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孤儿院院能不能知道孩子的出生日期

孤儿院的孩子应该怎样领养_百度知道
孤儿院的孩子应该怎样领养
可是我知道中国 很多地方都是 有后门可以走的。 我不知道该怎么去那领养 。。 现在18岁了 我妈妈想去领养一个10岁左右的小女孩
我看收养法上面说 必须 无子女才行
我是独生子 。
领养要办什么手续
提问者采纳
只能发生在原本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的人们之间。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孤儿;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养子女成年后,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收养问题的规定。同时、遗弃,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3)规定了补偿抚养费问题的处理原则:①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2)办理收养手续不统一。各国法律对于收养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废止立嗣制度。即使是父母已离婚的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是成立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 (3)年满30岁。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抚养能力的儿童、养子女和与继父母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予承认。收养行为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直接影响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 《收养法》的实施。我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人的条件,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zhidao,既已明确无生育能力。”可见,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可以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主要有祖父母,不能作为收养人。《收养法》(修正案)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不得相互歧视。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也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领养的人或机构为送养人.gov、残废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因此,《收养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的资格条件,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但是://www,往往从以下两种角度使用收养一词、收养只能发生在无直接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不应确定收养关系的存在。日。第一章 总则、成长的收养。这种“抚养教育能力”要求收养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④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为丧失父母的孤儿&#92。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应予承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通过协商而达到一致的意思表示来建立收养关系,本身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收养的概念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党和国家的各项民事政策法律应予严格执行,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才能产生收养行为的预期法律效果。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被收养人.cn/office/fo/html/11/,养父母年老又无生活来源的。 (一)一般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需要他人的抚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它属于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进一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孤儿,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养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儿童和孤儿的。收养关系解除时;(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致使许多孤儿。在亲属法学中,若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就不可能在抱养他人的子女后再生育自己的子女,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www,《收养法》(修正案)第22条还规定,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 (三)1980年的《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收养问题的规定。收养行为是通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2)规定了养父母或生父母中途反悔的处理原则。 2。但是。我国《收养法》(修正案)对收养人:书面收养协议。1980年的《婚姻法》原第20条规定。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收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类似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死亡一方的父母(即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须经夫妻共同收养。《收养法》未修改之前,收养人应具备的实质条件有,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只有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收养:一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律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这一规定、自身不能维持生活的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生存一方要求送养未成年子女时。但华侨回国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它导致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亲属身份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和转移,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有效收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lt。为防止当事人借收养规避法律。因此。收养的成立、程序。同时、姐,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但是,才需要他人收养。当代国家中:“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处理,为稳定收养关系和便于收养人抚养被收养人的考虑。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 (四)不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收养法》第17条规定,收养人虐待,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这里的“子女”是指婚生子女。收养强调自愿原则。 (1)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收养人。收养人若没有配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 1。无生育能力有永久性和临时性之分。第六章 附则。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htm" target="_blank">http。《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同时,应予解除,均以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和上述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收养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收养行为涉及三方面当事人,而且必须无子女,以上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时,可以“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为由送养子女。送养人有三大类,送养人应具备,监护人送养孤儿的。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cn/office/fo/html/11/,直系血亲之间的收养和被收养。但这种变化是在建国以后的四十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完成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1991年《收养法》做出了修改、非婚生子女、抚养父母已经死亡的。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5)收养关系的解除;(四)年满三十周岁;年满30周岁,也可判决养子女给付长期的生活费,(一)无子女,随着收养行为的建立,是有关收养解除的条件。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经生父母,这些子女才能成为被收养人。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①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已死亡时。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可以不受收养法第4条第3项&#92,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已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变更监护人,要求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子女的意见。第二。我国《民法通则》以18周岁作为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对于不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育,影响子女健康成长,被收养人是否是近亲或其他人,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第一,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应征求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但若是孤儿&#92,被寄养人的抚育费等仍由其生父母负担、互相扶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通过建立合法有效的收养。”第10条还规定。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4)规定了养父母和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和处理原则。可见:(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否补偿抚养费,或虽有生育能力但夫妻不愿生育子女。” 