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机顶盒事业能倒闭了吗

加快有线电视事业建设--《视听界》1994年04期
加快有线电视事业建设
【摘要】:正 1993年,苏州市有线电视事业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日,苏州有线电视台正式开播,开通频道16个,其中自办节目两套。开设了新闻、社教、服务类栏目16个,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传送股市即时信息。回顾苏州市区有线电视建设的过程,我们感到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坚持有线电视的喉舌与桥梁作用,是有线电视建设的先决条件。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G229.2【正文快照】:
年,苏州市有线电视事业建设有了长足的发19洲年1月17日,苏州有线电视台正式开播,开通频道16个,其中自办节目两套。开设了新闻、社教、服务类栏目16个,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传送股市即时信息.回顾苏州市区有线电视建设的过程,我们感到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坚持有线电视的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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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中星九号”卫星直播电视
广播电视基本的要务是覆盖,没有覆盖,一切都无从谈起。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覆盖主要有三种方式,即有线、无线和卫星。
在全国4亿多户家庭中,有近2亿的城镇家庭,依靠有线电视网络收听收看百套左右的广播电视节目;有2亿多边远地区的农牧民家庭,主要靠收听收看地面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但最多只能收看6套,且画面质量差,有些地区还无法收看。城乡差别,可以想像。
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就决定,发射直播卫星开展农村公共服务,实施面向几亿农牧民的“文化惠民工程”。
  为此,2006年10月,国家发射“鑫诺二号”直播卫星,由于设备故障未能提供服务。2008年6月,又发射“中星九号”直播卫星,该星定位于东经92.2度,装载22个Ku转发器,功率10700瓦,设计寿命l5年,接收天线最小口径25厘米。
“中星九号”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第一颗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它直播的数字广播电视节目,使我国的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从95%上升为100%,彻底解决了5%的人群,即7000多万人收听收看不到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的问题,是我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国家对直播卫星的定位决定其运营模式
随着“中星九号”升空的那一天起,直播卫星的运营模式、运营主体等争论话题,就不停地见注于各类媒体。
从全球直播卫星的发展情况看,无论是运营模式还是运营主体,都与国家对直播卫星的定位密切相关。
如果国家将直播卫星定位为公益性事业,其运营模式会相对简单;如果定位为商业性事业,或者公益性与商业性兼顾的事业,那么直播卫星的运营模式就相对复杂些。
今年4月开始,中宣部、广电总局组织在宁夏、河北、内蒙古三省区部分乡镇,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9月4日,中宣部、电总局在宁夏召开全国直播卫里公共眼务试点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明确在全国尽快实现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的全覆盖。着力推进农村广播电视由“村村通”向“户户通”延伸的目标和任务。
随后9月23日,广电总局以急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等广电部门,下发了《关于在有线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的通知》广发[2011171号文件,正式将“中星九号”直播卫星的运营方式定位于“公共服务”,是面对“有线未通达地区”的2亿多户农牧民家庭的“文化惠民工程”。“力争在2011年完成l000万户,2012年达到3000万户,2013年达到1亿户,2014年达到1.5亿户,2015年实现2亿多用户目标的户户通”。文件还明确“各地有线电视运营商作为直播卫星地方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直播卫星接收设施的销售和安
“中星九号”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运营系统的优势
“中星九号”直播卫星的公共服务系统,充分体现了科学管理、科技创新、协调发展、“三网融合”等理念,系统最大的技术亮点是采用了双模机顶盒,不单接收直播卫星和地面数字电电视信号,同时接入移动通信信号后还可以打电话。
1.系统科学管理的四个方面
(1)设立总局广播电视卫星直播管理中心,负责系统建设运行和全国用户统一管理。
(2)各省、各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作为直播卫星地方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接收设施的销售和安装服务,把直播卫星作为有线网络的补充和延伸,从管理机制上保证了直播卫星和有线电视协调发展。
(3)对直播卫星接收设施销售实行专营制度。在乡镇设立专营服务网点和服务队伍,用户在专营店自行购买接收设施,由服务队伍上门安装开通。充分利用各个乡镇现有的家电商店设立专营服务网点(如海尔“日日顺”专卖店渠道,来销售直播卫星机顶盒,价格在200—300元),通过市场竞争的销售服务体系等社会力量,降低直播卫星接收设施价格和公共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与电信部门合作增加通信服务。中国移动借助直播卫星发展农村电话业务,在机顶盒上实现“三网融合”,实现广电和电信的合作共赢。
