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北大槐树规划回迁建设工程a3规划批后现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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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磊与杭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1号原告金磊。被告杭州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阳作军。委托代理人丁建。委托代理人蒋朝镖。第三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军。委托代理人郁华、叶燕燕。原告金磊诉被告杭州市规划局、第三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磊,被告杭州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丁建、蒋朝镖,第三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燕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至日。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规划局于日向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了(2007)年浙规建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的建设单位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位置为上城区湖滨地区,建设规模为36401平方米。被告杭州市规划局于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浙规建证号)及附件、附图(以下简称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调整前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证明争议行为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湖滨单元(SC0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号)及土地使用规划图、规划分则图,证明争议行为调整前的规划依据。4、关于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工程15、19、22、25号地块方案设计的批复(杭建设(号、杭规发(号)及附图,证明争议项目调整前的方案批复内容。5、建设项目批后修改许可事项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证明争议调整行为是依申请作出。6、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号)、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复单(杭规调(号)及调整前后规划图,证明争议调整行为作出的规划依据。7、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杭发改变备(2010)87号),证明发改部门对争议项目变更的审查意见。8、建设项目规划条件((2007)年浙规定字号)及附图,证明争议调整行为作出的前置规划条件的内容。9、关于杭政储出(2005)27号地块、(2006)13号、39号地块初步设计的批复(杭建设审(2010)7号、杭规发(2010)27号)及附图,证明调整后的初步设计已经过审查。10、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杭上国用(2007)第000138号)及宗地图,证明争议项目具备土地使用证明文件。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杭环评批(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杭卫民审字(2010)第130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核准书(杭雷审字(2010)第0137号),证明争议项目已通过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审查。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明施工图已经图审公司审查合格并报备。13、登载于杭州日报的关于争议项目调整内容的公示、杭政储出(2005)27号地块、(2006)39号、(2006)13号地块项目公示后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公示情况联系单、上城区湖滨街道吴山路社区出具的回执及公示照片、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听证会笔录,证明争议调整许可作出前以公示和听证等形式充分征求了利害关系人(包括本案原告)的意见。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浙规建证号)及附件、附图(日核发),证明调整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被告杭州市规划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原告金磊诉称,日被告在杭州日报公示,该地块变更调整增加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该公示是根据市政府(号文件精神,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在日召开关于吴山路项目方案听证会,于2009年8月下旬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批准文件府办简复第b号),被告作出杭证储出(2006)39号地块规划许可证调整的决定。原告系该地块回迁户,该地块土地挂牌出让,国土资源局与竞得者订有特别条款中规定,新建土地上总建筑面积15284平方米,其中须提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作为回迁户安置,也就是说新建土地上总建筑面积15284平方米有三分之一是回迁户的土地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同意开发商调整建筑面积及容积率,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等行政行为未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原告认为,上城区政府召开听证会,属于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召开听证会主体是规划局,而不是区政府,被诉行政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导致回迁推迟,土地使用年限缩短,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扩大。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请求确认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规划许可调整的决定(许可证(2007)年浙规建证号)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立案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杭州市规划局、上城区政府公示;2、杭规法(2010)54号《许可决定告知书》;证据1至2,证明程序违法。3、《土地出让合同》节选,证明原告是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地上总建筑面积15284平方米,其中须提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作为回迁安置户之一。4、报告,证明原告和拆迁人约定将今后建成的吴山路商业街与原告拥有的吴山路111号、吴山路115号两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证作为调换,原告系公示地块的利害关系人。5、日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山路项目方案听证会的会议纪要》,证明上城区政府无法定权限召开听证会,且召开听证会也未通知利害关系人,程序违法。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6、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信访回复,证明涉案地块竣工时间为2010年3月,而被告却在日同意第三人调整规划增加容积率、建设面积、地下再增加一层,直接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导致回迁推迟,土地使用年限缩短,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扩大。7、杭土资用简复(2009)92号公文处理简复单,证明被告在第三人未交纳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核发《建筑工程许可证》违法。8、(2007)年浙规定字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2007)年浙规定字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证据8至9,证明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期止是日,而被告逾期作出许可行为违法。10、《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号),证明被告是实施行政许可主体,上城区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属于程序违法。11、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延期答复通知及《土地出让合同》(部分),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是第三人拍卖取得,根据该出让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在第三人并未重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主动调整规划作出许可行政行为违法。12、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报告、收条;1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证据12至13,证明原告系涉案地块的回迁户。14、(2011)年第087号杭州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该证据取得时间为日。