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提出司法去行政化,那为什么录用法官 检察官检察官还要考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呢?

& & & & 正文
解读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如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2)
核心提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区域一直都是对应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尝试行政区划和司法管辖区域的分离,实际上说的就是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呼吁了很长时间,终于写入了决定。本来司法管辖区域和行政区划没有等同关系,如果真能实现分别设计,就能实现司法和行政分开,具备司法独立的条件。
浙江高院院长称任何事不能太理想化
齐奇,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年过六旬,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路中一直居前,多项司法改革&全国率先&,但这名高院院长也有他的无奈。
披露一些基层让法院招商引资
去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发言,痛陈干扰司法的三种现象,指出当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过程中遇到的种种怪现象。
在浙江团全体会议上,齐奇披露,有的基层党政领导把法院看做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工作部门,让法院参与招商引资、包村扶贫、计划生育等工作;有的为保护本地利益动辄要求法院如何裁判、如何执行。还有个别地方人大代表利用其身份过问个案,造成诉讼的不公平。&个别代表以对法院工作报告投反对票来要挟法院,必须按他的意见审判处理案件。&齐奇曾说。
他呼吁,各地基层党政领导更要强化法治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尊重司法,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环境。
去年年底,如同呼应一般,齐奇会上所反映问题的解决方向,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得到体现。
肯定今年地方减少干预审批
今年3月7日,齐院长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审判在减少干预上已看到较大改变,他听闻中央有关部门正在起草这方面的指导意见,保障两院独立审判、独立检察。
齐院长关注到,现在很多代表都注意自身行为约束,各级人大对人大代表也有制约。他强调,人大代表关注个案完全是可以的,但如果自己是当事人,就不能把自己跟代表身份混同,因为代表是代表人民的,不能是代表自己或者公司、单位。&这些我们都在进行宣传教育,要减少对司法的可能的干预。现在正在往法治国家这个方向走,当然,一定说很完美那倒也未必。&
&法院应该是国家的法院,不应该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这方面我们也在努力去做。&齐院长认为,去地方化方面的情况现在有一些明显好转。
现阶段有审委会坐镇好很多
部分学者认为,现行审委会制度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裁判错误的责任不清,影响审判效率,且组成人员有时还靠院庭领导身份。更有法学专家建议,尝试取消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职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在存此前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显露出的部分情况是由于审委会制度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委员本身多是资深法官,但如果他没有参加案件审理,就来研究案件判决情况,实际是审理判决脱节的情况,&就是听汇报多嘛&。
对这个问题,齐奇也与部分学者看法有些不同,他认为&把让&审理者裁判&解读为取消审判委员会,完全是一种对司法改革的错误解读&。他说,在现阶段,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与法官队伍素质及水平的现状完全符合。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级,审判委员会为最高层级。但审判委员会不在于讨论涉案事实证据问题,而是重在讨论法律适用上的疑难问题,这是非常需要的。
齐奇解释称,事实上,法官是希望将法律适用上的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来解决的,部分学者的错误解读是走偏了。实际上,国外也有大法官会议、资深法官会议,对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书面审。提交资深法官会议讨论,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完全符合司法规律。至于事实证据问题则应由开庭审理的法官决定。所以不能说只要没上法庭而讨论案件,好像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这是很机械的理解,特别是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复杂疑难的情况下,你让法官独立承担一些重大有影响案件的适用,有时是困难的,有审委会集思广益则会好很多。&齐奇直言。
更关注&遵守审委会规则&
吴在存副院长透露,接下来的司法改革中,就有审委会改革一项,要让院长、庭长更多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而且主要是大案、要案。吴在存介绍,北京的院庭长办案一直没断过,只是近年来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院庭长工作压力较大,跟普通法官相比,他所具体承办的案件数量相对少一些。
下一步,就要具体解决宣判脱节的问题,从审委会对案件本身行使裁决权的方式看,还是要尽可能多地参加到案件审理当中。&有些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庭长,就要求其常规案件要办到相当数量,他的工作应该以实际审理案件为主。&
齐奇关注的改革点则更多在&遵守审委会规则&上。他以自己为例:&我主持审判委员会的时候,不能先发言,要是我先说这个案件怎么怎么办,后面人家就不好说了。碍于我院长的面子,人家能跟我唱反调吗?&他介绍,资深法官里也有不同层级,所以就让层级低的先说,年轻的先说,职务高的后说。&我在最后投票,我觉得搞法治建设要十分注重此类技术性的细节,规则要具体化,好比分蛋糕的人最后拿自己的一份,讲究程序细节,才能保障公平公正。我主持审委会,就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资深法官在一起集思广益,水平就是不一样嘛。&据称,这项规定前几年就有,只是最近更加重视,但部分单位执行的还不够。程序设计科学了,就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感叹两院司法权威不够
齐奇进一步解释程序,院长与庭长也是法律授予的职务,对法官办案有指导监督职能。如果院长庭长随意拿来就改,比如法官判5年,他改成10年,这叫行政化,属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但法院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委会三级审判组织负责制,即使是院长庭长,也不能擅自改变独任庭、合议庭的决定。你发现问题了,可以提请法官复议,由独任庭、合议庭决定是否采纳。复议后如坚持自己的意见,就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依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结论,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委会我只有一票,不能代替全体,但是如果执行的不好,就会成为那样(注:行政化)。&
