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庆余堂配药超过起付线是否能北京医保报销起付线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由什么决定
发表于: 19: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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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题,求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以及是否有支付上限,如果有那么支...
答:各地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报销比例和报销的上限都是不同的,建议你直接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咨询,也可直接拨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咨询,会得到准确的答复。 谁知道退休人员看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方式和比例还有程序15补充:我们这是河南省滑县,请各位帮帮忙补充:主要是眼病的手术,怎样报.补充:感谢各位的回答.报销百分之95,起步的500不在报销之例.这是报销的结果.【满意答案】医疗保险制度的施行,对于退休人员的医疗起到了基本的保障作用。退休人员住院看病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是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60%:但是退休职工的大额医疗互助中的报销水平要高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大额门诊、急诊费用,互助资金报销的起点金额为1500元,较在职职工降低500元,超过1500元以上医疗报销比例为60%,其中70周岁以上的报销70%,高于在职职工。随着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各地政府会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尤其是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以北京市为例,施行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多次调整了报销比例,不断减轻医保参保人员的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感言:人家都说老乡好,看来不错.感谢各位.祝你们事事顺心.【满意答案】每个地区不一样,市医保和省医保也不同在郑州是住院时拿医保卡登记,能报销的直接由医保支付,无需另行其他手续报销比例:市医保85%省医保90%不知你们当地是多少补充:这么巧,老乡,我也是的,我还不知道咱们那里是什么政策补充:这个你还要问问当地医保办吧,地域差别比较大,不像,各地都是一样的其他回答(2)门诊和住院起付线都是1300元,保险比例门诊是85%,(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了)住院保险是按医院等级,花费多少决定比例的,医院等级低社区医院很合适,花的高,那么报销就高,医院等级高,也就是三甲之类的,相对的报的少,最高的报销98%那.各地不同相应的保险标准就不一样,包括起付线及报销比例!等待您来回答欢迎来到问问保险领域专家河南省内,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哪个报销比例高些??我家宝宝14个月大,已经确诊心脏病,半年内要在郑州市儿童医院做手术。孩子还没有办理新农合或全民医保,孩子的户口在老家商丘,我在郑州有房产,是在老家办新农合好,还是把孩子的户口迁过来办全民医疗好?就是哪个将来报销的钱能多一些,更方便一些。有懂的给点建议,谢谢。【满意答案】网友回答你的孩子能参加的只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这两种医保报销的差不多,主要根据户口属性来确定参加的对象。由于农民人口要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口(其中刨除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相对来说新农合保障能力高一些,报销比例也高一些,不过居民医保采取分档参保的方法,不同的档次报销的比例也不相同,交的钱多报的越高。因为孩子得的是先心病,感觉参加新农合较合适,因为新农合有一个14周岁以儿童大病救助政策,对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新农合补助70%(不设起付线),民政补助20%。这样你自己负担10%就可以了,目前河南部分省市级医院为了政策宣传,提高知名度,对14周岁以下儿童患先心病的患者采取免除剩余10%费用方法,达到让患者不用花钱也能治好先心病的目的,这个你可先了解一下再做决定!等待您来回答欢迎来到问问保险领域专家南京高淳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哪个报销比例高?高淳职工医保有没有报销次数限制?是不是只能在高淳指定的医院住院?用指定的药?不能自己随意选贵的药物?【满意答案】网友回答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高。具体比例得咨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医院,当然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基本上医院全定点。只有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物才给报销。除了性病或者车祸什么的都可以报销。外地急诊也可以报销。等待您来回答欢迎来到问问职场就业领域专家问题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由什么决定 09:19 【最佳答案】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70%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解答完毕,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 21:57 普通答案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主要看用药是不是目录内的,是不是住院,如果是目录外的,或不是住院的话报销的比例就低很多。 09:44 12月22日19:46问题长沙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私企职工在职待遇)?     16:43 关于 长沙市的问题 分享到: 【最佳答案】一般都是百分之70其他类似问题  17:15 12月22日19:46问题南京市职工医保,看病能报销多少? 11:21 我打12333询问,话务员说门诊根本不报销?只有住院报销。那我在医院看到病人拿着医保的发票单给医生,医生拿去一部分,这是什么意思啊。 其实我也是病重的无业人员,亲人支援了几百块让我办的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现在赚不了什么钱,每月还要拿将近400块交养老保险和医保,真是够呛。 新出来的针对三无的居民医保我问了下,还能报销300-600元之间的一部分呢。 如果住院,是不是医保定点的医院就可以享受报销,享受多少?是所有住院费用都按比例报,还是又有什么药的限制,有的可以报有的不能报? 谢谢大家回答。最【满意答案】鄙人奉上100分。谢谢【最佳答案】医保定点的医院就可以享受报销,但是有一定的比例,例如床位费每天限报28元,如果你住的是35/天的,就要自付7元. 药品也有一定的限制.国产的基本都在可报销的范围,但是比例不同.有的可以全报,有的只能报一半.每个病房都会有药品报销的明细表. 进口的药品就肯定不能报了. 每年的额度只有20万,并不是指你可以报销20万,而是报销的钱加上自己付的钱.如果你在一年内报销了15万,自付了5万,那么无论你这一年之内的其他治疗是否在报销的范围,都不享受报销的待遇.只有到了第二年,才能重新享受医保.凋亡小体     12:32 普通答案建议你看了以反规定就知道了。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 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江苏 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权利与义务对等。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 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 险。在宁省级机关及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单位独管理。 在宁的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应以相 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资工资总 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用人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中径计算。 第五条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超过 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职 工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 数缴纳。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 保中心)或地税部门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部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 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性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 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八条 破产企业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并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为基数,按规定的单位缴费率为退休(职)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所需资金依法从清算财产(含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中列支,不足部 分,由企业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被兼并企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 第九条 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特困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的6%缴纳,全额计入统筹基金。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财政和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分为两部分,统 筹基金部分由财政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36%垫支一个月;个人账 户基金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初次参保时一次性划入,划入标准为在职职工每 人2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300元。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 (一)统筹基金: (1)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的部分; (2)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3)利息; (4)财政补贴; (5)其他收入。 (二)个人账户: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 (3)利息; (4)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金的1%划入;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4%划入; 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纲基数的1.7%划入;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 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不得相互挤 占。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档确定,暂定为:三级医疗机构为1200元,二 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为500元。职工在一个自 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30%,但最低不得低于300元。门诊 特定项目在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000元。 在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一次或累计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市上年 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第十五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费用。 门诊特定项目暂纳入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 疗三个病种项目(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条件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及 职工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中个人负担的部分,个人账户不足时,由个人 支付。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转移和继承(个人账户管理 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 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按3年期零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 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 金起付标准及以下的由职工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 付限额以下的,根据"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原则,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 分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段 统筹基金与个人分担比例 一级医疗机 二级医疗机 三级医疗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统筹 个人 起付标准至10000元 90% 10% 88% 12% 86% 14% 10001元至20000元 92% 8% 90% 10% 88% 12% 20001元以上 96% 4% 94% 6% 92% 8% 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个人分担比例按所选择的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 行。 