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主干道上的超声波隔音罩罩一般多少年更换

关于印发《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编  号:青建城字[2014]35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掘路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合理有序,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最大限度降低掘路施工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影响,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参照执行。  《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将跟踪《导则》的执行情况,适时对内容进行修编。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日     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  (试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青岛市掘路工程管理实施导则  (试行)   &发布实施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 “地下管线”)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涉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工业管道等方面。近年来,随着青岛市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再加上大量已有地下管线的老化,需要更换和维修,各种地下管线的施工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目前,我市所采用的地下管线施工工艺主要有两种:一是挖槽埋管法,二是顶管等非开挖技术。由于非开挖技术的成本高、技术难度相对较大、施工时间长,因此95%以上的地下管线施工采用了挖槽埋管法,由此不可避免的带来掘路计划、审批、施工、修复、交通调流等管理问题,给城市交通和环境带来一定影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掘路管理,规范责任单位主体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建设合理有序,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最大限度降低掘路施工对城市交通和环境的影响,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精细化施工管理标准体系,特制定本导则。  由于编写工作专业性强、时间紧迫、编写人员的经验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并负责解释,请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进行反馈。  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蒋海军 么子成 闫杰栋 于德光 司义德 王涛 李文平  主要审查人:刘建军 刘玉勇 陈卫华 司磊    目& 录                                                            1 总则1.0.1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掘路工程管理,规范市政道路挖掘行为,减少道路重复开挖,保障管线合理有序建设,促进掘路工程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城市道路设施的使用功能,特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城市道路掘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  1.0.3 掘路施工除按本导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2 编制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占用城市道路及城市绿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道路掘路及修复技术规程》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青岛市市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青岛市城市道路检查井技术导则》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水泥砼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CJJ4-83)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图集》    3 术语3.0.1 掘路  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设置地下管线和设施而挖除现状路面的施工作业。  3.0.2 掘路修复  是指对掘路损坏的路面进行修复,包括路基回填和路面结构层修复。  3.0.3 临时恢复  是指掘路施工过程中为保持路面正常交通采用临时路面结构进行路面恢复的路面设施。  3.0.4小型掘路工程  是指地下管线埋设长度100m以下和掘路面积300m?以下的掘路工程。  3.0.5 大型掘路工程  是指地下管线埋设长度100m以上(含100m)或掘路面积300m?以上(含300m?)的掘路工程。  3.0.6 零星掘路工程  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工程。  