人还没有生病,自己的子女都是由两老人带,其夫妻俩在外地打拼,寄生活费给老人。老人在广西住院期间,都是张某英在照顾,张某亮从未照看过,每年过年都是其去张某英处接老人回来住,张某亮从未接过老人回家照顾。其母亲中风期间在广西治疗,是其父亲照顾,后父亲也住院,张某亮就让其回来照顾,张某亮让其给赡养费,自己从未支付赡养费。其同意两老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英称,其与两老人系父母子女关系,其母亲李某某患有风湿病、老年痴呆症多年,张某某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及脑梗死,两人生活均不能自理。两老人的情况确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故其同意两老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履行赡养两原告的义务。
  法院查明,张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长子张某亮,次子张某明,女儿张某英(即本案三被告)。张某某与李某某先前均随女儿张某英共同生活。日至9月11日,原告张某某因患脑梗死、2型糖尿病、高血压三级、肺部感染及泌尿道感染等病症曾在广西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医保关系在海南,为方便治疗费用的报销,张某某被送回海南继续治疗。张某某在海南省某医院住院治疗45天,住院花费43796.01元,门诊收费196.36元,自费购买注射剂花费2040元。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33326.39元,个人支付部分为12705.98元。对上述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12705.98元及救护车的费用1万元,两老人及张某明认为均由张某明的女儿个人垫付,张某亮承认其没有承担上述费用。张某某住院期间,由张某明及其子女照顾,张某明要求张某亮支付部分医疗费,张某亮以从前支付过很多医疗费,现在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为由予以拒绝。遂成讼。
  另查,两老人均为海南省某农场的退休职工。目前张某某的退休金为每月1800元,李某某的退休金为每月1620元。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明认为两老人应在一起生活,这样更有利于老人心理健康和身体康复。假如张某亮愿意把两个老人接去一起赡养,其愿意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如张某亮不愿意同时赡养两位老人,而愿意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的话,其愿意同时照顾两个老人。张某亮则不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也不同意同时赡养两位老人,认为其与张某明应各自赡养一个老人,因为其工资收入低,难以单独赡养两老人。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原告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张某明和张某英对两老人的诉请没有异议,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张某明更能从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角度考虑,提出两老人应该在一起生活,由一个子女同时照顾,并提出愿意单独照顾两老人,足以表明其尽孝的决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其孝心应予以肯定。张某亮虽然工资收入不高,但未达到困难的程度,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作为两老人的长子,张某亮以经济困难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悖道德伦理,更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两老人虽然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但因年老多病,已难以维持日常生活、治病和护理的需求,其要求三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赡养费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因张某亮提供证据证明其月工资和补贴合计约1300元,两老人认为张某亮收入较高,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诉请三子女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的诉请过高,超出张某亮的承受能力,法院予以调整,酌情支付500元为宜。
  法院最终判处,张某亮、张某明、张某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张某某、李某某支付医疗费7568元;被告张某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5日前向两原告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和医药费500元;照准张某明、张某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5日前分别向两原告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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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子女最终同意出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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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高淑霞的申请后,法援中心主任费弘霞代理了此案。针对老人的情况,费弘霞与法院联系立案并做了调解工作,在诉讼过程中,高淑霞的两个女儿和小儿子均同意每年给母亲1000元生活费,只有大儿子的媳妇不同意给婆婆拿赡养费。大儿子经营着高淑霞的承包田也不愿意给。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法院的办案人劝解高淑霞的大儿子,从法律及亲情的角度反复做大儿子及媳妇的思想工作,说服他们。
  经过法援中心主任费弘霞三次耐心劝解高淑霞的大儿子、大儿媳,最终,高淑霞与大儿子达成了协议,高淑霞个人名下承包田由其自己经营或者向外发包,大儿子每年与其他三名子女一样给付高淑霞生活费一千元,并当庭履行。
  事后,高淑霞高兴地对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大儿子和大儿媳妇一直认为她是从监狱里出来的人,不给拿赡养费。经过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说服教育,夫妻俩改变了想法。
  关于赡养的纠纷有很多类型。如公开声明断绝关系之后的赡养义务、因遗产分配问题而发生的纠纷、父母子女间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后又出现反悔、主动放弃继承权后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等。这一系列的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可能免除子女的义务。对于这些涉及到严重暴力犯罪、相当特殊的案例,法院还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最好是在今后修订法律的时候能对这些情况加以考虑。