15、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西立面图、东立面图;16、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据15至16,证明第三人在规划未审批前已将500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卖给银泰西湖购物中心,被告在审批施工图时同意并盖章,该施工图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现拆迁人湖滨指挥部告知原告涉案地块无法回购,故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被告杭州市规划局辩称,被告的许可行为事实证据完备、法律适用正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具有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权。被告审查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认为其符合规划许可条件,遂予许可。二、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1、原告认为程序违法。对此,被告认为,被告在许可之前在杭州日报和现场进行了公示,并以听证会方式征求了原告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程序合法。2、原告认为调整行为导致回迁推迟、土地使用年限缩短而侵害其利益等,对此,被告认为许可调整系依据许可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并非是被告的主动调整。至于许可相对人与原告之间有否因调整而产生民事争议,应由许可相对人与原告之间另行处理。综上,请求依法维持。第三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述称,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补充意见如下:第一,第三人的调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整个过程未存在违法之处。调整后的规划方案也通过了卫生、环保、气象等部门的审查,所以本项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是科学合法的。第二,规划调整许可合法。被告作为地方城市规划部门,在第三人提交申请后,被告依法进行了公示,依法组织了听证,原告也参加了日的听证,因此,本案所涉项目的规划调整许可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综上,请求维持被告的规划调整许可。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各方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为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2、5、12至14无异议;对证据3至4,认为不足以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对证据6、11,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7,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在作出许可调整前需要查明土地出让金有无补缴问题;对证据8至9,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对象;对证据10,认为本案容积率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15至1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第三人同意被告的质证意见,补充意见为对原告的证据5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4无异议;对证据5至6、11至12有异议,认为是被告主动调整,而不是依第三人申请调整的;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该行政行为在日才作出;对证据8至9、14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三人必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告才能核发许可证;对证据13有异议,对《杭州日报》的公示合法性有异议,认为上城区政府无权召开听证会,其他证据认为都是后补的。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14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2,被告及第三人无异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8至9,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至4、12至13,能够证明原告与拆迁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坐落吴山路111号、115号房屋交拆迁人拆除,拆迁人将坐落吴山路原地回迁(营业)的期房作为原告的安置用房对原告进行回迁安置,对该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至7,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关联性,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属于规范性文件等,不属于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14至16,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对象,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至4、10,原告及第三人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明能够证明第三人于日向被告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申请,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至9、11至12,符合证据三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3,能够证明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局部调整公示和听证情况,原告提出除公示外其他证据材料系事后补,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4,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该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2能够相互印证,故予以采信。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日,被告杭州市规划局向第三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颁发了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载明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的建设单位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位置为上城区湖滨地区,建设规模为28372平方米。日,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在《杭州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杭府纪要(号文件精神,在建设单位对原出让方案进行调整,并经杭州市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后,对杭政储出(2005)27号地块、(2006)13号、39号地块方案涉及调整的指标及原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和方案总图进行调整。同年8月14日至8月23日,被告以在建设项目现场张贴《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公示图》的形式征询意见。同年8月下旬,被告杭州市规划局将关于杭政储出(2005)27号地块、(2006)13号、39号地块方案调整的规划意见上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于日以府办简复第B号公文处理简复单,原则同意被告关于上述三个地块规划调整意见,即……(2006)39号地块的建筑密度由65.7%调整为73%、容积率2.20调整为2.34。地下建筑增加一层(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局部穹顶高度不超过26米,其他指标仍按原出让合同控制。日,被告作出杭规调(号《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批复单》。同年12月21日,被告作出(2007)年浙规定字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局作出《关于杭政储出(2005)27号地块、(2006)13号、39号地块初步设计的批复》,对第三人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杭政储出(2005)27号地块、(2006)13号、39号地块方案设计(调整)会审并批复的请示进行审查及批复。此后,卫生、环保、气象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第三人申请出具了相应的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后,出具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日,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杭发改变备(2010)87号《杭州企业投资项目变更备案通知书》。同年7月21日,被告组织召开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听证会,听取原告金磊等人的意见。同年7月26日,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建设项目批后修改许可事项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被告经审查后,于日向第三人核发了(2007)年浙规建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内容为杭政储出(2006)39号地块商业金融用房的建设单位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位置为上城区湖滨地区,建设规模为36401平方米。同月16日,被告作出《许可决定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原告系(2002)杭拆许字第04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项下被拆迁人。