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5的壁厚是1.30的铝合金型材壁厚的米重是多少啊

气瓶标准&铝合金无缝气瓶&GB&11640—89&标准&资料
铝合金无缝气瓶
GB 11640—89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无缝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记、包装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1~30MPa,容积为0.4~50L,许用温度不超过60℃,可重复盛装对铝合金具有化学稳定性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移动式铝合金无缝气瓶(以下简称铝瓶)。
2& 引用标准
228金属拉力试验法
230&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3191& 铝合金挤压棒材
3246& 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3247& 铝及铝合金加工制品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7144& 气瓶颜色标记
8335& 气瓶专用螺纹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3.1& 压缩气体:临界温度低于-10℃的气体。
3.2&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在-10~70℃的气体。
3.3&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高于70℃的气体。
公称工作压力:对充装压缩气体的铝瓶,是指气体标准规定充装温度下的充装压力;对充装液化气体的铝瓶,是指按规定充装系数充装,温度为60℃时瓶内介质的压力。
批量:系指采用同一设计条件,具有相同的公称直径、厚度,用同一炉铸锭或挤压棒材,同一制造方法制成,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热处理的铝瓶所限定的数量,每批不超过200只铝瓶。
注:本标准的压力均指表压。
铝瓶筒体外径,mm;
铝瓶筒体内径,mm;
铝瓶筒体设计最小壁厚,mm
铝瓶筒体实测最小壁厚,mm;
Sao&& 铝瓶筒体实测平均壁厚,mm;
水压试验压力,MPa;
瓶体材料热处理后抗拉强度保证值,N/mm2;
瓶体材料热处理后抗拉强度实测值,N/mm2;
瓶体材料热处理后屈服应力保证值,N/mm2;
瓶体材料热处理后屈服应力实狈幢,N/mm2;
伸长率,& %;
Pb& 水压爆破压力计算值,MPa;
Df& 弯曲试验弯心直径,mm;
T&& 压扁试验压头间距,mm;
Si& 瓶底设计最小厚度,mm;
H&& 椭圆形瓶底短轴之半,mm;
r&& 碟形瓶底转角半径,mm;
R&& 碟形瓶底球面半径,mm;
d&& 破口环向撕裂长度,mm。
5& 瓶体材料
5.1& 瓶体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热处理后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瓶体材料化学成分
含& 量& ,%
瓶体材料热处理后性能保证值
σb,N/mm2
σ0.2,N/mm2
5.2& 瓶体材料允许采用其他具有良好的工艺性能和较高抗蚀能力的铝合金材料。
用于制造铝瓶的铝合金材料,必须有冶炼厂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并经铝瓶制造厂复验合格后方可投产。
5.4& 用于制造铝瓶的合金挤压棒材,除化学成分外,应符合GB 3191的规定。
5.5& 用于制造铝瓶的铝合金铸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铸锭表面应整洁,不得有霉斑、熔渣、夹层、裂纹及非金属夹杂物,但允许有圆滑过渡的修理痕迹。
b.& 铸锭断口组织应致密,不得有气孔、缩孔、裂纹及其他夹杂物等影响物理性能的缺陷。
c.& 铸锭不得有偏析。铸锭晶粒度不得低于GB 3247所规定的二级。
铸锭必须百分之百进行超声波检验。检验时应沿着铸锭轴向,且垂直于铸锭轴线,在夹角为90°的两个方向进行。其最大伤波不得大于标准块的伤波。
标准块的伤波是指用化学成分相同的材料制成的标准块上,直径为2mm的平底孔所引起的伤波。
注:建议探伤仪的声源频率为5 MHz。
6.1& 铝瓶型式及主要技术参数。
6.1.1& 铝瓶型式见图1。
6.1.2& 铝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6.1.3& 铝瓶容积和外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图1& 铝瓶结构图
铝瓶容积和外径及其偏差
允许偏差,%
外&&& 径,mm
允许偏差,%
108,120,140
152,159,180
(38.0)1)
219,229,232
注:1)不推荐。
6.1.4& 下列气体允许充装于铝合金气瓶中:
化& 学& 式
化& 学& 式
三氟溴甲烷
(F-13B1)CF3Br
(F-116)C2F6
三氟氯甲烷
(F-13)CF3Cl
偏二氟乙烯
(F-13)CHF3
—氧化二氮
二氟氯溴甲烷
(F-12B1)CF2ClBr
CH3CH=CHCH3
二氟氯乙烷
(F-142)CH3CF2Cl
1,3-丁二烯
CH3CH2CH=CH2
一氟二氯甲烷
(F-21)CHFCl2
四氟二氯乙烷
(F-114)CF2Cl-CF2Cl
CH3CH2C≡CH
偏二氟乙烷
(F-152a)CH3CHF2
(CH3)2CHCH3
四氧化二氮
(CH3)2C=CH2
乙烯基甲醚
CH3OCH=CH2
三氧化二氮
二氟氯甲烷
(F-22)CHF2Cl
二氟二氯甲烷
(F-12)CF2Cl2
6.1.5& 下列气体不得充装于铝合金气瓶中:
化& 学& 式
化& 学& 式
三氟溴乙烯
6.2& 筒体设计最小壁厚:
6.2.1& 简体设计最小壁厚均按式(1)计算。
同时应满足式(2)要求,且不得小于1.5mm。