  在家庭矛盾过于激烈的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也很难真正得到执行。作为基层政府,应该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来保障老人的权益。责任主体不应该单纯局限于某个家庭的子女,政府也应当来承担“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社会义务。作为法院来讲,还应该具有协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问题的功能。如果在这些特殊养老问题的司法裁判中,能多看到要求民政部门承担起实际的社会责任,才是真正的司法为民。中国进入老龄社会:亿万老年人期盼规范赡养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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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老龄社会:亿万老年人期盼规范赡养费标准
作者:兰建安 杜立钧&&发布时间: 11:24:00湖北法院网(作者&兰建安&杜立钧&编审&程勇)&&&一、&&中国养老问题令人关注&&&(一)中国步入老龄社会&&&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等部门的权威信息显示,自1990年中国步入人口老年化以来,老龄化加速发展,并日益呈现老龄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的趋势。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巨大。201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1.675亿,超过日本人口总和①。目前,全世界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6亿,世界上五分之一的老年人生活在中国。2014年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将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中国老年人口将在2040年变为儿童的两倍;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约占总人口30%;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一直维持在3-4亿的规模。根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一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1世纪下半叶,中国也还是仅次于印度的第二老年人口大国。&&&我国老年人数量城乡倒置显著。发达国家城市人口老龄化水平一般高于农村,中国的情况则不同。目前,农村的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目前城市老人受子女供养的仅占30%,农村老人则占60%以上。&&&女性老年人口多于男性。目前,老年人口中女性比男性多出464万人,2049年将达到峰值多出2645万人。21世纪下半叶,多出的女性老年人口在万人,且多出的女性老年人口中50-70%都是80岁及以上年龄段的高龄女性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发达国家是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条件下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先富后老;而中国则是在尚未实现现代化,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提前进入老龄社会的,属于未富先老。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都在五千到一万美元以上,而中国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才刚过一千美元,仍属于中等偏低收入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较薄弱。&&&另外,今天处于35-50岁的中年人群,到2020年将迈向老年人群体。专家认为,这一群体将是、应该是被子女“抛弃”的第一代。由于特有的841、421家庭模式,一个子女将无法面对2个老人或4个、8个准老人的养老负担②。将来家庭赡养矛盾仍很突出。&&&(二)老年人赡养令人关注&&&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解决老年人问题的“核心”问题!从中国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可知,城市和农村都存在儿女诸多不愿赡养老人现象。如果把“老年人精神得不到慰藉”也归于养老责任之一,那么养老问题更加严重。近来,我们审理了几件赡养纠纷。由于法律法规对赡养费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对赡养纠纷的处理难于下判,其结果也难于统一,尽管法官的调或判都在法、情、理之中,但因没有法律的具体明确规定,一些当事人(群众)有些狐疑,甚至误解。&&&仅有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部“权威性”法律之法条过于原则、笼统,仅是规定了老年人的权利、子女的义务,而“赡养费”具体是多少呢?给法官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最近,我们对两起赡养纠纷案件采取“人性化”处理。&&&对一起子女较多家庭的老年人赡养纠纷,我们按照所诉法院上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分担赡养义务。如日的判决书,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4家机关单位联合公布的201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3725元,来判决“限三被告(三儿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之内每人给付原告(两老年人)2010年赡养费2483.4元”。&&&对一起一养女(出嫁成家)与一养父的赡养纠纷,依据上述判法稍嫌不公,这养女难以承担老年人每年的3725元赡养费。那么,如何裁判呢?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应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我庭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发(2007)19号和农村五保供养国务院令第456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注:2011年湖北省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人平2100元,分散供养标准人平1600元】为依据,调解达成协议:赡养义务人每年给付老年人赡养费1600元。&&&但是,这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处在法庭辖区内,相隔不很远,随着信息的交错传递,两家被告人就可能犯疑糊,怎么同一法庭处理的赡养费却不同?虽然没引起当地群众的关注与议论,尽管两案的处理都不错,但能否拿出明明白白的法律规章的“具体法条”去解释法官的判决或调解?值得立法届关注!&&&近些年来,赡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在农村地区,虽然经济发展了,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老年人的养老状态却不容乐观,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些许不和谐之音。“乌鸦反哺”本是人之常情,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道德观念在某些人心目中开始动摇。