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买的地皮到速卖通现在有多少卖家还不能建筑可以向卖家还钱吗?

红网 - 百姓呼声 - 一个违章建筑近5年了还未拆除,城管局你还让我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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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违章建筑近5年了还未拆除,城管局你还让我等多久?
愤怒的出离 发表于 &16: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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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33:城管不作为,老百姓没有办法
城管不作为,老百姓没有办法,领导也没有办法???
网友03:城管只会欺负摆摊的吗?
城管只会欺负摆摊的吗?
网友07:人大代表旁听长沙岳麓区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人大代表旁听我院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海空诉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我院院长周一兵担任了该案审判长,6位区人大代表及3位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陆海空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所购房屋的楼顶搭建建筑物,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岳麓区大队日作出了长综处字岳处罚中心(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依法作出了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长沙市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和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在其所管辖区域内可以集中行使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原告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所购房屋的楼顶搭建建筑物,被告在接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举报后按照法定程序,即经过立案审批、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召开听证会等程序,确认原告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相关规定,最终选择适用《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相关条款于日对原告作出了长综处字岳处罚中心(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被告在本案所涉行政行为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虽有些许瑕疵但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两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依据,所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当庭判决驳回原告陆海空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反响热烈,他们认为人大代表旁听行政审判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职能,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代表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他们也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希望这样的庭审能多在基层举行,同时也希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能够更加迅速、准确、有力。&
网友03:悲哀
当官为己,不为民!悲哀!有呼,就必应;你对得起你们的衣食父母纳税人吗?
yueuto:与保定不相上下啊
&&&&保定“最牛违章建筑”5年拆不动&市长批示8个月无进展 &&&&日&来源:新华网&& & &&&&新华网石家庄11月30日电(记者王民&齐雷杰)河北保定市一处“最牛违章建筑”五年拆不动,被新华社曝光后,保定市长于群、分管副市长赵常福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查处和拆除。然而,在随后的八个月里,相关部门来回踢皮球,违章建筑仍然“毫发未损”。&& &&&&区政府拖延两年不执行 市长明确批示要查处& &&&&保定市七一路高速引线边有一家名叫“绿萝湾”的酒店,因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25.5亩被列为违章建筑。从2004年至今五年时间里,由于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虽有三任副市长经手,就是拆不掉。& &&&&今年4月,新华社播发《政策与对策的较量――河北保定五年拆不掉一处违章建筑》一稿,对此事进行了详细报道。& &&&&早在2006年12月,保定市国土局北市区分局就对绿萝湾酒店业主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这家酒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07年12月24日,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认为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准予强制执行”。