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教师资格下半年会考成绩查询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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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笔试过了面试没过怎么办
日 22:22:55 &&&& 来源:育德园师()&&&&
  今天为大家分析一种中可能会遇到的一种特别让人崩溃的状况,就是教师资格证笔试过了面试没过怎么办?相信这个问题困扰的不仅仅是一个两个的人。所以我们今天就把这个问题拿出议程,为大家分析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才是最好的。  1、笔试有效期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登陆成绩查询系统即可查询各科具体失效日期),有效期内可直接报考面试,过期需重新报考;  2、面试有效期  笔试、面试均合格后可获得《中合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为3年(登陆成绩查询系统即可查询具体失效日期),有效期内可直接申请认定,过期不能认定需重新考试;  3、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  教师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目前部分地区正在试点定期注册,该注册仅限于已进入教师岗位的持证者,要求5年一周期进行注册,未注册通过的取消教师资格。未进入教师岗位的持证者不受定期注册影响,证书依然有效,但一旦从事教学工作后则需进行定期注册。2015教师《中学教育学》复习资料:11.1教育法规知识问答
第十一章 教育法规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何时通过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行为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教育法》是《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与《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根本大法。该法于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施行。  二、《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和最终目的分别是什么?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  2.《教育法》的立法依据是提高全民族素质。  3.制定《教育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教育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其中包括根据不同教育分类标准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如: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种学校教育和非学校教育;国家举办的各种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各种专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与普通教育;残疾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等。同时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具有不完全同于国民教育的特殊性,还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对不具有国民性质的宗教学校教育,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四、《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教育的性质、方针、基本原则,教育制度、教师与学生、教育投入、法律责任及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  五、《教育法》中如何规定我国教育性质?  《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这一规定,表明了我国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六、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遵循我国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我国《教育法》规定了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本质特征。  1.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5.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七、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包括哪些?  国家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有: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八、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确立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合法地位。  2.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3.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各种考试。  十、什么是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十一、什么是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进行综合的或单项的考核和评定制度。  十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十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力包括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十五、《教育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做了哪些规定?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十六、《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七、《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八、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十九、《教育法》对哪些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行为。  2.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破坏、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行为。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行为。  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  10.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11.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招收学员时有哪些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不具有办学资格和相应办学权限的主体乱办学、乱办班,违法招生。  2.擅自更改招生计划,超额、超计划招生。  3.违反有关规定,招收旁听生、试读生,办“超前班”或利用函授、夜大的生源计划办脱产班。  4.应纳入统一招生范围的,不通过统一入学考试自行招生。  5.办专业证书班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降低入学条件。  6.弄虚作假,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界限,进行欺骗招生或颁发混同于学历文凭的学业证书。  7.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招收举办全日制住校或业余助学辅导班,违背办学与办考分离要求的。  8.其他违反规定乱招收学员,给招生管理带来损害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一、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亏为有哪些表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招收学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是指主管或直接从事和参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一招生工作的人员,违反招生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了达到使考生或其他人员被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录取等个人目的,故意采取隐瞒、虚构、篡改、毁灭、泄露、提示、协助考生作弊等手段,在命题、印卷、评卷、调档、体检、推荐保送等环节中,实施歪曲事实、掩盖真相、以假乱真等枉法渎职行为,使不应被招收录取的考生及其他人员被招收录取或使符合招收录取条件的考生及其他人员未被招收录取的情形。  根据《教育法》规定,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什么?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的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情形。  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三、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中会考等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及其他人员,在报名参考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或在参加考试中,有抄袭、偷换试卷、请人代答等违纪行为的。  2.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参加报名审查、出题、试卷的印刷、接送、保管、监考、评卷、统分等考试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歪曲掩盖事实真相,妨碍对考生资格的真实审查和对考生成绩的公正评判或故意纵容、包庇、协助考生作弊以及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造成考试作弊后果严重的。  根据《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哪些行为属于非法举办的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机构的批准或授权,擅自举办各种国家教育考试,或设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点,或与境外有关组织举办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范围的考试项目等情形。  根据《教育法》规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什么是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是记载某人在哪些学校毕业或者肄业,从而证明其学习经历的证明文件。  二十六、什么是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是表明某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证明文件。  二十七、其他学业证书是指什么?  其他学业证书是指证明某人某种学习情况的证明文书,如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等。  二十八、哪些行为属于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行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不具备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资格而发放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2.伪造、编造、买卖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3.在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受教育者和其他人员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  5.滥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牟利的。  根据《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十九、侵犯教师、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什么?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侵犯教师、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侵犯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3.侵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财产所有权。  4.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根据《教育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何时审议通过和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于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起施行。  二、《教师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教师法》的立法依据可分为三个方面:宪法依据、客观依据、政策依据。  1.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对于制定《教师法》的依据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宪法中对知识分子队伍的规定是制定《教师法》的重要依据。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教师是我国知识分子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二,宪法中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也是制定《教师法》的重要依据。