2.系统科技创新的四大措施。
(1)采用我国自主研发的专用传输技术标准,确保机顶盒只能接收我国直播卫星信号,不能接收其他卫星信号。
(2)对传输节目加密与用户实名制,可管控到每一个用户、每一个机巧盒、每一套节目。
(3)专门开发了全国直播卫星服务区域管理信息系统,研发了机顶盒住置锁定技术,利用移动通信基站进行定位,确保机顶盒只能在批准的服务区内使用。
(4)专门开发了数据采集回传软件,机顶盒可自动回传用户操作遥控器的数据,不但可以准确了解和掌握用户收视情况,还可以利用此项技术功能送行用户收视率调查,为下一步开展双向视频点播服务,提供参考数据。
3、系统机顶盒的六大功能
免费收看包括CCTV一315/6/8的25套左右的卫星电视节目,包括中央电视台1到6套、中国教育电视台第l套、本省l套卫视以及7套少数民族语言电视节目(西藏藏语、青海安多藏语、四川康巴藏语、新疆维语、新疆哈语、内蒙古蒙语、吉林延边朝鲜语)。
(2)免费收听l7套左右的卫星广播节目,包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l至13套、国际台3套以及本省1套广播节目。为方便收听和节能,在机顶盒里安装了一个小喇叭,用户不用开电视机,直接用机顶盒就可以收听广播节目。
(3)双模功能,专门开发了统一显示卫星和地面频道的节目菜单软件,机顶盒中内置了直播卫星和地面数字电视两种解调芯片,可以同时接受卫星和(免费)本地6套地面数字电视信号。
(4)电话功能,机顶盒中内置通信模块(和中国移动合作),具有位置定位功能,开展语音通信。外接电话机就可以打电话。
(5)具备紧急广播功能,专门开发了直播卫星应急广播系统,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机顶盒不论是在开机或关机状态,只要插电就可自动接收应急广播信号并发出报警声音。
(6)数据广播功能,可以免费收看新闻资讯以及涉农的气象、科技、农贸综合信息服务节目。
开发的专用遥控器,不论用户何种品牌的机顶盒或电视机,都统一用这个专用遥控器,给用户使用带来了方便。
直播卫星“沉睡的金矿”
直播卫星的实质是直接到户、个人接收。从全球直播卫星的发展情况看,我国70%的山区地貌、沿海众多的岛屿,非常适合发展卫星直播电视,拥有潜在的巨大的市场。
“中星9号”直播卫星共有22个转发器,具有提供200~300套标清和高清节目的能力,目前解决边远地区看电视问题只用了4个转发器。作为一专用直播卫星,其余l8个转发器迟早要投入使用,这正是未来商业运营的资源所在。
直播卫星是广电新的增长点
北美DirecTV/USSB是世界上第一个卫星直播电视系统,1994年6月实行商业运营,2004年定位为高清电视,2005年营业收入为$31.5亿美元。2008年为用户提供300多个高清频道;2010年超过l000高清频道。
目前DirecTV是全球公认的最大最好的直播卫星电视公司,在美国已拥有2000多万用户。1999年美国三大直播卫星公司曾创下一个月内新增25万用户的奇迹,有线电视每增加l个用户,直播卫星就增加3—4个用户。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我国的直播卫星是广电新的增长点,如果放开商业运营,年内可发展5000万用户,几年后我国将建成垒球用户最多的卫星直播系统,可带动年产值数百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
但是先公益、后商业,这是我国直播卫星发展的既定步骤,在没有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之前,商业运营显然进入不了议事日程。
2.直播卫星运营商的赢利来源
直播卫星运营商的赢利来源主要是电台、电视台的租星费用和家庭用户的收视费用。
家庭用户的收视费用+又分为打包付费(Package)、个别签约付费(Premium)、按次付费(PPV)三类。
这三类收视费用都是建立在丰富多彩的节目之上,这是卫星直播电视打败有线电视的重要原因。
卫星直播电视既可以将多个频道组合在一起打包付费、也可以选择频道个别签约或者按次付费,价格依据频道和节目的质量分类;而有线电视则是捆绑销售,每年必须缴纳固定的收视费,用户为自己不喜欢的节目掏钱,强制消费容易引起用户不满,甚至导致用户流失。
3.实施直播卫星地下锅用户的收编
中星9号升空后,直播卫星地下市场迅速扩张,地下锅用户约有4000万左右,若加上中星6B的地下锅用户,估计共有l亿户以上。这一方面反映出广大老百姓看电视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不规范的地下市场在设备质量及服务方面没有足够的保障,给市场带来了棍乱,也给全国各地开展的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增大了阻力,在一些地下锅冲击严重
的地区,有线电视用户减少了20—30%。
因此,直播卫星要发展用户,第一步就是实施对地下锅用户的收编,在此基础上解决一些群众看电视难的问题,从而通过卫星直播电视与有线电视的共同发展,完成高质量的广播电视覆盖任务。
4.商业运营空间并未被堵死
目前,我国直播卫星虽然定位于“公共服务”,但商业化运营空间并未被堵死,从本质上说“公共服务”与“商业运营”并不矛盾。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直播卫星将展开相关的付费业务。
(1)从节目内容来看,央视+本地台为主的节目内容体系仅满足了基本收视需求,构成我国收视主体的各省级卫视频道并未包含其中,这为下一步操作留下了空间。
(2)、基于卫星电视开的高清频道,VOD、付费频道、信息服务等增值业务的技术手段已经十分成熟,从直播卫星运营成本与市场环境来看,上述业务也不可能纳入免费服务范畴,商业运营的机会很大,具有很大的空间。
(3)作为广电和电信合作的新模式,直播卫星机顶盒内置的通信定位模块,绑定移动的无线通话,这为双方今后开展电信增值业务打下了基础。
5.加密是商业运营的前奏
加密是国家对直播卫星商业运营的前奏,是一扇带有活轴的门,可以随时关闭或开启,加密不但收编、整顿了地下锅用户,而且阻止了地下锅的发展。若有朝一日,直播卫星开办新的公益频道,还依靠政府的投入?这是不切实际的。借鉴推行付费电视的经验,只有进行商业运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运营竞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直播卫星电视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直播卫星与有线电视
从全球直播卫星的市场实践来看,直播卫星运营一般分公益性和商业性两个阶段。直播卫星电视与有线电视是一对冤家,这在直播卫星进入商业运营阶段时最为明显!