6.2.2& 设计计算时采用的屈服应力不得大于最小抗拉强度的85%。
6.3& 瓶底结构型式:
6.3.1& 瓶底结构型式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 半球形;
b.& 碟形(见图2a);
c.& 椭圆形(见图2b)。
图2& 瓶底结构
6.3.2& 半球形底厚应不小于简体设计最小壁厚。
6.3.3& 碟形底的结构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Si≥1.3S………………………………(1)
r≥0.1Di………………………………(2)
R≤Di…………………………………(3)
6.3.4& 椭圆形底的结构尺寸,应满足下列要求:
Si≥S……………………………………(6)
H≥0.25Di………………………………(7)
6.4& 铝瓶瓶颈部位最小壁厚,应不小于简体设计最小壁厚。
如果铝瓶不能满足6.3和6.4条时,应按附录A进行循环加压疲劳试验,以证明设计是可靠的。
6.6& 铝瓶附件:
6.6.1& 根据铝瓶结构和使用要求,设计颈圈、保护罩、底座等附件。
6.6.2& 根据充装气体或使用要求,采用不同的瓶阀。
各种附件与瓶体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过盈配合等方式,不准采用任何焊接或钎接方法。
6.6.4& 保护罩、底座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7& 制造与检验
7.1& 瓶体制造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产品图样及其有关规定。
7.2& 在瓶体制造过程中,应按材料炉(罐)、批号进行管理。
7.3& 瓶体成形应采用挤压成形或其他压力成形法,不得采用任何形式的焊接加工。
7.4& 简体的圆度偏差,不得超过该截面平均外径的2%。
7.5& 瓶体内外表面不得有折迭、夹杂、裂纹等对铝瓶性能有影响的缺陷。
瓶体外表面要求光滑,对局部凹陷或道线等缺陷允许修磨。但修磨后应圆滑过渡,且不得小于该部位规定的设计最小壁厚。
7.7& 瓶体内表面不允许有明显的道线、凹坑、麻点、起皮,附着物等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7.8 &瓶体应逐只检测最小壁厚,其内表面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7.9& 瓶体内表面应清理干净,不得有残留铝屑、油污或其他杂物。
7.10& 瓶颈和肩部内壁过渡部位,不得有影响气瓶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皱褶。
7.11& 瓶体热处理:
a.& 加工成形的瓶体必须在各项试验之前逐只进行固溶处理和人工时效处理。
b.& 在瓶体加热过程中,不得有过烧现象,过烧的瓶体必须报废。
瓶体在检测过程中如确认不合格是由于热处理原因造成的,方可进行重复热处理。但重复热处理只允许一次(不包括单纯的人工时效处理次数)。并打上重新热处理的标记。
d.& 经热处理的瓶体,应按热处理炉号编组并打标记。
7.12& 瓶口内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特殊用途的瓶口内螺纹,可按专门的要求设计制造。
7.13& 根据铝瓶的使用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表面处理。
8& 检验规则与试验方法
8.1& 逐只检验
8.1.1& 硬度试验
8.1.1.1& 经热处理的瓶体应逐只在瓶底圆柱部位的表面上进行硬度试验。检验方法应符合GB
230或GB 231的规定其硬度值不得小于HB 90或HRB48。
8.1.1.2& 硬度值不合格的瓶体,允许重新热处理。
8.1.2& 水压试验
8.1.2.1&
经热处理的瓶体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压时间不得少于1分钟,在保压时间内,瓶体不得有泄漏或明显的变形。试验后瓶体内表面不得有污染。
8.1.2.2& 在试验压力下,容积残余变形率不得超过5%。
8.1.2.3& 水压试验方法及容积残余变形率的计算方法,应符合GB 9251的规定。
8.1.3& 气密性试验
8.1.3.1&
瓶体必须在水压试验之后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其试验压力为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8.1.3.2& 瓶体在公称工作压力下,浸没水中停放一分钟,不泄漏为合格。
8.1.3.3& 因装配质量差而产生的泄漏,经返修后可重做试验。
8.1.3.4& 成品瓶内表面应干燥。
8.2& 批量检验
从每批铝瓶中随机抽取2只样瓶,一只用于低倍、金相和机械性能试验,另一只用于水压爆破试验。
8.2.1& 金相试验
8.2.1.1&
取一只样瓶,从瓶体底部截取一定高度,沿中心线剖开做低倍试样,试样的制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GB
3247的规定。低倍检验无裂纹为合格。
8.2.1.2&
从同一只样瓶的筒体中部截取一个试样进行显微组织检验。试样制备及检验方法应符合GB
3246的规定。显微组织检验无过烧组织为合格。
8.2.2& 拉力试验
8.2.2.1&
仍从同一只样瓶的筒体中部纵向对称截取两个试样(见图3)进行拉力试验。试样的制备、形状尺寸、公差及试验方法应按GB
228的有关规定。
图3& 取试样部位示意图
8.2.2.2&
机械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表2规定。如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试。复试试样全部合格,则该批为合格。若复试中任一试样不合格,则该批不合格。
8.2.3& 水压爆破试验
8.2.3.1& 另抽取一只样瓶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8.2.3.2& 对水压爆破试验的要求:
a.& 在试验管路中不得存有气体;
