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风险预控幼儿园管理系统源码的建设的初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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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行业资讯腐败预警的风险点分析 
三、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风险点预警防治1、腐败预警防治下的角色监督在腐败预警预控体系中,各类群体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政府、官员、群众、行业以及社会五个层面相互制约、相互联系形成了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主要人员构成,而在其中也形成了腐败预警的风险点。在以社会导向突出政府治理腐败现象的决心后,政府在其中扮演着监督者以及惩治者的角色,而官员、群众、行业三类群体将成为主要的角色监督对象。群众的腐败监督意识关系到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主观指标体系以及社会的导向性,而在对行业群体进行分析后,得出其为腐败事件滋生的从控因素,腐败的主体在于官员自身。由此可见,在腐败预警的风险点层面,要加强腐败预警的角色监督作用,从而服务于腐败预警预控体系。针对官员这一特殊群体,在对其进行客观指标评价的基础上,更要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并以官员自身的评价、官员互评以及群众的主观评价作为定性分析的主要依据,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紧密结合,从而形成对官员的腐败预警,也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腐败预警预控体系下的角色监督作用。政府在角色监督的预警措施下,应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以便形成社会导向下的政府惩治腐败威慑力,在具有惩治腐败威慑力的基础上,以便对边缘官员起到警示作用。2、腐败预警防治下的诱因控制腐败预警预控的风险点诱因分析主要集中于行业的腐败促发诱因、群众对腐败的监督意识和官员自身的腐败危机意识三个方面,基于对行业的腐败诱发因素的分析,以此类特殊行业群体为例进行腐败预警预控体系下的诱因控制。在以行业诱因为主控因素构建腐败预警预控体系下进行诱因控制分析,应紧密联系腐败预警预控体系中的参与群体,以行业、官员、群众三者的联系为分析基础,腐败预警的风险点诱因控制主要针对对象为行业,通过对行业进行正确引导、教育,并加大行贿的惩治力度,从而形成腐败预警预控防治的反面教育功效,遏制其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格抵制腐败事件的发生。社会舆论作为政府惩治腐败工作的导向表态,直接关系到群众、官员、行业对腐败的认识,可以说政府对腐败的惩治决心以及惩治力度直接关系到腐败发生的诱因,在监督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官员与行业二者之间构成的腐败链将会受到预警预控体系的遏制,而群众在社会导向的作用下,将会形成群众监督意识提高,群众将认识到自身是腐败预警预控体系中的一部分,从而提高对腐败的监控力度,遏制腐败的诱发因素,进而降低腐败事件的发生概率。3、腐败预警防治下的引导教育腐败预警预控的引导教育主要以防治部门为前期防治监督核心,而在中期阶段,指标数据监控部门担任监督核心的重任。通过对官员的引导帮扶,形成符合预警体系的防治功能,并在中期阶段,以指标数据为腐败分析依据,通过科学计算方法对指标数据进行腐败预测、腐败评估以及腐败警报处理。腐败预警的引导教育防控机制在中期阶段主要体现在针对腐败评估结果进行方案制定,对腐败滋生的关键点进行针对性引导教育,突出腐败滋生关键点以及特殊官员群体,形成帮扶机制,阻碍腐败思想的进一步发散,以此达到预警监控的目的。利用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警戒线设置,在科学分析指标时将采用神经网络、多元回归分析等多重预测方法相结合的预测原则,从而腐败预警预控的精准度得到保证,据此针对腐败事件进行预测,将实现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宗旨,再由政府进行引导教育,降低腐败事件发生的概率。四、结束语腐败行为置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扰乱、破坏了社会风气。本文在对腐败形成环境的分析过程中,通过将腐败滋生流程细节化处理的分析方法,并从腐败产生的外界社会因素以及腐败产生的内在人为因素两个方面进行腐败事件的剖析,形成符合当今社会的腐败预警预控体系,以形成腐败预警预控的初衷,以期望达到一定的社会效益。【参考文献】[1] 宣国强:构建反腐败预警系统[J].理论建设,2007(5).[2] 胡华夏:企业成熟期生存风险的预警预控管理[J].武汉汽车工业,2000(22).[3] 郭强华:公职人员腐败预警指标体系的构建[J].工作,2007(7).[4] 王显:国有企业腐败预警指标体系构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8).[5] 朱兆玲:地方财政风险的防范[J].,2008(15).[6] 黄光远、张继坡: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高校预防腐败工作长效机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8(11).[7] 陆亨伯、庄永达:论体育腐败预警系统的建构[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16).[8] 王殿安、姜志甫:构建企业内部廉政风险预控机制探析[J].供电,2009(1).[9] 高凤彦、赵建华:企业营销组织预警管理指标体系初探[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1999(20).[10] 高风彦、佘廉:企业营销组织的风险模糊评价与预警管理[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0(24).[11] 张云起、王丕波:客户资信评估AFA方法及其风险预警[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1(15).
