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贩卖私盐盐属于哪个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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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盐第一大案爆出盐业运营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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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问律师网 公司法案例】核心提示
身为盐业公司经理,竟然多次扣押国家调拨的计划内食盐不予销售,为私盐贩售大行方便。身为盐业稽查大队长,竟把一名私盐贩子聘为副大队长,并对其他盐业稽查人员大打出手。食盐的生产成本是每吨150~160元,出厂价格一般为每吨400~500元,而销售终端的价格每吨高达元。怎样预防盐政人员执法犯法,需要的不是体制下的“修修补补”,不是“亡羊补牢”,而是要从体制上予以根本解决。
日前,被列为中国私盐第一大案、一度轰动全国的河南省商丘市盐业总公司干部贩卖私盐案尘埃落定。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因犯非法经营罪,原商丘市盐业总公司工业盐办公室主任王喜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原商丘市盐业总公司工业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杨福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多次扣押国盐大肆贩卖私盐
据调查,王喜书在任商丘市盐业分公司经理时,多次扣押国家调拨的计划内食盐不予销售,为私盐贩售大行方便。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的永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8月,商丘市盐业总公司工业盐管理办公室违反盐业管理规定,将平顶山神鹰盐厂发往连云港对外贸易公司的650吨工业盐途经商丘时直接投放商丘市场销售。
1999年10月,王喜书、杨福全通过山东省昌邑市生产资料公司业务员郭华亮从昌邑市前青盐厂等地购进工业盐1440吨,在商丘市销售。
1999年秋,王喜书、杨福全从昌邑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停薪留职人员杨夕海手中购进工业盐650吨,在商丘销售。
2000年春节前,王喜书、杨福全又从山东省潍坊市盐贩子钟伟山手中两次购进工业盐360吨,其中180吨在商丘售出,另180吨被查获没收。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至2000年,商丘市盐业总公司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私自经营计划外工业盐3000多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喜书、杨福全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亦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判处王喜书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杨福全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两人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本案属情节特别严重及适用罚金不当,应予纠正。遂撤销了一审判决,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聘用私盐贩子来当稽查队长
然而,来自盐业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则认为,在1999年11月~2000年2月期间,王喜书等人私自购进工业用盐4800吨,加上被查获后又被迫放行的,共有上万吨私盐被销售到市场上。?
商丘市盐业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早在1998年年底,商丘市区8个盐政管理所计划调拨的加碘食盐滞销。有关部门调查时发现,是时任商丘市盐业总公司稽查大队大队长的王喜书在贩卖私盐,遂向商丘市盐业局和河南省盐务管理局汇报。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盐政处处长尚兰柱为此曾专门前往商丘市盐业局调查,但被该市盐业局有关领导搪塞过去。
此后,私盐贩子韩东山竟被聘为商丘市盐业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王喜书与韩东山等联手贩卖私盐的行为因此更加肆无忌惮,在几名稽查人员查获王、韩贩卖私盐的一次行动中,王喜书与韩东山两人竟对稽查人员进行野蛮殴打。但即便这样,王喜书不仅没有得到任何处分,反而在这之后又出人意料地出任商丘市盐业局工业办公室主任。在这个位置上,王喜书对盐业购销的流程更加了解,倒卖起私盐来更是如鱼得水。
1999年11月,王喜书出任商丘市盐业分公司经理,但在2000年2月被撤销职务,王喜书曾生气地表示:“我的位置还不如袁世凯的皇帝当得久呢!”在他任商丘市盐业分公司经理的70多天时间里,王喜书曾多次扣押国家调拨计划内的食盐不予销售,为私盐贩售大行方便。
据河南省盐务管理局统计,1998年他们下拨给商丘市盐业局的4万余吨食盐,一半以上被积压在当地;1999年,调拨给商丘市的食用盐4.3万吨中有近万吨积压。[1] [2] [3] 下一页
2000年3月,盐业部门将此案移交给公安部门侦查,但由于诸多原因,此案中途搁浅。直至2002年8月,商丘市检察院才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对此立案侦查。日,王喜书被批捕。≌馕桓涸鹑嘶垢嫠呒钦撸□艽耸录的影响,商丘市盐业局先后有一名局长和两名副局长被免职,“可以说是引发了一场人事地震”。。ū颈ㄗ酆舷□ⅲ┭我蹈母锸圃诒匦心壳埃□我倒芾硭□谰莸姆ü嬷饕□恰堆我倒芾硖趵□贰6□□抑赋觯□堆我倒芾硖趵□返拇蟛糠帜谌菔怯胛夜□谐【□梅⒄狗较蛳啾忱氲摹?