目前我国直播卫星运营模式非常明确,即“公共服务”,是扩大我国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的覆盖.是针对全国“有线未通达地区”,解决其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问题:而商业运营是否启动?如何启动?尚无任何明确计划,这显然都要看“公共服务”的效果而定。
地方有线电视如何看71号文件
71号文件对于地方有线电视而言,参与直播卫星的地方服务到底有哪般实际收益?虽然直播卫星服务界定为“有线未通达地区”,但其中不少的“有线来通达地区”是有线电视的未来市场,将来能否由此形成有线电视与直播卫星电视协同发展的商业运营创新局面?会不会有“分道扬镳”各自发展的那一天?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将来是否会延伸为商业运营?一旦进行商业运营,有线电视的角色是否会有所调整?能否在将来可能的商业运营中获得应有的利益?
面对直播卫星电视“户户通”的迫切任务和由此而带来的业务冲突,地方有线电视如何操作?可讲是进退两难。
一种观点认为,直播卫星电视将成为有线与地面数字电视的延伸和补充,即直播卫星电视不会成为替代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直播卫星电视一旦开始商业化运营,一定会进入城市市场,届时有线与地面数字电视将受到严重冲击。
直播卫星电视与有线电视都是国家战略,都是党和政府为民办的好事和实事。将直播卫星电视定位为有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具体的政策或细则.以避免不必要的相互伤害。
事物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每种产品一定会有高收益的忠诚用户及低收益的游离用户,运营商的重点应该是满足忠诚用户的需求,分离出去的用户,只能说明产品特性与这些用户不符,如果强硬拉拢无疑会加大运营成本,直播卫星电视引起的用户分流,能让有线电视真正筛选出自己的忠诚用户,从而找到为他们提供更好、更具差异化的服务模式。
但是,对于已经习惯于免费或低收费的无线和有线电视来说,改变既有的盈利模式绝非易事,而直播卫星电视作为一个新的领域,能在最初定位时恰当地把握好盈利模式,有可能带来整个产业链条的深刻变革,促成广电系统结构更为合理的“广告收入+收视/订制费+增值服务收入”多元盈利模式。
竞争并不仅仅来自广电系统内部
长期以来,以一城一地一网模式发展起来的有线电视一直没有竞争对手,长期垄断而缺乏竞争活力。
直播卫星电视将带来收视市场的重新分割.有线电视受到的冲击最大。全国范围的直播卫星电视覆盖将大批“抢走”有线电视用户,如今我国农村与城镇用户的比例还是严重失调,庞大的农村用户基数是有线电视潜在的“大户”。两者的市场交集明显,竞争不可回避。
从目前态势看,国家有意借直播卫星的技术准备和运营磨合,为有线电视再保留一段发展时间。如果说这是因为有线电视正处于数字化的关键阶段,还可以理解。但是,如果长期通过行政指令规定二者的竞争空间和业务领域,最终将会错失产业发展的契机。毕竟,竞争并不仅仅来自广电系统内部。
电信积极调整发展战略,正在由通信运营商向“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转型。为了能在“三网融合”中取得优势地位,电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利用“村村通”工程的契机,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地区的光纤网络建设,开展IPTV实验等等。一旦政策放开,若广电地面网络和卫星只能传输广播电视基本业务,不具有综合数据业务能力,电信网络便能够以“装电信宽带,能打电话、上网、看电视,还能享受综合服务”的优势,将广电用户转化为自己的用户。这样电信不仅把计算机作为自己的终端,还凭借自身内容丰富、数字化程度高的优势,把电视机、手机也作为自己的终端。
直播卫星市场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直播卫星电视与有线电视能否其赢,不仅在于国家的政策,更重要的是执行,而执行的关键是管理,直播卫星的管理不仅要精细到村,更要到户、到人,并严格管理好生产和供应,把共赢的政策落到实处;在有线网络已经完成整合和整转的地区.应该鼓励双方联合发展、取得共赢。
直播卫星机顶盒市场化销售,较之前的有线电视机顶盒大有进步;广电与移动合作使人眼前一亮;央视+本地台的频道构成也给高清频道、VOD、付费频道、增值业务等留下了商业化运营空间;不久将来,直播卫星电视进入城市与有线电视竞争也并非不可能。正是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定位下,在满足几亿农牧民收视需求基础上,直播卫星电视逐步实现其应有的商业价值。
在全球的数字电视领域中.发展最决的要数卫星直播电视,占据了数字电视用户市场的70%以上。面对如此巨大的用户市场,各国卫星业务运营商纷纷寻找新的业务发展方向,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和增加新的发展机遇。在单向广播传输模式基础上,将各种新业务迅速在直播卫星电视中应用,其中最主要的有增值业务、交互电视和数据广播等,并获得成功。
本世纪直播卫星将会成为宽带,高速,多媒体的太空国际互联网络——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拿出对待互联网的态度和精神,实事求是地分析和研究直播卫星电视发展所处的环境和面临的问题,积极引导,认真执行,直播卫星电视也一定能成为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成为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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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有线电视:从事业到产业有多远?((日 21时31分))
&&&&现在很多家庭收看电视节目都是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但是你有没有想过,将来有一天,在看电视之外,有线电视还有其它的用处?这两天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中外有线电视高级管理研讨会”也许能给你一个答案。
&&&&在题为“中外有线电视高级管理研讨会”上,来自中外传媒业的管理者聚集在这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经验、相互学习。这个研讨会到今年已经是第三届了,对于中国的有线电视行业来说,从这个研讨会上将能得到哪些值得借鉴的经验呢?
&&&&我国的有线电视已经出现将近30年的时间了,但是有线电视一直以事业单位的模式进行运作,并没有被作为一个产业来看待。进入信息化社会后,有线电视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大大加强。而以传统的事业方式运行,有线电视强大的信息服务的功能就不能得以发挥,因而必须将有线电视改革成产业。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中心主任陈晓宁对记者表示,肯定会把全国的有线电视网络改革成产业,他强调,我们要向国外学习这方面的经验,有很多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开这样的研讨会就是吸收国外的把有线电视作为一种产业进行经营的经验。
&&&&每年召开一次的“中外有线电视高级管理研讨会”创办于2000年,由国家广电总局网络信息中心和美国传媒视野公司共同主办。三年来,来自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以及美国在线、星光映佳集团、时代华纳在线等美国传媒业的高级管理者,先后登上讲坛,就有线电视业的发展与中国的同行进行研讨。这其中有一个人的作用不可小视,他就是美国星光映佳集团董事长、美籍华人谢诚刚。谢诚刚是美国电视行业中的先锋人物,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把中国的电视节目介绍到美国,并帮助中国发展传媒基础设施的建设。