但两年来,执法部门一直未强制执行。& &&&&今年4月4日,保定市市长于群看到新华社报道后批示,“即请常福市长查处”。次日,主管城建的副市长赵常福也批示,“拆除绿萝湾违法建筑之事,请执法局即下达给北市区政府,限一个月内拆除。政府督察室督办。到时拆不了要问责。”& &&&&但记者最近了解到,绿萝湾酒店仍然照常营业。这处违章建筑究竟为何在市长批示八个月后无进展,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 &&&&区政府“踢皮球” 国土部门拒绝“接球”& &&&&据记者调查,保定市领导批示后,北市区政府在今年四五月间多次召集国土、建设、规划、执法部门、法院以及绿萝湾酒店所在乡政府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协调研究,并对绿萝湾酒店业主做工作,要求其自行拆除,但对方始终拒不拆除。北市区政府认为“若对其实施强制拆除,则存在无法操作的问题。地上违法建设已属国有,对已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为此,北市区政府还向保定市中级法院征求意见,后者认为区法院应撤销先前下达的《行政裁定书》,“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北市区分局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再由规划或建设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再予执行。”& &&&&对于市中级法院的意见,北市区国土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绿萝湾酒店的违法占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按照相关法律,理应作出没收地面上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况且,当时绿萝湾酒店业主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罚已经生效,不能撤销。& &&&&但作为下级法院,北市区法院按照市中级法院的意见,于今年8月5日将先前下达的《行政裁定书》撤销。& &&&&北市区法院为何自己否定自己?记者采访了区法院副院长朱璞伟,他说:“我是2008年调入北市区法院的,以前的事不清楚。”记者又通过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洪强,要求采访原主管副区长(现任区政法委书记)王勇以及现任分管副区长李志才,二人都拒绝记者采访。& &&&&至于保定市中级法院将皮球踢到“规划或建设部门”,相关部门表示几年前就有类似处理决定。同时,早在三年前保定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就曾两次在给市政府报告中,要求拆除绿萝湾酒店。 &&&&区政府又“踢球”给执法局 执法局“传球”给副市长& &&&&北市区法院撤销先前下达的《行政裁定书》时认为,“对违法建筑物的没收不具有可执行性。”7月16日,北市区政府则在给市政府的报告中,以“区内部门没有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的行政处罚权”为由,将拆除绿萝湾这个“皮球”踢给了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对此,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8月3日向市政府报告,表示不能受理绿萝湾拆除案件。主要理由是北市区国土分局尚未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仍具有法律效力。该局同时认为,其他城市类似案件,多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罚。当年北市区国土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适当的。没收后的违法建筑收归国有,政府有权处理该建筑的用途。& &&&&很明显,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这个棘手问题交给了市政府。对于这份报告,保定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赵常福8月6日批示“同意执法局意见”,却没有拿出具体意见。& &&&&截至记者发稿时,保定市这只“皮球”被踢来踢去,最终又回到市领导手中。一处违章建筑为何难以拆除,个中隐情、背后内幕,耐人寻味。
yueur:向长沙市、天心区政府、城管、规划举报
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路、欧洲城18、19栋对面,你们政府规划了说在这里建一个桂花坪公园的,但现正在大兴土木,违法建设饭馆。为什么你们不拆除,任他们建呢?为什么你们承诺的公园迟迟不动工,难道又要更改用途呢?
网友13::“有头有脸”的有钱人在顶楼大建“豪宅”
/c//1205836.htm &&&&&相关链接&:“有头有脸”的有钱人在顶楼大建“豪宅”   红网长沙5月18日讯&(记者&吴庠&实习生&徐喜溶)一网友日前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反映,长沙金色山庄一业主在顶楼加盖楼层,企图将楼顶花园、公共天台据为己有,致使该楼下住户室内多出渗水。“楼顶加建了数十吨建筑材料,这将给整栋楼带来不可预测的危险。”该网友在帖子中称,还上传了三张相关照片作为证据,表示希望此事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公共天台已成私人领地      根据网友帖子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地处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的金色山庄。经了解,加高楼层位于该小区一栋一单元顶楼,记者在楼下看到,楼顶天台四周已被封闭,加盖房子已被封顶,而这一侧的墙壁已被装修污水染黑,与周围楼群干净整洁的墙壁形成鲜明的对比。      