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中所规定的这些任务,都必须依靠教师来完成和实现。因此,宪法中有关教育工作的规定,为《教师法》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客观依据  据1993年对全国教师队伍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共有教师1046.52万人,其中高等学校教师38.78万人,中小学教师871.84万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23.93万人;职业中学教师26.1 7万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2.04万人,工读学校教师1600人,幼儿教师83.6万人。队伍如此浩大的广大教师,长期以来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人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所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用法律手段保证和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就成为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也就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在管理中面临的迫切任务。这是制定《教师法》的直接的客观依据。  3.政策依据  党和国家有关教师和知识分子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制定《教师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  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建设一支有足够数量、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是实施义务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水平的根本大计。为此,要采取特定的措施,提高中小学教师与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鼓励他们终生从事教育事业。要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大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努力使教师成为最受人尊敬的职业。”  第二,关于知识分子的政策。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中掌握文化知识较多的一部分,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能不能充分发挥广大知识分子的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民族的盛衰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要努力创造出更加有利于知识分子施展聪明才智的良好环境,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下决心采取重大政策和措施,积极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给予重奖,并形成规范化的奖励制度。”  三、制定《教师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1.制定《教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2.制定《教师法》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3.制定《教师法》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4.制定《教师法》是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的需要。  四、《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教师法》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明确规定了《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本法适用的对象是教师  这里所说的教师必须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不具备这一资格就不能担任教师。  2.本法适用的对象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还必须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职,才能成为《教师法》适用的对象。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专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公益机构。根据《教师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等在国民教育体系及学制体系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专门性的教育机构。本法所说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除学校以外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主要从事教育和培养人的活动的事业性组织。  3.本法适用的对象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存在着从事各种不同工作的人员,有炊事员、司机、电工、勤杂人员等基本与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有为教育教学做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员、行政管理人员等;还有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如各科教师、班主任等。本法适用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五、什么是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依照《教师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教师的权利可分为普通公民权和教师职业权两个部分。  六、《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是指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2.学术研究权  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学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学生管理权  是指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相适应的权利。  4.报酬待遇权  是指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管理权  是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是指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七、什么是教师的义务?  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的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的一定行为。  八、《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规义务指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教育教学义务指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思想教育义务指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指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指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提高水平义务指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九、什么是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十、取得教师资格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合格的中国公民。  2.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4.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十一、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如何规定的?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十二、提高教师待遇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1.提高教师待遇是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最基本的首要前提。  2.提高教师待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3.提高教师待遇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和世界性的趋势。  4.提高教师待遇必须强化国家干预,强调政府行为。  十三、《教师法》关于教师待遇的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1.教师的工资待遇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中“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的规定,可以切实保证教师工资水平随着国民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2.教师津贴和教师补贴  教师津贴包括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龄津贴是根据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所给予的额外报酬,其目的在于鼓励教师长期安心从事教育工作。其他津贴种类很多,主要有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教师补贴种类也很多,主要是地区性补贴。《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的工资制度明确规定,随着教师工资标准的继续提高,教师津贴将随之提高。  3.教师住房  教师住房是教师待遇的一个重要方面。《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4.教师的医疗保健待遇  我国从建国初期开始实行教师公费医疗制度,这项重要福利制度对保障教师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中一些不符合教育的特点,不利于教师的做法,使教师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公费医疗出现了许多突出问题:教师治病难;教师的医疗费报销难;教师实际享受医疗费的水平低于党政机关和其他行业的公职人员。针对教师医疗保健方面存在的问题,《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教师法》还对教师的养老保险、退休金、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做了规定。  十四、侵害教师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教师法》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教师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教师法》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拖欠教师工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教师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教师的哪些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教师法》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哪年通过的?又是哪年重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并于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怎样理解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三、义务教育的任务和培养目标是什么?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哪些人?  义务教育的对象是适龄儿童和少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五、《义务教育法》对各级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出了哪些要求?  1.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5.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6.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我国义务教育的阶段是如何划分的?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即指小学阶段的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教育。  七、《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师提出了哪些要求?  1.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八、《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不得有哪些行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九、《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有哪些行为?  1.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3.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学校不得有哪些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2.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3.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5.