3.0.7 抢修工程  是指地下管线运行中断或发生爆管、漏水、漏气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损坏事故,为最大限度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而采取的一系列维护活动的总称。  3.0.8 占路覆盖钢板  是指为保证车辆通行或保护相关设施,在道路上搭设钢板跨过施工面或被保护设施的行为。  3.0.9 一类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3.0.10 二类道路  次干路、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3.0.11 三类道路  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4 基本规定4.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4.0.2 市政道路敷设管线宜提倡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4.0.3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建设单位要按照年度占、掘路计划提前办理规划、质监、安监和施工许可手续,并按照月份掘路计划办理《依附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许可》和占、掘路手续。  4.0.4 年度掘路计划应统筹地铁等市政综合工程所涉及的地下管线迁改、扩建计划;统筹道路新、改、扩建、大中修工程和管线建设计划;统筹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道路、管线配套、改造计划。确保道路和管线同步建设,同一路段管线建设同步实施,项目开发和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同步提升。  4.0.5月份掘路计划应明确规划、质监、安监、施工许可、施工工期、交通调流措施、组织实施意见等内容。  4.0.6 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制定交通调流方案,并应于项目开工前至少5日向社会发布通告。  4.0.7 一、二类工程占路行为调流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设计。一类工程占路组织行为的调流方案和区域路网的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应组织专家论证。  4.0.8施工场地必须设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牌)灯。  4.0.9 掘路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既有设施进行调查,并加强保护,施工中损坏的设施,应在施工结束后按照产权单位要求进行原样恢复。  4.0.10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落实好地下管线建设的放、验线制度,并做好竣工测量及工程档案移交工作,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动态更新。  4.0.11 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入道路技术档案。    5 掘路施工前条件验收5.0.1 掘路工程应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工作。  5.0.2 封闭围挡掘路工程验收内容  1.技术资料  1)施工图纸(明确沟槽回填压实度指标,压实度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要求,不能保证沟槽压实度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措施);  2)经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材料堆放、垃圾清运、环境保护、便民措施、临时设施搭设、安全技术措施等应符合法规要求);  3)施工围挡、警示标志、掘路公示牌的平面布置图和专项设置方案;  4)交通调流导向标志布置方案;  5)沟槽回填专项方案(不能保证沟槽压实度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措施);  6)工期保证措施;  7)办理《青岛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书》需提供的资料。  2.施工用材料、设备  1)围挡、警示标志和公示牌(应满足《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图集》的要求);  2)沟槽回填材料(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现场施工设备、材料准备情况;  4)其它需要具备的条件。  5.0.3 夜间施工掘路工程验收内容  1.技术资料  1)~7)条中除第3)条施工围挡改为施工护栏外,其余内容与封闭施工围挡掘路验收内容相同;  增加:8)增加沟槽临时硬化专项方案。  2.施工用材料、设备  1)~4)条中除第1)条围挡改为护栏外,其余与封闭施工围挡掘路验收内容相同;  增加:5)沟槽临时硬化用钢板或其它材料。    