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自愿放弃对一岁孤儿的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给爷爷抚养,应如何办理

一个地震孤儿的监护权之争--四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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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震孤儿的监护权之争
  父母在地震中罹难,外婆将月月送给北京的军官领养
  爷爷奶奶得知后坚决反对,月月被送回什邡
  围绕着月月的监护和送养问题,爷爷、奶奶和外婆反复争夺
  14日,什邡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地震孤儿月月(化名)的监护人、爷爷胡声成和奶奶杨大秀,未能履行其监护职责。为更有利于月月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将月月的监护权变更为其外婆李庆会所有。
  “5?12”地震之后,围绕着月月的监护和送养问题,爷爷奶奶和外婆几位年过六旬的老人之间,已经经历了一年多的争夺和反复。如今,面对法院的判决,两方老人的心情仍旧怎么也轻松不起来。
  军官领养 外婆将月月送到北京
  月月今年10岁,她随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在什邡,退休后寡居在家的外婆李庆会多年来一直照料她。地震中,月月的爸爸妈妈双双罹难。李庆会并不讳言自己当初把月月送给别人领养,她觉得,应该给孩子一个更温情的环境。
  2008年7月,当时在什邡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一位北京军官见到月月后心生怜爱,遂向外婆李庆会表达了希望领养的意向。李庆会觉得如果能到北京去生活学习,对月月来说是一件好事,而月月也愿意。奶奶杨大秀知道后,并没反对。日,李庆会带着月月赶到了北京,婆孙俩受到了热情的接待,月月留下在北京读书。
  不堪压力 月月被送回什邡
  从北京回到什邡,李庆会拿着月月在北京的照片向爷爷奶奶“汇报”。然而,爷爷奶奶竟大发雷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胡声成认为,法律条文上“祖父母”排在“外祖父母”前,因此,只要他们健在,就是月月的第一监护人。
  “按照国家法律来说,只有监护人才有送养资格,就算我不是监护人,你也要跟我商量一下嘛。”胡声成非常不满,而且认定李庆会与那对军官夫妇有私下交易。
  为了打消爷爷奶奶的顾虑,军官夫妇主动邀请胡家人去北京探望月月。胡声成的小儿子赶到了北京,也证实了“那家人家里条件很好,对娃儿也好”。但胡声成坚持认为,没有经过他们的许可,李庆会把月月送给别人,这不合法,也难符情理。
  “我们是关心孩子,没想到会弄成这样。”这位军官说,月月的爷爷、奶奶不仅坚持认定李庆会将孩子卖给了他们,而且时常在电话中对他们说一些威胁的话,他们感到很无奈。2008年9月初,这对军官夫妇将月月送回了什邡。
  数度调解 监护权是核心
  月月回到什邡后仍旧跟着李庆会生活,不久,为处置月月父母的遗产和地震死亡补助金等事务,在什邡市公证处的主持下,爷爷奶奶和外婆进行了数次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月月的监护问题仍是个核心。
  2008年年9月19日,在什邡市公证处的调解人几次修改了分配方案后,两家人勉强同意,各自分得自家儿子或女儿死亡补助金的60%,月月则继承父母死亡补助金的各40%,以及父母的几万元存款、房产等。
  双方约定,属于月月的这部分财产全部以月月的名义存入银行,外婆李庆会保管存单,爷爷胡声成、奶奶杨大秀保管密码,同时,要动用这笔钱还必须经公证处签章同意。
  在公证处的斡旋下,两亲家达成了协议:由爷爷胡声成、奶奶杨大秀作为月月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但是,在财产处置及月月的监护协议签署之后,爷爷、奶奶马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我们完全同意李庆会在经过什邡市公证处的前提下,全权代表我们将月月送养给他人抚养成人,决不后悔。”
  闹上公堂 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
  虽然根据双方的协议,爷爷、奶奶成为了月月的监护人,但月月还是跟着外婆李庆会一起生活。
  2009年春节前后,一直寡居的李庆会再次组成了家庭,老伴儿一家人也非常喜欢月月。由于板房条件较差,月月便开始随女婿童老师夫妇生活。童老师说,他们与月月之间并非是什么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
  李庆会提出将月月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但遭到了爷爷、奶奶的坚决反对。
  5月13日,李庆会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监护权。6月14日,法院第二次开庭,但爷爷奶奶仍未到庭。经过审理,什邡市人民法院当天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将月月的监护人由胡声成、杨大秀变更为李庆会。
  对于法院的判决,胡声成拒绝签收判决书。胡声成认为法院判决变更月月的监护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胡声成也并不认可自己和老伴儿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说法。 “有监护权就可以支配娃娃的一切。”对于李庆会争得月月监护权的做法,胡声成也有自己的理解。
  胡声成表示,不会甘心就这样失去孙女的监护权。成都商报 张嵘 董焦父亲死亡,母亲未改嫁,爷爷奶奶想给孙子办孤儿证,这样合法吗?妻子该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父亲死亡,母亲未改嫁,爷爷奶奶想给孙子办孤儿证,这样合法吗?妻子该怎么处理?