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6.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十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问题规定了哪些措施?  1.为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总体需求,要求制定有关经费标准。  2.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  3.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来源。  4.规范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  2.工资标准。  3.学校建设标准。  4.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十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经费保障提出了哪些明确目标?  1.各级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拨付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2.各级政府应当确保教育经费“三增长”,即: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3.在以上基础上对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十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经费的来源是如何规定的?  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十五、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2.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政府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十六、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做了哪些规定?  1.规范教学内容,防止教学过于偏重智育的倾向。第一,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二,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2.严格课程管理。第一,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第二,学校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体育、艺术和综合实践的教学活动,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艺术活动,提高学生素质。  3.明确考核要求。第一,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应当综合考察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培养学生的情况,不得仅以升学作为考核标准。第二,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第三,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十七、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于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规定了哪些措施?  1.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第一,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第二,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三,国家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在师资力量的配置方面:第一,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第二,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教师流动教学,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流动。第三,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担任义务教育教师,引导和鼓励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3.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第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第二,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缩小差距。第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应当作为义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十八、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提出了哪些措施?  1.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第一,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不需要使用教科书的义务教育课程,不得编写此类课程的教科书。第二,义务教育教科书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保证质量。  2.降低教科书的成本。第一,教科书的内容应当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内容不得编入教科书。第二,教科书内容应当保持稳定,未经原审定部门批准,不得修改。第三,教科书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当经济实用。  3.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第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教科书选用获取利益。第二,教科书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课程标准确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何时修订和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于日起施行。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等行为。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6.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7.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5.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7.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9.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七、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时有哪些要求?  1.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2.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放弃等。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具体要求是: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和思想的健康成长具体要求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3.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具体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九、《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司法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在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8.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十、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如何处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我国宪法规定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家长看管或由少管所教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十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有哪些?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4.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0.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何时重新修订颁发的?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2008年9月,由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发的。  二、《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以人为本”。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3.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  4.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  5.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1.“爱国守法”,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爱岗敬业”,这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3.“关爱学生”,这是师德的灵魂。  4.“教书育人”,这是教师的天职。  5.“为人师表”,这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6.“终身学习”,这是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四、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规范》?  《规范》的基本内容是在继承优秀师德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教师职业的责任与义务做出的,充分反映了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小学教师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和职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规范》对教师的职业道德起指导作用,是调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规范》的许多内容是《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具体化。但《规范》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而是教师行业性的纪律,是倡导性的要求,同时具有广泛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如新《规范》中写入“保护学生安全”,这是由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中小学教师面对的是自我保护能力弱的儿童和少年。对于未成年人群体,教师应当负有保护的必要责任。《教师法》在教师义务有关条款中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但“保护学生安全”也并非意味着教师承担无限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境和实际情况,依法做出具体界定。  《规范》中的禁行性规定是针对当前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而提出的,如“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但禁行性规定也并非包括了教师职业行为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一个阶段提出一些阶段性的、可操作性、具体化的要求,能够使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明确要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促进师德水平。  五、《规范》中对“爱国守法”是如何规定的?  “爱国守法”的具体内容是: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六、《规范》中对“爱岗敬业”是如何规定的?  “爱岗敬业”的具体内容是: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七、《规范》中对“关爱学生”是如何规定的?  “关爱学生”的具体内容是: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八、《规范》中对“教书育人”是如何规定的?  “教书育人”的具体内容是: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九、《规范》中对“为人师表”是如何规定的?  “为人师表”的具体内容是: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十、《规范》中对“终身学习”是如何规定的“终身学习”的具体内容是: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一、《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何时颁布的?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是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  二、为什么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1.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2.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3.