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铜镜鉴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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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什​么​是​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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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财政、工商、外经贸等部门和重庆海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密切协作,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维护了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仍出现了一些问题,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与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仍有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价值鉴定工作,适应新的形势,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维护中外双方的正当权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工商、外经贸等部门和重庆海关、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高度重视对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严格执行财政部、原国家商检局《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国检鉴联[1994]78号)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号);确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加强对国(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重庆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价值鉴定;切实杜绝低价高报、高价低报、重复报价、以旧顶新、以次充好、以国产设备冒充进口设备等各种虚假投资不法行为。
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从事补偿贸易活动的中外双方,都应重视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问题。在合同或协议签订前,要加强对作价投资设备(特别是成套设备)的考察,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真实价值;可就相关条款内容主动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咨询。作价投资设备到达目的地后,要依法申请检验和价值鉴定。外商投资或补偿贸易的财产凡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旧机电产品或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中外双方都可以主动提请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派出检验鉴定人员参加或组织实施装运前检验、鉴定、监装。外商投资财产抵达目的地后,中外双方都可主动与海关、检验检疫等单位联系,依法进行价值鉴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作为应对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结合WTO知识培训和宣传,加大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中外投资企业都了解我国的法规、政策,主动申请价值鉴定。要重视对外经贸业务知识特别是WTO知识的培训宣传中研究典型案例,引以为鉴,提高公务员和企业职工识别和预防低价高报、高价低报、重复报价,以旧顶新、以次充好,自买自卖、假合资和逃税骗汇、无形资产做手脚、国际诈骗等的能力和水平。
四、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认真实施对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改善我市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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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功不可没
  十年挽回损失22亿美元
  中新社江苏新闻网南京4月16日电:(徐瑛胡光军)记者从近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十年多来,共鉴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11.71万批,合同金额329亿美元,鉴定额307亿美元,降值28.7亿美元,降值率达9.3%。相当于6万名工人一年生产的工业增加值;20万名农民一年生产的农业增加值;若用于国内的投资、消费,则可创造5万多个就业机会。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一些不法外商利用国内企业信息不畅、法律不健全等漏洞,以进口设备作价投资,采取低价高报、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合资中方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对外开放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这一情况,日,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办法(试行)》,并且制定了与此相配套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办法颁布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条例和制度,有效遏制了外商投资中低价高报等不良现象。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外商采取高价低报的手段以偷逃关税现象却呈高发态势,同时外商以工业产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逐渐增大,也给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为了使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检验检疫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加强人才的培养,不断充实评估鉴定力量,始终坚持独立性、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专业性“五项原则”,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使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保证该项工作的平稳发展。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促进我国开放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据介绍,2005年后,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将对境外评估机构开放,为了适应入世的新形势,检验检疫部门将要认真落实中国入世签署的有关境外评估机构从事业务工作的协议。同时,积极尝试与有关部门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方面的协调和配合,以海关合作机制的建立为契机,拓展新的合作领域,探索以政府部门合作方式扩大现有法检业务范围的途径,在此基础上发展与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积极开拓创新,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开放型经济的顺利发展。
                                         编辑: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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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文  号:[1999]外经贸资字第10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精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国检检〔号),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号、日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意见》(国办发〔1999〕73号)的精神,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我国引进外资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外商报价严重不实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处理。
  二、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的范围,进一步改进鉴定办法。凡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
  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时,对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或有重大、疑难问题的项目须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四、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是国家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对外商投资实际到资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本着“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科学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对境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地区)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继续认真做好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鉴定工作,为资本审验等工作提供有效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您的位置:&&&&> 正文09年报检员考试辅导: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发表时间:日1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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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检范围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的鉴定。1、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的鉴定。2、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现时的价值进行的鉴定。3、损失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的程序提出申请——受理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鉴定《价值鉴定证书》,
(三)、应提供的单据:1、报检时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2、首次办理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3、若投资物涉及废、旧物品及许可证管理的物品应取得相应证明的文件。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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