记者随即来到位于顶楼的1201室,这是一套复式房,室内工人正进行装修施工,房子里面堆满了水泥、沙土、木材等建筑材料以及各种装修工具,电钻、电锯发出巨大的噪音充斥着整个房间。室内显然被重新设计,该层与天台之间已被打通,楼顶天台和花园已被圈起并封顶。而公共楼梯间通往天台的大门已被封死,属于公共空间的楼顶天台和花园已被该业主占为私人领地。      小区前物业公司已被辞退      记者为此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深圳利丰物业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其工作人员徐先生告诉记者,利丰物业近期才接手小区的物业管理,此前该住户就已动工加盖楼层,利丰物业接管该小区物业后,曾向该住户陆某下达整改通知书,但陆某对此置之不理。      这一说法得到了小区开发商客服处刘经理的证实,小区前物业管理服务由上海锦日物业公司承担,因对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引起小区业主强烈不满,其中包括纵容1栋1单元1201住户陆某擅自加盖顶楼,最终被辞退。       《装修承诺书》形同虚设      在小区物业管理处,记者看到了陆某与上海锦日物业公司签署的装修合同。在《装修申请表》装修项目及内容一栏中,陆某极其简单地填写了“家庭装修”,对具体装修项目及内容只字不提,上海锦日物业公司在意见栏对此也无任何意见,轻易批准了陆某的装修申请。      依据长房政发(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房屋装修装饰的管理通知》,其中明文规定“不得在顶层或露台搭建任何建筑”,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这几点陆某在《装修承诺书》中也作出承诺,而事实上陆某从去年12月21日装修动工以来,未经批准就打通顶楼天台,并擅自加盖楼层,企图将顶楼天台、花园据为己有,使得《装修承诺书》形同虚设。  &刘经理向记者表示,擅自加盖楼层属违法违章行为,目前利丰物业公司尚处于考察阶段,待签订正式物业合同后,小区开发商将联手物业公司尽快解决此事,并强调不排除采用法律手段。&
网友31: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主旨就是不准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从2010年3月起,全长沙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两会”)工作就必须要以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长沙市业主大会成立和召开工作指导程序》(以下简称《指导程序》)为唯一依据和最高准则了,只要你到房管局物业监管部门进行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备案,都会被告知这一基本要求。一旦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在理论上都会导致业委会不能备案,其合法主体资格得不到承认的后果。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指导程序》又是一份什么样的文件,它对“小区两会”的工作都做出了一些什么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是否于法有据,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制定和审核程序,便民性及可操作性如何,能够为“小区两会”工作带来哪些改变,对“小区两会”是在保驾护航还是在设置障碍?下面就摘取其对“小区两会”成立和备案的部分规定做一个简要的分析,希望能借此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和干预。   1、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指导程序》要求各“小区两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就不予备案,不承认其合法主体资格,这是否于法有据?   2010年4月,天心区鑫天•山水洲城小区的部分业主因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受阻于《指导程序》,先后向长沙市房管局法规处和市政府法制办咨询投诉、申请行政复议。质疑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机构性质与出台文件的资格,并申请对《指导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得到的答复是: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是长沙市房管局物业监管处的另外一块牌子,是依据相关文件合法成立的事业机构;《指导程序》是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依据住建部的部门规章制定的地方性文件,填补了长沙市此类规定的空白,细化了操作流程,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项目的和谐稳定;由于它不是规范性文件,不能对它申请行政复议,业主所反映的意见只能等以后在完善该文件的时侯适当予以采纳。   2005年12月,雨花区一心花苑小区因业委会不能正常备案而专门提请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就《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作出解释。省政府法制办在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后以“湘政法函[2005]37号”转达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号”的答复:业委会的“备案”是一种告知,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据此,有关方面认为业委会需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复才能取得合法主体资格,违背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本意。   