&审委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不是行政化倾向,而是符合我们国家目前阶段的法院队伍现状的。任何事情不能太理想化,有些解读动不动就太情绪化,不够理性。&
齐奇认为,保障两院独立审判、检查,先要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及应有地位,职业保障制度是基石,但现在两院的司法权威、尊严还是很不够的,法官人才流失较多,令人扼腕。文/本报记者 声音
统管人财物和业务或加剧管理行政化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自1996年7月至今一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工作,2003年曾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研究起草工作。
不能简单收回人财物管理权
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使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权更加集中于省委、省政府、高级法院、省级检察院,这在排除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干扰司法风险的同时,也可能加剧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风险,增加人财物管理权滥用和腐败的风险。
从司法改革的角度来说,司法系统的&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一样重要,不能顾此失彼。权力集中到哪里,权力寻租就会追到哪里。简单地收回人财物管理权是不够的,必须有配套制度和分权机制。
未来有很大空间和很多选择
原来,上级院与同级党委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制约,因而权力滥用和腐败也受到了一些约束。人财物管理权集中到省后,虽然省委是领导者、掌控者,但高级法院和省级检察院的人财物管理权特别是日常管理权必然显著加大。一旦这种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权与司法业务管理权结合在一起,司法管理的行政化必然加剧,上级院对下级院的不当干预和以权谋私的现象就难免盛行起来。因此,实行人财物省级统管,面临着防治行政化和保障廉洁双重任务,有很大空间和很多选择。
本文关键词: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董洁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学者: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须过四关|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_新浪新闻
&&&&&&&&&正文
学者: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须过四关
十八届四中全会看点
  金秋十月,世界的目光聚焦北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今日将在北京召开,“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
  虽然此次会议是改革开放以来开会时间最晚的一次四中全会,但会议议题却备受关注。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还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进行部分人事调整。
  什么是中央全会?四中全会怎么开?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哪些看点?让我们通过下面的图表来了解此次会议。
  专家谈“依法治国”
  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须“过四关”
  废止劳教制度、出台防范冤假错案制度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让司法体制改革成为“重头戏”。
  10月19日,多位法学界专家及知名律师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的破解必须要闯过包括选任机制、审判权独立、行政诉讼保障制度、地方政法委不干预个案在内的“四关”。
  从选任机制入手破解司法行政化、地方化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教授认为,司法行政化、地方化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领域关注已久的沉疴痼疾,一方面,我国的司法与行政区划合一,司法机关由本级人大产生,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任命均由地方决定,司法机关的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在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司法权的运行必然受到地方力量的掣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倾向,也严重影响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不能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和裁判。
  马怀德建议,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地方法官、检察官的遴选任命应由上一级人大任命;经费保障由上一级财政拨付。
  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知名律师斯伟江则认为,应当推广“法官选任委员会”制度。通过公开程序面向社会选任法官,这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审判权独立”试点是个积极信号
  斯伟江认为,司法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在这方面,审判委员会制度尚需完善,“审判权独立”试点值得期待。
  采访中,多位专家预计,改革审委会制度将成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可能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出台相应细则。
  斯伟江表示,目前正在推进的“审判权独立”试点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如在上海,已经明确要求法院院长不能干涉案件的审判,而是要通过由专家、学者、律师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来给出专业意见。这将有助于堵住一些独立审判的漏洞,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效果仍需实践检验。