以北京东城区法院为例,从2005年至2009年共受理赡养纠纷案件140件,其中2005年受理31件、2006年受理36件、2007年受理19件、2008年受理30件、2009年受理24件。赡养案件中原、被告之间身份关系特殊,在长期的生活中,曾为各种生活琐事产生过隔阂和成见,甚至是结怨,双方各执己见,调解的难度大,调解率仅为21%,远低于民事案件总体调解比例。且因这类案件备受社会的关注,所以是法院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③。尊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重的增长,农村赡养案件是农村突出的社会问题。加上我国老年人数量城乡倒挂、男女倒挂、社会富穷倒挂和特有的841、421家庭模式的沉重负担,赡养纠纷逐年增多。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为例,2008各基层庭受理农村赡养案件27起,2009受理74起,2010年受理92起,呈明显上升趋势④。同样,我地法院2008年受理赡养案件16起,2009受理23起,2010年受理28起,2011年受理32起,也呈上升趋势。如果把社会广泛关注的“老年人对子女的精神渴求(慰藉)”纳入“可诉”;或社会呼吁的“常回家看看”(包括每周给老年人打几次电话、每月回家看老年人几次)纳入法律规定或写进裁判文书,那么城乡赡养纠纷就“多得多”了。赡养类案件的急速增长,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的构建,要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二、赡养费标准法律规定不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所有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要赡养老年人,不赡养老年人,老年人可以依法要求基层组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老年人要求赡养人给付多少赡养费,如每年给多少钱?给多少价值的物质?在成文法律法规规章上均无详细“条文”可查、可依,老年人的诉求金额“五花八门”,多半数额较高。各地法院的处理也因地域、法官不同而裁判儿女给付老年人的“赡养费不一”。&&&对很多老年人来说,赡养费关系着自身晚年生活的质量好坏。赡养是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经济上的帮助、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慰藉。赡养费就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生活以及经济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主要是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如今,还有一些有经济来源的空巢老人纷纷要求基层组织出面解决“儿女不孝”,不看望、问候老年人问题。这是近年来媒体呼吁、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要求“入法”。&&&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拒不给付赡养费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些原则性规定已被社会所接受,但是赡养费如何计算?法律或地方法规、政府和部门规章却没有详细规定。而我国又步入人口老龄化时代,赡养纠纷不断,赡养案件总量不少,那么赡养费的具体规定就成了亿万老人甚至全国人民的期盼!&&&三、建议法律规章详细规定赡养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五保老人国家补贴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这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当前,有少数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法律也没有具体标准。法院是否支持,也有不同的意见。&&&(一)老年人物质生活保障标准&&&赡养费通常是指&给老年人的经济帮助,也涵盖物质、生活上的关照。法律均可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或操作指向。&&&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在确定赡养费给付内容及计算标准时既要考虑权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虑义务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护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综合衡平各方利益。&&&在给付赡养费标准的问题上,虽然制定全国性的、具体的标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但我国的立法体制为一元多层次,在中央立法之外,是完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立法、地方和部门规章对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作出补充规定。&&&笔者认为,在确定赡养费标准之时,应该为审判人员适用标准提供原则化指引下的明确性、较为具体的规定。因为在一个地区不同的地方,经济发展差别也很大,而适用赡养标准的时候应该尽量避免机械地套用,做到整体效果和个案公平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根据老年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宗旨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老年人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劳动能力已经受到了很大的削弱,获取生活资料的能力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故确定赡养费标准应以最大限度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兼顾赡养人的给付能力。&&&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审判人员在确定赡养费问题的时候,参照的标准主要有如下几类:1、当地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农村五保户的补助标准;3、当地的低保水平;4、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收入比例等。&&&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希望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应该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能否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之和,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赡养费是否可以按赡养义务人的纯收入的20-30%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建议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或消费性支出为基准,也可结合赡养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老年人生活所需或必须,参照农村五保户的补助标准或当地农民的低保标准,分情形进行规定。&&&笔者认为:(一)对老年人的基本赡养费,可以设各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及各地低保补助为上、下限,结合赡养人收入M的比例(如20%左右)进行计算。