6 施工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和雾天应设置警示灯;  6.1.2 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路房屋前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临时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设置满足交通运行安全的设施;  6.1.3 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物料等,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  6.2 施工标牌设置6.2.1 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应各设置一块大型掘路工程公示牌,尺寸为2×1.2m,厚度2mm,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工程内容及必要性、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区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6.2.2 沿围挡每100m长度应设置一块600×500mm小型公示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电话等。  6.2.3 公示牌材质要求:采用铝板制成,四周双折边形成标牌底块,上贴国标工程级反光膜制成标牌画面,美观耐用。  6.2.4 公示牌样式:公示牌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材质为工程级反光膜,边条为夜光蓄发光膜和橙色超高亮反光膜合成。  6.2.5 大型掘路工程公示牌背面为3道竖式铝制轨道,固定在直径48mm锌管制成的抗风支架上,人立直视标牌中心高度为1.6m。标牌支架前后贴有四处红白或黑黄相间警示的反光膜,每色块长度15cm。支架两侧上端设置警示灯,光照可见度达250m以外。  6.3 围挡设置6.3.1 一类道路掘路工程工期超过2个月的采用立柱式组合彩钢板围挡,工期少于2个月的采用大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路口和拐弯处采用中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或通透式彩钢板围挡;  6.3.2 二类道路掘路工程工期超过2个月的采用立柱式固定基础彩钢板围挡,工期少于2个月的采用大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或立柱式固定基础彩钢板围挡,路口和拐弯处采用中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或通透式彩钢板围挡;  6.3.3 三类道路掘路工程采用中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或护栏围挡。  6.4 施工警示标志设置6.4.1 施工现场的起止点以及对车辆、行人通行安全有影响的位置,须设置危险警示灯,可见亮度达250m以外。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6.4.2 夜间、雾天、骤暗天气,须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灯。  6.4.3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须设置半通透式护栏进行围蔽并悬挂警示灯。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须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明显的施工标志牌。  6.4.4 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确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须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进行公告,施工时要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  6.4.5 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穿戴反光背心,并在服装上醒目处注明企业名称。  6.5 施工方式6.5.1 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掘路工程,应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因地下管线复杂、地质情况等原因不能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须实行夜间半幅施工(夜22∶30至次日5∶30),当晚无法完成的,应采用临时恢复结构,并完成余土清运和现场保洁,恢复正常交通。  6.5.2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采用机具切割边线,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的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150m,支路原则不超过300m。特殊原因经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6.5.3 掘路施工用混凝土应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应采用预拌(商品)砂浆。  6.6 道路沟槽临时恢复6.6.1 对于围挡以外已完工的掘路沟槽,应随工程施工进度1日内完成沟槽临时恢复,挖掘主干路采用沥青混凝土恢复,挖掘次干路采用内嵌式钢板恢复,挖掘支路采用加重块恢复,临时恢复由沟槽挖掘方负责实施。  6.6.2 掘路沟槽宜采用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或AC-16进行临时恢复,厚度应不小于5cm;铺筑沥青混凝土前,应喷洒透层沥青油,喷洒量为1.1L/m?;临时沥青路面与周边路面高差不大于1cm,并进行平缓顺接。  6.6.3 掘路沟槽采用钢板进行临时恢复时,钢板设置具体要求详见第6.7节。  6.6.4 掘路沟槽采用水泥加重块进行临时恢复时,水泥加重块抗压强度不小于60Mpa,铺设的水泥加重块要与周边路面紧密顺接,高差不大于0.5cm。  6.7 覆盖钢板6.7.1 覆盖钢板应采用Q235级及以上钢材,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规定,严禁采用沸腾钢。  