母亲并未改嫁,爷爷奶奶想给孙子办孤儿证,其爷爷奶奶却要自己带小孩,真若如此是不是小孩以后的抚养教育监护问题都跟其母亲无关了,并愿意抚养小孩?但母亲不愿为其办理孤儿证,这样合法吗,小孩便和母亲脱离了现有关系?据了解办理孤儿证后,小孩母亲能否将小孩带走?到底该怎么处理父亲意外死亡
提问者采纳
包括让村委会出面帮着调解。但家里问题还是多做沟通工作。实在不行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抚养权和监护权不合法。妻子可以好好做做爷爷奶奶的思想工作
乡下人思想上多保守。本来女方是不知道小孩爷爷奶奶会给办理孤儿证,并且这还是村委会给他们提的意见,后来打电话要小孩照片(当时小孩由女方带着回娘家拜年住了一段时间)时问做什么用才知道的。通过了解并跟其爷爷奶奶电话沟通过,但未松口说不办证了。现在还未将小孩带回,所以不确定他们到底有没有办下这孤儿证。如果回去后发现以办理好此证是不是直接就能上诉夺回小孩监护权和抚养权?
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权利,而且能胜诉。一个铁定的事实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还在,怎么能成为孤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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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无法办理,其母亲是孩子合法的监护人,可以直接带走孩子。
这种情况下,别人是怕儿媳跑掉没有人
扶养小孩,现在倒好,反过来了,想扶养都不行
因为男方家是独子,又是农村乡下,思想很保守。儿子现在没了,所以想把孙子带身边。我估计是怕媳妇把小孩带走不让他们看,又担心以后管不住小孩了怕媳妇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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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母亲自愿放弃 社会伸手抚养 - 读报 - 评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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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自愿放弃 社会伸手抚养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评校网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刘永新 实习生 李佳凝)吸毒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母亲一夜情后生出健康女婴,年老外婆身患绝症无力负责祖孙三代生活。昨天,1岁女婴文文在母亲签署“自愿放弃抚养、监护权”书后,正式回归市社会福利院生活。“文文是从福田送来的,从此她可以姓福”,市福利院保育人员表示非常怜疼这个年幼的宝宝,希望她能从此幸福、健康成长。  在昨天的抚养权、监护权移交仪式上,文文的母亲赵女士与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签署协议,承认主动放弃亲生女儿监护权,将孩子交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和监护。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可望通过沟通、求助而实现“自愿放弃抚养、监护权”的案例。  半个月前,一位身患癌症的深圳退休老妇人怀抱1岁外孙女文文来到市社会福利中心,提出因家庭无力抚养而提出放弃孩子的监护权,请求由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市福利中心主任唐荣生对此表示,虽然每年都有孤儿被送进福利院,但像文文这种尚有亲人健在而被放弃抚养、监护权交给政府来抚养的,在全国也属鲜有先例。唐荣生说,他决定请示政府主管部门,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为救助文文而寻找移交抚养权、监护权的法律依据与可行途径。  唐荣生表示,完成监护权转移后,接下来将由福利中心为文文办理户籍手续,为文文寻找合适的领养家庭等工作。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业内人士称,文文属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种情况,因此转移监护权、抚养权给政府社会福利院能找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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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02A文秘工作
发布机构:安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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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府办函[号
关 键 词:民政,孤儿,生活费,保障,通知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孤儿实行基本生活费保障的通知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孤儿实行基本生活费保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台发展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川民发〔2011〕42号)精神,现就我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但从我县实际看,面向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孤儿保障水平仍然偏低,难以满足其成长需求。儿童福利机构还在建立之中,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及成年后的住房、就业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实行基本生活费保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使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工作。   二、保障对象及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保障范围为:   (一)亲属抚养的孤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人职责抚养的孤儿。   (二)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抚养的孤儿。   (三)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抚养的孤儿。   (四)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国办社会福利院、社会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机构养育的孤儿。   (五)家庭寄养的孤儿。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孤儿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指定有养育能力的家庭养育的孤儿。   (六)依法收养的孤儿。   三、保障标准及执行时间   我县孤儿的保障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分级承担,县级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自日起执行。   四、申请审批程序及保障金的发放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后,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和《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写出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书面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4),提供孤儿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孤儿父母死亡户口簿销户页或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2.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孤儿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孤儿进行审批。县民政局根据审核情况,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5)和《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6)送县财政局,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审批必备资料   各乡镇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孤儿保障金必备的资料包括:   1.散居孤儿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书面申请。   2.孤儿亲生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亲生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若无上述死亡或失踪证明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出具死亡或失踪证明加盖公章,并写明死亡或失踪原因。   3.散居孤儿或监护人填报《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附件2)、《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附件3),各一式2份。   4.《孤儿档案》(见附件4)。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均要建立。孤儿档案一式2份,一份存乡镇民政办或福利机构,一份存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5.《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见附件5)一式3份。   6.县社会福利院填报《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此2表在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领取。   7.被保障孤儿半身2寸彩色照片2张。   8.孤儿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全家)复印件。复印件一式2份。   以上资料,各乡镇务必于日前报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四)保障金的发放   1.对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供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   2.对散居孤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为孤儿或监护人办理银行卡并发放到户,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经费拨付到各乡镇,各乡镇信用社及时按月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划拨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五)实行动态管理   1.孤儿成年后(年满18周岁),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的(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至毕业止。   2.孤儿成年后未能升学读书的,从其18周岁生日次月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金。   