即按赡养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数额(如M×20%),对照前述上、下限,如该数额在此区间内的则以该数额确定赡养费标准,如该数额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则以上限或下限确定为赡养费标准。(二)对老年人生病发生的医疗费,除保险理赔或合作医疗报销外,其余费用应按医疗部门的票据额计入赡养费中。(三)对因生病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应将护理费用计算在赡养费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相关医疗或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算。(四)老人无住房或子女无可供住房的,其租房费用可计算在赡养费内。农村老年人有多个子女的,为公平起见,应按住房情况相应减、免提供住房一方子女的赡养费支出份额。(五)物质上的补贴、生活上的关心,也可折成经济数额由子女支付,其水准以老年人生活所必须为准。(六)精神抚慰中“替代”以给付金钱的,目前争议较大,有待全国人大以及立法立章组织研讨确定。当然,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的老年人只是强烈要求“常回家看看”或“电话问候”等精神渴求,是否入法,有待商榷。无论是赡养费的给付内容还是计算标准都是相对而言,并非绝对。赡养费应是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一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结合司法实践,对具体给付的赡养标准的确定,笔者建议各地法规、文件可否采取一种制定具体标准之方法――参照夫妻离婚后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以给付方月收入或者年收入的20%~30%进行给付;即参照此方法,以赡养义务人家庭(子女)收入的20%~30%给付老年人的赡养费,但该数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当然,这里的百分比率需要在调查研究之后再行规定。其具体标准允许全国各地结合实际规定不一。这仅是笔者的建议。&&&这就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贪污贿赂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等等罪刑的规定,全国人大仅给了个原则性法定条文,然后由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详细规定,以指导司法审判。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原则性规定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第三条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体阐释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鉴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以(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作了更详细规定:“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对于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随着时间推移,因被赡养人实际所需和赡养义务人经济有些好转,允许增加赡养费数额。但法律必须规定其具备一定的条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衡量:&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2、赡养义务人确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二)老年人精神生活保障标准&&&另外,赡养是否仅仅限于给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还是包括给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娱乐措施和提供精神上的慰籍?也就是所谓的精神赡养问题。现在对于精神赡养通行的做法是通过媒体的呼吁,唤起赡养人内心的道德良知,从而达到期望的效果。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精神赡养是否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规制,都需要讨论、论证。&&&对于法律是否可以规制精神赡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给我们作了肯定的回答,老年人不仅在物质上应该得到帮助,精神上也应该得到照顾。而对于如何规制精神赡养的问题,法律没有给我们提供明确的答案,这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补充。&&&精神赡养从行为方式上分,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的精神赡养或者称为积极的精神赡养,主要包括:1、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时间段内)探视被赡养人,并给予生活上、精神上的关心和帮助;2、在老人生病时及时给予医治并进行适当的陪护;3、在老人有特殊需要时尽力满足之。不作为的精神赡养或者称之为消极的精神赡养,主要包括:1、禁止虐待、遗弃被赡养人;2、禁止对被赡养人使用家庭暴力;3、不得出现使被赡养人不能忍受之行为或语言;4、不得限制子女与被赡养人接触;5、不得干涉被赡养人再婚。&&&对于不作为的精神赡养,法律可以通过经济上的制裁、人身强制,直至刑罚使赡养人无法或者不敢从事这类行为。而对于作为的精神赡养,法律虽然可以判决赡养人败诉,但若赡养人不愿意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很难强制执行。因为精神赡养本身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被赡养人基于与赡养人之间的血缘或者其他亲情关系才产生了需要得到赡养人精神上慰籍的需求,非其赡养人本人无法达到该目的。&&&附带说明一下,给付赡养费的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法律也应赋予法院或有关部门更多的执行上的职权职能;当然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耐心的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隔阂和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自觉的履行,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文7500字)&&&注①:《黄金事业新十年》,载《中外企业文化.保险文化》月号第8页。&&&&&②:《黄金事业新十年》,载《中外企业文化.保险文化》月号第8页。&&&&&③:《赡养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载中国经济网10月8日(北京讯),通讯员康婷婷。&&&&&④:《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及对策建议》,载中国法院网&日,作者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马天跃。&&&作者兰建安为湖北英山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作者杜立钧为湖北英山县法院南河人民法庭庭长第1页&&共1页编辑:程勇&&&&文章出处:英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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