6.7.2 占路覆盖钢板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及碳含量的合格保证。重要道路覆盖钢板还应具有≤0℃时的冲击韧性合格保证。  6.7.3 占路覆盖钢板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以满足相应荷载等级、搭设条件等。一类、二类道路覆盖钢板厚度不应小于4cm;三类道路覆盖钢板厚度不应小于3cm,若有公交车、大型货车等重型车辆通行时,厚度不应小于4cm。  6.7.4 搭设用钢板应平整规则、无变形、无翘曲、无孔洞。  6.7.5 搭设用钢板在跨越沟槽(坑)方向宜完整无接缝;若采用多块钢板焊接而成,搭设时焊缝应垂直于沟槽(坑)方向。  6.7.6 搭设用钢板各边沿应打磨处理,确保无锐角和毛刺。钢板交角处宜磨圆处理,半径不小于10cm,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  6.7.7 搭设用钢板应满足行人和车辆通行防滑要求。用于人行时,表面应加设花纹钢板,花纹凸起不小于1mm;用于车行时,表面应垂直于行车方向间距≤10cm,通长满焊直径6~8mm螺纹钢。雨雪天气时应进一步采取防滑措施,以确保通行安全。  6.7.8 同一沟槽(坑)或路段需搭设多块钢板时,须采用同种规格钢板。钢板应平行或垂直于行车(人)方向搭设,不得斜向或相互叠搭放置。  6.7.9 车行道上钢板搭设应完全覆盖已开挖沟槽(坑)上方,钢板间应可靠连接,空隙≤2cm,采用对接焊时,应满焊焊透。  6.7.10 在行人通行较多的沟槽(坑)上方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钢板临时人行桥,钢板宽度≥1m,相邻临时人行桥间距≤100m。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栏杆、照明等),确保行人通行安全。  6.7.11 市政设施保护用钢板施工前应核准被保护的市政设施位置、高程等,以此为依据,制定钢板搭设方案以加强监护、妥善保护。  6.7.12 钢板搭设应确保钢板与地面结合牢固、稳定,无位移、转动等,位于陡坡路段或雨雪天气时,宜采取有效限位措施(加设竖向锚固件锚入地面或设置齿板卡在沟槽(坑)侧壁)。  6.7.13 跨越沟槽(坑)用钢板搭设应超出沟槽(坑)边缘≥50cm。沟槽(坑)开挖宽度≥80cm的,覆盖钢板下端每隔不大于80cm必须采用可靠的支撑加固;沟槽(坑)开挖宽度≥150cm以上的,覆盖钢板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总工程师确认签字报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6.7.14 钢板搭设应采用内嵌法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高差,以保证钢板稳定,缓冲车辆冲击,做到环保降噪。  6.7.15内嵌法施工时对搭设部位路面进行铣刨和整平处理,将钢板嵌入其中,控制钢板顶面与原路面间高程差为0~-5mm间。  6.8 抢修掘路工程6.8.1 施工标牌  1.抢修工程施工现场须设置施工标牌,标牌为蓝底白字,材质为铝质反光面板,规格为宽1m,高0.6m,并对项目施工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标注。  2.在车行道上施工作业,须在来车方向提前设置警示灯、施工警示牌、交通导向牌等,提示和引导车辆有序、安全通行。  6.8.2 施工围挡  施工现场应采用小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或规定的护栏围挡,施工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须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出入口,并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及人行安全通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6.8.3 施工警示标志  小型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每个围挡在距底部约0.6m处贴一条平行、红白交错的反光条,反光条总长度与围挡宽度相当(反光条尺寸为宽5cm,相间的红、白条长度为15cm;须选用3C强制认证产品,具有耐久性好、高亮度、广角性、耐腐蚀等特点),护栏围挡统一安装爆闪警示灯,警示灯立在围挡顶部。  6.9 余土处置6.9.1 掘路施工产生的渣土、余土及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完毕,清运前应集中堆放并全部覆盖,防止外溢至围挡以外或者露天存放。在城市主干道及人流稠密、交通繁忙的特殊路段,余土须立即清运。  6.9.2 施工现场的砂、土等散料,以及1天内不安排清运的建筑垃圾、渣土等,要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低于施工围挡,并用遮盖网、绿色密目网等进行密闭覆盖,不得出现裸露。砂、土类遮盖的密目网网目密度不低于800目/100cm?;粉状类材料须采用封闭性材料覆盖。  6.9.3 渣土堆放应避开雨水收水口位置,避免堵塞雨水管道。  6.9.4 高处产生的散装材料及建筑垃圾等应采取装袋封闭等措施吊运至路面运离现场,禁止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6.9.5 为工程运送砂石、各类粉状物、建筑垃圾及渣土的运输车辆应手续齐全、密闭加盖,渣土低于车辆挡板,不超载,不污染路面,不影响环境卫生,不损坏市政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安排保洁人员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洒水清扫,严禁运输车辆将尘土带出施工现场。  6.10 材料堆放6.10.1 掘路施工用砂、土等粉状材料和块状材料严禁长时间存放施工现场,应做到随用随进,码放整齐,用遮盖网、绿色密目网等进行密闭覆盖,不得出现裸露。  6.10.2 现场临时放置的机械、设备、管材等应采用围挡封闭,并覆盖严密。  