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塘圆明新园要门票吗是集体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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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爬山涉水参看争议的胶林山地。 摄影& 钟旭
云南省红河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东南边陲,地处红河与南溪河交汇口而得名,全县面积1332平方公里,国境线全长193公里,最低海拔仅76.4米,为云贵川三省的最低点。河口县是国家级口岸。
2008年3月23日晚,河口县瑶山乡达沟河村,200多人提着砍刀、钢管等工具聚居红河岸边的达沟河山头,双方虎视眈眈,一场械斗一触即发!河口县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及法院、公安边防干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耐心疏导,及时制止一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然而,当干警们撤走后,双方当事人又再次发生冲突,最终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这样的械斗在近年来一直持续着,规模相对大的就有4次!同一拨当事人、同一个地点、为了同一块承包土地多次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这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2009年8月27日,记者来到事发地,河口县瑶山乡达沟河村的山包上,跃入记者眼帘的是五座绵绵起伏的山包,漫山遍野种满了橡胶、香蕉、甜龙竹,一片绿油油的景象,橡胶树长有碗口粗,香蕉已经挂果,蓬蓬相连的甜龙竹被热辣辣的太阳晒得无精打采,除了树林里不是传来的的“知了”声,一都显得很平静……
这一年间瑶山乡达沟河村为何发生这么大转变,这里的平静是如何恢复的,事情还得从10多年前说起……
出让荒山使用权千亩土地起纠纷
&1995年6月1日,河口县瑶山乡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李东旭、李开和签订了一份《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牛塘村民小组将该村集体所有的位于达沟河南面、乌龟滩对面山的1500多亩荒山有偿出让给杨玉龙等三人使用,除去岩石、陡坡和一些已经种植的长期作物占地外,按照1000亩计算(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公共设施不在承包范围内),出让年限为30年,从1995年6月1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出让地价每年每亩12元(95、96年各为3000元每年,97年开始为12000元每年),30年共计342000元。
协议中约定,杨玉龙等三人对使用面积和经营项目享有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和与其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权利,严禁利用土地进行炒买炒卖,对违约责任也在协议中做了约定,只要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赔偿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在取得1000亩土地经营权后,杨玉龙等准备发展香蕉产业,在承包地上主要栽种香蕉。经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面积过大,杨玉龙等也感觉人手不够,精力有限,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杨玉龙等考虑找人合作开发。
就在杨玉龙等人正在寻求合作伙伴时,李东旭的一位朋友找到了他,这位朋友说他认识河口宏辉公司(下为宏辉公司)的老总,对方有意合作,希望找个机会谈谈,一起合作开发这片土地,双方于1998年7月16日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杨玉龙等将其承包的牛塘村民小组的集体荒山800亩作为投资,与宏辉公司进行合作经营,期限为6年,宏辉公司支付杨玉龙等人110400元。
1999年11月8日,杨玉龙等人又与宏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面积500亩,按照约定价格计算,合同期限至2004年7月30日止,宏辉公司应付给杨玉龙等三人69000元。
协议签订后,宏辉公司先后投资开垦种植了香蕉、肉桂、甜龙竹,并修建公路,建盖房屋,安装了水电设施。
2002年12月9日,杨玉龙等人再次与宏辉公司签订《合作经营补充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内宏辉公司不得种植长期作物,若种植长期作物则由其自行处理,如果杨玉龙等无能力收回,合同到期后双方再另行协商合作协议,若不再继续合作经营,宏辉公司已经种植的肉桂和甜龙竹由公司自行处理,其他条款按双方原定协议执行。
2004年7月30日,杨玉龙等人与宏辉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宏辉公司尚欠3万元租金未付清,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纠纷随之而来。
宏辉公司输官司强制执行被搁置
因为协商未能解决问题,杨玉龙等人最终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杨玉龙等于2005年10月21日将宏辉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宏辉公司按协议交还土地,给付合作期间尚欠的土地经营收益35880元,并赔偿至交还土地之日的土地经营收益损失。河口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实属土地租赁关系,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宏辉公司没有根据合同期限选择投资项目主要责任在宏辉公司,于2005年12月16依法日作出判决:“一、宏辉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前返还给杨玉龙等出租的土地1300亩,宏辉公司投资的地面附作物、设施和固定资产等由其处理,修建的公路期满即无偿转给杨玉龙等三人;二、宏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欠杨玉龙等的土地租金35880元;三、宏辉公司支付杨玉龙等于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的土地使用收益损失费97174.74元;四、驳回杨玉龙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宏辉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玉龙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口法院刘正平院长说:“当初受理了杨玉龙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依法操作必然会扩大双方的损失”。实际上,双方协议签订后,宏辉公司确有违约行为,在仅为6年的合同期限内,共投资600多万元在出租地里修建道路、饮水池,架设水电设施,栽种5000多棚甜龙竹,7万多株桂皮树、16万余株橡胶树和6万多株香蕉,这些植物均为合同和协议中禁止栽种的长期经济作物,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作物或固定资产可折价处理给杨玉龙等人”的规定。2002年12月9日,杨玉龙等人与宏辉公司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明确宏辉公司种植的肉桂、甜龙竹等长期作物到合同期届满后由宏辉公司自行处理,短期作物和固定资产可折价处理给杨玉龙等人。而合同期届满后,杨玉龙等人不同意按协议折价收购宏辉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和短期作物。
