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向县政府起草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机的报告

访谈主题:
访谈嘉宾:县文广新局局长:朱吉良
市委书记龚武生一行来新督查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情况
龚武生详细了解项目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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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县城规划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新化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日
新政办发 〔201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上渡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商改发〔号文件《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省建设厅、省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发布的湘建〔号,娄建发〔2007〕46号和娄政办函〔2009〕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县规划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推广预拌商品混凝土,有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工效、提升城市品位的重大举措。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主动提供服务、引导资本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城区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 二、自日起,县城规划区新开工项目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设备,禁止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县范围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经济工作、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末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及备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进入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项目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要同时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进行备案,合同中应包括价格、数量、设计强度等级、技术参数、供应时限、运输方法、验收条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项目而末使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签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进行分部验收、并不予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要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散装水泥。&&& 七、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和混凝土泵送车需通过禁行线路时,应当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 八、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制定预拌商品混凝土指导价格,定期发布供生产和使用单位参照执行。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后,日前已招标并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就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增加的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合同;日前已招标但末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增加的工程造价进入施工合同。&&& 九、建筑特高度超过24m的,从节材出发,设计单位在设计时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后,可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产品混凝土产品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混凝土一次使用量少于8立方米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十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的违规处罚。&&&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不按相应的资质等级所允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向使用单位提供的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商品混凝土;&&& (三)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 对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对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凡阻挠建设、经济工作、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工程监理单位对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项目实施监理的,将严肃追究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 十二、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成立新化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
作者:佚名
来源: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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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  号:滁政〔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质量,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保护环境和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有效举措,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自日起,滁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一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日前,全市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目标。
  二、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外省、市企业家来本市投资兴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状况等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发展规划。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在依法申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和混凝土、砂浆拌和物的各种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砂浆成品的质量,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
  六、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鼓励企业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七、因道路交通等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者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
  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条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条款。
  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的要求。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止泄漏措施,严禁抛洒滴漏和轮胎带泥上路。
  十一、公安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区域、限时路段的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运输车和输送泵车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保证建设工程正常施工。
  十二、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由建设、环保等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时间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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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点击数:767
仙政发〔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节能减排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台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仙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时间及区域
1.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县主城区(福应街道、南峰街道、安洲街道)及横溪、白塔、下各三个镇内所有新开工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实施区域外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根据实施情况,我县将逐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范围。
2.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县主城区(福应街道、南峰街道、安洲街道)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区域范围外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当使用预拌砂浆。根据实施情况,我县将逐步扩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3.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3)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4)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5)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6)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
二、加强监管,切实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
1.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应当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要求,列入上报投资计划、编制预决算、组织招标、投标、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范围。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有关资料应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2.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3.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中应当注明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砂浆)。
4.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其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符合省有关规定,其中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5.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6.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量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制作试块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8.承担工程任务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限制、禁止的路段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货合同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
三、明确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应用管理
1.县商务局:牵头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对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按政策返退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县发改局: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把关工作。
3.县经信局: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的把关工作。
4.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保障商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城区内安全通行的相关管理措施。
& 5.县建设规划局: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6、县质监局: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管。
7.县环保局: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环保管理。
8.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主城区范围(福应街道、南峰街道、安洲街道)因使用、运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而影响城市市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9.各相关乡镇(街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管理工作。
四、依法征管,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1.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2.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或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退还预收的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使用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预收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缴入国库。
3.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决算完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工程决算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原始购买凭证,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结算手续。
4.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违反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有关规定的,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依法查处。
2.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县有关职能部门应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管理,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 &&&&&&&&&&&&&&&&&&仙居县人民政府
&&&&&&&&&&&&&&&&&&&&&&&&&&&&&& &&2014年12月29日
版权所有:仙居县人民政府& 浙ICP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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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站部分文字图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作者及版权人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本站会在第一时间删除。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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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603&&&&更新时间: 09:27:26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城区建设活动急剧增加,现场搅拌混凝土所造成的粉尘、噪音等,已成为城市主要污染源之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和噪音污染,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促进低碳苍溪加快建设,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进程的通知》(川建发〔2010〕66号)的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建设工程,必须直接使用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大型公共建筑、重点工程、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建设项目。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场地选址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其资质条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合格,未经批准的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履行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用户;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确保混凝土质量,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向不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登记证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供需合同。
四、预拌混凝土的销售价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核定计价,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五、对于救灾、抢险工程所需的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服从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六、散装水泥运输车、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应保持清洁,不得沿途撒漏,不得将冲洗车辆的污水直接接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防止污染环境。
七、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全县搅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公安、交通、税务、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凡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九、本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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