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使用什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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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春晚会
情系民生&&
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欢聚一堂迎新春
&&&虎啸乘风去,玉兔踏春来。元月24日晚,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及家属在传媒集团演播大厅欢聚一堂,载歌载舞,喜迎新春。
&&&联欢晚会开始前,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树铭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新年致辞。他说:“难忘的2010年伴着时光的车轮转瞬成为我们过去的记忆,新年的日历随着敲响的钟声和欢庆的鞭炮翻开崭新的一页。回眸2010年,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情系民生,团结奋斗,一串串辛勤劳动的果实、一项项令人欣慰的业绩载入史册。就业工作被评为全国先进,有16项工作被评为省、市先进受到表彰,各项工作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与城乡和谐建设进程,老百姓深切感受到了党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辞旧岁心潮澎湃,迎新年豪情满怀。新的一年,我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将围绕“一三六三”工作思路,把握“完善社保体系,统筹城乡就业”两条主线,落实“高层次人才建设、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职工维权”三大任务,努力实现“就业更加充分、社保体系更加完善、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四大目标,谱写出更加圆满的社会民生答卷。
&&&晚会在欢快吉祥的《春节序曲》中拉开序幕。喜庆的舞步,动听的歌声,精彩纷呈的节目展示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监察大队的四人快板《劳动监察铸和谐》展示了劳动执法人员关注民生、勤奋敬业、秉公执法的良好形象;社保中心演出的三句半《社保赞》历数社会保险为群众带来的利益,语言诙谐风趣,令人捧腹;歌舞《浪漫樱花》欢快奔放,富有活力,既蕴含着全局干部职工再创辉煌的信心,也舞出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红红火火的好兆头;合唱《一起走过》抒发了年轻人用心用爱创造、争取更多荣耀的壮志豪情;《少儿舞蹈表演》、《跆拳道功夫》、《民乐联奏》以及一曲曲激昂动情的合唱、独唱等节目形式活泼多样,整场联欢晚会高潮迭起。晚会上还准备了千余大红烫金福字向观众发放。
&&“国安享太平,民富国安定。众人拾柴火焰高,众人栽树树成林。”晚会在女声独唱《家和万事兴》温馨悠扬的歌曲声中落下帷幕。&&&
(文图/荒野踏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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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2014年潍坊昌乐公开招考70名教师简章
17:57:39&&&来源: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
&潍坊教师招聘考试学习QQ交流群:
根据《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今年公开招考教师计划共70人,其中定向招考岗位计划招考5人(具体计划见附表)。
二、招考范围、条件及要求
招考范围为昌乐县常住户口或昌乐县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报考幼儿园教师的可放宽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聘定向招考岗位人员、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和报考音乐、体育、美术教师的不受户籍限制。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优良;
2、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身体条件;
3、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4、全日制专科和本科学历人员年龄3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定向招聘岗位不限年龄;
5、定向招聘岗位限在昌乐服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和在昌乐服务(或昌乐生源)的 &三支一扶&人员(2010年、2011年、2012年招募,考核合格)报考。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
报考学科原则上要与所学专业一致(小学教育、初等教育专业可报考小学相关岗位,非英语专业毕业生报考英语教师的须有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入学前与具体单位签订了定向、委培合同,已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考: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或辞退的人员;上学期间受相关处分未解除或因处分不能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身体不健康的;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报考;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昌乐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三、招考程序和办法
本次招考教师工作,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和办法如下: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由报考人员本人持下列证件材料报名:(1)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就业报到证、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2)《昌乐县公开招考教师报名登记表》(贴1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表格可到昌乐县人社局网站http://rsj.或昌乐教育网http://www.cledu.net下载)。非英语专业毕业报考英语教师的还须提供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签订了定向、委培合同、就业协议或已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原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证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报考的须提供组织
[责任编辑:解亚丽]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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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禄与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乐行初字第14号原告王洪禄。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昌乐县人社局),昌乐县商务社区1号楼1026室。法定代表人段洪祥,局长。委托代理人丛艳,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潍坊滕利达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滕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延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梦旭。原告王洪禄不服被告昌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受伤为因工负伤的决定,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受理后,于同月29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涛,被告委托代理人丛艳,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梦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昌乐县人社局于日对原某作出了乐人社工伤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某王洪禄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原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昌乐县人社局于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申请时间及事故经过;2、昌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受伤及治疗情况;3、昌乐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证明受伤及治疗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5、刘恒君、刘志昌、郇述剑的证言,证明王洪禄下班时间、下班后的行程;6、刘恒君、刘志昌、郇述剑的调查笔录,证明王洪禄下班时间、下班后的行程;7、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及送达回证,证明行政程序合法。