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受新旅游法法调整吗

旅游法规期末试题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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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期末试题76
旅游法规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有偿的旅游法律行为;A.客户租用B.交通提供C.旅游购物D.旅游企业;2.下列是按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的是();A.宪法性法律和基本法B.实体法和程序法;C.国内法和国际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3.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A.3B.5C.6D.9;4.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
旅游法规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有偿的旅游法律行为。A.客户租用
B.交通提供
C.旅游购物
D.旅游企业依法向国家纳税2.下列是按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的是( )。A.宪法性法律和基本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C.国内法和国际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3.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人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A.3
D.94.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 )。A.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B.有不少于40万元的注册资本C.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
D.有不少于60万元的注册资本5.一旅游团报名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五日游,甲旅行社未征得旅游团的书面同意,擅自将已签约的旅游团转让给乙旅行社。若旅游者受到损害,相应的法律责任由( )承担。A.甲旅行社
B.乙旅行社
C.甲旅行社或乙旅行社
D.甲旅行社和乙旅行社6.导游人员在带团旅游时,得知旅游目的地发生道路塌方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此时,导游人员( )。A.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在此之前,须征得旅行社同意B.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并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C.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但须征得所有旅游者同意D.不可以调整或变更旅游者行程计划,但可以采取安全措施7.《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 )的不合理要求。A.临时增加旅游项目
B.陪旅游者到商店购物C.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
D.特殊服务8.《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的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 )。A.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B.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C.取得导游证,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D.取得导游证,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9.旅游合同属于( )范畴。A.民事合同
B.经济合同
C.民事合同兼经济合同
D.民事合同或经济合同10.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 )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也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公平原则
D.自愿原则11.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办理外国人旅行证或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的外国人,可以警告或者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的,并处限期出境。A.情节一般
B.情节严重
C.拒不改正
D.态度恶劣12.边境旅游是( )的一部分,是指经批准和指定的旅游部门管理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地区进行旅游活动。A.国内旅游
B.散客旅游
C.出境旅游
D.团队旅游13.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A.文物旅游
B.文化文物
C.建设文化
D.建设文物14.文物是我国的宝贵财物,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向( )申报。A.海关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公安部门15.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承运人不承担责任。A.飞机坠毁造成乘客死亡
B.空中颠簸造成乘客受伤C.乘客在飞机上被劫持者杀害
D.完全因乘客自身健康状况而造成的人身死亡16.运输量大,运行受气候影响比较小,价格便宜的运输方式是( )。A.航空运输
B.铁路运输
C.公路运输
D.水路运输17.《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统一指导
B.分级管理
C.以基层为主
D.统一管理18.当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是做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在( )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报送上级部门。A.24小时
D.48小时19.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境内受中国法律保护,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 )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规定的机关执行,不受逮捕。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国家安全机关
D.国家监督机关20.旅游饭店星级划分的依据,不包括( )。A.饭店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B.饭店服务项目 C.饭店人员的配备状况
D.饭店管理水平21.旅游项目及各种服务属于旅游合同的( )A.标的
D.价款22.&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按扣分标准属于(
)。23.依据《保险规定》,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
)。A、7万元
D、16万元24.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人民币( )的罚款。A.500元以下B.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C.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D.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25.导游人员年审管理中,要求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
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A.40小时B.48小时C.56小时
A、扣除4分的行为 B、扣除6分的行为 C、扣除8分的行为 D、扣除10分的行为D.64小时26.下列有关导游人员管理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B.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C.高级导游人员的考核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D.正在带团过程中导游人员导游证被扣后,可持旅游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 成团队剩余行程27.甲旅行社安排旅游团到某一景区游览,到达后才知道该景区正在修架索道,根本无法游览。关于游客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游客无法游览是因不可抗力所致,责任由其自负B.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C.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D.景点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28.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的罚款。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29.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人民币l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者属于( )。A.轻微事故B.一般事故C.重大事故D.特大事故30.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 )。A.20万元B.30万元C.120万元D.