6.11 扬尘污染防治及降噪6.11.1 掘路施工企业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清扫设备,设专人进行卫生保洁,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等防尘措施,做到施工范围内道路无尘土、无石屑、无污水、无污物。  6.11.2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6.11.3 管线和道路施工应对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6.11.4 沥青路面切缝、铣刨作业应洒水降尘,及时清扫现场路面。人行道板及石材切割要在防尘棚中完成,防止粉尘飞扬。  6.11.5 道路修复基层宜采用骨架密实型二灰碎石,基层施工后应立即进行下面层沥青混凝土铺设,减少因基层暴露形成扬尘。  6.11.6 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噪音,应在规定的作业时间范围内合理安排作业内容,采取使用低噪音、环保型的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隔音罩、隔音屏等降噪设施,把施工产生的噪声降低到最小限度。    7 道路挖掘和沟槽回填7.1 道路挖掘7.1.1 掘路施工须注意保护开挖地段的各种地下管线和相关设施。  7.1.2 掘路施工应减小对交通的影响,减少扰民,居住区应避免在主要的休息时段进行施工作业。  7.1.3 除应急掘路修复外,其他管线工程的掘路不得在雨天进行。  7.1.4 掘路施工埋设管道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  7.1.5 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挖土深度应按管道设计标高控制,严禁超挖。  7.1.6 路面开挖前必须用切割机进行路面分离,以免扰动或破坏沟槽周边区域的路面结构。  7.1.7 挖土过程中应当保持一定的纵横坡度,以利排水。地下水位高时,应设置临时排水沟,必要时可设置井点降水,但应注意保护周围设施的安全。  7.1.8 深层开挖的沟槽或邻近路段重型车辆较多的沟槽应采取措施确保沟槽稳定。  7.1.9 掘路修复时,新建部分道路面层、基层均需设置30cm宽台阶与原道路相应结构层进行依次搭接。  7.2 沟槽回填7.2.1 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植土、垃圾杂物和冻土,应分层回填,分层回填的松铺厚度根据作业机械、设备确定。  7.2.2 掘路埋设的各种管线的管顶应位于路基顶以下50cm,沟槽回填压实度等指标应满足道路路基设计要求。管顶距路床顶面不足50cm时必须对管道结构进行加固,管道不应采用柔性材料;管顶距路床顶面覆土厚度在50~80cm时,应在路基压实过程中对管道结构采取可靠的保护或加固措施。  7.2.3 雨季在沟槽两侧设挡水围堰,回填用土用塑料布覆盖,需备必要的水泵,对沟槽内积水应抽净排干后再回填,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7.2.4 道路边缘、检查井、雨水口周围以及沟槽过窄(宽度小于1.2m)等不便使用压路机碾压的部位,应采用机夯夯实。  7.2.5 路基回填粗砂、石粉等粒料土可采用灌水密实法施工。  7.2.6 路基回填采用形变(弯沉值)及压实度控制压实质量,路基分层摊铺碾压进行弯沉值检测,路基顶弯沉值不大于260(0.01mm)。  7.2.7 路基回填必须均匀、密实、稳定,沟槽路基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沟槽回填路基压实度标准路床顶以下深度(cm)压实度(%)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0~809695949280~15094939291>15093929190  注:表中数值均为重型击实标准。    8 路面修复8.1 基层8.1.1 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良好的稳定性。  8.1.2 基层表面应平整、密实,拱度应与面层一致,高程应符合要求。  8.1.3 修复基层的各类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且应经现场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8.1.4 需要及时、快速恢复交通的掘路工程可采用柔性基层或骨架密实型二灰碎石基层(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不低于0.8Mpa)。柔性基层推荐采用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C-25)、沥青稳定碎石(ATB-25)、级配碎石。路面结构组合应计算确定。  8.1.5 可封闭施工的道路宜采用半刚性基层。半刚性基层推荐采用二灰碎石、水泥稳定粒料类。  8.2 沥青混凝土面层8.2.1 当道路路面掘路宽度超过1/3车行道宽度时,应按半幅车行道宽度恢复路面;当道路路面掘路宽度超过1/2车行道宽度时,应按全幅车行道宽度恢复路面。恢复应有专项设计。  8.2.2 新、旧沥青混凝土面层的衔接应紧密平顺,粘结牢固。  8.2.3 沥青路面施工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保证合理的施工日期。不得在气温低于10℃(快速路)或5℃(其他等级道路),以及雨天、路面潮湿的情况下施工。  8.2.4 沥青路面宜连续施工,避免与可能污染沥青层的其他工序交叉干扰,以杜绝施工和运输污染。  8.2.5 沥青路面所用材料质量、施工要求应符合《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  8.3 水泥混凝土面层8.3.1 应采用强度高、收缩性小、耐磨性强、抗冻性好的水泥,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8.3.2 纵向和横向接缝应垂直相交,纵缝两侧的横缝不得相互错位,缝距以及传力杆的设置应与周围板协调。  8.3.3 水泥混凝土面层的施工不宜在雨天和气温低于5℃的条件下进行,低温、高温或施工遇雨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8.3.4 施工前应当校核平面位置及高程,使其符合现场接坡和排水要求,并检查原材料,以符合规定的要求。  