8、有关法律法规节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证明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滕利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作息时间表,证明原某下班时间是下午4点30分;2、郇述剑、王传孝、刘恒君、刘志昌的证人证言,证明原某4点30分下班后到同事郇述剑家拿蝎子及路上见到过原某;3、《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函》,证明原某按常规下午下班5点前到家,而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是5点30分,应不属于下班途中,以上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正确。原某诉称,原某系滕利达公司的职工。日17时30分许,原某下班骑摩托车回家至鄌郚行政服务大厅南侧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乐人社工伤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某受伤为工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昌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三种情况;3、2014年1月份考勤表,证明原某工作考勤情况;4、2014年1月份工资发放表,证明原某工资发放情况;5、原某上下班线路图;被告辩称,我局于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滕利达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滕利达公司就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我局对证人进行了核实并作出了乐人社工伤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第三人述称,我公司职工王洪禄日17时30分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原某当时下班时间是16时30分,按照正常回家路线20-30分钟就能到家,而原某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是到与其相反的15公里处的同事郇述剑家。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依法维持。经庭审质证,原某和第三人对被告向法庭提交的1-4号证据无异议,但原某对5-6号证据有异议,认为作息时间表是现在伪造的,证人属于第三人公司职工,作出的证言与第三人存在利害关系,不应当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某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认为不是原件,属伪造的证据,且与事实不符。被告、第三人对原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依据没有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原某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1-4号证据的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5-6号证人证言,因刘恒君、刘志昌、郇述剑是第三人滕利达公司的职工,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且三个人的证言仅证明与原某同时下班或者在回家的途中相遇,但不能否定原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故确认为无效证据;被告提交的7-8号证据、依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以采信。被告及第三人对原某提交的1-4号证据的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5号证据有异议,但不能否定原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故确认为有效证据。第三人提交的1-2号证据,仅证明作息时间和四个证人与原某同时下班或回家途中相遇,且四个证人属第三人职工,其证言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某王洪禄系第三人滕利达公司职工。日17时30分许,原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至鄌郚行政服务大厅南侧路口时,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某:1、脑挫裂伤;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颅底骨折;4、下唇粘膜裂伤;5、头皮裂伤;6、皮下血肿;7、肋骨骨折;硬脑膜下积液等多处伤害的交通事故。经昌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某王洪禄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日原某向被告昌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日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第三人滕利达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第三人滕利达公司就原某王洪禄的工伤申请提出异议,并向被告昌乐县人社局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被告对证人进行了核实。同年7月10日被告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原某不服,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乐人社工伤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某属工伤。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围绕原某事发时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的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有多种选择,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合理路径中,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哪种路线,该路线是否是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本案中,原某下午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17时30分途经鄌郚镇行政服务大厅南侧路口处,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路段属原某正常上下班途经路段。关于第三人述称,原某当时下班时间是16时30分,按照正常回家20-30分钟就能到家,只是机械的认为。因原某下班后可直接就回家,也可在休息段时间后回家,也可吃完饭后回家。因此,应认定原某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因机动车发生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向本庭提交了刘恒君、刘志昌、郇述剑、王传孝的调查笔录和证人证言,但该证人是第三人职工,所作的证言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证明在该过程并未发生交通事故,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供的四份证言作出的乐人社工伤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工伤认定结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作出的乐人社工伤认字(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昌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昌乐县人社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信人民陪审员  崔 皓人民陪审员  郭领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丽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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