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菲菲 1982年1月26日3日

我是农历1982年正月初三午夜23:45出生[阳历:日23:00.左右分]的男性.能帮忙算一下命运吗?_百度知道
我是农历1982年正月初三午夜23:45出生[阳历:日23:00.左右分]的男性.能帮忙算一下命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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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是靠自己掌握的,那些算命的都只是抓住人的心理来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们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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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彩祥与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彩祥。委托代理人:马守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丹书,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菲菲,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郭彩祥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复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碚法民初字第05267号民事判决,郭彩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郭彩祥的委托代理人马守容,被上诉人渝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丹书、吴菲菲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日,郭彩祥(乙方、买方)与渝复公司(甲方、卖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的“渝复·竹芸山水”项目中座落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XX号商品房预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81.47平方米,套内面积为68.05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442317元。乙方签合同时首付房款153317元,余款289000元在银行办理按揭。该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第十三条第2项约定,属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该条第3项约定,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3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该条第4项约定,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附件四第7条约定,乙方须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至北碚房屋交易所缴纳大修基金,并将回执单交给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否则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郭彩祥按照合同约定向渝复公司缴纳了购房款,并于日缴纳大修基金13270元,于日在渝复公司处办理了接房手续。因未按期取得所购商品房产权证,郭彩祥遂起诉来院。另查明,日,渝复公司与重庆市远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权利人取得北碚区城北新区B47-1/01-2、B46-1/01-1号地块的房地证,载明该两地块上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日。同日,两单位取得北碚区城北新区B46-1/01-2号地块的房地证,载明该地块所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日。日,两单位取得渝复·竹芸山水5、6、7号楼即远鑫·山水城二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日,两单位取得渝复·竹芸山水二期5、6、7号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渝复公司取得北碚区金华路399号渝复·竹芸山水5、6号楼的《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日,两单位取得渝复·竹芸山水5、6、7号楼即远鑫·山水城二期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日,两单位取得渝复·竹芸山水5、6、7号楼即远鑫·山水城二期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日,两单位申请将以上地块的出让合同时间统一变更为从日起算终止年限。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向两单位出具《北碚区国土资源局业务传递单》,受理了两单位关于北碚区城北新区B46-1/01-2、B47-1/01-1、B47-1/01-2、B46-1/01-1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出让变更的申请。日,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台渝地交易调(2012)95号文件,将北碚区城北新区B46-1/01-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延长41天,并由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金3万元,同时要求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日,两单位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渝复·竹芸山水项目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部分条款的补充协议》。日,两单位取得北碚区城北新区B46-1/01-2、B47-1/01-2、B46-1/01-1号地块的房地证。日,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渝复公司作出《关于“渝复·竹芸山水”项目有关情况的回复》,其中载明:“1、你单位实施的‘渝复·竹芸山水’项目经重庆市规划局批准,分三期进行开发建设,其中一期、二期已竣工验收,三期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一期建成房屋为1、2、3、4幢,二期建成房屋为5、6、11幢。经我局核实,该项目一期的1、2、3、4幢房屋占用107房地证字第D00124号和107房地证字第D00125号载土地;二期的5、6、11幢房屋占用107D房地证字第D0房地证字第D00126号载土地。2、‘渝复·竹芸山水’一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渝规建验(2009)碚字第0065号)),按照当时的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我局于日根据贵单位申请办理了一期土地房屋登记。3、日,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相邻地块若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的,其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可调剂使用,并按后一个合同的出让终止年限为准,修订出让合同”,要求对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合并并统一出让终止年限。4、我局根据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受理你司二期土地房屋登记申请时,要求你司对“渝复·竹芸山水”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合并并统一出让终止年限,避免产生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行土地出让金结算。2013年1月底,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同意,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完毕了你司“渝复·竹芸山水”项目的出让年限调整接受社会监督公告程序,并修订补充完善了原出让合同的部分条款,我局于日根据你单位申请办理了该项目二期的土地房屋登记。”还查明,日,两单位取得北碚区金华路399号11幢的房地证。日,渝复公司取得涉案商品房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日,郭彩祥的妻子艾远琳在渝复公司提供的《渝复·竹芸山水11幢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名,并领取相关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该明细表标题下方括号内写有一行小字为: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郭彩祥一审诉称:日,郭彩祥、渝复公司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郭彩祥向渝复公司购买座落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XX号商品房一套。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1.47平方米,总成交价为442317元。