“如果直接按照法条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做到案结,但是此事绝对不会就此了结,更大的问题是双方的损失怎么办?法院不能不考虑这漫山遍野的正在成长和已经挂果的作物,这些都是双方的血汗钱!”刘正平院长觉得法院执行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
随后,河口法院向河口县政法委汇报了案件情况,法院执行干警深入当事人家里,开展了大量的辩法析理和化解矛盾工作,但近十多次的化解工作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再三权衡,河口法院最终没有机械简单的按照杨玉龙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
一边是杨玉龙等坚决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边是宏辉公司面对如此大的投资,情急之下也寸步不让,此案的执行申请被搁置下来。
未经同意擅解约一片土地“嫁二夫”
就在杨玉龙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牛塘村民小组在没有与杨玉龙等人协商解除原签订协议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21日张贴通知要求与杨玉龙等人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但杨玉龙等并没有接到该通知。
2006年12月21日,牛塘村民小组在通知与杨玉龙等人终止履行协议的同时,擅自与宏辉公司签订协议,将原承包给杨玉龙等人的同一片土地又承包给了宏辉公司,承包期为20年(200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30000元。
杨玉龙与宏辉公司的纠纷还未解决,村小组又与宏辉公司签订了协议,这使得本就复杂的纠纷再次升级。
2008年3月19日,牛塘村民小组把杨玉龙等告上法庭,牛塘村民小组诉称,1995年6月1日,牛塘村民小组原小组长登发春未通过村民大会同意和授权,私下与被告签订《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杨玉龙等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在承包地上发展农副产品、发展绿色产业,而是将承包的土地转租给宏辉公司,因此依法起诉:一、要求终止履行双方于1995年6月1日签订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宏辉公司参加了诉讼。
河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受法律保护,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等于1995年6月1日签订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协议书》实为承包集体荒山土地经营权合同,而且该协议经过牛塘村民小组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公证处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在12年的协议履行中,杨玉龙等已按协议全额支付了村小组12年的土地费,逾期支付系经双方协议同意,杨玉龙等人转租给第三人宏辉公司是协议中约定的杨玉龙等享有的权利,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为此,河口县法院判决驳回牛塘村民小组和第三人宏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平息纠纷是目的& 三次调解终见效
诉讼请求被驳回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宏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宏辉公司上诉到中院后,州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对案子进行了全面审查。
调解工作必须细致进行&
“合议庭认为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之处,但由于案情复杂,是否能通过法院的审判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却是未知数”,民三庭庭长胡云涛说,案件只要经过审理,要下判决书很容易,但一纸判决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也是审判阶段应该考虑的问题,尤其是类似这样关系到多方利益、事关边疆地区社会稳定的诉讼更应该全面权衡各方利益。
自从杨玉龙起诉后,与这1000亩承包地相关的纠纷就一直没有停止。自2008年牛塘村民小组把杨玉龙等告上法院,矛盾再次升级。期间三方还发生过多次聚众斗殴事件,文章开头描述的就是其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本次冲突直接导致杨玉龙和赵真琼被砍伤,被告人胡某等数人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河口县作为国家级边境口岸,边境社会治安的稳定尤为重要,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成为摆在乡、县、州党委政府以及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问题。
“这件事情一直在我脑海里回旋,几乎成了我的心病,那些日子夜不能寐,一直在想着如何解决这件事情,为此,我和边防派出所的干警几十次跑到双方当事人的家里做工作,白天黑夜蹲守,就连当事人的看家狗都‘认识’我了”,河口县瑶山乡分管政法的党委副书记郭建兵这样介绍对此案的感受。
“杨玉龙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子和牛塘村民小组起诉杨玉龙的案子虽然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但涉及的问题都是同一片承包地的租让纠纷,解决纠纷的关键点要找准,工作的方式方法要有效,合议庭的审判员一定要深入到案发地认真勘察现场,对任何一方的来访都要认真倾听,对案件的各个细节一定要熟悉、掌握,做到胸有成竹”,州中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冯汝春对案子深入研究后这样对合议庭的法官们说。
“你们应该摸透各方当事人的心事,现在的关键是村民小组还没有对案件处理的统一意见,这个工作一定要做,为调解案件打下坚实基础,此案一定要在审限内调解结案!”冯汝春副院长嘱咐下乡调查的法官。