日,原告与拆迁人杭州市湖滨地区商贸旅游特色街居建设整治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坐落吴山路111号、115号房屋交拆迁人拆除,拆迁人将坐落吴山路原地回迁(营业)的期房作为原告的安置用房对原告进行回迁安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市规划局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本案中,第三人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杭州市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申请,并提交了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计划文件、调整后的规划依据、规划条件、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该项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卫生、环保、气象等相关行政部门审查意见、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并报备等申请材料,被告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并无不当。关于行政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及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规定,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前已组织听证,听取原告等人的意见,并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将许可决定告知原告,故原告认为行政程序违法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裘 虹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萍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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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信息――北大槐树片区、万盛片区、官扎营片区、南辛庄片区市政工程设计
信息来源:
建设单位:
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内容:
工程名称:
北大槐树片区、万盛片区、官扎营片区、南辛庄片区市政工程设计
中标时间:
&中& 标& 公& 示
招标人: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北大槐树片区、万盛片区、官扎营片区、南辛庄片区市政工程设计
招标范围:北大槐树片区、万盛片区、官扎营片区、南辛庄片区市政工程规划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地点:北大槐树片区位于槐荫区经一路北侧、纬十二路东侧;
&&&&&&&&& 万盛片区位于天桥区堤口南路东侧、铁路北侧;
&&&&&&&&& 官扎营片区位于天桥区济洛路西侧、津浦铁路北侧;
&&&&&&&&& 南辛庄片区位于槐荫区南辛庄东路以西、普利南辛花园北侧。
招标方式:公开&
代理机构:山东安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规&& 模:北大槐树片区总用地面积约26.22公顷,总投资约22亿元;
&&&&&&&& 万盛片区位总用地面积约7.03公顷,总投资约8.4亿元;
&&&&&&&& 官扎营片区总用地面积约15.14公顷,总投资约20亿元;
&&&&&&&& 南辛庄片区位总用地面积约6.5公顷,总投资约8亿元。
监管部门: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投诉电话:;联系人:张阳
公示时间:2013年6月28日至7月2日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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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环保局
&一、机构职责
(一)职能介绍
负责编制区域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建设工程审批及发证、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管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管理及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定额工作;负责房地产、住房保障有关工作;负责人防工程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有关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合村并城)工作;承担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地址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航天路西段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9
二、领导分工
局长闫建民:主持市政建设环保局全面工作。联系电话:。
副局长任岩:负责环境保护行业管理、机关建设、党务政务、信访稳定工作。
分管综合处、环境保护处、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联系电话:。
副局长吕关谊: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建筑节能和建筑科技、人防工作。
分管市政工程建设处、人防工程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中心(市政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的协调)、建筑节能与科技办公室。联系电话:。
副局长赵金良: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分管建筑业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处(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房屋交易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正县级干部丁建国:协助闫建民同志做好生态水系和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联系电话:。
副调研员马学明:协助任岩同志做好机关建设、党务政务、信访稳定等工作;协助赵金良同志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联系电话:。
副县级干部李甲喜:负责新型城镇化办公室安置房建设及村民回迁指挥部村民回迁工作。
三、机构设置
(一)综合处
负责局内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会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文印、信息政务、对外宣传、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政策文件的调研、起草;负责全局资产财务、外联接待、后勤保障等机关服务工作;负责局内思想教育、纪检、党建、群团、工会、编制、法制、人事、劳资、计生、安全、信访、应急等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许江涛& 电话:&
(二)市政工程建设处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水系、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区财政投资的道路、桥梁、雨水、污水、供水、供气、供热、交通设施、通讯、生态水系、绿化等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水系及园林绿化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协调依附城市道路的配套建设同步施工工作。
负责人:袁& 伟& 电话:&
&(三)建筑业市场监管处
负责拟定建筑业市场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拟定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审查报批或核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建筑施工队伍、监理及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保金的收缴、追拨和统筹调剂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和管理、劳务市场管理、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和劳务企业承接任务的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的审查审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负责人:高伟东& 电话:&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处(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区住房和保障房的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计划制定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资格准入、退出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款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负责人:高运洪& 电话:&
(五)环境保护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相关专项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科技发展、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等工作;负责权限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承担落实省市下达的污染减排责任目标,核定新建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人:岳新峰& 电话:&
(六)人防工程处
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和人防工程、设施的拆除、迁移;组织修建人防指挥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完善&三防&配套设施,建立人防工程档案;依法审批收取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协同做好城市防空建设、防空通信等工作;组织拟制战时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毁伤分析和其他各种保障方案;组织训练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城市人民防空演练;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备器材的维护管理;负责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负责人:校书增& 电话:&