退休、退职个人分担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的70%、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 的退休老工人个人分担比例为在职职职工的50%。 第二十条 职工住院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个人先 自付20%,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职工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 用的,个人先自付20%,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职工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 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余下部分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医保中心自次月起止向个人账户划拨 资金,并暂停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用人 单位和职工在三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 定支付。欠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 职工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边续计算,但欠款期间发生的 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保前已退休(职)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后退休的 人员在在职期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必须为: 男满30年、女满25年。不足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用人单位或职工 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补足所差 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参保前符 合国家规定的边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参保前,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按国家规 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的人员除外),在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一次性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工伤(含职业病)、生育及其并发症; (2)违法乱纪所致伤害; (3)交通事故; (4)自杀、自残(精神病人除外); (5)出国、出境期间; (6)医疗事故; (7)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第六章 大病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 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 纳,主要用于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 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 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 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二十八条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和类 别,在费用结算上实行"总额控制"为主,辅以服务单元、服务项目或多种方 式相结合考核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 生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取药或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个 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医疗保险卡》记账,医保中心按个人账户实际发 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第三十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 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发生的急救、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由所在单 位按规定与医保中心结算。 第三十二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或驻外地工作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参保职工,必须 在其申报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所 在单位汇总后按规定与医保中心结算。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经卫生和药品监督管 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 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业务。经审查获得定点资格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发给定点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医保中心根据职工的选择意向和卫生资源的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 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明确 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职工可在其选定的3家以上不同层次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获得 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职工的定点医疗机 构。 职工持外配处方可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管理制度,提供价格低 廉、质量优良的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医保中心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和列 支。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 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 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 监督。 第十章 有关人员医疗待遇 第四十一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 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 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四条 现享受公费医疗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办法执行,资 金从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医疗费用,按苏政发[号文件 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控制医疗费用成绩显著、职工满意的定点医疗机 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未按规定 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医保中心如数追回 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医疗保险卡》转借非职工的; 2、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3、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 的医疗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诊治、记账时未认真查验《医疗保险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和 非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2、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任意增加收费项目的; 3、将病人挂名住院或分解住院次数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医保中心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 医疗费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 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严格按处方剂量配药的; 2、将自费药品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混淆计价的; 3、将处方用药换成保健品、生活用品等发给患者的; 4、不执行药品价格有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5、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6、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医保中心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 门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3、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一级行 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逾期不申请复 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发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甲类传染病,大面积爆发性、流行性传染病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 成的急、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十四条 参保单位、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医保中心之间发生有关医 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直辖市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裁决。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中缴费率、个人账户计账比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 个人自付比例如需调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卫 生、物价、审计、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及其他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根据本暂行 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jsnjjiang     16:54 12月22日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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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苏州在职非公务员 公司交的社保 没有住院,只是去医院打点滴,刷的医保...
答:在职职工急诊看病后,医疗费超过2000才可以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为50%。若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员工,医疗费超过1300即可报销,报销比例为70%;若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超过1300元医疗费即可报销,报销比例为80%。这三类人群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最... 问:常德市的医保,到石门就诊,大概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起付标准: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类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类定点医疗机构900元。报销比例(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65%、60%、55%。 按您所说的情况应该是300元以上部分65%报销 问:我生病住院十天,在乡镇的一级医院,开始医生都说超过400元可以报销80%...
答: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和工作年限没有关的,只要上医疗保险都是一样的比例,只是退休以后比例高一些。 问:我是一家国有企业员工,公司给办理的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我主要想请问...
答:1. 参加医疗保险后,会有张医保卡或者社保卡,如果去看门诊,直接可以刷医保卡付款。卡内的金额就是社保每月入帐的钱。这个没有什么比例的,只要医生开的药属于社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社保都可以支付,但也不排除有部分药需自费。 2. 住院的话,... 答:一级医院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比例85%;三级医院起付线1600元,报销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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