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你对有糖百旺金赋税控盘的理解?为什么会有百旺金赋税控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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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杨志勇 汪德华 于树一
题:个人所得的税收水平和改革方向
个人所得的税收水平和改革方向
5月15日16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财政研究室副主任汪德华、助理研究员于树一做客强国论坛,以个人所得的税收水平和改革方向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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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志勇&&经济学博士,研究员,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专长为财税理论与比较税制。曾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财政学会、教育部、福建省人民政府等多项奖励。
  汪德华&&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研究领域为财税理论与政策,近期集中在社会保障改革、增值税以及政府间财政关系等问题。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联合国儿基会、财政部等课题。历年《中国财政政策报告》主创人员之一;在《经济研究》等杂志发表过多篇论文。曾获“浦山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金融学国际年会最佳论文奖”等学术奖项。
  于树一&&经济学博士,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外国财政、财政风险。曾参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财政部、水利部、社科院、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委托的课题20余项,在《财贸经济》、《财政研究》、《税务研究》、《涉外税务》、《经济参考报》、《经济日报》等期刊、报纸发表论文50余篇。年连续三年获财政部年度优秀论文奖,2005年获中国财政学会旅游分会科研成果评选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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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税收滞纳金,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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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税收滞纳金,你了解多少?
税收十种情形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小编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第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超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
税收十四种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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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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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不可理解的赋税额度含义
发布时间:14-1-14编辑:中人教育
导读:中人教育编辑部为您整理了葛剑雄:不可理解的赋税额度含义,敬请浏览
  有关古代赋税制度的资料浩如烟海,有关明代制度的史料也不知其数,但明人王士性《广志绎》中的一段却不可多得。有数百字,但无法删节,只能先照录:
  天下赋税,有土地饶瘠不甚相远者,不知当时征派何以差殊。想国初草草,未归一也。其后,遂沿袭之。如真定之辖五州二十七县,姑苏之辖一州七县,毋论所辖,即其地广已当苏之五,而苏州粮二百三万八千石,而真定止十一万七千石。然犹江南江北异也。若同一江北也,如河间之繁富,二州十六县,登州之贫惫,一州七县,相去星渊,而河间止粮六万五千,登州乃粮二十三万六千。然犹别省直异也。若在同省,汉中二州十四县之殷庶,比临洮二州三县之冲疲,易知也,而汉中粮止三万,临洮至四十八万。然犹各道异也。若在同道,顺庆不大于保宁,其辖二州八县,均也,而顺庆粮七万二千,保宁止二万。然犹两郡异也。若在共邑,则同一南充也,而负郭十里,田以步计,赋以田起,二十里外,则田以绠量,不步矣,五十里外,田以约计,不绠矣。官赋无定数,私价亦无定期,何其悬也?惟是太平之时,民少壮老死,祖孙易代,耳目相安以为固然,虽有贫富轻重不等,不自觉耳。
  王士性(年),浙江临海人,万历五年(1577年)进士,此后在河南、北京、四川、广西、云南、山东、南京等地任职,足迹遍及当时的两京十二省,是一位经历丰富,目光敏锐,游踪广泛的学者型官员。他将这些例子录入著作,自然说明这些例子的典型意义,以及此事在明朝赋税制度中有代表性。
  王士性列出五组例子,每组两个对象,都是实际情况与所承担的赋税额度相差悬殊,找不到可以解释的具体理由:
  一、苏州府(在今江苏)与真定府(在今河北),后者辖5州27县,辖境约相当前者的5倍,但苏州承担的赋税是真定的17倍有余。如果折算为同样的辖境,则高达87倍。但两者分属长江南北,具有不可比性。
  二、河间府(在今河北)与登州府(在今山东),前者辖2州16县,后者仅1州7县,略低于前者之半。但后者负担的赋税额竟是前者的近3倍,如果按辖境大小折算更高至5倍半。但两者分属不同省,仍不可比。
  三、汉中府(在今陕西)与临洮府(在今甘肃,当时属陕西),前者辖2州14县,后者仅辖2州3县,不到前者的三分之一,承担的赋税额却是前者的16倍,按辖境计就有51倍了。两府虽属同省,但毕竟还不在一个道,还不够有说服力。
  四、顺庆府与保宁府同属四川省川北道,辖境相邻,都是2州8县。但前者的赋税额是后者的3倍6,唯一的理由或许是两者还不属一个府。
  五、四川南充一县之内,离城10里的地方是以“步”丈量单位的,赋税就按丈量结果征收。但离城20里的地方就是用绳子来量了,50里以外连绳子也不用,估计一下就行了。
  王士性认为,按常理是无法解释这样悬殊的差异的,只能是由于明朝初年政府草草核定,没有注意统一标准,以后竟无法更改。但由于天下太平,百姓们习惯成自然,以为各地的赋税额度本来就该有差异,所以相安无事。
  其实,王士性还没有把话说透,或许他不愿意说透。
  首先,百姓们固然只能服从官府的征收,但他们也未必知道各地存在的巨大差异。就是地方官,除非是主管全部财政收支的户部官员,也不见得能掌握这些数据。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就深知保守国家机密的重要性,这些数据都属机密,只能由官方在修史时公布。当地也只能在修志书时才会编入,一般要到60年甚至更长的年代之后。如果每年或定期发布全国及各地的赋税额度,恐怕没有那么太平。
  其次,王士性并没有比较各地的全部收支,比如在正常的赋税额度之外,还会有什么花样;又如各地是否都按照定额征收上缴,有没有豁免、折扣、补贴、返回等特殊政策;再如赋税额度相对高的地方,是否享有其他优惠,能否做到收支平衡。因为无论地方或百姓是贫是富,到他们实在负担不了时,表面的平衡就会被打破,结果就是制度被改革,或者干脆连制定和执行制度的政府一起推翻。终王士性之世,他没有看到这样的剧变,但半个世纪后就发生了,在历史上又何止一次!
来源:中人网校-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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