隶属事业单位
&&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主要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负责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定期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马学明& 电话:&
质量监督负责人:常守志& 电话:&
安全监督负责人:刘明华& 电话:&
(二)房屋交易服务中心
&&&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房屋登记和发证;负责全区房产测绘工作;负责全区商品房预售受理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档案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房地产登记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人:高运洪& 电话:&
(三)建设工程综合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负责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时间、场地安排和服务,中标结果公示;负责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的保存;负责区内市政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资金管理和其他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进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四)建筑节能与科技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建筑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审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项目建筑节能登记以及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负责科技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人:穆华英& 电话:&
(五)环境监察支队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依法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辖区内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年度征收预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参与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及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负责人:李建升& 电话:
(六)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区域环境监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实验区内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等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承担建设项目及限期治理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监测任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负责人:何& 栋& 电话:&
四、公众服务指南
(一)建设
因为审批事项变动,正在梳理,尚未形成结果。
(二)环保
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承办部门和岗位: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环境保护处
办理条件及所需资料:
办理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要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申办对象:建设单位
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需备案的项目)或项目建议书批复(需审批的项目)
4.土地部门出具的符合实验区土地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告书及报告表类项目)
5.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告书及报告表类项目)
6.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报告书及报告表类项目)
7.相关管理部门预审意见(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8.公众参与相关材料(报告书类及其它需要做公众参与的项目)
工作流程:大厅29号窗口受理申报材料(),处室现场勘察(或组织专家评审)、审查材料(),建设单位提交修改后材料,复审(),网上公示(),经办人提出审批意见(),审核(),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自资料提交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自网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均需电脑打印填写,不得手写涂改;
2.环评文件需提交电子档(PDF版
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三)房管
因为审批事项变动,正在梳理,尚未形成结果。
(四)人防
结建人防工程手续办理流程
&&& (一)办理流程
&&& 第一步: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建时需准备如下资料以留档待查:
1.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打印,标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申报期次,并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申报图纸目录(用A4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与规划部门同意的修规一致)、建筑设计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单体建筑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含地下空间)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剖面图、正立面图各一张(必须有图纸目录,基础平面图能反映基础埋深);按A4规格装订成册;
3.各图的CAD电子文档光盘;
4.总平面图(用A4或A3打印),本次申报单位建筑楼号位置用浅灰色填充标明,拟建防空地下室位置边线用细线填充标明;标明项目周边道路(无道路侧标的毗邻建筑物);(提供以上两项autoCAD格式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式三份);
5.防空地下室建设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
6.申报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验原件);
7.建设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9.建设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0.建设单位土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验原件);
12.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3.建设单位原人防工程建设情况(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未建、补建、补缴),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含缴费通知单位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位复印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 第二步:人防施工图初审申报
&&&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初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印章) (含电子版表格);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平战转换预案。
3、防空地下室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并报送设计文件AutoCAD光盘);
4、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盖人防设计单)及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文件。
5、防空地下室平面图(A3或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印章);
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以浅灰色填充标示,防空地下室位置边线以细实线填充标示) (A3或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建设单位)
&&& 第三步:人防施工图备案申报
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申报表》(打印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印章) (含电子版表格);
2、《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批准书》 (复印件);
3、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平战转换预案) (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注册章、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
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意见》及设计院变更单(原件);