3.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如发现孤儿生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停发基本生活费。   4.新增符合条件的孤儿,每年11&12月申报审批,批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孤儿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小的群体,全社会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关注和关爱。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县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把好政策关,严格审批关,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县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卫生局要将农业户口的孤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如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县教育局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落实好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要全面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将城乡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协调乡镇辖区内居住在农村的成年孤儿,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帮助其建房。对居住在城镇的成年孤儿,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它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协助其所在乡镇、村(居)委会督促其监护人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县公安局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及时出具弃婴捡拾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及时予以落户。县司法局要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授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广电局要大力宣传实行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政策、目的、意义。各乡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民政办主任具体抓,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信息管理。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将孤儿保障信息归卷立档,建立孤儿个人档案。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建立结合起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和发放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建好孤儿档案、签订监护协议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村、社区干部逐户走访,并建立《孤儿档案》。县民政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书,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四)强化工作监督。县民政局要严把审批关,严禁虚报和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金。县财政局要做好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拨付。县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  &&& 2.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   &&&&&&&&&&& 3.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   &&&&&&& &&& 4.孤儿档案(样本)   &&&&&&&&&& &5.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出生年月日
  粘贴处
  号& 码
户籍所在地
1.父母双亡□;2.父母均被宣告失踪□;3.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宣告失踪□;4.其他
监护人情况
身份证号码
与孤儿关系
监护人签名:
村(居)委员会审查
  意&& 见
  &&&&&&&&&&&&&&&&&&&&&&&&&& &&&&&
  &&&&&&&&&&&&&&&&&&&&&&&&&&&&&&&&&&&& &&&&&&&&&&&&&&(公章)
  承办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 见
  &&&&&&&&&&&&&&&&&&&&&&&&&&&&&&&&&&&&&&&&&&&&&&& (公章)
  承办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部门审批
  意 &&见
  &&&&&&&&&&&&&&&& &&&&&&&&&&&&&&&&&&&&&&&&&&&&&&(公章)
  承办人:&&&& 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上报一式二份,由乡镇民政办、县民政局各保存一份。     附件2:&&&&&&&&&&&&&&&&&&& 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花名册(季、年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月& 日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元/月/人)
拟发放金额(元)
  备注:致孤原因按孤儿类别填写,类别为其他的请注明。      附件3:&&&&&&&&& 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汇总表(季、年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元/月/人)
拟发放金额(元)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4:   编号:   四川省安岳县孤儿档案        
  照片粘贴处
                         &&& 孤儿姓名: &&&&&&&&&&&&&&&&&&&&&&   && &福利机构或   &&& 乡镇名称&& &&&&&&&&&&&&&&&&&&&&(盖章)         &&&&& &&&&&&&建档时间:&&&&& 年&&& 月&&& 日   
出生年月日
现就读学校
精神(智力)□&&&& 肢体□&&&& 视力□&&&& 听力□&&&& 言语□
孤儿身份证号码
监护人身份证号码
福利机构名称
孤儿原父母情况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与孤儿关系
家庭地址或
  工作单位
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近亲属情况
孤儿档案填写说明     1.本档案由乡镇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填写。   2.若某项内容无特殊说明,则填&无&。   3.孤儿档案最后一页须附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   ②孤儿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   ③确认孤儿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④审批表原件;   ⑤监护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⑥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⑦其他有关材料。   4.本档案一份存福利机构或乡镇民政办,一份存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     附件5: 安岳县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     甲&&& 方:&& 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蔡 英&&   乙&&& 方:&&&&&&&&&&&&&&&&&&&&&&&&&&&&&&&&&&&&&&&&&   职&&& 业:&&&&&&&&&&&&&&& 性&&& 别:&&&&&&&&&&&&&&&   民&&& 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民发〔号)第四项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情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孤儿监护人(乙方)的监护权,确认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孤儿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孤儿&&&&&&&&&& ,性别&&&&&&&& ,现年&&&&&&& 岁,出生于&&&&&& 年&&&& 月&&&& 日。经查明,孤儿父母已死亡(失踪),孤儿随乙方生活,乙方每月给抚养费不低于&&&&& 元并对其享有监护权至孤儿年满18岁为止。(乙方领取孤儿生活补助开户银行账号:&&&&&&&&&&&&&&&&&&&&&&&&&&&&&&&&&& 。)   一、监护与抚养。乙方应履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所应履行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孤儿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抚养费。乙方须每月在地方民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并用于孤儿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经费在内的开支,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三、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生活保障金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督、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追回乙方领取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或提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乙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新的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四、附则。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凭此协议共同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法官按本协议制作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叁份,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安岳县民政局 蔡 英&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主办: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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