&&&&谢诚刚告诉记者,他对中国传媒业的巨大潜力感到振奋,认为中国的传媒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基本到位,不过经营模式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应该把观众放在首位,为他们提供他们愿意付钱购买的节目和服务。有了这个侧重点,再加上一个好的经营模式和财政管理以及市场营销和宣传,中国传媒业的前景是不可估量的。
&&&&“中外有线电视高级管理研讨会”已经举办了三届,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借鉴,中国有线电视的产业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国家广电总局网络信息中心主任陈晓宁对中国有线电视产业的发展前景也是充满信心。
&&&&他说,今年在全国推广高速数据广播的各种各样信息服务,通过数据广播的方式海量进入家庭,为海量用户提供海量的内容服务,用户可以看电子报纸,可以玩游戏,可以经常浏览到一些网站,也可以看到金融信息服务,还可以得到教育服务,这些只通过一根有线电视线就能海量进入家庭。
&&&&陈晓宁反复对记者提到一个词:“海量”。他解释说,这个“海量”是相对于目前互联网信息传输的速率而言的,未来有线电视网的传输速率能达到每秒几百兆,是现在互联网传输速率的上万倍。正是这个“海量”,为未来的有线电视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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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修正「公平交易法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
[颁发机构]:台湾当局
[颁发文号]:公秘法字第号
[颁发时间]:
修正「公平交易法对于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规范说明」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秘法字第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5点(原名称:公平交易法对有线电视相关事业规范说明)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685次委员会议修正
壹、前言有线电视相关事业之主要业者,系上游之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包括制作业者及代理销售业者),及下游之有线广播电视(播送)系统经营者(以下简称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依法均应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行政院新闻局之监督管理。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方面,部分播送系统经营者出现在立法规范以前,民国82年8月11日有线电视法公布施行后,管理上取得法源依据,行政院新闻局爰依据有线电视法第69条,于同年9月11日订定「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对暂时继续营业之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核发登记证,并加以管理。另一方面,根据有线电视法第27条规定,有线电视在同一区域以5家经营为限,地区之划分与调整,由行政院新闻局会商交通部后公告之。行政院新闻局经征询地方政府及各界意见后,于83年报经行政院核定公告划分为51区,同年10月起亦公告开放业者就上开划分之区域,申请筹设许可及取得营运许可证,促使播送系统经营者逐渐转型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
嗣后「有线电视法」修正为「有线广播电视法」,并于民国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取消同一经营区域以5家经营为限,并开放电信与有线电视互跨经营、开放外资、及开放重新申设等规定;复于同日公布施行「卫星广播电视法」,据以规范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业者。依据有线广播电视法规定,业者营运计画应依法报经行政院新闻局核定,又收费标准应依法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报,且应与订户订立书面契约,行政院新闻局亦已制作契约书模板,正加强督促业者执行,凡此当有助于杜绝业者与消费者间之争议。另有关区域划分、重新公告申请筹设与股权分散等事项,有线广播电视法也有明文规定。然除该法规定之行为外,业者如涉及各种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之行为,则有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之虞,包括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与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上下游间之争议,例如频道节目联卖、联合制播、向下整合系统、系统区域整合、统购、联合订价或共同抵制、滥用市场力量、不当利诱交易相对人、独家区域代理、差别供应及隐匿重要交易信息等行为态样,均有违反公平交易法之虞。鉴于目前复杂之市场动态,本会爰在现行有线电视法令规范之现实架构下,汇整分析涉及公平交易法之行为态样,研订本规范说明,俾利业者遵循办理,同时作为本会处理相关案件之参考。
贰、有线电视相关事业结合行为之规范一、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区域整合行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区域整合行为,系指同一经营区域多家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相互结合,目的在藉结合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惟此类结合常使特定区域形成独家经营之情形,致市场竞争机能凵ィ币埠现鹿浇灰追ǖ11条第1项之规定,若无公平交易法第11条之1例外规定者,依法须向本会申报始得为之,否则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1条规定之虞。本会经与行政院新闻局协商后,并经本会85年12月24日第269次委员会议决议如次:
(一)鉴于行政院新闻局向来鼓励相关业者整合之现实因素,目前已完成区域整合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结合相关规范之要件,而未依法向本会申请许可者,本会原则上不予处分。惟本会业于85年12月5日正式函知业者依法办理,故自86年1月1日起,倘仍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3项规定而为结合,或申报后经中央主管机关禁止其结合而为结合,或未履行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2项对于结合所附加之负担者,本会当依法调查处理。
(二)为确保公平竞争,本会已建请行政院新闻局处理相关案件时,倘非基于地域偏远等现实因素,仍应尽可能维持1区2家以上业者经营,避免造成区域内独家经营。