5、《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6、防空地下室平面图(A3或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印章);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结建防空地下室建筑以浅灰色填充标示,防空地下室位置边线以细实线填充标示) (A3或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建设单位)
&&& 第四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 1 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六份)
&&& 2 建设工程报建备案表(复印件加盖红章)
&&& 3 地质勘察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加盖红章)
&&& 4 地质勘察单位资质(复印件加盖红章)
&&& 5 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图纸审查章)
&&& 6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变更单(原件和复印件加盖红章)
&&& 7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加盖红章)
&&& 8 图纸审查单位资质(复印件加盖红章)
&&& 9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 10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人防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 11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红章)
&&& 12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红章)
&&& 13监理单位资质书及人防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加盖红章
&&& 14监理合同(复印件加盖红章)
&&& 15工程监理人员证书及花名册
&&& 16工程参建单位责任制一览表
&&& 第五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
&&& 1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 4 工程施工许可证
&&& 5 人防工程立项批复
6 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备案批准书、人民防空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表及设计院审图回复意见(审图问题逐条回复)(全国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技术咨询中心审查的图纸需出具合格证)
7 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防水检测报告)
8 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一式七份)
9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七份)
10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 人防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12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3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4 人防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材料
15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六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
1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书、表
2 申请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4 人防工程租赁情况表(附租赁使用合同复印件)
&&&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办法》;
3.《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03] 豫计收费1178号);
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防办[号;
5.《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 (三)咨询电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指南
&&& (一)征收范围
&&& 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二)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资料&审批&备案
&&& (三)申报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建时需准备如下资料以留档待查:
1.申报材料目录(用A4纸打印,标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申报期次,并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申报图纸目录(用A4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与规划部门同意的修规一致)、建筑设计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单体建筑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地下室(含地下空间)平面图、基础平面图、剖面图、正立面图各一张(必须有图纸目录,基础平面图能反映基础埋深);按A4规格装订成册;
3.各图的CAD电子文档光盘;
4.总平面图(用A4或A3打印),本次申报单位建筑楼号位置用浅灰色填充标明,拟建防空地下室位置边线用细线填充标明;标明项目周边道路(无道路侧标的毗邻建筑物);(提供以上两项autoCAD格式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式三份);
5.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提供电子文档);
6.申报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验原件);
7.建设单位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9.建设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0.建设单位土地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验原件);
12.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3.建设单位原人防工程建设情况(结构验收、竣工验收、未建、补建、补缴),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情况(含缴费通知单位复印件及银行进账单位复印件)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 (四)办理时限
&&& 自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 (五)收费标准
&&& 1.六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为: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900元;
&&& 2.6B级防空地下室缴费标准为: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1200元。
&&& (六)减免项目
&&& 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置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 (七)相关规定
&&& 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进&的原则,不得以收为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国家规定确需易地建设的或减免收费的,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八)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
&&&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办法》;
&&& 3.《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03] 豫计收费1178号);
&&& 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防办[号;
&&& 5.《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 (九)咨询电话
水电气暖等单位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航空港区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云港路蓝天商务花园1101号,电话:
(二)电力排管: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航海东路第六大街交叉口南,经开第六大街134号,电话
港区供电分局
地址:新港大道与空三路交叉口
(三)航空港区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迎宾路转盘南200米,四港联动大道西侧
(四)热力
地址:四港联动大道与郑港三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五)通讯
地址:老管委会5楼
县(市)区及开发区
郑 州 新 区
郑 东 新 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出口加工区
省内各市政府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国务院部门网站
发展改革委
国防科工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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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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