渝复公司于日将房屋交与郭彩祥。郭彩祥接房后,及时交付了大修基金,完善了相关手续,但渝复公司一直未将房屋产权证给郭彩祥办好;根据合同约定,郭彩祥在接房后60日内,渝复公司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证申请,但至日,渝复公司才将房屋资料交去登记。渝复公司行为系严重违约。故郭彩祥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渝复公司给付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32736元;2、本案诉讼费由渝复公司承担。渝复公司一审答辩称:1、渝复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不能按约定时间取得产权证受理单的违约责任。其理由为:渝复公司对项目的开发证件手续全部齐备,如国土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等。具备这些证件,通常都能够及时取得郭彩祥房屋的产权证受理单;涉案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取得产权证受理单并非因为渝复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渝复公司在向郭彩祥交房后,为郭彩祥申办产权登记手续时,才渝复公司知开发项目的几个国土证需合并为一个国土证,合并后才能继续为郭彩祥办理产权证。渝复公司及时办理合并国土证的手续而并没有怠慢。国土证合并的程序复杂,时间漫长。对此,渝复公司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涉案房屋所在开发项目的国土证合并以后,土地使用权时间相应延长,郭彩祥是直接受益者。在此情况下,渝复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显属不公平。3、郭彩祥在领取产权证明细表中已经确认:双方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据此,渝复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4、即使存在违约情况,违约金约定过高。郭彩祥已使用房屋,迟延取得产权证受理单,郭彩祥无损失,按法律规定,应以不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确定违约金。综上,要求法院驳回郭彩祥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郭彩祥、渝复公司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郭彩祥、渝复公司的诉称及辩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一、关于渝复公司主张的逾期办证免责理由是否成立问题;二、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问题;三、关于郭彩祥的妻子在载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判如下:一、关于渝复公司主张的逾期办证免责理由是否成立问题。本案中,渝府发(号文件已于日颁布,渝复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政策应当知晓。渝复公司与郭彩祥于日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渝复公司理应充分考虑政策调整可能给其开发建设及办证等事宜造成的各种影响,合理确定合同中的交房、办证期限等内容,渝复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应按渝府发(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合并事宜,但渝复公司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合并等相关事宜,导致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迟延。因此,渝复公司主张逾期办证违约系政策变化导致,应予免责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渝复公司理应承担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二、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渝复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应当就“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对渝复公司的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三、关于郭彩祥的妻子在载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字行为的后果问题。渝复公司履行了办证义务,郭彩祥基于渝复公司履行了义务而自愿签字领取房地产权证。因本案系因渝复公司逾期办证违约而导致的纠纷,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郭彩祥诉请的就是逾期办证违约金,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领取表上所载明的“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知道的,其自愿签字同意,应认定该注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故对郭彩祥主张的其没有阅读即签字的辩解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基于郭彩祥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郭彩祥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渝复公司的该项辩称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郭彩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元,由郭彩祥负担。郭彩祥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郭彩祥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渝复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渝复公司以张贴通知、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通知郭彩祥领取房地产权证时,并未附加任何条件;艾远琳领证时,是在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对应姓名栏签字,渝复公司并未明示或明确告知领取房地产权证即为放弃权利,因此,艾远琳在该表上签字,只能证明其领取了房地产权证,不能证明其放弃权利;渝复公司遮盖了领取明细表下方“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属于欺诈行为,如是放弃权利,郭彩祥为何没有撤回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艾远琳在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字推定郭彩祥放弃权利错误。2、渝复公司为了免除其违约责任,在房产证领取明细表上打印小字“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是未经双方协商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店堂告示,应为无效。3、房产证领取明细表载明的“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属渝复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渝复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应为无效。渝复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中,渝复公司向本庭提交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4212号民事判决,拟证明对事实相同的案件,法院应当作出相同判决,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购房人在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字行为认定对其具有约束力。郭彩祥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判决内容,认为判决错误。本院认为,前述证据系生效判决,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郭彩祥提供了渝复公司张贴于公告栏上通知接房的三张照片,拟证明渝复公司只通知领取房产证,而不是通知协商对于合同条款的变更和增加。渝复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提交了照片内容的原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另,郭彩祥还提供了其与艾远琳日办理的《离婚证》,拟证明郭彩祥与渝复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其与艾远琳已离婚,该商品房应为其个人财产,艾远琳在载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字行为不能代表郭彩祥的签字。渝复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提交了离婚证的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其关联性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本院二审查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号)为重庆市人民政府于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收录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23期。