  “民告官”行政诉讼仍需制度护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一般行政案件,特别是涉及县级政府、县级公安机关等的案件,均由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难以摆脱干预,难以实现公正。他主张所有一审行政案件全部由中级法院管辖,基层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自然就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姜明安表示,要有效保障“民告官”的诉讼权利,首先要解决立案难。其次在审理环节,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但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何时举证。有的行政机关为了增加“公民”一方的质证困难,到法院开庭时才提交证据,让对方措手不及。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完善行政诉讼法。
  地方政法委不干预个案将是重要内容
  马怀德教授认为,政法委不再介入个案将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内容,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政法委更应该注重政策研究,如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财物如何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管理等,而不是过问个案、协调个案。
  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刑事诉讼法著名专家陈光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陈光中认为,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党的领导主要应当是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以及方针、路线的领导,原则上不能干预具体案件,但时至今日,有的地方党政机关仍然在搞“协调办案”。
  华商报驻北京实习记者王辉
  为何提“依法治国”
  权力进入法治轨道有多难?
  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是依法治权或依法行权。新华社记者在调研中发现,把各种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里,仍然十分艰巨。
  调研中有这样四个镜头始终在眼前挥之不去:
  镜头一:在跟随一位市委书记调研时,这位书记在车上对记者大谈加强法治的紧迫性,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重要性,而下车后,他在指挥拆迁时,大手一挥,把这个拆了,把那个拆了,很难感觉到他的法治思维在哪里,可谓是“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
  镜头二:一位在基层做过书记的领导干部不无忧虑地说,在当市委书记时,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结果这位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位干部说,自己当时后背发凉,“你说要搞法治,但别人却不信”。
  镜头三:一位刚结束出庭应诉的国土局局长头上冒着汗珠,他坦率地对记者说,坐在被告席上,感觉就像一个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接受严格的拷问,甚至近于苛刻的质问,根本不可能有自己代表行政机关的自豪感或者优越感。
  镜头四:接受采访时,一位当基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正在写辞职报告,他道出了其中原委,即当地领导在做决策时一遇到法律红线,就要求他这个当法律顾问的想办法突破,甚至是做假文书来对付监督,他实在受不了这样的煎熬,于是决定辞去法律顾问一职。
  这些“镜头”从各个侧面反映了权力与法治在一些领域、一些方面的激烈较量,也反映了实施依法行政的紧迫性和艰巨性。究竟如何将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调研中,社会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很支持,认为首先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是给权力的运行定一个规矩,减少权力的“朦胧美”和“变戏法”。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据新华社、央视、《新京报》等
(原标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今开幕 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图))
文章关键词:
&&|&&&&|&&&&|&&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顶部 “”,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推荐效果更好!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江西峡江县法院
现在位置: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调查:力促司法“去行政化”作者:半月谈记者 周立权 吴昊 王大千 叶前 黄安琪&&发布时间: 16:46:54&nbsp  编者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而其中六大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针对此,全会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制度。&nbsp  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地方实践“蹄疾而步稳”。最近,上海、广东、湖北、吉林、海南、青海6省市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备受社会关注。  上篇:为法治中国输送公平正义  分类管理、制度保障助推司法队伍职业化  今年9月5日,289名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在上海接受任命。他们主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法院、检察院公务员中择优选任。  据了解,上海新招录的通过司法考试的司法人员见习期满后,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助理任满5年,就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检察官,选任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根据工作年限,由低到高依次设置五级至一级五个等级,五级至一级助理均实行按期晋升。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方案提出,突出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逐步推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认为:“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将法官从非审判事务中剥离出来,使其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长期以来,检察官人员数量过多,门槛低,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从事辅助事务的助理界限模糊、人员混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接受半月谈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通过分类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提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树立司法权威。  