依据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两级法制办所解释的相关法规精神,“小区两会”在由业主自主成立以后只要告知房管部门就可以了。就是说,业委会的备案在性质上只是给房管局物业监管部门打个招呼,并不是在提请你批准,也根本没必要经过你批准,业委会的合法主体资格是始于它的成立而不是始于你的备案。说得再通俗直白一些,就是随便你房管部门爱批准不批准,爱备案不备案,都不会影响到业委会的合法性,反正我已经告诉你了,听与不听那只是你的事情,不能因为我没有达到那些根本达不到的要求你就假装听不见。   即便如此,长沙各“小区两会”的筹建与备案仍然举步维艰、屡屡碰壁,这就明显反映出长沙市房管局这一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和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这一部门的部门,在既没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资格,又没有经过必要听证和严格审核报批程序的前提下,出台的《指导程序》这一为广大业主所并不知晓、不好接受且很难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文件”,作出了远远超出国务院行政法规本意的一系列细密繁杂而且严苛无比的规定。对各“小区两会”的筹建与备案而言,这些规定显然不是在提供方便和保障,而是在设置一道又一道的障碍,让各小区既无法逾越又诉告无门,简直就拿它毫无办法。这就不得不让人怀疑《指导程序》的制定宗旨,真的是为了业主的利益,为了推动业主大会的工作吗?   我宁愿相信有关人员是真的无知,才会弄出这么一个与相关法规严重抵触,只会给“小区两会”工作增加无尽麻烦而又没有任何帮助的非规范性文件。他们中间难道就没有一个专业人士,就真的不能理解备案在法理上只是“告知”性质的。非要专横地把个简单的“告知”细化成一个条件苛刻的“许可”,到底是要把自己部门的权力最大化,还是要把物业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到底是要支持引导业主大会的工作,还是要千方百计地阻挠业主大会的工作。这里面是不是真的有什么利益链条,还是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逻辑关系,是误读法规还是公然抗法,是行政无能还是公权力的强横乖张。这实在不是正常智力所能理解得了的。   2、由街道组织、主导业主大会的筹备和每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是否可行?业主大会筹备的进程安排是否合理?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筹备组里必须要有街道、社区和开发商代表,这三家的代表加起来可以接近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而且筹备组组长必须由街道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也要由街道或社区组织业主推荐。这已经开始超出《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在随意扩大本部门及相关利益主体权力的同时,严重侵害了业主筹建“小区两会”的自主权。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制定的《指导程序》则更是把这种趋势发展到了极致,把业主的权力剥夺得更加彻底干净,并成为压垮业主信心的最后一根稻草,使得原本就困难重重的“小区两会”筹组工作变得几乎不可能。   《指导程序》规定的“小区两会”的成立程序是:由开发商或人数及物业面积均超过20%的业主联名向街道申请;街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认真审核,并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筹备组;筹备组组长由街道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或居委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天内完成筹备工作……&   我真的不相信有哪家昏了头的开发商会主动向街道申筹建请“小区两会”,而由业主启动程序的话,第一个前提就是达到两个“20%”。以长沙现有的小区规模而言,设想一个3000户的楼盘,在没有任何组织的情况下,要自发联合600户以上的业主该有多大的难度。而这还只够提申请的条件,接下来还要在街道或者社区的组织下推举出四至八名(也许只能是四至六名)代表,和规定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筹备组,一直在街道代表的主导下召开每次会议,甚至连以后每次业委会换届也都必须如此。这些规定会有多大程度的可行性呢?   组长该怎么安排会议时间,上班时间召集业主代表开会的可能性显然不大,因为没有哪个业主是以此为本职工作的,节假日或晚上开会组长恐怕又不太可能顺利出席。还有,会期由谁来确定,是由业主代表确定以后通知组长,还是由组长确定以后通知业主代表,这中间的联络协调怎么解决。组长的工作职责由谁规定,他不履行职责耽误了业主大会的筹建该承担什么责任,又该由谁来追究他的责任?《指导程序》没有给他规定任何职责和义务,却赋予了他至上的权力,而这些权利本该是属于业主的。必须要由事不关己的人来组织指导,利益攸关且最有可能付出热情的人却这也做不得那也不允许,这样组合起来的班子不知道该怎么去运转,运转起来也不知道能有多高的效率。   在筹组进程安排方面,街道审核60日,组织指导筹备90日,筹备组成员名单、候选人名单各公示15日,投票10日,结果公告7日,备案30日……。可能还有我没有统计到的程序,即便如此,在每一步都不耽误的前提下至少也要七个月以上的时间,进程稍加延缓就得一年以上,这看上去就极不合理,简直像一个笑话。有多少业主代表会有如此时间、精力和意志力消耗得起,又有几个组长能如此敬业地一直坚持得到底。最后,这种难了之事恐怕就只能是不了了之。   必须在极严格条件下由业主提起的程序其实并不能真正由业主启动,即便是在启动程序以后,整个过程和进度业主都完全无法掌控,经过漫长而繁琐的过程之后,结果恐怕也很难为业主所掌控,这还是业主自治的立法本意吗。