b.& 测试并做出压力—时间或压力—进水量曲线;
c.& 测出从开始升压至爆破瞬间水的总压入量;
d.& 升压速度应不超过0.5MPa/s。
8.2.a.3& 合格标准:
a.& 实际水压爆破压力应不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b.& 瓶体破口应为一个纵向塑性破口(见图4),无碎片。破口上无明显金属缺陷。
图4& 破口形状与尺寸示意图
8.2.3.4& 水压爆破试验不合格的不得复试。该批瓶体为不合格。
8.2.4& 弯曲试验
8.2.4.1&
可从机械性能样瓶上截取一个筒体环(见图3)等分三条,制备两个试样进行弯曲试验。
8.2.4.2&
弯曲试样宽度为4S,但不得小于25mm。试样侧面加工粗糙度不大于12.5,棱边允许加工成半径不大于2mm的圆角,试验方法应符合GB
232的规定。
8.2.4.3& 弯心直径Df为6Sao。
8.2.4.4&
弯曲试验时将试样的内表面朝向弯心(见图5),当弯心下移至试样两内边的距离不大于弯心直径Df时保持不裂为合格。
图5& 冷弯试验示意图
8.2.4.5&
在试验中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可再选二只瓶体做双倍数量的试样复试。在复试中仍有不合格,则该批瓶体不合格。
8.2.4.6& 弯曲试验可用压扁试验代替。
8.2.5& 压扁试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批抽取一只成品瓶进行压扁试验(见图6)。
a.& 改变材料或材料性能有波动;
b.& 开始生产或生产间断恢复后的首批铝瓶。
8.2.5.1&
将瓶体中部放进垂直于瓶体轴线的两个顶角为60°,半径为13mm的压头中间,以20~50mm/min的速度进行压扁至压头间距了为10Sao肘,瓶体压扁处无裂纹为合格。
图6& 压扁试验示意图
9& 标记与包装
9.1& 标记
铝瓶标记钢印打在瓶体的弧形肩部(见图7)。小容积铝瓶可按标记的顺序一次打在瓶底圆柱表面。
图7& 铝瓶钢印标记
1—安全监察部门的监检标记;2—铝瓶编号;3—水压试验压力(MPa);4—公称工作压力(MPa);5—制造厂检验标记;6—制造年、月;7—筒体设汁最小壁厚(mm);8—实际容积(L);9—实际重量(不包括附件)(kg);10—铝瓶制造厂代号
9.1.2& 钢印刃口应圆滑,不得有尖棱,印记必须完整、清晰。
9.1.3& 钢印字体高度,外径等于小于100mm的瓶体为5~7mm;
外径大于100mm的瓶体为8~10mm,印记深度不得超过0.5mm。
容积、瓶重(不包括附件)应以三位有效数字表示。第四位数值,对于容积一律舍去,对于瓶重一律进位。
9.1.5& 充装气体的铝瓶表面漆色,应符合GB 7144的规定。
9.2& 包装
9.2.1& 铝瓶与合格证明书——起包装出厂。
9.2.2& 不带瓶阀的铝瓶,其瓶口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加以密封,以防止沾污。
10& 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10.1& 产品合格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制造厂地址;
c.& 铝瓶编号;
d.& 水压试验压力;
e.& 公称工作压力;
f.& 材料牌号、化学成分及其机械性能;
g.& 筒体设计最小壁厚;
h.& 实际重量(不包括附件);
&实际容积;
j.& 出厂检验印记;
k.& 制造年十月;
l.& 制造许可证编号;
m.安全监察印记。
10.1.1& 产品合格证应用透明塑料袋盛装,并固定于瓶阀或瓶帽上。
出厂的每批铝瓶,均应附有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该批铝瓶有一个以上用户时,所有用户均应有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
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批量检验项目。&
制造厂应妥善保存铝瓶的检验记录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正本或复印件,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年。
铝合金无缝气瓶循环加压疲劳试验
本附录适用于验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偏离本标准设计要求的安全可靠性。
A1& 抽取的三只瓶体必须是对试验目的具有代表性的瓶体,并在试验前测出最大,最小壁厚。
三只瓶体在常压至工作压力之间循环加压80,000次,或在常压至试验压力之间循环加压12,000次而不失效为合格。
A3& 循环压力的下限值不得超过循环压力上限值的10%。
A4& 循环频率不得超过0.25Hz(15次/分)。
A5& 在试验过程中瓶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A6& 任一只瓶体疲劳试验不合格时必须改进设计。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华安机械厂,上海高压容器厂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自强、张聿洪,崔永锡,陈旭升、戴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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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建筑型材国家标准GB 4
      铝合金建筑型材国家标准GB 4 第1部分 基材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00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Part 1:Untreated profiles
