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教师资格证申请流程教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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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对专门对从事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制度。日前夕,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此外,北京教师资格也将不再享有“”,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时限。外文名The teacher qualification功&&&&能从事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
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和《》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使用假资格证者,一经查出,五年内不得申报。
市教委认定高级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认定教师资格、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1]分为省考和国家统考。目前全国统考省份有十三个地区,分别为:河北、山东、山西、湖北、上海、广西、浙江、海南、安徽、贵州、江苏、吉林、陕西。
教师资格统考地区考试一般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上半年考试时间在3月中旬,面试在5月左右进行;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时间在11月初上,面试在12月底至1月左右。国家统考地区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幼儿园考《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考《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中学的考《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能力》。
省考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不过有些省份还需要考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 学科专业素质,教育方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教学法。具体考试内容详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有关规定。
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说课的要求和流程
抽题后当场拟写说课稿,稿纸统一发给,撰稿时间90分钟,说课稿的字数必须在1200字以上。
说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超时将酌情扣分。
说课后,专家组根据说课情况和测试项目内容提出面试问题,申请人答辩。
面试题目不少于2个,时间不超过5分钟。
面试后进行试讲环节。
说课包括:
教材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教学目标及确定依据
教学重点、难点及确定依据
试讲中考查的重点:
课程资源的开发及有机整合
心理调节的方法指导
知识建构的方法指导
教学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灵活教法及促进学生发展的实效性
各种教学手段的合理选择及有效运用
创设问题情景导入、激发兴趣诱发探究
学生主体积极参与、师生关系和谐互动
善于扣紧教学重点、有效突破教学难点
贴近生产生活实际、体现理论联系实际
关注过程与方法、培养创新与实践能力
重视即时反馈、倡导激励发展性评价
引导学生意义建构知识结构
教育理念新、理论素养高
教态自然亲切、语言清晰富感染力、教学基本功扎实
教育机智、教学个性特色突出[2]
补充:2013年考试科目
2013年教师资格证考试各省考试科目(除以下省份,其他省份考试科目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普通话):
·1. 山西省:、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
·2. 广西省:教育学、、学科教学论
·3. 上海市: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
·4. 黑龙江省: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5. 重庆市: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学科专业素质
·6. 陕西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职业道德。
·7. 吉林省:教育学、心理学、
·8. 河南省: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1]凡报名当年年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并愿意从事教师工作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并依法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师范类:往届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非在职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
4、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师范生可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申请时以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思想品德鉴定表由在读学校提供。其余要求与往届生相同。上述材料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非师范类:与师范类应届、往届毕业生需准备的材料基本相同。只是在初审合格后,须参加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证明。如果符合条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相应的受理期限内通知认定结果。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有一次受理资格认定时间。考试课程及时间非师范毕业生(包括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考试课程按所报类别分为:高级教师开考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中学(含中等职校)教师开考教育学和中等教育心理学;小学教师开考教育学和小学教育心理学;幼儿教师开考幼儿教育学和幼儿心理及卫生学。每年开考一次。根据有关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幼儿园、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其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据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介绍,为方便高校毕业生择业需求,高校学生毕业在读期间或离校前,完成自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毕业生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申请教师资格与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对应表――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3]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教师资格条例
(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分类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推荐。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明;