二、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与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垂直结合行为事业进行垂直结合,其目的多在整合上下游资源,调整经营结构或组织型态,基于「营业自由」原则,原无须加以限制,惟若其结合行为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将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依法应向本会提出申报。在有线电视相关产业,因多数地区有线电视之普及率已达到8成以上,收看有线电视节目不仅已成为民众主要休闲活动之一,同时亦是信息来源之重要管道。而现行有线广播电视51个经营区中,多数经营区系属于1区1家或1区2家之情况,因此,收视户对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并无充足之选择机会,一旦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经营行为不当,不仅可能同时造成多数收视户权益受损,往往更因为「别无选择」而迫使收视户不得不承受此一损害。本会审理有线电视相关事业垂直结合案件时,应特别考量此种产业特性,审慎处理,以符合公平交易法「维护交易秩序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之立法目的。
(一)应申报结合之要件: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与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是否构成公平交易法所称之结合,应依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判断;至于该结合案是否应向本会提出申报,则应依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及第11条之1判断。换言之,未构成结合或未达到应申报要件之有线电视垂直结合案件,无须向本会提出申报。
(二)结合决定应考虑因素: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规定,如事业结合对整体经济之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本会不得禁止其结合。而有线电视垂直结合案件可能产生之利益包括:降低交易成本、确保频道节目之稳定播出及提供多元化网络服务等等,惟相关利益是否仅存在于结合事业内部,而对整体经济利益并不具重大实益,则待进一步验证。另,有线电视垂直结合可能导致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则包括:可能导致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拒绝授权、或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拒绝播出之差别待遇行为,或藉此逼迫竞争者退出市场、参与结合或联合行为,而产生上下游市场俱遭封锁之效果;此种不利益虽非垂直结合所直接导致,惟若垂直结合事业滥用其统合上下游市场之强大力量,确将造成交易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之严重伤害,为减少此种不利益,并使结合行为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2条之要件,参与结合之事业除应将其内部利益外部化外,并应提出现行及未来自我防范限制竞争效果产生之积极作法。综此,有线电视相关事业向本会提出结合申报时,其能否将垂直结合之利益广由全体社会大众分享,并消弭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将是本会审理之重点。
(三)限制竞争不利益明显大于整体经济利益之情形:
1.具有市场影响力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参与之垂直结合案件:国内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众多,经营规模各不相同,其垂直结合案件对整体经济利益及限制竞争不利益之影响,亦不能一概而论。惟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之市场影响力,可由其供应频道节目之数目,及频道之市场重要性分别或综合判断如下:
(1)频道节目数超过可利用频道之1/4:据市场研究顾问公司调查资料,收视户选择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因素中,「频道较多」为极重要之因素,足见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提供频道数目多寡对消费者选择具有举足轻重之地位;而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线路频宽有限,在数字化压缩技术普及之前,其所能提供之频道系数目有限之资源,是以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供应频道之数目,对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亦有一定之影响。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42条第3项:「节目由系统经营者及其关系企业供应者,不得超过可利用频道之四分之一。」可作为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市场力之指针。若市场上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其所供应之频道节目数普遍超过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可利用频道数之1/4,则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一旦与4个频道供应者达成购买协议,即已占满其所有可利用频道,爰此,达到此一标准之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实已具有市场影响力,故其与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垂直结合,对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已明显大于整体经济之利益。
(2)频道节目在市场上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若某一频道节目在市场上已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该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因已拥有一定之市场影响力,故其垂直结合案件,本会将特别重视其具有市场影响力所产生之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影响。
2.具有市场影响力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参与之垂直结合案件:一般而言,单一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市场占有率,应以其收视户数占所属经营区收视户总数之比例来计算。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在单一经营区之市场占有率达到1/4以上,其结合案件即应向本会提出申报。惟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若仅在单一经营区达到1/4以上之市场占有率,未必对整体系统市场具有重大影响力,故在评估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市场影响力时,应同时考量与该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具有控制或从属关系系统经营者之市场占有率。参与垂直结合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若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则其结合限制竞争之不利益亦已明显大于整体经济之利益:
