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向迁西板栗人民政府讨要血汗钱可又被迁西板栗人民政府把讨要血汗的民工打伤了还躺在医院里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政府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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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政府先进事迹迁政办发〔2014〕15号&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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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政办发〔2014〕15号&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栗乡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迁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014年5月19日    
2014年政府法制工作要点
2014年,县政府法制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两个环境”建设为依托,以依法行政考核为重点,积极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开启滦河时代精神,着力抓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等重点工作,大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核,着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一)完善规范性文件机制。切实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核方面的协调作用,进一步强化起草部门的责任,切实提高起草文稿质量。积极开展调研工作,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广大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注重总结经验和借鉴外地成功做法。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按照制定必经程序,及时制定、审核、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立、改、废”并举原则,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相违背、相抵触以及依据缺失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重点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可能影响发展环境建设的内容进行审查清理,清理结果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清理后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努力消除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
(三)认真落实“三统一”制度。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迁政办函〔2012〕10号)要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建章立制、走齐程序、备齐要件、规范报送。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一)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注重加强对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推动,着力解决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不符合要求问题,完善原职能部门与集中行使处罚权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切实加强对执法的业务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水平。
(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规范活动。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迁西县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迁政办发〔2014〕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三)完善和落实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不断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将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等系统为重点,加大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1.严格把好罚没许可证年检关。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法依规对全县罚没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滥用行政处罚权现象。2.开展案卷评查活动。适时开展案卷评查工作,重点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和自由裁量标准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不同罚等问题。本年度将组织2次专项检查活动,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通报。3.加强典型案例的剖析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引起群众反响较大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选取典型案件进行专项查处。4.协调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督导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五)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变动情况,相关执法单位要及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文本,进一步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加强评议考核。
(六)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1.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管。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的意见》(冀法〔2012〕24号),结合案卷评查,搞好执法证件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证件年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对无资格在岗执法人员、离岗人员和不作为、乱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收缴、销毁、吊销其执法证件。搞好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未通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的在职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不得通过证件年检。各执法单位要积极做好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新增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过关率。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档案信息化建设。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电子档案和可查询持证人员的电子数据库,准确掌握执法人员持证情况,提高执法动态化管理水平。
(七)加强法制信息报送。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工作制度,加大法制信息搜集报送力度,提高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加强信息交流。对重要活动和主要工作进展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反馈(邮箱:,联系电话:5612154),以便掌握各行政执法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八)认真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各项工作。在认真总结去年依法行政考核经验基础上,提前谋划,科学制定2014年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工作的日常考核。
三、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机制。1.建立健全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相应工作规范,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2.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办案。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探索,引导有关方面通过交涉、协商,在法定程序内理性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减少上访和诉讼,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二)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县直有关单位法制部门要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水平。不断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统计报告与档案管理,全面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三)推动行政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各单位要立足本职,根据人员调整情况,及时完善行政调解组织,建立行政调解各项制度,加大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力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序进行。
(四)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准备答辩材料,积极出庭应诉。加强对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应诉指导,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应诉案件。
四、加强执法部门建设,进一步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一)积极组织推动领导干部学法。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要求,精心安排县政府领导学法计划,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指导各地各单位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
(二)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强化执法业务培训。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尤其是行政执法领域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常出现和易出现问题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培训。通过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把握执法依据、执法职能、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真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执法。
(四)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法制工作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政府法制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信息网站、法制简报、宣传栏、公告栏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同时,组织人员深入街道、企业、学校、社区、农村,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我县公民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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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按原来体制农村优抚工作也出现了资金不足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税费改革后农村优抚优待工作,特别是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 优抚对象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做好优抚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高度重视优抚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要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对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增强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把做好农村优抚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使优抚对象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且生活特别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原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 (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全额负担或所在单位实报实销。&&& (三)原为革命伤残军人的职工所在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对革命伤残军人应优先安置就业。革命伤残军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未再就业的,原领取的伤残保健金可改领伤残抚恤金,所增加经费在上级没有明确政策前暂由县财政列支;办理退休手续后,从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改领伤残保健金。&&&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 (五)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民政部门吊销伤残军人证件,停发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及护理费。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并加发半年伤残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困难或者缺少劳动力的,免征农业税,免除义务工和各种集资。&&& (七)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还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就医时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标准为门诊药费的30%、住院药费的40%。对患大病(一次药费5000元、全年累计药费10000元以上)医治困难的优抚对象实施不同比例补助: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的孤老父母、配偶和孤身未成年子女因病所需医疗费用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予补助;其他孤老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总额的80%给予补助;享受低保的特困优抚对象(不含上述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费用按总额的60%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补助。&&& (八)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九)优抚对象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发抚恤金和优待金。服刑期满,经省、市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原来的抚恤和优待待遇。&&& (十)对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优抚对象,本着优先就高的原则,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较其他保障对象提高200元。在计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划分宅基地的优先权。&&& (十一)重点优抚对象、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因战伤残军人的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酌情给予照顾。&&& (十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孤老配偶、孤儿或者孤老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可入住县光荣院或乡镇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对应入光荣院、敬老院而本人不愿或暂时不能入院的无依无靠的孤老优抚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优抚对象所在村村委会签订供养合同,保证孤老优抚对象吃、穿、住、医、葬有人负责;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确定专人照顾,实现优抚对象老有所养。&&& (十三)继续实施“光荣工程”,不断改善优抚对象的居住条件,彻底解决优抚对象住房难问题。&&& (十四)在乡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可参照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报销交通等费用。&&& (十五)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需要配备代步三轮车的,由民政部门申请省民政厅批准配备;需配备假肢、腰卡、病理鞋的,申请市假肢工厂制发;安装和配制假牙、助听、眼镜等辅助器械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配备。&&& (十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县民政局批准并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后,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按民政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七)对现役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义务兵入伍后,民政部门向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安置证》,确定优待对象,义务兵家属享受优待金待遇,优待金发放实行基本优待金加奖惩的原则。&&& 1、对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其家属享受的基本优待金标准为每个义务兵每年优待金金额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水平(优待金额包括未收回的本人承包的果树土地收入);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按照省市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当年兑现。&&& 2、以当年基本优待金为基础,义务兵在部队立功或受处罚时,向其家属加发或减发一定比例的优待金。&&& (1)被国家主席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00%;&&& (2)被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100%;&&& (3)荣立一等功的,奖励30%;&&& (4)荣立二等功的,奖励20%;&&& (5)荣立三等功的,奖励10%;&&& (6)在西藏、新疆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服役的,奖励20%;&&& (7)因违法违纪而中途退役或被开除军籍、除名的,扣发50%-100%。&&& (十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在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应采取挂光荣牌、贴春联、送年画、走访座谈等形式,慰问优抚对象。军人入伍时,要组织欢送;军人退伍回乡时,要组织欢迎;在接到军人立功喜报或各种荣誉称号证书时,要组织庆功贺喜;接到《革命烈士证书》或军人牺牲、病故通知书时,要及时对其家属进行抚慰。&&& (十九)司法部门应切实维护现役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及时调处涉及军属的各种民事纠纷。&&& 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优抚优待工作的领导,把优抚优待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部署,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和完善优抚优待工作长效保障机制,彻底解决农村优抚优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民政部门作为优抚优待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大资金帮扶,积极配合乡镇政府搞好规范化管理,努力开创优抚优待工作新局面。&&&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日县政府印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迁政办[1994]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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