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即便是非干预不可,有必要干预到如此彻底吗。如果说只有这样成立起来的“小区两会”才能保证相关物业管理项目和谐稳定的话,那不成立“小区两会”岂不更有利于小区的和谐稳定?   3、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身份不允许重叠,有什么依据,是不是在刻意打压领头的业主?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比委员多出四人,但可以差额选举,这些表述是否自相矛盾,是无心之失还是在暗度陈仓?   这些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住建部的部门规章中都没有依据,纯粹是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程序》的天才发挥。这些规定是不是在充分考虑本地业主参与业主大会的实际程度,总结以往各小区业主大会筹组的具体状况与现实规律的基础上作出的,依据市房管局有关部门的说法似乎是,但这真的很难让人相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被提名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的工作停止,由推举结果中的其他业主依次递补。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候选人身份不能重叠,不只是出于什么考虑。但这明显不符合由来已久的各类机构筹组的惯例,从来没有听说过筹备组成员不能进班子,甚至连所筹组的单位都不能进的道理,除非他还具有其他的职位,进入筹备组本来就只是起协调指导作用的。坚持要这样做的理由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和《指导程序》都没有解释,也许原本就没有任何理由。要不就是过高地估计了当地业主的奉献意识和牺牲精神,相信每个小区都会有大量的业主甘当铺路石而无怨无悔。要不就干脆是要枪打出头鸟,谁敢申请筹备业主大会,我就让你绝对进不了业委会。   申请筹组业主大会的条件有多苛刻前面已经明确,在街道启动程序组织推举业主代表时,业主彼此互不熟悉,多半连其他人的名字都叫不出几个,所推举的只能是也必然是少数几个原始发起人,而这些人恰恰都是既热心公益,又对相关法规、规章有所关注和了解的。由这些业主筹组业主大会并最终组成业委会,不正是最有利于“小区两会”工作的吗。这会违反哪条法律法规,又会损害到谁的利益,非得让游离于筹备组之外的业主组成业委会才能更有利于推进“小区两会”的工作吗?   《指导程序》既然能考虑物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严厉告诫业主大会慎用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怎么就不能顺便也考虑一下“小区两会”工作的连续性和规律性呢?在长沙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尚未成立,“小区两会”数量也相对有限的状况下,由数百家物业公司组成的(大多与开发商本就一体)长沙市物业管理协会在《指导程序》的制定过程中想来该是发挥了多么重大的作用,因为这些规定怎么看都正像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热切期望的。如果这中间没有贯穿相应的利益关系,这对他们来说就真的无异于是天上掉馅饼了。   “业委会委员为5人至11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为9人至15人。业委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谁都知道,“可以”所表达的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而绝非强制性规范。既然是“可差额选举”,那当然也就“可等额选举”,这种推论在法理和逻辑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业委会委员真的可以等额选举吗?看看前面的规定就明白了,绝对不可以,选举必须是差额的,必须要有四个业委会候选人被选掉才行。   不知道《指导程序》的制定者是不懂得法理还是没学过逻辑,还是说他们的意图原本就没法以既合乎法理又合乎逻辑的方式表达出来。业主的自尊心和积极性是经不起多少打击的,投身业委会不比竞聘其他工作岗位,它原本就是纯公益而非功利的,甚至是反功利的,决不会有多少人去努力争取。我可以不谋私利但不能不要面子,非要弄四个人进去陪考,最后被“差额”掉,任谁都不会愿意。既然谁都不愿意,那最后业委会选举就会因“差额不能”而无法进行。非要等额选举的话,就很有可能得不到房管部门的备案承认,就无法动用公用维修基金。难道说这才是物业监管部门真正的指导和调控目标吗?   4、业委会每次备案都必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盖章在逻辑上是否合理?业委会委员必须是“业主本人”是否合法可行?   这两项内容虽然在《指导程序》的字面上没有出现,但在物业监管部门发放的业委会备案材料和提出的具体要求中体现得非常明确,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规定所导致的结果都极有可能是――不予备案。   业委会备案申请表上必须要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盖章,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在法理和情理上更是混账的。不分业委会是首次成立还是换届选举,每次备案都要求有开发商的盖章,这会有多大的可能。筹组业主大会需要开发商代表参与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业主虽不情愿也还能勉强接受。但《指导程序》规定业委会换届选举应参照“小区两会”的成立程序,这就完全没有道理了。长沙的房地产公司好多都是开发一个楼盘就换一块招牌的,难道说楼盘交付几十年后业委会备案还必须开发商盖章同意。当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更糟糕的是当开发商跑路,业主亟需团结起来维权的时候,因为没有开发商的参与和盖章就无法筹组“小区两会”,甚至已经成立的业委会就不能正常换届吗?   会有哪家物业公司真心希望业委会能正常存续。