为精确掌握具体的案情细节,合议庭的法官们顶着摄氏40多度的高温,深入到国境线上的瑶山乡查看现场,找当地瑶族群众了解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法院的第一要务是审判和执行,院长要把视角放在涉法涉诉中焦点、难点、热点问题上,扯皮的案件发生了,就可能发生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院长应该有这样的意识DD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阶段,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涉诉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为处理好此案,州中院王泽祥院长四次听取河口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的汇报,三次到100多公里外的河口县以及瑶山乡调查走访,想方设法把这个矛盾化解在诉讼阶段。
在大量的阅卷、调查、走访后,合议庭成员,分管副院长冯汝春分别多次找当事人谈话,两次约请到三方当事人坐在一起调解,但前两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眼看案件的审限快到了,可法院并没有放弃。
2009年6月5日,三方当事人第三次坐到州中院调解室,院长王泽祥、副院长冯汝春以及合议庭的成员亲自对案件依法进行了第三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王院长在耐心听取三方各自的陈述后,分别就三方各自提出的方案进行了深入理性的分析,指出了宏辉公司在履行与杨玉龙等人签订的协议时违约有责;道明了村民小组在通知与杨玉龙等人终止履行协议的同时,擅自与宏辉公司签订协议,将原承包给杨玉龙等人的同一片土地又承包给了宏辉公司的诚信缺失;明示了杨玉龙等人当初不同意按协议折价收购宏辉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和短期作物,也有违约之责。
“帮我们调解的这个院长调解时的每句话好像都说在我们心上一样,服气!”李东旭(案件当事人之一)告诉记者。
“这个院长对我们的这个案件吃得透,很多时候我想辩都觉得理亏!”宏辉公司经理说。
在王院长一句句合情、合理、合法,深入浅出话语的疏导下,三方的分歧逐渐消失,共识逐步增多,大家脸上开始出现难得的笑容,不像调解开始时,双方剑拔弩张,仿佛“借了白米还了粗糠”的样子。下午4点,三方话语越来越投机,语气越来越亲和,院长、副院长、合议庭的法官们看在眼里,乐在心头。
经过近七个小时的调解,三方最终自愿签署了调解协议。
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纠纷三方均满意为民调解效果好
调解协议:1995年6月1日牛塘村民小组与杨玉龙等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期满后,地上附作物由承包方自行为处理;牛塘村民小组同意杨玉龙等在承包期内将承包土地约1300亩(含矿山)继续转包给宏辉公司经营使用;牛塘村民小组同意宏辉公司与杨玉龙等的转包合同期满后继续将土地承包给宏辉公司;宏辉公司现在经营的矿山归其所有,由宏辉公司对牛塘村民小组进行矿山开采补偿;杨玉龙等对河口法院(2005)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未执行的内容不再申请执行。
2009年6月20日,杨玉龙等人收到了宏辉公司给付的20万元土地承包费以及应退的3290元诉讼费。
“公正!满意!”这是三方当事人面对记者最后问的问题不约而同说出的四个字。
“诉讼调解工作很难很累,但此案的调解挽救了千亩橡胶林、香蕉林,使得当事人握手言和,再难再累也值了!”合议庭的何红法官告诉记者。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让诉讼更加人性化,如果能够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为民的实质要求,要通过调解减少他们之间的对抗,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方案应该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要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法官应该感性待人,耐心倾听,居中辨析,理性判案,”王院长这样说。
8月27日,记者离开该案争议地时正值夕阳西下,那一串串待摘的香蕉在晚霞的余辉中,个个显得精神饱满,一蓬蓬茂密的甜龙竹在河风的吹拂下仰着头向我们招手、微笑……
几座山头上的一千多亩橡胶树正在茁壮成长,它们的存在不仅为这山峦增添了几许浓绿的色彩,其挺拔的身躯更见证了人民法官的浓浓深情。
记者手记:
一直关注此案审理,对此案有这样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我心里也忍不住为当事人、为法官高兴。达沟河山头热辣辣的太阳让我体会到村民、企业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那种急迫的心情。
面对一摞摞小山似的卷宗,我感受到了法官们在案结事了时那灿烂微笑的含义。王泽祥院长的那句话总是萦绕在我的耳边:“边疆的老百姓来一次州府很不容易,我们要有效降低他们的诉讼成本,同时要通过调解减少他们之间的对抗”。
什么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就是法官要替老百姓想事、做事。司法为民不仅仅是口号,是要像这样实实在在的落在具体的案件审判执行中。
河口法院的法官们值得称赞,因为他们没有机械、简单、草率地执行杨玉龙等人对宏辉公司的执行申请,而是认真权衡、寻找有效时机的出现;二审法院合议庭的法官值得称赞,他们没有程序性地一纸判决驳回宏辉公司的上诉,而是深入调查了解、努力疏导化解三方矛盾;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语境下,红河州两级法院的法官们用行动诠释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他们走下了高高法台,走进田间地头,这不仅仅是一个位置的变换,而是司法贴近百姓,是人民法院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具体体现。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坚持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民利益至上”指导思想,树立司法权威,保障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价值义不容辞的责任。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理性办案,感性待人,树立平民意识、群众意识,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为民服务的关系、当事人具体权益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关系、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以及改革创新与继承传统的关系”,是新时期对人民法院的要求。
我们在采访中深切感受到,红河州两级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增强了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将司法的人民性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中,对当事人更多的是尊重,是理解,是热情,是耐心,他们正以最大的诚心增强司法的亲和力,倾力化解社会矛盾,为边疆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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