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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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序压缩合理工期是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业得到长足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接连不断,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事故不断。有趣的是,很多事故的事后原因调查中,基本都能发现无序压缩工期这个问题。
项目建设的工期问题是影响建设工程寿命和质量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发包人无序压缩工期和承包人违反科学的抢工期,导致建筑施工中安全隐患频现。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是指建设项目从基础正式破土动工起算,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工程内容,达到国家竣工验收标准之日为止的全过程所需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含施工准备、竣工文件的编制和实施验收的时间。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市场操作中“合理工期”和“合同工期”的区别被严重忽视。所谓合理工期,是建设项目在正常的建设条件、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对人力、财务、资源合理有效地利用,使项目的投资方和各参建单位均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的工期,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必要劳动时间。而合同工期则是在合理工期的指导下,由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经招标投标或协商一致在承包合同中确认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期。合理工期与合同工期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在施工实践中产生根本不同的实际效果。
同时,任意压缩施工合理工期常常导致一些基本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有不少的项目以“边设计、边施工、边报建”方式建设,未审批,先开工埋下安全隐患;有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地质风险,但为了赶工期,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造成21人死亡的杭州地铁一号线塌陷事故,正是由于在地质发生异常变动情况仍然抢工期所致;有的项目甚至采取违反科学的技术手段使浇灌的混凝土加快凝固,以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从而形成了“豆腐渣”工程。
在建筑市场管理还比较规范的上海市,这一问题同样严重存在。以“11.15”大火事故为例,正是因为赶工期,该公寓改建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以加快工程进度。明知在居民住宅内施工这样赶工期存在安全危险,但包括监理、安全员等在内的所有人都没有提出异议。最终,电焊施工和保温材料施工的同步施工为火灾发生以及重大人员伤亡埋下直接隐患,并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不可收拾。这些教训深刻的质量、安全事故,都与无序压缩工期以及抢工期有关,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目前对建设工程合理工期与合同工期的控制疏于管理的原因
——国家现有法律对工期问题的规定存在矛盾,有关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弱,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实际的规范需要。
造成无序压缩工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本身存在着矛盾。施行于2000年1月1日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立法部门对该条“提高经济效益”的解释为“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工程招投标过程造成的缩短工期,其法律依据正是当事人按提高经济效益“依法办事”的结果。而施行于2000年1月30日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这前后只差一个月的两条法律规定本身不一致,存在互相矛盾之嫌,且规定都过于原则、笼统,并没有明确什么是工期?什么是合理工期?“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标准是什么?造成在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施工实践中,当事人都可以各取所需,自行其是。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实用性和操作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建筑法》对合理工期、合同工期以及缩短合理工期的幅度和控制都未作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没有对房屋建设工期作具体规定,该法表面上涉及了房地产开发的方方面面,但是,究其具体内容,这些规定均属于原则性规定,既缺乏实际指导和操作上的实用性,也不足以规范、确保商品房屋建设质量的合理施工周期。
从各地情况看,由于国家立法的缺失和疏漏,各地也难以制定具体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无序压缩工期提供了可趁之机,甚至给予了容忍或放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合理工期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
某地政协去年组织对当地一个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视察,在施工场地非常有限的困难情况下,有地下4层的共18万平方米建筑物的合同工期按合理工期计被缩短一半左右。视察的政协委员询问项目经理是否计算过工程的合理工期应该是多长时间?通过工程招投标被压缩了多少合理工期?项目经理明确回答没有研究过。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因为各种利益驱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导致施工质量下降和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工期问题已事实上严重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在基础设施的重大工程领域,一些项目也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责任难以真正落实,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如一条地铁线路的勘察、设计,正常周期至少需要两年。据调研,目前一些地铁线路的勘察、设计周期往往被压缩在1年以下,深入研究和优化方案的时间明显不足。
可见,包括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项目的整个建设领域,当事人对缩短工期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负面影响认识严重不足,操作习惯造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普遍认同合同工期,缺乏对合理工期以及合同工期缩短合理工期的控制范围和幅度的应有重视。