(1)与该垂直结合事业具有控制或从属关系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其订户数合计超过全国总订户数1/3:若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订户数达到此一标准,一旦决定停播某频道,不仅将对全国1/3以上之收视户权益产生影响,对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更会造成极大之伤害。
(2)与该垂直结合事业具有控制或从属关系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超过全国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总家数1/3:若事业控制或从属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数目超过总家数1/3,显已掌握极大之市场力。
(3)超过同一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总家数1/2,但同一行政区域只有1家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时,不在此限:有线广播电视垂直结合,可能提高非垂直结合关系频道节目「断讯」之风险,为维护收视户权益,对同一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与上游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结合时,应有较高之限制。但若因行政区域地形或其它事实上因素,仅有1家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愿提供服务时,则不在此限。
(四)相关主管机关意见:结合行为有高度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时,若基于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传播文化政策或科技发展等事实上原因所必需,经由相关主管机关叙明其理由,且表示其必要性者,本会基于行政一体原则,仍应衡量主管机关对该结合案正面支持之强度。
参、有线电视相关事业联合行为之规范一、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联卖」行为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与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常因双方无法就交易条件达成协议引发交易纠纷,造成市场失序,进而损及收视户权益之情事发生。深究其原因,除因价格或其它交易条件无法达成合意之单纯商业问题外,亦隐藏多家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共同销售」频道节目之行为,业界习称为「联卖行为」。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系以制作或代理销售频道节目为主要业务,各频道节目之内容虽未尽一致,且受著作权法保护均具有独特性,然以其俱系提供收视户信息、娱乐功能观之,频道节目间仍具有替代之可能性。是各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间,显系处于相同产销阶段之水平竞争者之关系。倘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彼此以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之合意,共同进行频道节目销售业务,意图藉由共同之市场力量,提升对系统经营者之议价能力,该行为除影响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间之竞争,更可能透过对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垂直交易限制,排挤其它频道供应者之交易机会,造成频道节目销售通路之封锁,而产生反竞争效果。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
前项所称联合行为,以事业在同一产销阶段之水平联合,足以影响生产、商品交易或服务供需之市场功能者为限。
第一项所称其它方式之合意,指契约、协议以外之意思联络,不问有无法律拘束力,事实上可导致共同行为者。同业公会藉章程或会员大会、理、监事会议决议或其它方法所为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亦为第二项之水平联合。」另公平交易法第14条又对联合行为定有禁止规定。联卖行为是否构成公平交易法第7条所称「联合行为」,须依据具体个案就系争共同销售行为之合意内容及履行情形加以认定。当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与其它业者进行共同销售频道节 目行为时,倘有强制交易相对人一并购买各该频道供应者所供给之频道节目之情形;或虽未强制要求交易相对人一并购买,然共同行为之实施,实质上仍有导致交易相对人同时购买各该频道节目之可能时(例如同时购买各该频道供应者之节目,则享有显不合理之套装价格优惠);或有其它为达成水平联合目的,而共同对系统经营者采取垂直交易限制之情形,则前开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间之共同销售行为,对于交易相对人交易过程及决策订定有实质影响,应可认构成公平交易法第7条之「联合行为」。
(二)执法实务上,倘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之共同销售行为,在外观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有「联合行为」高度风险:
1.共同对交易相对人报价。
2.共同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洽商。
3.协议共同收取交易价金后再拆帐或均分。
4.协助推广其它频道供应者之频道节目。但协助推广者以胁迫、利诱或其它不正当方法订定限制竞争约款,使他事业不为价格之竞争及为联卖频道节目之行为,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之虞。
二、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统购」行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统购」行为,系指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以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之合意(例如组成联盟或联机等类似组织),共同向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议价购买频道节目。目的在藉整体共同之市场地位,增强与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谈判议价之力量。惟此种同一产销阶段之水平联合,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之虞;另一方面,倘事业(包括第三人,例如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系以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之方法,使其它系统经营者参与上述行为,涉有违反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之虞。
(一)同一经营区域内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合意共同购买频道节目之行为,足以影响市场竞争功能或不利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之虞。