(二)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等课程。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罚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6月,教师教育标准酝酿出台,教师入职资格将提高 。授课将转向“授人以渔”。
领衔起草标准的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告诉法晚记者,该标准意味着我国师范教育体系要进行大改革,改革后的师范课程将着重于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教师工作的重心必须从“教会知识”转向“教学生会学知识”,即所谓的“授之以渔”。
他说,新的教师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要求教师不单单是“教书匠”,教师尊重孩子的学习权,与学生平等地对话。所以新标准要求教师必须要研究教育对象(学生),杜绝“目中无人”的教育方式。按照新标准绝大多数老师不合格。
钟启泉表示,按照他领衔起草的标准,我国的中小学老师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不读书、不研究、不合作。
这主要归结于目前我国师范生在大学接受的教师教育,与社会发展实际至少落后50年,接受式学习死记硬背,强调老师在课堂上的控制,是封闭式的教学方式。《教师教育标准[2]》对教师的入职标准有所提高,确立了“儿童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三大原则。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出席师范生免费教育与教师教育创新座谈会时表示,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教师教育的相关政策,在创新教师培养模式、逐步建立教师教育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和完善教师资格标准等方面进行探索。
据起草标准的有关专家透露,《》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教师,涵盖教师标准、教师教育标准、课程标准、评价标准等四个方面。2012年教师节前夕,上海市教委传来消息——从2012年开始,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另据了解,今后北京教师资格也将不再享有“终身制”,取而代之的或是5年时限。
日,北京市教委表示,已经接到教育部的有关文件,北京今后也将进行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注册制度,逐步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北京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吴武表示,由于刚刚接到教育部的文件,北京还未正式研究具体实施方案,他表示由于各地情况不太一样,具体操作细节还有待研究。
我国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已实施十余年,教师资格一旦获得终身拥有,能进不能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将打破教师资格“终身制”,让愿意从教、有能力从教且热爱教育的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通过正常的教师退出机制,清理出不适应教育教学的工作人员,实现“优者从教”。[4-5]依照《》,要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并要修订《教师资格条例[1]》,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所谓的定期注册制度就是解决打破终身制的“方式方法”。
2011年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有关负责人也曾表示,对于所有在岗教师都要接受每五年一次的定期注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师德、业务考核以及教学工作量考核,师德将作为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务聘任、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果无法通过注册考核,相关教师将不再继续获得教师资格。上海:教师或连续注册5次才算终身
从2012年开始,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制,或改为每五年注册一次。继医师上岗资格证取消终身,教师也不再是“铁饭碗”,考核不合格就“下岗”。
日,上海市教委人事处处长周景泰透露了上海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进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不再是终身制,或改为定期的每五年注册一次,中小学教师只有连续注册五次,即任职25年以上,才可免注册。周景泰称,教师不再是“铁饭碗”,如果考核不合格,将退出教师岗位。
上海的教师队伍建设处在全国前列,基本与国际教师教育与管理趋势相呼应。教师培养实现了大学化,教师来源趋于多样,职前职后培训贯通衔接,全国首创的见习教师规范化培训也逐步展开。
另据了解,除了上海已经出台举措取消终身制外,北京、甘肃、广西等地也将有类似的动作。制止“滥竽充数”还是增额外负担?
从宏观政策上看,定期更新资格认证而非一劳永逸,似乎更有利于检验教师的职业素质,敦促其改进和提高。但是站在教师职业本身的特性,以及当前教育体制现实的角度,定期注册制的实行能否达到提高教师职业素质的目的?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上海的一线教师。
交大附中嘉定校区副校长谭裘麟:教师的工作归根到底还是课堂教学,我们比较担心的是,定期考核注册教师资格的改革,在实行过程中会流于形式,或考核“论文化”“成果化”,那就会助长教师队伍中的功利主义倾向,也会让教师的工作重心出现偏离。
上海市民办文来中学的邱雯等青年教师:定期的注册对于年轻教师来说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老教师可能会加重他们的负担,比如考核中有些项目可能涉及电脑操作或新媒体运用手段,老教师并不擅长,为了考核从头学起,反而影响到原本的工作节奏。
让学生发言
网民“道阻且长”:教师能力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孩子的成长。诸如教师取消终身制、如何五年一审这类讨论,应该让学生和家长也获得充分的发言权。
政策人性化
上海交大附中教师潘晓雯:能否依据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年限、业绩等区别对待?定期认证是否可以侧重体现出对青年教师的关注?在政策中是否可以有附属条款?如女教师45岁以上,男教师50岁以上不需要重新进行注册等。
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教师函[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我部工作总体安排和有关省份的改革意愿,决定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范围。在河北、上海、浙江、湖北、广西、海南等6个省份试点基础上,新增山西、安徽、山东、贵州4个省为试点省。请新增试点省份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同时选择1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原有的试点省份要继续完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可适当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的区域,逐步在全省(区、市)全面实施。[6]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 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 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
(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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