8.3.5 水泥混凝土路面所用材料质量、施工要求应符合《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8.4 人行道及侧(平)石8.4.1 人行道土基压实度≥90%,按照要求铺筑垫层、基层。  8.4.2 铺设预制人行道板一般采用“放线定位法”。铺筑时板底应当紧贴垫层,不得有“虚空”现象。靠近侧石处的人行道板应当高出侧石顶面 5mm,以利排水。  8.4.3铺设预制人行道板时,要求按原样恢复,因管线埋设导致盲道调整,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实施。  8.4.4 现浇水泥混凝土人行道,应当与原有人行道接顺。水泥混凝土面层收水抹面后应及时分块滚花压线,混凝土终凝前封闭围挡,防止行人踏践。  8.4.5 路灯、广告、灯箱等各类构筑物基础部分,须将破碎基础清除,重新调整补齐,基础根部缝隙用水泥抹平。  8.4.6 施工范围内各类道路附属设施须原规格、形状进行修复,已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新设施。  8.4.7 侧石缺少、破损的,采用与原材料一致的侧石调整补齐,路口转弯处破损侧石采用弧形侧石统一更换,侧石更换时设置混凝土垫层及靠背。  8.4.8 修复侧(平)石时,应当与原有侧(平)石平顺衔接,调整好雨水口处标高。  8.4.9 侧(平)石排砌稳固,线直弯顺,侧石顶面平齐,平石排水顺畅。侧(平)石灌缝饱满,填缝密实,勾抹光洁。  8.4.10 施工后的余土、废渣应及时清运。  8.5 应急掘路快速修复施工8.5.1应急掘路快速修复的适用范围  1.要求道路快速恢复的零星掘路、横过路掘路或突发爆管修复;  2.要求“当日作业,当日恢复交通”的掘路工程。  8.5.2材料技术要求  1.应急快速修复材料要求易于存储、运输,施工简便。  2.快速修复材料的分类及技术性能  快速修复材料依据结构层次可分为路基快速回填料、基层快速修复材料和面层快速修复材料。  1)路基快速回填料包括:中粗砂、砂砾石、石屑。  应选用洁净、坚硬、级配良好的的中粗砂和砂砾石,不得含有草根、垃圾等有机杂物,不得掺细砂和粉砂,含泥量不得超过5%,碎(卵)石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cm,且不应有明显的粗、细料分离。石屑的最大粒径应小于5mm,含泥量不得超过3%。  2)基层快速修复材料包括:骨架密实型二灰碎石、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处治碎石、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沥青稳定碎石、级配碎石等。  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应符合《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标准》(JC 714)的要求。所用石料的技术性质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的有关规定,为改善施工和易性,拌和时可掺入高效减水剂SP1。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推荐选用AC-25,沥青稳定碎石推荐选用ATB-25,级配碎石宜采用骨架密实型级配。AC-25和ATB-25推荐选用重交通道路沥青AH-70。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的相关规定。  3)面层快速修复材料应选用SBS改性沥青、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等。  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D50)和《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标准》(JC 714)的相关规定。  附录A 占、掘路行为分类按照各类道路在城市中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占路面积和时限不同等,将工程占路行为分为三类:  1.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类工程占路行为。  1)所占道路为市内一类道路或二类道路,且占路面积3000m2以上(含3000m2);  2)占路时间多于18个月(含18个月)。  2.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二类工程占路行为。  1)所占道路为市内一类道路或二类道路,且占路面积500 m2以上(含500 m2),不足3000 m2的;  2)占路时间多于30天(含30天),少于18个月;  3.三类工程占路行为为其它非一、二类工程占路行为。    附录B 掘路工程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掘路工程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工程名称&验收时间&技术资料准备情况:&&&施工用材料、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单位验收意见:&&项目经理:年&& 月&& 日监理单位验收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建设单位验收意见&&甲方代表:年&& 月 &&日辖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  注:此表作为掘路工程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用表格,由辖区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参建各方填写验收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案。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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