2001年,前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曾提出对盐业体制进行改革,主要措施为:废除和修改过时的《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实行盐业管理和经营政企分开,各地盐业管理职能部门要从盐业公司中分离出来,打破盐业公司的垄断销售,打破购销地域的封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食盐价格浮动。但是,“盐业改革”很快便遭遇巨大阻力。
2003年2月,前国家经贸委准备再次力推盐业“新政”时,又遭到部分人士的强烈反对,盐业改革再次“流产”。
国家发改委一位部门负责人在公开场合表示:“盐业改革是非进行不可了,第一要废除和修改过时的规章制度,并且实行盐业管理和经营政企分开。第二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赋予食盐生产企业经营自主权,让其直接进入市常第三是目前仍要以食盐计划为行业管理手段,但食盐计划分配要改变吃大锅饭的做法,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是工业用盐逐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另外,盐业销售企业要正视盐业市场化趋势,加快内部机制改革。”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已经再次将盐业改革列上议事日程。?
卖盐的管盐管盐的卖盐
体制弊端滋生出盐业市场种种怪状
其实,在王喜书案之前,类似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已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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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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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力服务孝昌全民创业 - 湖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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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力服务孝昌全民创业作者:潘剑华&&发布时间: 09:11:21&&&&湖北法院网讯(作者&潘剑华&编辑&李国清)“建设和谐平安孝昌,共创富民兴县大业”,在全县兴起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以创业推动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加快致富,以创业促进和谐,是县第四次党代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县发展思路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县法院牢固树立服务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思想,要求全院干警在司法实践中要致力于全民创业,把增进全民创业作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标准,把依法促进全民创业作为检验法院工作成效的重要砝码,把构建全民创业的实践作为锻炼法院队伍的重要舞台,把是否有利于维护服务全民创业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尺度,从而使服务全民创业内化为推进法院工作的能力。在推进全民创业进程中,县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县域经济建设,为打造孝昌经济发展平台,塑造孝昌良好形象,加快孝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一、更新服务理念,深化“三个意识”&&&&(一)深化服务全民创业意识。一是统一干警思想,增强大局意识。坚持“凡是有利于全民创业的事情都要坚决地支持和鼓励,凡是不利于全民创业的事情都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的指导思想,将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保障和促进全民创业健康稳步发展上来。二是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成立了服务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院服务全民创业发展环境工作。三是明确岗位职责,上下整体联动。稳步推行“执法两制”工作,对优化全民创业环境、促进全民创业的目标任务作了具体的规定,将工作细化到每个庭室、每个干警。凡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或案件处理不得力,影响全民创业的,实行&“一票否决”,部门和承办人年终不得评先晋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二)深化依法护商意识。一是制定“亲商、利商、便商”措施。出台了《县法院服务全民创业五项制度》,推出便民、利民、护民措施五项承诺,落实企业安静日制度,做到&“三个考虑”、“五个不轻易”(办案前要考虑不影响企业的经济运营环境;办案中要考虑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办案后要考虑使单位走出困境,恢复生机。不轻易开警车、鸣警笛到企业调查;不轻易查封企业帐册;不轻易冻结企业银行帐户;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对企业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突出“以商引商”效应。为资产买断、招商引资穿针引线,通过以案引商、以法护商、以情感商,搭建外商安心经营的平台。对民营企业的涉讼案件,做到庭审规则、庭审过程、裁判文书、适用法律“四公开”。三是突出执行社会效益。对涉及民营经济主体债务的执行,既要坚决,又要慎重,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因案制宜”,决不能因方式方法不当而干扰民营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有一定市场和发展潜力的产品,采取协商的办法,只要符合政策,尽量暂缓执行,做到“放水养鱼”。&&&&(三)深化涉企案件执法监督意识。一是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立案庭加强立案监督和审限监督。审判监督庭加强对涉企案件的质量监控,一月一评查,确保依法办案。纪检部门对涉企来信来访,逐件核查,迅速处理。二是将监督“请进来”。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聘请6位人大代表为执法监督员和7位政协委员为特邀监督员,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企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如在公开审理武河砖厂案件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三是“走出去”找问题。积极开展法企共创优良发展环境活动,院领导和各业务庭经常走访企业,倾听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优化“五种环境”,服务全民创业&&&&(一)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优化治安环境。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二是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搞准”的原则,惩处一批经济犯罪分子。进一步深化反腐败斗争,&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三是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如对杨某、程某贩卖私盐案开庭公审,并在省、市、县三家电视台和孝感日报、孝感晚报全案报道,大大增强了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完善延伸帮教制度,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转化工作。