无论是前期物业还是选聘物业,没有业委会制约的感觉不知有多自在轻松,那简直是“天高任鸟飞”。要求它们每次都爽快地同意业委会的成立,任谁都不太情愿。而按照《指导程序》所谓的严格规定,那业委会就只得瘫痪了吗?以地方性文件的形式把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权利无限扩大,赋予了它们随意阻挠甚至否决业委会成立和换届的权力,那本来就属于业主的权益又该由谁来维护呢?   业委会委员必须业主本人,也就是产权证上的记名人,连配偶都不行。这样的规定更是毫无道理。依据法理,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的家庭财产――当然也包括房产,在没有排除事由的前提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的业主身份本该是确凿无疑的。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非要在这个本来就颇具争议的问题上再来当一回仲裁者,纯粹是无事生非。   还有,不少家庭都把物业登记在未成年孩子的名下,那按照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规定,该户就没人能参选业委会委员了。就不知道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会不会什么时候心血来潮,把该项规定进一步细化为只有业主本人才能参加业主大会。这样一来,将来参加业主大会恐怕就必须手持房产证外加身份证原件作为通行证了,否则其业主身份就得不到认可。如此一来,有还会有多少人愿意参加业主大会呢,即便是他的业主身份完全符合规定。   这在理论上将无法排除如下可能:一个小区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的家庭超过一半,该小区在制度上就不能组建“小区两会”;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一半但超过了三分之一,那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就永远不可能达到;再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但已经接近相应的比例,那么要获得法规所要求的赞成票数,在有表决权的业主中,恐怕就得要有八九成到会并投赞成票,这是不是有点像天方夜谭。   有人会说,未成年业主的投票权是可以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的。没错,而且这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因为业主基于物权而形成的选举权(投票权)是不容侵犯的。那业主同样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被选举权呢?未成年业主不享有被选举权很好理解,那成年且愿意参加业委会的业主(配偶)的被选举权,又依据什么要予以剥夺呢?不享有被选举权的“业主本人”的配偶,是否也可以行使投票权。如果可以,该签自己的名还是签“业主本人”的名,他(她)究竟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还是在代理配偶行使权力;如不可以,是不是又意味着长沙市房管局越权规定,只认可产权记名人的业主身份和财产权利。不难看出,无论是可以与否,都显示出这一规定逻辑思路上的极度混乱。   综上所述,长沙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及《指导程序》就“小区两会”的成立和备案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在法理上违背了相关法规的立法本意,以非规范性文件非法强行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得有物管公司、开发商、社区、街道这一些列顺序不清但却一个都不能少的许可作为前置条件,不仅将本部门的权力无限放大,顺便还奉送给街道和社区不小的权力,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小区两会”的成立与备案设定了极其冗长的过程和无比繁琐的程序,完全剥夺了广大业主基于物权而当然应该享有的自主组织和管理“小区两会”的权利,对长沙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毫无促进与保障作用,并在实际上成为“小区两会”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如果这些规定在不受到更高权力部门强力干预的情况下得以普遍推行,可以预测,长沙市将很难有新的“小区两会”成功筹组,而且,在不久的将来,现有的业委会也都会无法顺利换届和备案。最终的结果就是,在全长沙市可能将会没有一个小区能存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网友00:国法在哪啊!
我们是湘潭市宝塔路口布市场(原湘潭机械电力学校)“7天连锁宾馆”隔壁楼房的居民,该栋楼房6楼户主(顶楼),今年元月份私自在顶上加建了一层楼房,属于典型的违规建筑,严重影响了该栋楼房的安全.   遗憾的是:快一年了,这种情况至今无人来管!都说要严整违法建筑,却不见任何行动。国法在哪啊!
网友12:长沙活力康城e栋顶楼正在搭建违章建筑
活力康城是市中心高层建筑,在长沙市创文明城市之际竟然有人公然在e栋顶层搭建违章建筑!业主把顶层楼道封闭,严重危害其他人员安全,上海静安大火血的教训难道还不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严重关注长沙的行政作为。
网友50:违章啊
如果你房子因违章建筑的建设,严重影响你的居住,影响房屋的正常采光,该行为已构成对你采光权、相邻权的侵权。   违章建筑属于城管局、规划局、建设局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本律师建议你向该部门书面报告,请请求处理。如果对书面报告不理,职能部门就是行政不作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网友14:凯乐国际城对面潘家坪路的违章建筑何时能拆迁?每次开车、走路都不方便,总担心车撞人的风险!事故也频频发生!
凯乐国际城对面潘家坪路的违章建筑何时能拆迁?每次开车、走路都不方便,总担心车撞人的风险!事故也频频发生!