该文件规定:对相邻地块若为同一土地使用者的,经规划部门批准优化为一个项目实施的,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建筑面积可调剂使用,并按后一个合同的出让终止年限为准,修订出让合同。(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916号案二审审理中,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函复本院,认为该文件的发文对象包括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另查明,郭彩祥与艾远琳于日离婚,又于日复婚。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郭彩祥与渝复公司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郭彩祥主张艾远琳在载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字行为不能推断为权利放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二、“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是否属于渝复公司的单方告示导致无效问题。三、“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导致无效问题。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郭彩祥主张艾远琳在载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房地产权证领取明细表上签字行为不能推断为权利放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尽管郭彩祥在与渝复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艾远琳已离婚,但该房是以按揭方式付款,郭彩祥与艾远琳于日复婚,婚后共同偿还贷款,这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渝复公司履行了办证义务,郭彩祥的妻子艾远琳基于渝复公司履行了义务而自愿签字并领取了房地产权证原件。因本案系因渝复公司逾期办证违约而导致的纠纷,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郭彩祥诉请的就是逾期办证违约金,其妻子艾远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领取表上所载明的“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知道的,其自愿签字同意,表明其认可该备注载明的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因艾远琳系郭彩祥的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放弃追究渝复公司的违约责任。对郭彩祥主张的签字不代表权利放弃的上诉理由,因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郭彩祥主张的签字时渝复公司将“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遮盖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纳。二、“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是否属于渝复公司的单方告示导致无效问题。房产证领取明细表载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基于郭彩祥妻子艾远琳的签字,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属于“店堂告示”,因此,郭彩祥关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属于渝复公司的单方告示导致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三、“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导致无效问题。由于渝复公司的房产证领取明细表载明的“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属于渝复公司的要约,郭彩祥妻子艾远琳签字同意,属于承诺,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因此,郭彩祥关于“以下房屋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不再有其他责任”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郭彩祥认为渝复公司应当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由郭彩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超书 记 员  何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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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是什么星座
日 期:日 16:17 来 源:星座网 关键字:
  ?1月23日是什么?农历1月23日是什么星座?很多人对于星座知识了解甚少,星座其实是按阳历查询的,是从国外传入中国,而外国人没有阴历的说法,所以,星座是按阳历来算,如果你是阳历1月23日出生,那么你的星座是,如果你是农历1月23日出生,你的星座可能是水瓶座,也可能是,具体的要看出生日期,转化成你出生当年的阳历,就能看是什么星座了!()
:1月23日是什么星座
  1月23日是什么星座:1月23日是水瓶座
  1月23日出生的水瓶座很有喔!若不是很传统,就是很独树一格。聪明、崇尚自由、且善于沟通的你,总是拥有许多特别的创意及良好的技艺。但有时你的想法多,会导致不切实际;而且过于注重自我的外在形象。
  1月23日是什么星座:1月23日的人性格分析
  1月23日出生的人有突出的性格。他们的谈吐举止有异于常人,其习惯令人难以忘记。有自我欣赏的性格令他们不会模仿别人。他们之中很多会有高技术或者知识丰富,例如搜集、发明和发现。只要他们将这些知识或技能应用在职业上,他们会成为该行业极有影响力的人物。年轻时应该多注意性格和人格培的养,成败决定于此。
  1月23日出生的人要仔细选择自己喜欢的学科及职业,选择适当的话,事半功倍,选择错误的话,他们会走很多冤枉路。宜选择需要高技术或知识的行业。
  有自我欣赏性格的人总是得到异性喜爱。由于其性格无从改变,伴侣必定要接受才能长相厮守,一时迁就的人最后都会离开他们。反过来,他们亦要接受伴侣的性格,选择伴侣是最重要的事。
  农历1月23日星座一览表: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0年 03月 09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1年 02月 27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2年 02月 16日水瓶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3年 03月 07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4年 02月 24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5年 03月 14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6年 03月 03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7年 02月 11日水瓶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8年 03月 10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89年 02月 28日双鱼座
  农历日是什么星座:1990年 02月 18日水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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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质:和田
  尺寸:长约为3.6cm,宽约为2.2cm,厚约为0.6cm
  笑脸弥勒佛,大腹便便,长耳笑眼,姿态动人,笑意醉人,工艺精美、细致。弥勒是掌管未来的未来佛,在信徒心目中地位非常崇高,供奉笑脸常开的弥勒佛能令人心情舒畅,吉祥保平安。愿笑意盈盈的弥勒佛为您带去一份吉祥如意,在您不开心的时候,看一眼笑佛,一切不顺心的事都随风而去,永远幸福快乐!
  弥勒菩萨也称弥勒佛,藏语谓“强巴”。弥勒是未来佛,掌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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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日属猴与女日属狗配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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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太太的拘谨也使猴先生感到有一点点的不爽,并为猴先生所取得的成就感到自豪、彼此懂得忍让对方的一对。猴先生喜欢狗太太给予他的并肩战斗的盟友般的亲切感和安全感,客观向上,长袖善舞。然而  你们是相互欣赏。  猴先生聪明伶俐,令狗太太有些悲观。狗太太钦佩猴先生的才智,富于牺牲精神,猴先生往往表现得更加殷勤而友善,多才多艺,讲求实效,在狗太太面前。狗太太忠诚温良,心甘情愿地与猴先生配合,猴先生却忽略了给予狗太太及时的慰劳。两个人都通过婚姻生活成熟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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