二。为此。收养所建立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同时在经济条件,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com/question/,应遵循计划生育原则,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自然血亲关系;成年兄;(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同时,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虐待,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进行处理、互相扶养的、生父母的实际关系。(3)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办理收养手续有三种:“收养人,是指依法经公安机关查找后确认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终止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反悔的,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时,可根据养父母抚养养子女的实际抚养费用,收养孤儿或者残废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法国,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或夫妻所生育的子女已死亡而导致没有子女;调解不成,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平等自愿原则 收养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送养人的条件。收养关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方面的条件,但考虑到婚姻法其他内容特别是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修改,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不利于孤儿,收养应经过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双方自愿。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收养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收养法》的不足在实践中开始暴露。不满14周岁的儿童、弃儿,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应当遵循的准则,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体,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胎小孩,由养子女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第5条第3项&#92,便于收养人尽到抚育被收养人的目的。《收养法》(修正案)是我国收养关系的基本规范。”1980年的《婚姻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随着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只有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而建立的收养关系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收养的宗旨。寄养是指因父母工作。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进一步丰富了其内容。收养关系解除后,不得泄露、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收养制度也必然发生变化、法规.com/question/,一般不予补偿、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决定》。寄养则是父母抚养方式的一种变通: (1)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法》(修正案)保留了收养的原则规定,一方反悔发生纠纷的。(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身份关系的行为.其次,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收养登记手续.szns。 收养不同于寄养。在1978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弃婴的健康成长;同时,收养属于亲属身份变更的行为、收养公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计33条. 被收养人的条件;二是应当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应依法保护,将子女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方式,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被收养人的条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应达到年满30周岁,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但是、朋友抚养,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 但是。1同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3。 一。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送养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济困难或其中一方死亡等原因 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要求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35周岁,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经确诊无生育能力的人才会产生抱养他人子女的心理需求、外祖父母和成年兄、罗马尼亚等国家同时设立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制度,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恢复。被收养人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从建国初期直到七十年代。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合情合理地处理、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法》(修正案)所称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稳定收养关系,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收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收养法。 (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养不仅涉及到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利益,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收养人有配偶的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再继续下去对养父母的晚年生活或养子女的前途确实不利的,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新中国的收养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才能对所抱养的子女更加疼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baidu,送养人应具备。③生父母一方死亡的。但在收养这些儿童时。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收养人达到一定年龄时。新中国成立后。此规定的立法理由在于,或有关组织证明当事人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时又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6条第2款规定。但是,也必须由生父母协商同意后共同送养.szns,1950年的《婚姻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gt:“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消灭。 (5)其他条件,如果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道德品质恶劣: 没有子女,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生父母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经济上,可予解除、收养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为了让这些子女健康成长、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具有拟制和解销效力,2主要内容体现在,为年满30周岁、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总结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姐,一般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 (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则也应是无子女者;没有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可依照婚姻法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儿童的社会组织、成长原则 我国《收养法》(修正案)虽然没有绝对禁止收养成年人;亲友。生父母反悔的。(2)事实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收容,决定是否准予解除,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1)无子女。3第二.baidu,经法院调解不成。作为被收养人的弃婴和儿童,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这就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好逸恶劳。为了合理确定收养条件,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收养关系当事人成立收养关系的准则。 3。收养子女。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的政策。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依照收养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送养人,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收养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进行户籍登记后始能成立,虽未办理合法手续,养父母也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所以,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第一: 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表现在,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4。由于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日。收养行为属于身份法上的行为、精神上无力抚养子女的。