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和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  4.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懈努力。  三、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应遵循哪些原则?  1.坚持与培育“四有”新人的目标相一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原则。  既要体现优良传统,又要反映时代特点,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  2.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原则。  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循序渐进。多用鲜活通俗的语言,多用生动典型的事例,多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用疏导的方法、参与的方法、讨论的方法,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3.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  既要重视课堂教育,更要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注重自觉实践、自主参与,引导未成年人在学习道德知识的同时,自觉遵循道德规范。  4.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不断完善思想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更有效地引导未成年人的思想,规范他们的行为。  四、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从增强爱国情感做起,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深人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了解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和中国人民进行的英勇斗争,从小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2.从确立远大志向做起,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理想信念。  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光荣使命作好准备。  3.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大力普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倡导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引导广大未成年人牢固树立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的意识,懂得为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具备文明生活的基本素养,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  4.从提高基本素质做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努力培育未成年人的劳动意识、创造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和进取精神、科学精神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自主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保持蓬勃朝气、旺盛活力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大胆实践、勇于创造,使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五、如何广泛深入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1.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要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区分不同层次未成年人的特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道德实践活动。各种道德实践活动都要突出思想内涵,强化道德要求,并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和文体活动结合起来,注意寓教于乐,满足兴趣爱好,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2.要抓住时机,整合资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辛亥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南京大屠杀”等国耻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重要日子,都蕴藏着宝贵的思想道德教育资源。要组织丰富多彩的主题班会、队会、团会,举行各种庆祝、纪念活动和必要的仪式,引导未成年人弘扬民族精神,增进爱国情感,提高道德素养。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六、如何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重点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1.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可实行半票。要采取聘请专业人才、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建立专兼职结合的辅导员队伍,为未成年人开展参观活动服务。  2.要加强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已有的未成年人专门活动场所,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把思想道德建设内容融于其中,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功能。要深化内部改革,增强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同时,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城市要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市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要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各地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新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特别是社区活动场所。有关部门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教育阵地的作用,积极主动地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3.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  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保证,中央可酌情对全国重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活动设施建设,予以一定补助。要在国家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七、如何积极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  1.各类大众传媒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类大众传媒都要把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各级电台、电视台都要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中央电视台要进一步办好少儿频道,各地要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的落地、覆盖工作。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电视台要创造条件逐步开设少儿频道。少儿节目要符合少年儿童的欣赏情趣,适应不同年龄层次少年儿童的欣赏需求,做到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教育性相统一。各类报刊要热心关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宣传报道。面向未成年人的报纸、刊物和其他少儿读物,要把向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精神食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努力成为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的良师益友和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精神园地。  加强少年儿童影视片的创作生产,积极扶持国产动画片的创作、拍摄、制作和播出,逐步形成具有民族特色、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展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动画片系列。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新路子,形成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院线。  2.各类互联网站都要充分认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风气。  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教育网站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开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网页、专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网上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在有条件的校园和社区内,要有组织地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网上空间。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学校要加强对校园网站的管理,规范上网内容,充分发挥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功能。要遵循网络特点和网上信息传播规律,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文化氛围。  3.有关部门要做好未成年人优秀读物和视听产品的制作、监督等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需求,精心策划选题,创作、编辑、出版并积极推荐一批知识性、趣味性、科学性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未成年人读物和视听产品。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面向未成年人的优秀影片、歌曲和图书的展演、展播、推介工作,使他们在学习娱乐中受到先进思想文化的熏陶。要积极鼓励、引导、扶持软件开发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游戏软件产品。要积极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让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通过网络进入校园、社区、乡村、家庭,丰富广大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4.要积极推动少儿文化艺术繁荣健康发展。  加强少儿文艺创作、表演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少儿文艺骨干力量。鼓励作家、艺术家肩负起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历史责任,多创作思想内容健康、富有艺术感染力的少儿作品。加大政府对少儿艺术演出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少儿艺术表演团体发展活力。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大力繁荣和发展少儿文化艺术。  八、如何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1.加强文化市场监管。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严格审查面向未成年人的游戏软件内容,查处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残忍等有害内容的游戏软件产品。制定相关法规,加强对玩具、饰品制作销售的监管,坚决查处宣扬色情和暴力的玩具、饰品。严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产品的进口标准,严把进口关,既要有选择地把世界各国的优秀文化产品介绍进来,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2.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管理。  严格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落实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治理利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远程通信工具和群发通信传播有害信息、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厅、录像厅等社会文化场所的管理。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优化校园周边环境,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的地方设立经营性娱乐场所。  九、如何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领导?  1.建立起有效的党委负责制度和全社会参与的机制。  2.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  3.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的思想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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