——对违规抢工期,无序压缩工期的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纵观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违规抢工期、无序压缩工期并无相关责任追究规定、无预警和调控机制,也就是说只能等到建设工程出现事故后,我们在事故调查中才能查究其缩短工期是否构成事故原因。而且,无序压缩工期导致的危害往往被事故本身的表面情况所掩盖,查处也难以达到究责的目的。
由于立法本身存在缺失,加强施工工期控制、建立确保工期合理制度尚属于立法空白,使得实践中的无序压缩工期、无视合理工期的行为无法在事故发生前预先得到追究和控制,也难以用合理工期调控合同工期的允许幅度。
加强相关立法,确保工程建设必须的合理工期
为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各相关单位重视合理工期管理,加强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保障建设工程适用合理工期,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建议:
建议一:立法部门应高度重视合理工期立法。
目前,国家正在修订《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原有法律对工期问题基本不涉及、法律对实践中合理工期被严重缩短的市场运作尚未设定合理工期制度的立法现状,面对已经普遍的市场操作中无序缩短工期的行为和情形,国家必须有新的立法加以规范,必须依靠明确的法律规定来调控。法律应当明确合理工期制度并确立合理工期制度被严格实施的制度保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无论是招标方、建设单位或是投标方、施工单位,法律都应对无序压缩工期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立严厉的处罚制度,以维护城市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的寿命和长期使用安全。
建议二:加强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管单位为主要对象的合理工期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建设领域重视合理工期意识。
由于建设单位盲目追求项目建设速度的行为是导致施工单位无序压缩工期、无视合理工期的源头,因此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工期管理教育,明确合理工期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的行为。而施工单位是工期的实际执行者,关系着合理工期制度是否可以实际执行。因此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工期管理教育,明确合理工期制度,可以减少施工单位出于工期奖励或惩罚的原因擅自压缩工期。监管单位是合理工期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有效监管直接影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对合理工期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合理工期执行的过程操作性,加强对监管单位的工期管理教育,明确合理工期制度,可以促使这些掌握监管权力的部门在审核中严格把握,确保合理工期的实行。
建议三: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审查,发现无序缩短工期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退还当事人,要求重新设定合理工期。
加强对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的监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作用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工程分包合同等合同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备案,在实践中,往往可以发现非常明显的被无序压缩工期的施工合同都是经过备案的。例如前述工期被压缩一半以上的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的工程项目。从这个层面说,建筑市场中无序压缩工期的违规操作与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直接相关。
政府对工期的调控还有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抓手就是合同备案。建议建设主管部门从施工合同的备案着手,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合理工期的控制。合同备案部门只要造价管理部门提供国家的工期定额标准,设定一个合理的工期调控幅度和标准,就能把无序压缩合理工期监管起来。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政府行政监督原则,对于明显的无序压缩工期的施工合同,备案部门从形式审查的角度,就完全可以退回当事人的申请并要求重新调整工期。
建议四:对严重的无序压缩工期并引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追究,应当明确相应的处罚规定。
如前所述,实践中对无序压缩工期的责任追究查处不力、执法不严,在确定责任范围及承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是目前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是因为立法缺失造成了执法的无法可依,因此立法要健全相应的规定,不能姑息放任。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在颁布地方法规、明确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和合理工期控制制度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对于无论是招标方、建设单位或是投标方、施工单位等无序压缩工期的行为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确立处罚制度,保证合理工期的实现,以维护城市的房屋建筑的寿命和长期使用安全。除了对无序压缩工期的行为进行罚款、行政处罚等处罚外,建议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的资质与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合理工期执行状况相联系,使各主体不能因一时利益而违反规定,确保合理工期制度的执行。
建议五: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将合理工期制度落实到实处。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是施工工期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有利于在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直接进行工期监控。目前因建设工程管理的监理制度的不完善,其有效的旁站制度也有待完善,在施工现场,一些工地的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不到位,人员严重短缺致旁站制度虚设,监理发挥作用不充分,总监一人承担多个项目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理单位在工期控制上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
为此,建议进一步重视发挥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和无序压缩工期的现场监管作用,将合理工期控制制度与监理的责任制度直接相结合,明确监理单位在施工工期管理方面的责任。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发挥的监管作用,可以在施工现场随时发现工期管理中的问题,通过监理单位的现场控制或者向上级部门的报告,有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过程管理,使贯彻落实合理工期制度落到实处。(文/朱树英)(来源:建筑时报)
关键字: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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