&&&&(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一是加强经济领域的审判工作,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运作企业破产案,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受理县水泥厂、县印刷厂等破产案件,加大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工作和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盘活了企业资产存量,增强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三是积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对“涉村、涉校、涉企”历欠债务案件采取谨慎受案、调解处理、和解执行的办法,稳定了基层,保护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三)促进规范行政行为,优化行政环境。一是积极探索服务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新路子。组织干警学习《行政许可法》,运用法律、法规手段,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和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以及其它有损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二是积极探索促进依法行政的新路子。该院行政审判庭针对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换意见,提出司法建议,使违法行政行为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三是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新路子。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对企业经济主体强制执行,特别是对企业法人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从严掌握,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处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受理执行。&&&&(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优化执行环境。一是注重提高执行效益。成立涉企案件执行组,规范和完善执行立案标准,强调申请执行人对可供执行财产的举证责任,减少执行资源浪费。二是注重加大个案的执行力度。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审计、运用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等方式,缓解“执行难”。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坚决依法强制执行;对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对有影响的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执。如县农行诉县石油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克服重重困难,组织强有力的执行专班,强制划拨了已呈破产状态的县石油公司440余万元欠贷,化解了金融风险。三是注重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按照“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要求,不断提高调解结案率和执行和解率。建立和完善调解结案、执行和解结案奖励办法。&&&&(五)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信访环境。加强对涉企矛盾纠纷的调查研究,掌握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法院内部畅通立案、申诉、申请再审程序,从源头上解决好涉讼上访问题。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建立来信来访登记通报和院长接待日制度,改进来访接待方式,文明接访、规范服务。加大信访案件的办案力度,认真落实各类来信来访案件和有关领导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均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水平。&&&&(一)加强班子建设,发挥领导集体表率作用。按照“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的工作思路,坚持党组集中学习制度,努力提高法院领导干部驾驭全局的能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引导、激励干警,做到“两个看齐”(干警向领导班子看齐;党员向党组看齐)和领导班子“五个表率”(带头搞好理论学习,做与时俱进的表率;带头坚持原则,做严守纪律的表率;带头转变作风,做联系群众的表率;带头增进团结,做顾全大局的表率;带头廉洁自律,做弘扬正气的表率)。坚持党内“三会一课”和每周五下午的集中学习制度,开展查思想、查作风、查纪律、查执法“四查”活动,层层建立廉政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对照存在的问题,冷静思考,深入剖析,严肃整改。&&&&(二)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近年来,县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学习,采取多种措施,练内功、强素质,引导法官朝专业型、精英型、复合型发展,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之路。要求干警“强化四个素质,树立四种形象”(强化政治素质,树立爱岗敬业的奉献形象;强化业务素质,树立精通审判的奋进形象;强化道德素质,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强化职业素质,树立高效文明的服务形象)。努力形成一套“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精心组织法官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使法官队伍素质得到整体提高。&&&&(三)强调文明司法,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提出法律真实、程序公正和执行穷尽“三标准”。推出速裁制度,使40%左右的案件进入诉讼快速通道。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尽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强调文明司法,发放举证通知书,培养与人民群众的亲和力。推行风险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在诉讼、执行中的风险。落实司法救助,保证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认真组织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公正执法为重点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不断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机关作风建设活动。通过开展党内民主测评,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每月一小结,每季度一抽查,半年一考核,年终结硬帐。2008年以来,共减免诉讼费35件28.75万元,80余名贫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救济,真正树立了“人民的法院”好形象。第1页&&共1页编辑:李国清&&&&文章出处:孝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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