150万元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旅游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某省旅游局
B.国内某五星级饭店
C.来中国旅游的英国游客D.中国旅行社的法人名称
E.某省长途汽车运输公司2.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 )。A.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B.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自由C.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D.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E.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3.旅游者甲与乙旅行社签订去海南旅游的合同。因乙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疏忽,错将往返价格1500元标成500元。甲见价格便宜,就签订合同并交付500元现金。事后,乙旅行社发现错误,遂找到甲,要求补足余下价款1000元或退款,而甲认为旅行社自己标错了格,不关自己的事,拒不补足其余钱款,并要求继续前往海南旅游,双方发生争议,乙旅行社起诉到法院。甲与乙签订的合同是( )。A.无效的合同
B.可撤销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D.有重大误解的合同
E.可变更的合同4.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 )。A.抵押不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一特定财产
B.质押可以把权利作为质押物C.质押财产一定要转移到债权人占有
D.抵押物只能是不动产E.抵押权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得到偿还的效力5.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 )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处罚该导游人员,还要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A.未佩戴导游证
B.向游客索要小费
C.胁迫游客购物D.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E.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主要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B.患有传染性疾病的C.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D.被吊销导游证的E.受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7.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做出( )的说明。A.真实
E.公平8.旅行社有( )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l~3个月。A.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B.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28条规定的事项C.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D.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E.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9.下列属于旅馆中出现的合同关系的是( )。A.旅馆住宿合同
B.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客房销售合同C.旅馆会议合同
D.旅馆与旅游汽车公司的租车合同E.联号旅馆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10.在铁路旅客运输中,旅客携带物品免费重量的情形有( )。A.成人携带20千克物品
B.小孩携带20千克物品C.成人携带30千克物品
D.小孩携带10千克物品E.外交人员携带35千克物品11.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 )等内容。A.名称
B.生产日期
D.生产经营者名称
E.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12.下列适用于旅行社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有( )。A.游客高某在旅游过程中,摄像机被盗
B.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王某被行李扎伤的治疗费C.导游人员张某在导游过程中将手臂摔断的治疗费D.游客张某在私自探望朋友时将脚扭伤的治疗费E.游客提前终止旅游回家途中发生车祸的医疗费用13.下列有关护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护照,应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B.我国护照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C.因出境旅游发给普通护照
D.办理探亲旅游,外交部发给护照时还附发出境卡
E.护照的有效期限是5年,可以申请延期1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有( )。A.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B.采用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C.采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D.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E.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超过3000元15.关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统一管理B.风景名胜区要加强治安、安全管理,要设置维护游览秩序和治安的机构或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C.风景名胜区要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D.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工商管理机构注册并持有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经营E.引导游人遵守公共秩序,爱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物,注重卫生1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因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受到非法侵害,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的精神赔偿需要具备的要件是( )。A.有损害后果
