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定烟尘的采样方法和测定气态巨行星或蒸汽态组分的采样方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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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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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的采样方法
09-09-18 &匿名提问 发布
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公司:TH-890系列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是在参考国外先进技术后,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最新研制而成,其采用先进可靠的定电位电解法测量技术、光电测量技术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大气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连续监测和数据远程传送。 主要由烟气监测仪、烟尘监测仪、数据采集处理器等部分组成。用于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电厂锅炉等污染源烟道排气中的烟尘、SO2、NOX等主要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测,同时提供烟气温度、压力、流速、含氧量等排放参数。系统自动处理采集后的数据,并通过污染源监控网络将数据传送至监控中心和环境管理部门,远端工作人员随时可得到实时数据及各种数据表格、报告。为我国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酸雨控制计划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并为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科学的定量依据。天津市蓝宇科技有限公司:fb1000  1. 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法(DOAS)测量烟气组分浓度, 避免和消除了其他气体组份和颗粒物对被测烟气浓度的影响,提高了测量精度;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法( DOAS)是美国EPA环保署和国家环保局联合推荐使用的监测技术,在《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环办[2003]49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应使用DOAS法监测环境空气; 2. 支持多 组份监测 , SO2及NOx浓度的测量使用一个监测探头,且增加监测参数不增加任何硬件成本; 3. 无需传统采样探头取样,直接在线测量,简化了测量仪器,降低了设备投资 成本; 4. 单边安装,结构简单,重量轻,既解决了仪器监测光路准直问题又节省了安装费用,更便于操作人员操作和校准; 5. 与稀释采样法的“点”测量相比,直接测量法属于“线”测量,测量范围较宽,数据稳定性好,更能客观地反映烟道内的实际情况; 6. 运行成本低,本系统每年的运行费用不超过 1万元; 7. 仪器具有零点和参考标准自动校准功能,并配有反吹系统和保护外壳,具有较强的防污染能力,延长了系统的维护周期; 8. 系统集光机电一体化监测技术、数据采集处理技术和计算机通信技术于一体; 9. 核心部件采用原装进口设备,性能稳定,可靠性高; 10. 系统可自动完成测量数据的分析处理和存储,并自动生成监测数据的时、日、月及年报表,并可定时打印; 11. 监测数据可通过网络上传至环保部门,系统可兼容拨号上网、 GPRS及局域网连接等多种信号传输方案; 12. 设备具有自诊断和自动报警功能。
太原中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TGH-YX型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这是个检测系统的一部分生产厂家网站希望能解您的燃煤之极早日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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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上,所有的相关法律都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计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确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确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确目标和蔼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购买力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有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 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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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保法规^01.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管理规定^0F.htm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橡胶混炼的环境保护规定,或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 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  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原有单位 新建单位 原有单位 新建单位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01 0.005 0.002 0.01 0.002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01 0.03 0.02 0.05 0.023 六价铬化合物 0.05 0.3 0.2 0.5 0.24 三价铬化合物 0.5 1.5 1.0 2.0 1.05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04 0.2 0.1 0.2 0.16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0.1 0.2 0.1 0.5 0.17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 0.1 0.5 0.5 1.0 1.08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0.5 0.5 0.5 1.0 5.09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3.0 3.0 5.0 3.010 PH值 6.5~8.5 6.0~8.5 6.0~8.5 6.0~8.5 6.0~8.511 悬浮物 30 70 50 ** **12 色度(倍) 10 50 50 80 8013 水温(℃) 30 35 35 35 3514 生化需氧量(BOD5) 5 40 20 60 6015 化学耗氧量(COD) 15 80 60 0160*16 硫化物 0.01 0.3 0.2 1 0.517 挥发性酚 0.01 0.5 0.2 1 0.518 氰化物 0.05 0.4 0.2 0.5 0.519 总磷 0.1(乐果0.08) 0.5 0.3 0.5 0.320 矿物油 0.3 5 4 10 821 甲醛 0.5 1 0.5 2 1.522 硝基苯类 0.5 1 0.5 3 123 苯胺类 0.1 0.5 0.4 1.5 124 氯苯 0.02 0.1 0.05 0.2 0.125 苯系物 2.5 3 2.5 3 2.526 氟化物 1 3 2 8 427 显影剂(TSS、CD-2 CD-3) 0.2*** 2*** 1.5*** 4*** 2***28 可溶性固体总量 500 900 800 1,200 1,000*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2)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指已建成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2.标准值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 A标准 B标准 1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0.05 0.05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 0.13 六价铬化合物 0.5 0.54 三价铬化合物 2.0 2.05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 0.56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1.07 铜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1.08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1.0 1.09 锌及其无机化合物 5.0 5.010 PH值 6~9小于5不准许排放 6~9小于5不准许排放11 悬浮物 012 色度 80*(***) 100*13 水温(℃) 35 3514 生化需氧量(BOD2) 015 化学耗氧量(COD) 016 硫化物 1 1017 挥发性酚 1 518 氰化物 0.5 10** 219 有机磷农药 0.5 120 矿物油 10 10 21 甲醛 2 22 硝基苯类 2 523 苯胺类 1 324 氯苯 0.2