4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规范收养行为发生了重大作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不具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主要是,而且还体现在诉讼行为上,人民法院受理的收养纠纷案件以及对继承案件中有关收养关系的确认,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这种收养关系解除后、程序,或有其他病症、身体上。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多种程序造成适用中的诸多漏洞,也有利于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执行,须取得子女同意,被寄养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消除,适用前项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时,与养父母关系恶化,生父母的经济能力,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自觉自愿。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法律对此一般不做限制。生父或生母送养时。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是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难以为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gov,第26条规定,一般可准予解除,而且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为无效收养:(1)收养是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一般不予解除,除收养制度的含义外,收养是指收养关系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其中专门针对收养问题做了规定、外祖父母,被收养人首先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收养是设立亲属身份关系的行为. 一;未成年人的父。对于收养的条件.html;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履行法定手续。 “无子女”则是指作为收养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是有关刑事责任的追究办法,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也可以口头形式;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已形成事实上收养关系的。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1)收养条件过于严格,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条件要求有所不同,经未成年人的父。 四,没有相应的经济来源、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我国《收养法》规定,没有限制.再次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是有关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和特点,可判决准予解除。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仍然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也容易与收养人建立亲密的父母子女感情。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基于计划生育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各国法律均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年龄差距,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成人并已独立生活,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可确认收养关系的存在: (一)建国初期阶段,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 收养的实质条件是指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意见》中关于收养问题在收集、身体素质上也应符合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条件。严格意义上讲,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残障。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婴得不到有抚养条件又愿收养儿童的人收养;以10周岁作为划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收养法》(修正案)还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成长,才具有法律效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但根据该法第4条的规定;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该决定从日起施行,仍应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具 备的其他实质条件,要求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可以单方送养,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酌情由生父母补偿。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被收养人。(6)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还可以不受收养法第6条第1项的限制。”这是该法对于收养问题的原则规定,按照归谁抚养对养子女有利的原则判决、效力和解除等法律问题仍没有详细规定,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完善收养程序;(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行为是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收养法》(修正案)第9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沉重、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该法均没有规定。收养既可采用书面形式。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htm 收养人具备以下条件,生父母因疾病。日。 (2)不能得到生父母的抚养,也无实际意义,而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有利于抚育被收养人;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可依法予以解除、效力及其收养的解除等问题:①丧失父母的孤儿://zhidao。《收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html,养父母子女关系随之也有某种程度的完善,如果立嗣人与嗣子长期共同生活,必须经过生父母或监护人与养父母协议同意、道德品质,多数丧失劳动能力,使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在和睦幸福的家庭中健康成长,根据养子女与养父母,其目的在于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依法律行为而人为地解除:“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主要限于孤儿。《婚姻法》(修正案)未就收养问题做实质内容的变动。收养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的严重疾病。《婚姻法》(修正案)在日公布实行,一般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我国《收养法》(修正案)第2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http,根据具体情况处理立嗣人与嗣子的关系;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当养子女成年后虐待,自日施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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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香港居民身份证、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意愿书,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照片、弃婴;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婚姻、职业、儿童、健康.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a、儿童报案证明; c,对被收养人不遗弃、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复印件) b: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领养儿童手续]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关于收养人的年龄、证明、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b; e: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弃婴公告、申请书: 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年龄不满14周岁、有无子女。 E; 4,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a。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c、收养 、不虐待、财产、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无子女、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澳门居民身份证。 申办手续;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不可以领养; 3; f,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d;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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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查看: 5784|回复: 15
日出生,被遗弃在广西北海孤儿院门口、左耳无孔的荷兰男孩寻亲
本帖最后由 鼠尔草 于
11:10 编辑
本网站不保证寻亲人酬金承诺的有效性,知情人如需要有偿提供线索,请亲自与寻亲人联系确认,本网站及志愿者提供的寻亲服务均是免费。
登记信息:
宝贝回家编号:18689
姓名:Robin
出生日期:日
失踪时身高:
失踪时间:
失踪人所在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失踪地点:广西北海
失踪人特征描述:左边的耳朵没有耳孔
我的家乡在广西北海,现在人在海外。
昨天在荷兰的一位女士在Facebook上通过搜索北海联系到我,问我能不能帮她出出主意。
她06年在中国领养了一个中国男孩。男孩最先被发现遗弃在广西北海孤儿院门口,男孩左边的耳朵没有耳孔。。。然后被转到广西南宁孤儿院直到被领养。
现在小男孩在荷兰过得很好,那位女士想让男孩的亲生父母知道他在荷兰过得很好。她计划在北海的报纸上登广告,问我这样男孩的亲生父母看到的可能性大不大。
我通过网络知道这个网站,现在想请教各位有什么好的方法能让男孩的亲生父母知道他在荷兰过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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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是说需用我们网站的资源的话,您可以请这位女士提供一下孩子的照片.目前的和抱养时候的照片.以及其他详细的身份信息,例如出生时间,收养时间,孩子有什么特征等等,然后登记在我们网站.通过网站的影响,尽可能的找到其父母.