B.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C.侵权事实和违法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D.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E.必须有代理人17.旅游投诉的调解是指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主持投诉双方通过和解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的 行为,在调解时,应当坚持( )。A.尽量调解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调解自愿原则
D.诚实守信原则
E.公平原则18.有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者具有一致性,都表现为社会的行为规范B.表现的形式不同
C.调整的范围不同D.在上层建筑中所属的范畴不同
E.二者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着社会生活19.导游人员王某有( )行为的,应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扣除4分。A.讲解时吃东西
B.私自带其堂弟随团游览
C.私自将导游证转借给他人使用D.不尊重旅游者民族风俗
E.10人以上的团队旅游未打接待社社旗20.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A.维护祖国统一
B.坚持民族平等
C.坚持民族团结、互助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应用写作文书、行业资料、旅游法规期末试题76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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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满月 天津:品质有变化 服务更实在
作者:郑东红&&
责任编辑:刘颖
  讯& 每日新报记者 郑东红& 备受关注的《旅游法》实施到今天就已满月,其中经历了“十一”长假的考验,给旅游市场的方方面面带来了那些变化?作为连接旅行社和游客的桥梁的导游人员现状如何?导游的服务质量可有提升?这段时间跟团出游的游客的真实体验又如何……新报走近旅游“生产一线”探访。
  旅行社老总:从“套餐”到“点菜” 修炼内功升级产品
  “修练内功,调整产品,创新升级。”天津大亚旅行社赵福生总经理说。从9月份开始,旅行社就进行了市场调整。“特别是节前我们一直在密集地开会,旅行社为应对《旅游法》,需要对产品结构进行相应调整,适应新的市场。”
  首先就是旅游线路的调整。“主要是推出精品游线。目前按照新《旅游法》的规定,将线路中的购物点和自费项目取消。如自费项目较集中的境外游线中的泰国、韩国,国内游线中的海南、云南、华东。” 赵福生总经理介绍说。
  新法实施后自助游成为新的趋势之一。“旅行社增加了自由行和半自由行的产品,从原来的30条增至50余条。对线路产品进行了重新设计,推出的‘机票+酒店’的组合型自由行产品,比以往增长了60%。”
  对于旅行社来说,自由行服务肯定是另一块很大的市场蛋糕。“面对这块大蛋糕,我们请客人点菜。”在大亚旅行社行程单上,不少自由行产品采取菜单式预订。而这些产品的服务内容细化至酒店、机票,各景点门票等细节一应俱全,不同档次的价位,各类丰富的单项服务,游客需要什么完全可以自由选择。
  如果说传统观光游线是“套餐”时代,那这种经营模式朝着菜单式的方向发展,无疑让游客感觉更适口。比如海南自由行线路,游客在酒店的选择上就有多种变化,既有高端的五星级酒店,又有中档的三星级酒店,还有海南民居酒店,这种民居酒店内设有灶具,游客可以自己买海鲜回来烹制。
  拿起一份新的旅游合同,记者最直观的感受就是合同纸页变厚了。“以往游客出外旅游,只注明‘酒店或同级’, 最终住在哪一家酒店往往是不清楚的,现在会写得很明白。
  导游:带团轻松又有压力 希望导游薪酬机制公开透明
  黄薇是首批在《旅游法》施行后带团出行的导游。今年国庆节一大早,她开始做接团准备。她干导游近10年,算是资深导游了。走之前,她一直都在忙着搜集、熟悉目的地的相关资料,而且还在抓紧看一些历史资料。新法实施后,黄薇带的这个团以游客自由活动代替了进店购物,导游工作轻松了许多。但取消指定购物点的一个连锁反应是,人们在景区参观的时间长了,不再走马观花,现在不购物了,也明令禁止旅行社增加额外景点,游客多出了很多空余时间。
  黄薇透露, 《旅游法》实施,自已收入还是有一定变动。 “没有了购物提成,但现在带团时旅行社给提高了固定导补。”而补贴也主要来自上涨部分的团费,有的旅行社还在旅游合同上写明导游的服务费用。 不过,黄薇也说,一个做兼职导游比较依赖于购物回扣的朋友,在收入上受到的影响就比较大。“希望旅游行业能早日出台完善的公开透明的导游薪酬机制,明确导游的劳动报酬。没有了收入压力,这也将促使导游回归服务为本 。”黄薇说。
  游客:旅游品质有变化 导游服务也挺实在
  “行前心里有些忐忑,参团后发现导游挺实在的。”国庆节假期期间,陈女士跟团去了云南旅游,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新《旅游法》实施后,旅游品质有变化,导游服务也在变化。
  新法有效地规避了强制购物、零负团费等问题,但游客还是希望在旅游行程的一些细节上有所完善。陈女士说,想找特产店买点礼物,带团导游竟然有点难为情地说,“不太清楚。”陈女士认为,吃住行游购娱是旅游的六要素,但是如果硬是“一刀切”把购物取消了,也感觉不合理。
  天津旅游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定点购物”这一问题的操作,确实存在着界定难题,购物中心、商业街以及大型奥特莱斯、免税店算不算“安排购物”,目前都没有详细规定,只能视其具体情况。不过,购物点算不算在“禁止”的范围,其标准应为旅行社无法从中获取利润,是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购物场所。以古文化街为例,这条步行街虽然是商业街,但归类为“景点”,不算购物地,就可以写在行程中。
  记者也了解到,旅游新政中严禁强制购物,并不代表游客失去了购物时间,而是游客所消费的地方,变成了游客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并不是导游指定的。
  签证使者:《旅游法》实施 出境自由行人多了
  在天津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天“出国”上班,他们就是天津市外办下属国际签证服务中心外勤组的年轻签证外勤。
  《旅游法》实施后,出境自由行热度大增,签证成为重要的辅助产品,来市国际签证服务中心办理因私出境签证人数明显增长。按国际惯例,每个国家的驻外使馆都属于该国的领土范围,只要你踏进使馆的大门,就是踏出了“国门”。外勤组的年轻人每天不停地奔波于京津两地,一天就要进出七八个国家的使馆,也就是说他们每天上班就要走过七八个国家的领土。
  昨天早上6点,记者在天津市国际签证服务中心见到了外勤组的张刚。他说,“今天要送百余本护照及签证申请材料, 一会儿就要出发了。”张刚说,“选择出境度假自由行的市民与日俱增,送签量明显上升。” 张刚说,前两年,他的业务签证还主要集中在日本、韩国、泰国等少量国家,如今,送签国家已扩展至欧洲的德国、法国等国家,非洲的南非等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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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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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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