(二)不同经营区域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与其关系企业及直接、间接控制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共同购买频道节 目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U
1.订户数合计超过全国总订户数1/3。
2.超过同一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总家数1/2。但同一区域只有1家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不在此限。
3.超过全国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总家数1/3。
(三)事业及其关系企业销售频道节目总数,超过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可利用频道数之1/4,其要求同一区域内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共同购买其频道节目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4款规定之虞。
(四)前项事业要求不同区域间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共同购买其频道节目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
(五)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涉及共同购买有线电视频道节目或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不当要求交易相对人共同购买其频道节目,若合致公平交易法相关条款之禁制规定者,仍依违反各该条款论处。
三、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联合定价或共同抵制行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以契约、协议或其它方式之合意共同约定有线电视收费价格,或共同拒绝播送某些频道节目,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联合行为规定之虞。另具有收视户数议约优势之多系统经营者
(简称MSO)要求市场上之主要频道供应者采取授权费分配方式,协议共同收取交易价金后再拆帐或朋分之行为,亦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4条规定之虞。
肆、有线电视相关事业其它限制竞争及不公平竞争行为之规范一、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滥用市场力量行为特定区域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若处于无竞争之状态,或具有压倒性之市场地位,而对价格有不当决定等滥用其市场地位之行为,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0条规定之虞;或其虽非公平交易法所称之独占事业,有滥用其优势市场地位,强迫交易相对人(如收视户或频道供应者)接受不公平交易条件之情事,而足以影响交易秩序,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之虞。倘有线电视频道节目授权议约时程冗长,系统经营者一方面向收视户预收1个月以上收视费,另一方面却在频道供应者考量收视大众权益,避免断讯而延长授权期间,拖延相当期日拒不支付延长授权期间授权费之行为,已悖离正常商业行为,如其对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为不当之决定、维持或变更,或造成频道供应者经营困难等情事,则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0条规定之虞。
二、独家区域代理行为独家区域代理行为可区分为两种类型:
(一)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授权特定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独家代理销售其频道节目,由于该特定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与同区其它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系处于同一水平产销阶段之竞争者,遂使同区其它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节目来源,仰给于获得独家代理权之竞争对手,致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无异于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对于特定市场同一竞争阶层之事业,采取不同之交易条件,若无正当理由而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之虞。
(二)若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为掌握竞争者频道节目来源,以在竞争上取得优势,遂要求上游之频道供应者,就特定区域只得单独授权该有线电视系统播出或由该有线电视系统独家代理,不得与其它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交易。此一行为无异于促使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对特定区域之系统经营者断绝供给,或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即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事业活动而与其交易之行为,若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1款或第6款规定之虞。
三、有线电视频道节目差别供应行为有线电视频道节目差别供应行为系指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特定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交易;或就同一频道节目,对有竞争关系之有线电视系统,无正当理由以不同之价格或价格以外之条件进行交易;若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之虞。
四、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不当利诱交易相对人行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违反本会订定「处理赠品赠奖促销额度案件原则」办理附送赠品或赠奖活动,或以明显偏低之价格,利诱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与自己交易之行为,若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之虞。
五、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频道节目搭售行为