  发布 实施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本部分第5.3条、第5.4.1.5条、第5.5条是强制性的,表2、表3、表4、表10的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GB 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
  本部分为GB 5237的第l部分。本部分规定的产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为GB 5237.2、GB 5237.3、GB 5237.4、GB 5237.5的基材标准。
  本部分是对GB/T 00的修订,本次修订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条款强制性标准,并将5.4.1.5条修改为“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 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00。
  本部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吕新宇、陈世昌、陈洪再、王来定、卢继延、张贵斌、王举荣、张中兴。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GB/T (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部分)、GB/T 00。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行业用和6063A铝合金热挤压型材。
  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其他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 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 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 4330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GB/T 6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8478 铝合金门
  GB/T 8479 铝合金窗
  GB/T 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GB/T 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T 67 LD30、LD31铝合金挤压用圆铸锭
  YS/T 420 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YS/T 436 铝合金建筑型材图样图册
  3 定义
  基材 untreated profiles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
  装饰面 exposed surfaces
  装饰面是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仍可看得见的表面。它包括可开启窗、通风口、门或板等,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可以见到的表面。
  4 订购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购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状态;
  c) 规格;
  d) 尺寸允许偏差精度等级;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特殊要求。
  5 要求
  5.1 产品分类
  5.1.1 牌号、状态
  产品的牌号、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6061 T4、T6
  A T5、T6
  注:以其他牌号、状态订货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5.1.2 规格
  建筑型材的横截面规格应符合YS/T 436的规定或以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且由供方给与命名;建筑型材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1.3 标记示例
  产品的标记按产品名称、合金牌号、供应状态、规格(由型材的代号与定尺长度两部分组成)和标准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
  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5,型材代号为421001,定尺长度为6 000 mm的外窗用铝型材,标记为:
  外窗型材G063-TS
000 GB 5237.1――2004
  5.2 铸锭质量
  挤压型材所用的铸锭质量应符合YS/T 67 关于“均匀化状态”铸锭的规定。
  5.3 化学成分
  、6063A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 的规定。
  5.4 尺寸允许偏差
  5.4.1 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
  5.4.1.1 型材横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分普通级、高精级和超高精级,分别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表2、表3、表4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
