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程序专家评审能够收评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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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坚决要求取消所谓的‘安全评价’专家评审费!
企业进行根据国家要求,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按理说有关部门应该无条件给评价后的企业进行备案、发证等,但是,安监局有组织所谓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此为借口收取企业费用元不等。这样,必然会导致腐败的滋生!
回复部门:安监局
尊敬的网友:
  非常感谢您对全市生产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看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市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要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期间,按照相关要求要进行安全评价,国家、省、市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其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安全生产专家一定的劳务费用,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专家费用。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我们一定按照要求,该废除的废除、该下放的下放,积极主动做好服务企业的各项工作。
  &&&&&&&&&&&&&&&&&&&&&&&&&&&&&&&&&&&&&&&&&&&&&&&&&&&&&&&&&&&&&&&&&&&&&&&&&&&&&&&&&&&&&&&&&&&&&日
[网友交流]
安评搬砖 11:15:05
本人在安评中介机构搬砖,小博一枚,一份报告100多页下来。被砖家批掺,改来改去。折合人民币2块一页,思考啊。打字复印店,不用思考打字下来都是7元一页。搬砖啊,搬砖啊。有人来管我们不?
我忍了更久 09:38:48
支持费用公开,制度化,开发票,给专家费用可以,凭什么还给安监局的领导们,安监局都是吃国家饭的,这不是就是索拿卡要么。
受害者 11:57:27
什么级别,一个小时就这吗贵?腐败!!!
u 06:54:10
111 06:33:47
评审费不能取消,安监局工作人员就那么一点工资,承担着监管这么重要的任务,专家能拿专家费,为什么安监局人员一样参加评审要取消评审费呢,每次每人1000元多吗,一年企业能评审几次,乱吆喝啥
321 09:08:02
省里有又取消《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文件,为啥不执行?
豫安监管〔2011〕48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依法行政、强化和明确安全评价相关单位责任,规范安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安全评价是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二、强化安全评价机构责任。安全评价机构是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和评价人员素质培训,完善评价过程控制体系,根据企业委托依法依规编制评价报告,对所评价结果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因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害的,将追究安全评价机构责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评价及隐患整改治理,把安全评价作为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对评价检查发现的隐患认真组织整改,积极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企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等违反国家规定行为,应及时向评价机构管理部门反映。
四、强化安全评价属地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不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将评价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项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从严查处。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自觉履行各自职责,不得干预安全评价项目发包承揽等活动,不得干涉评价机构正常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我忍了好久 19:44:11
专家评审费现在涨至每人每次1000元,加上安监局领导,一次评审会,专家费一万多,哪个企业受得了。共产党应该管一管,专家评审一个多小时就值一千元吗????????
123 16: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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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惠市发改〔2012〕599号
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大亚湾区工贸局、仲恺区科创局: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 &2012年12月3日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推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照《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委托、谁审查&的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审机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节能审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情况,分别按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三种形式编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新装、增至容量63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新装、增至容量315千伏安至630千伏安变压器),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建筑面积在5-1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期建设的,节能评估文件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编制,或者按项目各期工程建成投产后累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情况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具有节能评估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业主自行填写。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完整性、独立性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项目业主和节能评估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节能评估审查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的评估原则、评估程序和评估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项目业主应一并提请节能评估文件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提请审查节能评估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签订《节能评审合同》(范本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规范,并按《节能评审合同》对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部门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原则上节能评审机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应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对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可自行开展评审论证。节能评审机构在进行节能评审时,项目业主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加,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承担或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等的机构或专家、技术人员、工作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及评审过程;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六)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能耗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制热制冷、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七)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八)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十)评审结论及建议。
第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财政安排,评审费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确定。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财政只承担1次评审费用,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变建设条件、节能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原因需重新评审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节能登记表填写符合要求,填报内容属实;
(六)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七)相关资料完备。
第十七条 经评审的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结论认为项目能耗总量或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未达到国内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平均水平)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认定该节能评估文件评审不通过。
节能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认为应采用更高一级评估方式进行评估的,项目业主应当按更高一级评估方式重新评估,项目审批部门对新的节能评估文件应重新委托节能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节能审查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充分考虑本地区完成节能约束性指标的能力,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审批,衔接做好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文件中,应将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文件的附件。备案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专项出具。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节能评审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监管。
节能评审机构需在本市辖区内开展节能评审业务的,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纳入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审机构的采购要求、采购原则、采购程序、评审机构的确定、监督管理等参照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重点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验收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批复,并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处理:
(一)与项目委托方或其他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节能评估、节能技术咨询等评估项目的;
(三)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违规收费的;
(五)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节能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节能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节能评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审意见内容失实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从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服务供应商名单中除名。
第三十条 负责节能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节能审查、验收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省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节能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节能评估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和其他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项目审批部门节能审查意见表范本
&&&&& 2.《节能评估审查合同》范本
惠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范本)
&编号:(批准、核准文号或备案证号)
&&& 新建□&&& 改建□&&& 扩建□
&&&&&&& 万元
&&&& 平方米
评估文件编制单位
评估文件名称
审查意见:
&&& 一、(项目节能措施和用能设备无需进一步完善的情况)
&&& 同意项目按节能评估文件设计的节能方案执行。
&&& 二、(项目节能措施和用能设备仍需进一步完善的情况)
&&& 原则同意节能评估文件设计的节能方案,请按以下要求完善:
&&& 1、项目的节能措施应加强&&
&&& 2、项目用能设备应采用&&
&&&&&&&&&&&&&&&&&&&&&&&&&&&&&&&&&&& &&&&&&&&&审查机关:(盖章)
&&&&&&&&&&&&&&&&&&&&&&&&&&&&&&&&&&&&&&&&&&& 年&&& 月&&& 日
《惠州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节能评估审查合同
委托人:项目审批部门(甲方)
项目业主单位(乙方)
受托人:节能审查机构(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节能审查合同
项目名称:《惠州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委 托 人:项目审批部门(甲方)
项目业主单位(乙方)
受 托 人:节能评审机构(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乙方共同委托丙方就《惠州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内容和要求:
丙方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及深度要求,以及《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以乙方提供的《节能评估文件》为基础,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1、本合同签订后,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节能评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评估会议。
2、丙方于评估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意见》。
无须组织专家评审的《节能评估文件》,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节能评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3、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方式:丙方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向甲方乙方出具《评审意见》一式两份。
4、履行地点:惠州市
&&& 三、甲方的协作事项
1、乙方应按丙方提出的资料清单尽快提供有关资料,并指定专人配合评审工作。
2、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丙方对甲方乙方提供的保密资料负责,不得公开发表和交流。
五、评估费合同价、费用计算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评审费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及省有关规定的标准计取。以投资估算****亿元为基数进行计算,评审咨询费为人民币******元整(¥:****元),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评审咨询费按**折计算为人民币****元整(¥:****元)实行包干结算。
2、支付方式: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2) 丙方向甲方、乙方出具《评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
六、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
甲方名称(盖章):项目审批单位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乙方名称(盖章):项目业主单位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丙方名称(盖章):节能评审机构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责任编辑:惠州发改局   发布时间:2013版新电网预规讲稿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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