(一)有线电视频道节目于制作、销售、收视应均为独立可分,并无同时生产、销售或消费之必要理由。频道节目商品本身又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具有独特性,消费者经由长期阅听易对频道节目产生收视习惯,各项频道节目均拥有相当固定之收视族群。而系统经营者之经营方式系以线缆传送频道节目供公众收视收听,频道节目当为其重要之经营要素,且受限于著作权法规范,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非经由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正式授权,否则无法合法播出节目,是以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对于频道节目之正常供给有相当之依存度。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倘挟前开优势市场地位,要求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就多数频道节目一并议价、整批交易时,则将产生以下之反竞争效果:透过多数频道节目整批交易(bundling),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之市场力得以不当延伸或扩张;使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丧失合理选择单一频道节目之机会,不当剥夺买方剩余;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所能容纳频道节目之数量有限,前揭整批交易限制,将排挤其它频道供应者与系统经营者之交易机会,造成频道节目销售通路之封锁。是以,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倘强制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就多数频道节目一并议价、整批交易等方式「搭售」频道节目,可能构成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之行为」。
(二)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若强制要求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就多数之频道节目一并交易,即认其构成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之要件。惟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倘已提供个别频道节目之报价,且不排除与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就所销售之个别频道节目进行交易之可能,但对于同时购买多数频道节 目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则另提供较低廉之「套装价格」,前开行为是否仍构成强制搭售频道节目行为,应视其优惠情形而定。盖按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制作或代理频道节目所投入之成本,通常于制作频道节目或签订代理契约时即已确定,而频道节目几可无限制重复授权系统经营者播出,对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而言,多授权一个系统播出节目对总成本影响极其细微。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倘挟前开成本特性,肆意调整频道节目之单价及套装优惠,藉以左右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对频道节目之正常选择,势必对市场效能竞争造成妨害,并使交易相对人丧失自由选择频道节目之机会。是以,于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销售频道节目过程中,除应要求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报价及交易程序上,确实提供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单独购买之信息与机会外,对于藉由「套装价格」方式,给予同时购买多数频道节目之系统经营者大幅优惠行为,仍有适度规范管理之必要。
(三)倘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订定频道节目之「个别单价」与「套装价格」,在客观上足以遏制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选择购买单一频道节目之意愿,迫使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购买套装频道节目,仍可能构成强制搭售频道节目行为,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规定之虞。至于如何判断频道供应业者之「个别单价」与「套装价格」,具有强制搭售频道节目之实质效果,则可以下述两阶段方式检验:
1.首先以快速审视(quicklook)方式,先剔除完全无可能形成强制搭售频道节目之「套装价格」情形:一般而言,若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对于同时购买N个频道节目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给予套装优惠,而其优惠价格不低于该套装中任何(N-1)个频道节目组合个别单价之总合,由于选择购买其中(N-1)个频道节目成本,不超过同时购买N个频道节目之成本,该套装优惠尚不致使原本仅欲选择购买其中(N-1)个频道节目之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同时购买N个频道节目,因此该套装优惠折扣似无可能形成强制搭售频道节目之虞。
2.对于无法通过第一阶段检验之「套装价格」情形,则再综合审酌下列事项:
(1)系争套装频道节目「个别单价」及「套装价格」之安排与对应关系。
(2)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销售套装频道节目之合理成本节省事由。
(3)系争套装频道节目之数量及内容。
(4)对具有竞争关系之其它频道节目影响。
(5)对交易相对人选择空间之影响。
(6)其它合理事由等因素。本会并依据「合理原则」综合判断该「套装价格」是否具有强制搭售频道节目之实质效果,而构成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
3.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在与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进行频道节目交易时,仍得就实际交易数额、支付方式、信用风险、成本差异、附属交易条件(如完整或定频播出频道节目之约定)及其它合理事由等因素,给予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适度折扣优惠,惟其折扣优惠不得有违反公平交易法之差别待遇或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事业活动之情形。
六、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频道节目隐匿重要交易信息行为
(一)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构成公平交易法第24条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
1.未对交易相对人充分揭露其个别频道节目之授权价格或其优惠计算方式者。
2.对同时销售2个以上节目之组合另有优惠,未对交易相对人充分揭露其优惠计算方式者。
3.实际从事交易时,拒绝以对外揭露之授权价格或优惠计算方式从事交易,而无正当理由者。
(二)前项之授权价格或优惠计算方式如有调整,仍须于调整时对交易相对人充分揭露。
伍、结语本规范说明系针对有线电视相关事业经营行为,就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之态样例示说明;惟个案之处理仍须就具体事实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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