25 苯系物 2.5 1026 氟化物 5 1027 显影剂(TSS、CD-2 CD-3) 3** 28 可溶性固体总量 1,500 2,00029 阳离子合成洗涤剂 10 1530 易沉固体(毫升/升15分钟) 10 1031 油脂 50 100*为造纸制浆、制革、洗涤剂、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为印染排水执行的标准。五、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执行国家《放射防护规定》。医院、疗养院、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排放的污水,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六、凡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对污水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原处理设施的停用或拆除,应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七、监测办法:1.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编制的《北京市工业废水统一监测方法》执行。2.本标准表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一至八项污染物,在生产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其他污染物,在单位或单位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八、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九、本标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ke oven 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实施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可溶物和苯并(a)芘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林格曼黑度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本标准从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机械化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非机械化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机械化炼焦炉和非机械化炼焦炉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标准状态指烟气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干烟气中的数值。3.2 非机械化炼焦炉本标准所指的非机械化炼焦炉是:以洗精煤为原料有配煤工艺;成焦率≥70%;炉体严密、内外燃供热;烟气集中排放,焦炉烟囱高度不低于25米。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二、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中国环境资源网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市和区、县两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负责分解确定行业和区、县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 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和管理需要确定由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 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提出由区、县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 核定和发放由市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实施证后管理; 核定和发放由市监督管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定保护的域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实施证后管理; 指导区、县环境保护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 第七条 区、县环境保护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负责核定和发放由区、县监督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实施证后管理; 参与由市监督管理的污染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及证后管理;负责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登记第八条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第九条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措施)项目的单位应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排污总量指标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取得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后,在项目竣工验收1个月后,按第八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个月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申报登记》。第三章  排污审核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变更申报登记》的内容,按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确定其实际排污量和废物去向。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区域环境功能的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申报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及废物去向。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预测的排污量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量,核定、批复预计新增排污总量和废物去向。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第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五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规定达到允许排污总量的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十六条 对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措施)项目的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验收时,如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则换发排污许可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GB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的要求,在各类污染源排放口及固废贮存场所设置标志,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污水排放口配置污水计量仪表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由市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月向市和区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月报表”;由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市和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无监测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第二十条 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证;环境保护局接受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市环保局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排污总量指标转让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迁移。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理队伍应对排污单位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污水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作好监理记录,每月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测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及时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供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局送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各项污染物排放量,企业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发证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单位的自检报告,结合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令限期治理。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理,按“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污染源监理动态档案。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BR/&附件:&a href=&/browse/download.php?path=/30/52/80/.7194724.txt&filename=《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txt&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t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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