在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当地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实行“法官少而精、辅助人员专而足”的人员配备模式,法官按单独序列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增强职业保障,配足辅助人员,使法官专心从事审判业务。  2014年3月,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法官待遇与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之间的法官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一段时间以来,受到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受到来自领导干部的干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当前,取消案件审批制和审判庭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是多地试点解决审判运作中行政化问题的主要举措。  青海正在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以后,院长、副院长、庭长都有可能不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的范围可以扩大到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联席会议成员,就是对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这种讨论作出的意见是非指导性的,只能帮助合议庭成员化解分歧,作出一致决定。  青海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史国鑫说:“这样考虑能够替审判委员会分担压力,强制性少了,权力性少了,研究探讨案件的专业氛围浓了。”  2013年,广东佛山市试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审判长负责制。法院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被取消,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通过选任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建立以审判长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法官助理、其他辅助人员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在更早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展了审判长负责制等司法改革试点。改革后,福田区法院105名法官被配置到了35个审判团队中。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敏现在带着一个7人的小团队,他是审判长,团队还有两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1名速录员,如再加上3名辅助人员,就达到“1+2+3+4”的“标配”水平。如今,在他的办公室门上,多了一块白底黑字的牌子:张敏团队。  在这套机制下,审判长们“像一名职业化法官那样去战斗”,审判长集法官与庭长的职权于一身,原则上除了依法应当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多数案件均由审判长决定,裁判结果不再层层审批,由审判长直接签发。  “原来法院同事见面,会问‘你是哪个庭的’,现在都问,‘你是哪个团队的?’”张敏对半月谈记者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已初现成效。以往由于案多人少,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合议庭成员之间分工不平衡、“合而不议”、“参而不审”等现象突出。为此,该院确立了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强化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方面的岗位职责。  机构改革力促司法“去行政化”  陈旭表示,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类似法院审判庭、合议庭等有司法特色的办案组织,而是实行“三级审批制”,行政管理色彩明显。而且,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一样,内设机构都是按科层级来设定的。在科层式机构设置下,检察机关内部最基本的管理单位,是行政机构,而非司法化组织。不论是检察官个人,还是检察官办案组,都是作为科层机构的附属存在,没有独立的地位,整个检察官群体根据职务高低顺序建立起层层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权力运作方式。  “这种方式最明显的后果就是检察官的等级化,检察官缺乏个人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司法效能不高。”&nbsp陈旭说。  为了实现办案组织扁平化,精简办案组织层级,这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方案提出,“在业务部门分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主任检察官负责下依法行使检察权,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责任体系”。  2013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在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探索。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焦成千介绍,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将原有16个内设科室整合为6个局。每局各设局长1名,由副检察长兼任。每个局不设二级机构,取消科长层级,在业务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在检务保障、队伍建设局实行主任事务官、主任行政官负责制。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坦言,通过机构改革,处长、科长减少了,行政领导负责协调、服务,执法办案由检察官负责,检察官也有了对应不同待遇标准的等级。这能引导他们不一定非要“走独木桥”去当科长、处长、检察长,而可以通过提高办案水平,向更高级别的检察官、法官努力。  “权力清单”、“全程留痕”加强审判管理监督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授权清单,规定除刑事案件采取强制措施、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抗诉以及对职务犯罪初查、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等重大决定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外,其余职权均授权其他检察官依法行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还建立了检察官执法档案,全面记录和掌握检察官办案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办案中是否有违纪违法等情形;将考评和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等级晋升、奖惩等的重要依据,检察官对其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上海二中院则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的模式,厘清了院庭长对于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院庭事务管理职权之间的界限。  史国鑫说,“权力清单”从正面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包括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法定程序事项审批等;“负面清单”规定院、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等。  此外,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  在广东珠海横琴新区,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借鉴澳门检察院设立检察官委员会的做法,设立了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半月谈记者&nbsp黄安琪&nbsp叶前&nbsp王大千&nbsp吴昊&nbsp周立权)  下篇:保证公正司法仍须除拦路虎  落实办案责任制有难度  不少基层检察官坦言,落实办案责任制确实有难度,检察官素质亟待提高。过去检察官办案时,遇到拿不准的问题可请示副检察长、检察长,直到报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而落实办案责任制后,基本案件由办案组组长决定,很多基层的检察官不敢负责,心里有恐慌、顾虑。&nbsp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改革的成果最终都需要落实在办案责任制上。他建议,对现有执法一线检察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心理素质及个人能力,让他们敢于担当责任。  对于边远地区司法人员的现状,也亟待关注和解决。在一些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政法机关,缺员、断层、老龄化以及人员流失等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有的法庭无法组成合议庭。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晓军对半月谈记者说,法院人员编制少,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现在他所在的法院人数是87人,一线法官是44人,去年一年承担了2276起案件的审理。办案最多的法官一年要办140件案子,几乎每个工作日都在办案过程中。  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有阻力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焦成千说,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一定要和其他改革同步进行,不进行机构改革,不去行政化,执法办案责任制就落实不下去。  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发现,要实现“省级统管”目标,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二难”问题亟须破解。  一是确定检察官员额基数较难。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基数大,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为例,365名工作人员中有147人拥有检察官身份,104人拥有助理检察员身份,占总人数68.8%。基数大,因此需要制定出改革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进行改革。  焦成千介绍,九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设定3年过渡期,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逐步消化剩余检察官,过渡期内不再任命检察官。目前,九台市确认的检察官在所有人员中占到60%的比重,离省里规定的39%还有较大差距。“都有资质,谁上谁下让人为难。”  二是检察官的分类管理有难度。改革内容中将检察官分三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行政人员。但实际操作中要落实到具体人头时,怎么平衡各方意见和利益,尤其是现在各级检察机关已有一大批拥有检察官资格,但在行政、后勤岗位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怎么推进分类管理是个难题。  于晓光等专家建议,检察官的员额确定应给下级充分的灵活性,同时需要较长的过渡期。其灵活性既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案件多少的实际情况,还要考虑到原有检察官队伍员额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搞一刀切;检察官员额的减少可以通过提高准入门槛、自然减员等消化掉现有的员额,自然、平稳实现改革的目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明年开始,检察机关人数保留的比例总体不能低于现在的60%,省市县有一定区别。之后每年减少2%左右,大体经过5年时间达到50%比例比较合适,总之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同时,要有相当长过渡期,如5年达到什么程度、10年达到什么程度,逐步减少。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认为,对于过去曾担任检察官,而如今在行政、后勤部门工作的人员要合理安排,防止积极性受挫后影响正常工作。  人财物统一管理后保障有忧虑  现行体系下法院、检察机关经费依靠中央转移支付和省财政支持,以及同级财政保障。对于省以下检察院、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不少基层检察院、法院负责领导表示,统一管理后对于是否能够足额、及时保障办案经费有担忧。  “即使将来实现了‘省级统管’,如果基层经费保障不足,地方给予财力支持,最终检察机关还是不能与地方完全脱离关系。”焦成千担心。  除了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也是普遍关注的话题。马晓军说,法官的工资待遇不算高,基层法院的晋升空间也十分有限,工作压力非常大。“以前出去说我是法官很自豪,现在很多法官出门不敢说。”  基层普遍反映,地方司法人员职级待遇较低、晋升空间有限,使得优秀人员向党委、政府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单位、律师事务所流失较多。不少新入职检察官、法官工作时间不长就考虑调动或者“跳槽”当律师。许多基层检察院、法院陷入边招录、边流失的“怪圈”。  采访中,不少基层法官希望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使他们肩负的办案责任和工资待遇相匹配,包括岗位津贴和退休后的相关待遇。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半月谈&&&&
友情链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