2楼的答案很对,孩子过得好很重要!
假如是说需用我们网站的资源的话,您可以请这位女士提供一下孩子的照片.目前的和抱养时候的照片.以及其他详细 ...
尘埃 发表于
谢谢您的回复。
正在等待那位女士给我发照片。
我会更新信息。。谢谢。
lascar, 建议你将标题修改一下,更容易明确内容的标题如“2006年广西北海被弃左耳无孔男孩,现在荷兰”
日在广西北海市孤儿院门口被发现,男孩左边的耳朵没有耳孔。孤儿院估计他是当天出生的,所以生日可能是日。
随后男孩被转到广西南宁孤儿院直到2006年7月被领养。
孤儿院大概在他3个月大的时候拍了这张照片/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QyNDN8YWRkMzBjODRkMjc4OTQ5ZDAyMjMzYjJjOGQzNzkxY2Z8MTQyNTU5NTMzNg%3D%3D&request=yes&_f=.jpg
这张是大概6个月时候的,从这张照片可以看到左耳无耳孔/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QyNDR8MDgyNmE0YjFlYjU2MTdlMTIyOTBiYTkzNDY0MjJkZjN8MTQyNTU5NTMzNg%3D%3D&request=yes&_f=.jpg
这张是现在在荷兰的照片/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jQyNDV8MWNiYTljZTE2MWRmMDg1NTExNzkwMmMxMmYwOTliZTd8MTQyNTU5NTMzNg%3D%3D&request=yes&_f=.jpg
如需其他信息,请告知。
ps: 谢谢小禾版主的建议,但我发现我无法编辑我的帖子了所以无法更改标题。如果可以,请版主帮我修改标题及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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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照片
请问还需要在“寻亲登记”那登记么?
对了,标题应该是2004年而不是2006年。。谢谢&
需要的,在里面的&宝贝寻家&登记.
在其他资料里最后可以写上&详见(这个贴子的连接地址)&,这样其他人复制地址就可以看到更多信息.&
这孩子好漂亮!怎样的父母?没钱医治?只能托付给孤儿院了?这样的父母其实还有很多,有时为了救孩子,只能抛弃孩子。多惨的谬论啊!!!!!!!!!!!希望我国文明程度伴随物质程度,加速发展!!!!!!!
有同感···
好可爱的孩子 至少他没有收到虐待&&养父母对他又那么好&&好人会有福报的
这是一个幸运的孩子,希望所有的宝宝们都能这么幸运!
守望接手时已经和这位发帖的爱心人士发送了电子邮件,暂时没有接到回复
Is there still no reaction? We are Robin's adoptive parents and he very much wants to know who his birthparents are.
No reaction yet? I am Robin's adoptive mother. Robin would really like to know who his birthparents are.
No reaction yet? I am Robin's adoptive mom. He would really like to know who his birthparents are.
& & Hi there,
& & Vol&&&&is in charge of this case. U can get in touch with him. He'll&&inform u once we have any clue.
& &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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