网友16:长沙雨花区牛角塘社区变相违章建筑风又开始了
雨花区牛角塘社区两年前经过一次拆违整治行动,面貌大为改观,但现在好几栋宿舍楼屋前或屋后又搭起了金属架布棚,有的日夜不拆,城了变相的违章建筑。这些棚占用公共通行或活动地方,为个人谋利,是一种损公利私行为。这种现象正在漫延开来,破环了社区的环境面貌。希望创建文明社区能刹住这股风。
网友14:长沙圭塘小区有成片的违章建筑及杂乱不堪的夜市
现长沙的重点工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各方领导都在力争加班加点为构建文明的、和谐的、美丽的长沙而拆除违章建筑,但是圭塘小区一小区现存在大片的违章建筑物和小区夜市管理混乱,案例如下:  违章建筑:私自搭建大型遮雨棚、增加外墙面积、搭建门面、车库等等;  小区夜市管理混乱:小区内夜市成片,卫生杂乱不堪,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降低生活质量,同时小区内存在相关管理人员向摊主收取所谓的“保护费”;  针对以上现象小区内随处可见,村干部、街道领导对此现象也都睁一只眼避一只眼,同时某些违章建筑还是村干部等小区管理者带头搭起、建起,此情此景,怎能叫百姓们能够按照政府的政策和号召去执行列?长沙文明城市的称号还有可能评选上吗?难道相关职能部门都是相互睁一只眼闭一只吗?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能够依法处理此行为,还圭塘居民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网友18:沅陵最牛违章建筑的钉子户到底谁来管?(图)
沅陵最繁华地区之一天宁市场旁,糖酒副食品公司,地皮被私人强行修房子,这一占就是十几年,这个违章建筑,给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未果。&&&&糖酒副食品公司,有合法的土地手续,被私人抢占土地,修房子修门面,这一闹就是十几年,年年给相关单位反映情况,写上诉材料,执法部门,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平房拆了,正在准备修5层楼房,你们到底管不管?&&&&经网友介绍,特在此发帖反映如实情况,望能尽快解决这违章建筑!
网友44:雨花区红花坡车站路联运宿舍违章建筑无人管
雨花区红花坡车站路路口上近百多米,联运宿舍建有一排违章建筑很久了,也不见有人管!是不是单位的违章就不用拆了,社区管不了?还是违章主打通了关节,合法化了.占用消防通道不说,非要一朝失火,才算违章了吗?如果是建一天二天也就罢了,天天路过天天见到.有关管理部门却是视而不见.真想问一万个为什么?
网友41:常德拆除违章建筑为何不能一视同仁?
 您好!我是常德的一名普通老百姓,去年3月份在我的主户旁搭建了一间小平房,在修建途中,有关部门说我们是违章搭建,叫我们停工至今,直到6月22号早上9点左右,我们回到老家去拿社保的缴费本,看到我家旁边围了一大群人,还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走近一看,全部都是执法工作人员来拆我家的房子,我们还没理论上几句,就开来一台挖机,三两下就把我们的房子夷为平地,我们没手续是不对,该铲除,但让我们不平的是,为何只把我家的铲掉?周边全部也都是违章建筑,为什么不公平执法?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譬如:我们这书记家的3间2层的楼房修得富丽堂皇,没有任何建房手续,治保主任等都是一样……还有的是用小破屋调换大的违章建筑上去交差。难道他们这些当官的买通了一切,叫我们这些平民老百姓去垫背吗?当官的就能主宰一切? &&&&希望各位领导能给我一个公平的说法。或来我们这实地考察。急切盼回音。谢谢!
网友04:长沙芙蓉区东岸乡东湖村千亩良田变成了违章建筑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东湖村和平村千亩良田被违法违章起了仓库,当地村干部还带头建,毁了菜地建仓库或住房出租赚钱,在芙蓉区东岸乡东湖村非常普遍&甚至还越起越多的局面&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对这种毁地建房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
网友50:长沙汽车东站有一个最牛违章建筑(图)
当前正值创建文明城市攻坚期,举全市人民大旗为创责无旁贷建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每个市民更是责无旁贷,特向大家反映汽车东站最牛违章户。 &&&&此违章户占用了公交126站至汽车东站的人行过道(此地属于汽车东站)。本来就只有4米宽的过道,违章建筑就占了2米多宽,给行人通行带来极大不便! &&&&创建文明城市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实地查看核实。&
网友02:国庆抢搭违章建筑成疯,岳塘区行政执法局无可奈何?
  有这样一个施工队,他们避开工作日,放弃国庆长假休息,依然奋战在工地。他们不图名不图利,只图在最短的时间之内把违章建筑搭建起来,从国庆长假第一天开始,奋战七天,今天工程就要完工了,可喜可贺。   他们是岳塘区建设路街道长潭路28号5栋隆锦大厦(金园1号)三楼业主请的施工队。   倒不是这个施工队牛,是业主很牛!岳塘行政执法局在9月26日到了现场,也没有让这个违法建筑停下来。利用假期抢建成功的违章建筑堪称岳塘违章建筑史上又一个先进典型。他们不仅把一、二楼业主的采光、通风等权利置之度外,更是把建筑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   请求岳塘区政府、执法局将该违法建筑依法拆除,维护一二楼业主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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