  5.4.1.2 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采用A铝合金的型材,对有装配关系的尺寸,其允许偏差应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5.4.1.3 尺寸允许偏差为高精级和超高精级时,其允许偏差值应在产品图样中注明,图样中不注明允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部位的尺寸,其允许偏差按普通级执行。
  5.4.1.4 横截面中壁厚名义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的各个面的壁厚差应不大于相应的壁厚公差之半。
  5.4.1.5 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 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4.1.6 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供部分尺寸精度高于超高精级的型材,其允许偏差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注明。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13 0.18 0.18 ― ― ― ― ―
  2 >1.00~2.00 0.15 0.23 0.22 0.26 ― ― ― ―
  3 >2.00~3.00 0.18 0.28 0.26 0.30 ― ― ― ―
  4 >3.00~4.00 0.20 0.38 0.30 0.35 0.42 ― ― ―
  5 >4.00~6.00 0.23 0.53 0.35 0.40 0.47 ― ― ―
  6 >6.00~12.00 0.25 0.75 0.41 0.46 0.52 0.56 ― ―
  7 >12.00~19.00 0.29 ― 0.47 0.52 0.58 0.62 ― ―
  8 >19.00~25.00 0.32 ― 0.53 0.58 0.63 0.71 0.83 ―
  9 >25.00~38.00 0.38 ― 0.61 0.66 0.75 0.84 0.95 ―
  10 >38.00~50.00 0.45 ― 0.70 0.75 0.89 1.01 1.14 1.34
  11 >50.00~100.00 0.77 ― 0.98 1.09 1.36 1.58 1.87 2.17
  12 >100.00~150.00 1.08 ― 1.31 1.44 1.82 2.19 2.60 3.00
  13 >150.00~200.00 1.41 ― 1.59 1.89 2.34 2.76 3.33 3.83
  14 >200.00~250.00 1.74 ― 1.87 2.14 2.87 3.38 3.99 4.61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10 0.15 0.16 ― ― ― ― ―
  2 >1.00~2.00 0.12 0.20 0.18 0.21 ― ― ― ―
  3 >2.00~3.00 0.14 0.25 0.21 0.25 0.21 ― ― ―
  4 >3.00~4.00 0.16 0.35 0.25 0.30 0.38 ― ― ―
  5 >4.00~6.00 0.18 0.45 0.30 0.35 0.42 ― ― ―
  6 >6.00~12.00 0.20 0.60 0.35 0.40 0.46 0.50 ― ―
  7 >12.00~19.00 0.23 ― 0.41 0.45 0.51 0.56 ― ―
  8 >19.00~25.00 0.25 ― 0.46 0.51 0.56 0.64 0.76 ―
  9 >25.00~38.00 0.30 ― 0.53 0.58 0.66 0.76 0.89 ―
  10 >38.00~50.00 0.36 ― 0.61 0.66 0.79 0.91 1.07 1.27
  11 >50.00~100.00 0.61 ― 0.86 0.97 1.22 1.45 1.73 2.03
  12 >100.00~150.00 0.86 ― 1.12 1.27 1.63 1.98 2.39 2.79
  13 >150.00~200.00 1.12 ― 1.37 1.57 2.08 2.51 3.05 3.56
  14 >200.00~250.00 1.37 ― 1.63 1.88 2.54 3.05 3.68 4.32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 ~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08 0.10 0.14 ― ― ― ― ―
  2 >1.00~2.00 0.09 0.12 0.16 0.18 ― ― ― ―
  3 >2.00~3.00 0.10 0.15 0.18 0.20 ― ― ― ―
  4 >3.00~4.00 0.11 0.20 0.20 0.22 0.23 ― ― ―
  5 >4.00~6.00 0.12 0.25 0.23 0.24 0.26 ― ― ―
  6 >6.00~12.00 0.13 0.40 0.26 0.27 0.29 0.30 ― ―
  7 >12.00~19.00 0.15 ― 0.29 0.31 0.32 0.33 ― ―
  8 >19.00~25.00 0.17 ― 0.33 0.34 0.35 0.38 0.42 ―
  9 >25.00~38.00 0.20 ― 0.38 0.39 0.41 0.45 0.49 ―
  10 >38.00~50.00 0.24 ― 0.44 0.45 0.49 0.54 0.59 0.71
  11 >50.00~100.00 0.41 ― 0.61 0.65 0.76 0.85 0.96 1.13
  12 >100.00~150.00 0.57 ― 0.80 0.85 1.02 1.16 1.33 1.55
  13 >150.00~200.00 0.75 ― 0.98 1.05 1.30 1.46 1.69 1.98
  14 >200.00~250.00 0.91 ― 1.16 1.25 1.58 1.79 2.04 2.40
  注: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5.4.2 型材的角度允许偏差
  型材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并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级别 允许偏差
  普精级 ±2°
  高精级 ±1°
  超高精级 ±0.5°
  注:当允许偏差要求(+)或(-)时,其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3 平面间隙
  把直尺横放在型材平面上,如图1所示,型材平面与直尺之间的间隙应符合表6的规定。未注明级别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型材宽度 平面间隙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25 ≤0.20 ≤0.15 ≤0.10
  >25 ≤0.8%×B ≤0.6%×B ≤0.4%×B
  任意25mm宽度上 ≤0.20 ≤0.15 ≤0.10
  注1:B为所测面的宽度
  注2:对于包括开口部分的型材平面不适用。如果要求将开口两边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平面,应在图样中注明。
  5.4.4 型材的曲面间隙
  将标准样板紧贴在型材的曲面上,如图2所示。型材曲面与标准样板之间的间隙为每25 mm的弦长上允许的最大值不超过0.13mm,不足25 mm的部分按25 mm计算。当横截面圆弧部分的圆心角大于90°时,则应按90°圆心角的弦长加上其余数圆心角的弦长来确定。要求检查曲面间隙的型材,要在图纸或合同中注明。检查曲面间隙的标准样板由需方提供。
  5.4.5 型材的弯曲度
  型材的弯曲度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量得的型材底面与平台最大间隙(h1),或用300 mm长直尺沿型材长度方向靠在型材表面上,测得的间隙最大值(hs),如图3所示。图中L为定尺长度。
  型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弯曲度的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外接圆直径 最小壁厚 弯曲度,不大于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38 ≤2.4 1.5 4×L 1.3 3×L 1.0 2×L
  >2.4 0.5 2×L 0.3 1×L 0.3 0.7×L
  >38 ― 0.5 1.5×L 0.3 0.8×L 0.3 0.5×L
  5.4.6 型材的扭拧度
  扭拧度的测量方法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之达到稳定时,沿型材的长度方向,测量型材底面与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N,如图4所示。从N值中扣除该处弯曲值即为扭拧度。
  扭拧度按型材外接圆直径分档,以型材每毫米宽度上允许扭拧的毫米数表示。公称长度小于等于6 m的型材,应符合表8规定。大干6 m时.双方协商。扭拧度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外接圆直径/mm 扭拧度/(mm/毫米宽),不大于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12.5~40 0.052 0.156 0.035 0.105 0.026 0.078
  >40~80 0.035 0.105 0.026 0.078 0.017 0.052
  >80~250 0.026 0.078 0.017 0.052 0.009 0.026
  例:要求高精级扭拧度的型材,外接圆直径为120 mm,宽度为80mm,在1 m长度上测得的N值为2 mm,弯曲值为1 mm,则扭拧值为1 mm,型材每毫米宽扭拧值为l/81=U.012 3,查表8,允许扭拧值为0.0l7,即实际扭拧度小于允许扭拧度,为合格。
  5.4.7 圆角半径允许偏差型材圆角如图5所示。需方要求有偏差时,在图样中注明,允许偏差参照表9的规定。
  圆角半径 允许偏差
  过渡圆角半径r0 +0.4
  &, DIV align=center&R≤4.7 ±0.4
  R>4.7 ±0.1 R
  注:当允许偏差只要求(+)或(-)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8 型材长度允许偏差
  5.4.8.1 型材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小于等6 m时,允许偏差为+15 mm:长度大于6 m时,允许偏差双方协商确定。
  5.4.8.2 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 m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4.8.3 不定尺型材的交货长度为1 m一6 m。
  5.4.9 端头切斜度允许偏差
  型材端头切斜度不应超过2°。
  5.5 力学性能
  63-T6、6063A-T5、6063A-T6、606l-T4、6061―T6型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规定。
  合金状态
  壁厚/mm 拉伸试验 硬度试验
  抗拉强度,
  σb /MPa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Rp0.2/MPa
  伸长率/% 试样厚度/mm 维氏硬度HV 韦氏硬度HW
  不小于
  6063 T5 所有 160 110 8 0.8 58 8
  T6 所有 205 180 8 ―
  6063A T5 ≤10 200 160 5 0.8 65 10
  >10 190 150 5
  T6 ≤10 230 190 5 ―
  >10 220 180 4
  6061 T4 所有 180 110 16 ―
  T6 所有 265 245 8 ―
  注1:型材取样部位的实测壁厚小于1.2mm时,不测定伸长率。
  注2:淬火自然时效的型材温力学性能是常温时效1个月的数值。常温时效不足1个月进行拉伸试验时,试样应进行快速处理,其室温纵向力学性能符合表10的规定。
  注3:维氏硬度、韦氏硬度和拉伸试验只做1项,仲裁试验为拉伸试验。
  注4:表中拉伸试验要求是强制性的。
  5.6 外观质量
  5.6.1 型材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等缺陷存在。
  5.6.2 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起允许深度见表11;模具挤压痕的深度见表12。装饰面要在图纸中注明,未注明时按非装饰面执行。
  状态 缺陷允许深度/mm,不大于
  装饰面 非装饰面
  T5 0.03 0.07
  T4、T6 0.06 0.10
  合金 模具挤压痕深度/mm,不大于
  5.6.3 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20 mm。
  6 试验
  6.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 6987规定的方法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应符合
  GB/T 17432的规定。
  6.2 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型材的拉伸试验按GB/T 228的规定执行。试样按GB/T 16865规定制取。型材的维氏硬度试验按GB/T 4340的规定执行,韦氏硬度试验采用钳式硬度计测量,按YS/T 420执行。
  6.3 尺寸测量方法
  型材的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塞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
  6.4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检杏,不使用放大器。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法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7.1.1 型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7.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产品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7.2 组批
  型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状态、规格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
  7.3 检验项目
  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
  7.4 取样
  型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3的规定。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符合GB/T 17432的规定 每熔次或每批(每1000kg产品)不少于1个 5.3 6.1
  力学性能 符合GB/T 16865的规定 每批1%,不少于10根 5.5 6.2
  尺寸偏差 任意部位 每批1%,不少于10根 5.4 6.3
  外观质量 任意部位 逐根 5.6 6.4
  7.5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7.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整批不合格。尺寸、外观质量不合格时,为单件不合格,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7.5.2 力学性能有一个指标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中另取4个试样复检(包括原不合格的型材),复检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判全批不合格,也可由供方逐根检验,或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箱标志
  型材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3199规定。
  8.2 包装、运输、贮存
  型材不涂油,其包装、运输和贮存按GB/T 3199执行。包装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8.3 质量证明书
  每批型材均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合金牌号和状态;
  d) 规格;
  e) 重量或件数;
  f) 批号;
  g) 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h) 本标准编号;
  i)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j) 包装日期;
  k) 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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